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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质量评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称为市优质结构)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代表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最高水平,是申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泉城杯”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市优质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

第五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部门指导、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国家、省、市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评优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分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单体工程为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群体工程为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或(组团)。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位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位住宅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且一次性申报单体数量不少于8个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及以上且一次性申报单体数量不少于6个的小区组团;

4.按规定办理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评审。

6.按照我市“绿色通道”相关要求已进入监管程序的工程。

第八条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的个别工程,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经评委会同意,也可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

第九条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条申报市优质结构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基础施工完成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

1.《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申请表》一式2份;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工程创优目标计划书和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向申报单位发放《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受理通知书》,将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建立评审档案并移交评审初评小组。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统一领导,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设置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由市质安站有关成员组成,终评委员会由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省市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站总工办,负责受理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市优质结构的过程评审工作由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完成;

2初评小组由市质安站各监督科室及各县(市)区质安站组成,具体负责阶段初评工作;

3复审小组由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

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质量管理10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4终审组评委负责对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分为三个阶段:

1.由初评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阶段性初评,符合要求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由初评委员会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复审小组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复审小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年度总评审;

3.每年年初,终评委员会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四章阶段初评

第十四条初评小组接受相关工程的申报资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对市优质结构进行阶段初评。

(一)阶段初评:

1.阶段初评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其中基础施工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主体施工过程阶段不少于两次初评。主体第一次初评可安排在主体结构施工至三分之二后、主体结构封顶前。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最后一次初评检查。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应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计划表》,确定各阶段初评的形象进度要求,并告知参评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阶段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申请表》,报送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

写《阶段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汇总表》。

4.市优质结构小区(组团)的初评步骤同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单体工程。

(二)初评小组在工程主体第一次初评后将符合要求的工程书面报送评审办公室。对初评中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工程,通知评审办公室撤销其参评资格;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组织复审;申报市优质结构小区(组团)的必须在所申报工程的60%以上、完成主体阶段第一次初评以后方可申报复审。

(三)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阶段初评的工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集中复审。

抽取的工程数量:

1.同一施工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单体工程,抽查数量为30%且不少于1个;

2.小区(组团)工程,抽查数量同单体工程;

复审应根据初评小组的初评情况及时安排,复审完成后,将复核情况反馈评审办公室。

(四)通过复审的工地由初评小组继续对其主体阶段的施工进行跟踪,如相关工程在后期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达不到市优质结构标准的相关要求,初评小组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评审办公室,取消其年终评审资格。

(五)市优质结构的初评检查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

通过市优质结构初评的总评得分应达到85分及其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或小区(组团),已经申报或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的,将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1.主体混凝土强度及结构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相关检测机构抽样鉴定后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2.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或禁止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

3.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造成返工或加固处理的;

5.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资料存有隐患或弄虚作假,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真实情况的;

6.按规定撤销济南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7.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数据标识弄虚作假的;

8.工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9.经评审专家复审评分不足85分的;

10.其它经评审专家研究认为应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五章总评及公布

第十六条对年度通过阶段初评复审的工程,评委会于次年年初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年度总评审。进入年度总评审的工程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以下资料:

1.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创建情况总结。

2.反映创建过程中关键施工部位、节点质量情况的照片10张。

3.反映创建过程质量管理控制情况介绍不超过5分钟的影像资料。

4.与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相符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确认文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有变更的应附有相关法定变更材料。

第十七条总评审流程如下:

(一)听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相关工程初评情况的简介;

(二)审查相关工程初评资料;

(三)观看相关工程视频;

(四)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相关工程发表评审意见,给出总评结论。

第十八条通过年度总评的工程获得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对相关获奖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公布并对获奖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获奖证书,并上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的工程必须满足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复审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基本条件。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城乡建设委撤销其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收回工程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济南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称为市优质结构)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代表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最高水平,是申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泉城杯”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市优质结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

第五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部门指导、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国家、省、市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评优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六条市优质结构分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单体工程为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群体工程为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或(组团)。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位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位住宅建筑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且一次性申报单体数量不少于8个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及以上且一次性申报单体数量不少于6个的小区组团;

4.按规定办理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评审。

6.按照我市“绿色通道”相关要求已进入监管程序的工程。

第八条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的个别工程,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经评委会同意,也可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

第九条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条申报市优质结构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基础施工完成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

1.《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申请表》一式2份;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4.工程创优目标计划书和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向申报单位发放《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受理通知书》,将符

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建立评审档案并移交评审初评小组。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统一领导,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设置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由市质安站有关成员组成,终评委员会由省、市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省市建筑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安站总工办,负责受理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市优质结构的过程评审工作由初评小组及复审小组完成;

2初评小组由市质安站各监督科室及各县(市)区质安站组成,具体负责阶段初评工作;

3复审小组由监督机构及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

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质量管理10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4终审组评委负责对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分为三个阶段:

1.由初评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阶段性初评,符合要求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由初评委员会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复审小组对初评小组推荐的工程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复审小组向初评委员会推荐进入年度总评审;

3.每年年初,终评委员会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复审的工程进行年终总评审。

第四章阶段初评

第十四条初评小组接受相关工程的申报资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对市优质结构进行阶段初评。

(一)阶段初评:

1.阶段初评分为两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其中基础施工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主体施工过程阶段不少于两次初评。主体第一次初评可安排在主体结构施工至三分之二后、主体结构封顶前。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最后一次初评检查。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应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计划表》,确定各阶段初评的形象进度要求,并告知参评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阶段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申请表》,报送初评小组,初

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

写《阶段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汇总表》。

4.市优质结构小区(组团)的初评步骤同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单体工程。

(二)初评小组在工程主体第一次初评后将符合要求的工程书面报送评审办公室。对初评中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工程,通知评审办公室撤销其参评资格;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委会组织复审;申报市优质结构小区(组团)的必须在所申报工程的60%以上、完成主体阶段第一次初评以后方可申报复审。

(三)评委会根据初评结果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阶段初评的工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集中复审。

抽取的工程数量:

1.同一施工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单体工程,抽查数量为30%且不少于1个;

2.小区(组团)工程,抽查数量同单体工程;

复审应根据初评小组的初评情况及时安排,复审完成后,将复核情况反馈评审办公室。

(四)通过复审的工地由初评小组继续对其主体阶段的施工进行跟踪,如相关工程在后期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达不到市优质结构标准的相关要求,初评小组应取消其评审资

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评审办公室,取消其年终评审资格。

(五)市优质结构的初评检查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2013)。

通过市优质结构初评的总评得分应达到85分及其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或小区(组团),已经申报或获得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的,将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1.主体混凝土强度及结构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相关检测机构抽样鉴定后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2.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或禁止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

3.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造成返工或加固处理的;

5.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资料存有隐患或弄虚作假,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真实情况的;

6.按规定撤销济南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7.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数据标识弄虚作假的;

8.工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9.经评审专家复审评分不足85分的;

10.其它经评审专家研究认为应一票否决的情况。

第五章总评及公布

第十六条对年度通过阶段初评复审的工程,评委会于次年年初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年度总评审。进入年度总评审的工程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以下资料:

1.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创建情况总结。

2.反映创建过程中关键施工部位、节点质量情况的照片10张。

3.反映创建过程质量管理控制情况介绍不超过5分钟的影像资料。

4.与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相符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确认文件,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有变更的应附有相关法定变更材料。

第十七条总评审流程如下:

(一)听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相关工程初评情况的简介;

(二)审查相关工程初评资料;

(三)观看相关工程视频;

(四)对进入年度总评审相关工程发表评审意见,给出总评结论。

第十八条通过年度总评的工程获得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对相关获奖工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公布并对获奖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获奖证书,并上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及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的工程必须满足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复审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基本条件。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城乡建设委撤销其济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小区、组团)称号,收回工程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济南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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