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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国家关于环境税(ERT)的经验 1 经合组织国家环境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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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经合组织国家关于环境税(ERT)的经验

1.经合组织国家环境税简介

经合组织国家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税(ERT)1是行之有效的一种环境政策。2006年,有375种不同的环境税在经合组织国家被应用,其中150种是关于能源的,还有125种与运输有关。其他一些环境税是关于具体的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物质,以及一些产品如包装、电池、杀虫剂、肥料、润滑剂和家电等。多数环境税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有助于实现大幅减排(见专栏1)。

专栏1 经合组织国家环境税案例

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环境税对环境的有效性。在比利时,由于对含硫量低于或高于1%的重质燃料的税率不同,导致了市场上对含硫量高的燃料的使用由1994年的20%下降到1998年的不到1%(当然也有天然气使用的缘故)。在丹麦,征收硫税导致了硫排放自1996年至2000年减少了3.4万吨。对无害废物进行征税使市政垃圾从1987至1996年减少了26%,而且小型和私人垃圾填埋场的垃圾也减少了39%(1990-1996年)。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始征收)导致了石油类燃料的含硫量比法定标准还降低了50%以上。瑞典1991年对柴油机燃料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目的是为了鼓励使用污染较低的燃料油。从1992年到1996年,瑞典“清洁”柴油机的销售比例从1%上升到85%,这导致了使用柴油机的机动车的硫排放平均降低了至少75%。在德国,由于对含硫量高于50ppm的和那些含硫量(低于10ppm)几乎测量不出的运输用燃料征收不等的硫税,就在2003年最初的几个星期之内,整个市场都转向使用不含硫的燃料。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1 经合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税”的定义是“一种强制和无报酬的、支付给一般政府的款项”。税的无报酬是指政府提供给纳税者的利益通常不与其支付的款项成正比。“环境税”是经合组织用来形容“任何被认为与环境有关的按计税基数征收的税”。

经合组织国家环境税的实施:

有三种互补的、可选途径来实施环境税。

首先,对环境有害的补贴和税收规定必须废除,例如:某些导致过度使用肥料和杀虫剂,以及密集型耕作和土壤侵蚀的农业补贴;导致能源浪费和能源生产力低的能源补贴;对污染型燃料如煤的税率过低。

其次,现有的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可以进行修改和调整。例如,燃料税中可以加入碳含量和含硫量方面的条款。

第三,可以对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不同类型的物质、生活和工业垃圾以及污染型产品征收新的环境税。

此外,由于补贴只不过是具有负面效果的税收,应当采取更广泛的视角,这样就能够选择合适的政策搭配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在几个经合组织国家进行的这种环境财政改革(EFR)的主要步骤包括改革对环境有害的补贴;调整现有的税种;以及征收新的环境税。

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必须仔细考虑以下六个问题:

1)如何使用税收收入。环境税收入可用于不同目的,如:用于政府一般预算或环境专用基金;用于支付对受影响程度最高的人口或工业领域的补偿。在税收中性的情况下也可征收环境税,即减少其他(可能是扭曲性的)现有的税种如劳动力或企业税,从而保持对经济的恒定税收负担。对新的环境税通过减少现有的扭曲性税种加以补偿,就在环境收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形成了一种“双赢”局面。不论选择哪一种,税收收入的使用都应当是清楚透明的。税收中性对提高税收的政治可接受度贡献很大。

2)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的工业来说,开始征收能源税时首先应考虑最大的节能潜力,因为70%的能耗是在工业领域。

只要中国国内的能源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水平,就意味着所有生产的产品都享有补贴,不只对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的买主。对出口产品的能耗征收国境税是对当前税制下未得到补偿的自然资源损失进行补偿的第一步,同时使中国的价格政策与和谐社会目标保持一致。然而从长期来说,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能源价格之间的差距将取决于中国的经济,针对最有价值的消费者(例如对低收入家庭和某些生产商),需要确定用以维持商品价格的一些补贴方法。为了捕获能源

消费收入而对出口商品征税,同时也是对一定的气候政策的一种可行的补偿方法,只要这种税收的计税基数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燃料中的碳含量。

此外,中国政府正在寻求能够减少中国的能源密集型工业中出口贸易导致的含碳问题的可能方法。征收国境税可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中国的生产成本是如此之低,能源税提高导致的成本上升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而上述机会则是巨大的。还有,新的环境税可以影响经济中目标领域的竞争力(对价格和利润的影响)。

此外,通过采取传统措施也可补救负面效应,如将收入回流入受影响领域(同时保持一定的减税激励);减少其他现有的税种如劳动力税或企业税。无论如何,从中长期视角来看,应逐渐停止对环境税的免除,因为免除环境税会影响税收的激励作用。

3)社会含义。环境税通过提高能源、运输和其他产品价格,很明显会影响较不富裕的那部分人群。但应避免通过对低收入群体降低税率来缓解这种回归效应,因为这会影响到征税的目的。社会困难是可以避免的,只要价格增长在政治上受上一年度(或阶段)国家能源生产力实际提高的限制。为了确保有效性,价格可以每年增长一点;坚持鼓励创新;以及提高社会接受度。或许可以通过一种累进的税收设计和/或基数或者通过补偿措施(如总付方式)来更好地解决其余的回归效应,这样就可以保留税收的激励作用。另外,有效的市场规则(如对可回收能源征收反馈关税)对受不同程度影响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同等化确实也具有正面影响。

4) 提高接受度。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一种共识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商业与农业社会、不同环保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如财政部和环保部)之间。这种共识是可以形成的,尤其是通过向社会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环境税委员会”)事先进行咨询,以清楚的目标进行定期咨询,同时确保透明度和反馈程序。最后,需要一致的配套政策。征税是最可取的,因为它们是有效的,可以提高收入,引发和激励创新,而且它们在价格影响方面是可预测的。不过,需要一个精确的指挥控制系统应作为底线。

5)长期和累进性实施。经济需要时间来适应环境税的新价格信号。例如,只要有清晰和一致的信号,技术创新、能源领域新的组织和结构都会随着时间出现。至于能源和运输税,经合组织提供的数据表明,汽油需求的价格弹性在短期内相对较低(-0.15至-0.28),但在长期内则要高得多(-0.51至-1.07)。这说明在长期——即4至5年内,可能出现较强的效应。这也意味着环境税改革必须在一个中/长期背景下进行,因为经济需要时间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信号,

尤其是针对技术变革。因此,根据预定和可预测的进度表,累进实施环境税将使经济领域在一个稳定和长期远景中适应和开发新技术和组织。

6)通货膨胀。如果能源价格增长伴随着适当的其他税种的减少,通货膨胀是可以避免的,如减少雇主社会社会保障捐赠或者像中国那样由雇主或通过增值税来支付雇员税。在永久降低能源成本的同时,收入得以循环的另一选择是,共同为建立在有效和可回收技术基础上的公共和私人基础设施和设备提供资金。

2.适用于中国的初步结论

中国目前进行的改革进程应当抓住税制和财政改革,以及环境和能源政策中产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机会,尤其是在“十一五”规划以及即将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的背景下。税制改革为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提供了一个机会。从长期来看,能源政策改革应与新的税制一致。环境政策改革应当在社会规划与需求以及行政与经济手段(尤其是通过征税)之间构建一种适当的“配套政策”。从这个方面来说,对现有的政策手段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帮助识别可能的复制、冲突、低效以及优化协作。然而,一种综合性的《中国能源生产力政策评估》已开始实施,它为现有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宝贵的见解,所提出的建议也能够与现有的政策紧密结合。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 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 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 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 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世纪80 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 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世纪90年 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 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

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

环境税开征时机及国际借鉴研究 摘要:环境税是发达国家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主要调节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环境问题突出且与经济发展问题并存。本文就我国环境税开征时机选择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开征环境税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时机;国际借鉴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大有上升为制约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的态势。为此,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价格、财税等手段来促进节能环保工作。”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提出:“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和财政部正在研究环境税立法工作,这一新进展意味着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再次加快。 一、我国开征环境税面临的问题 理论上,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用以消除负外部效应,从而减少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环境税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实际中,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而涉及该方面的政策制度却相应缺失,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财税政策没有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我国环境税征收范围较窄,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第三,现有涉及环境类税种的税负较轻;第四,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税负转移、税收返还、差别税率等机制。总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环境税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国家相关机构也已将其列入研究范围。然而,环境税的开征看似大势所趋,但其引发的争议同样愈演愈烈,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当前开征环境税不利于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在宏观层面,开征新税种与目前刺激经济复苏的积极财政政策相悖。从经济学理论来说,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过热时增税,在经济萧条时减税。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依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拉动内需”是政策执行的根本方向。但环境税会使相关消费品尤其是一些基础原料的价格上涨,这些产品价格的上涨对汽车、高档电器等居民未来消费升级换代的大宗消费品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降低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抑制消费需求的增长。同时,环境税的开征将影响我国出口的稳定增长,将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纳入课征范围,会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这无疑会削弱出口企业竞争力,弱化外贸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噪声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噪声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噪声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3栏“噪声源名称”:指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名称,如某厂区等。 5.第4栏“噪声源位置”:指纳税人边界噪声源位置描述。 6.第5栏“噪声时段”:填写产生噪声的时段,具体为:昼间(6时-22时),夜间(22时-次日6时)。 7.第6栏“监测分贝数”:根据纳税人实际监测数据据实填报。昼间填写等效声级,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照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 8.第7栏“标准限值”:按所属噪声功能区的应执行标准填报。 9.第8栏“超标分贝数”:超标分贝数=监测分贝数-标准限值。 10.第9栏“污染物名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根据“超标分贝数”具体填报“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11.第10栏“超标天数”:填写实际超标的天数。 12.第11栏“超标天数系数”:当月超标天数不足15天的,为0.5;大于或等于15天的为1。

13.第12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沿边界实际长度和超标情况,填报是或否 14.第13栏“边界超标系数”: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时,填写2;其余情况填写1。 15.第14栏“计税依据”:分昼、夜分别确定超标及计算的计税依据。昼间(夜间)计税依据=超标天数系数×边界超标系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哪些方面的规定作了细化? 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问:对于征税对象,实施条例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问题?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计税依据的两个问题:一是考虑到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体现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二是为体现对纳税人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5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中的第13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 8.第6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9.第8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15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

开征环境税的意义

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收。是20世纪90年代,为保护自然资源,遏制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发起而提出的。1993年,我国发表《中国21世纪议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双向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环境的保护,使资源、环境能永续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环境税收制度基本内容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税;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助性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由于环境的污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一是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对保护环境有两方面的作用,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

环境税改革——费改税(DOC)

环境税改革 ——费改税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环境污染业内人士曾指出,中国环保行业面临投资资金、监管力度双重不足。严峻的环境形势下,迫切需要运用税收,调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透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征收排污费是我国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下,目前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但排污费自身有很多的不足,所以我国正在进行费改税改革,计划征收环保税。因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保证他们之间的均衡,我国现在还没有真正开征环境税。2015年6月,我国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环境税改革最新的进展。本文以费改税为主线,在该意见稿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税的开征提一些意见。 关键词:环境税污染意见稿 随着污染的加重,环保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已经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国家为了防止企业只顾经济利益,而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在环保方面采取了行政措施。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征收排污费,而且正在进行费改税,但因为诸多方面的原因,环保税一直没有出台。征收环保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费改税也是我国改革措施的一种重要措施,而且环保税比排污费更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环境。今年6月,我国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说环保税意见稿的

提出已经是一大进步,但是该意见稿还是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体系,主要是国家和企业两个方面,在环境受到污染后,国家就要尽其所能来进行治理,这有点类似于以前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是,我国现在除了国家进行财政拨出进行环境治理外,另一方面还在采取措施防止企业进行污染,消除污染源,这就是征收排污费制度,排污费收入是一项用来进行环境治理的专项收入。 2014年我国污染治理的投资 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亿元)9575.5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当年GDP(%) 1.5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这些治理投资的资金来源除了国家财政支出外,还有的就是国家用来治理环境的专项资金收入,而排污费收入就是这种专项资金收入。 (一)国家——财政支出 在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国家“十一五”规划首次把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国家开始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财政支出。此后,随着污染的加重,环境问题备受重视,国家也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支出。 2010-2014年国家财政环境保护支出的变化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煤矸石每吨5元 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 冶炼渣、粉 煤灰、炉渣、 其他固体废 物(含半固 态、液态废 物) 每吨25元 噪声工业噪声 超标1~3分 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 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 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 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 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 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 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 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 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 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 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 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 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 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 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 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 以上 每月11200元

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 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14.总有机碳(TOC )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 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0.25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

2011年05月 财经视点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研究 文/张铁玲 摘 要:环境问题成制约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成世界共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征税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推行。但我国尚无系统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调整我国现行税制,逐步建立相对完备的环境税收制度。 关键词:环境税收;环境污染税;环境资源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121-01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人口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资源供求矛盾日趋尖锐,环境的破坏程度也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环保经济措施较为落后,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环境保护总处于“先污染,后罚款”的被动境地。我们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从真正意义上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税的概述 (一)环境税的概念。环境税收最早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于上世纪20年代提出,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1]。环境税收制度则是指由这些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税种和税收措施所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体系。 (二)环境税的分类。它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而开征的税种,按课税客体的不同分为两类:环境污染税和环境资源税。从各国税收实践来看,具体开设的税种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目的税,专为保护环境而设,又可分为资源税、排污税、产品税或原料税(主要针对那些在生产过程或消费及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的产品,课税对象适用于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最终消费品,如硫铁矿、轮胎等);环境收入税,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目的,如意大利的废物垃圾处置税、美国的环境税等[2]。 (三)环境税的功能。环境税通过税收的形式对环境资源予以定价,并将其价格计入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中,实现外部成本的内在化,从而改变市场价格信号以矫正有害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发挥税收的行为激励职能;同时,利用环境税收筹集到的资金来支付相关的管理、监测和强制执行成本,还可建立专项基金,为政府治理环境及保障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税收的资金筹集职能[3]。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资源环境面临严峻形势。资源方面,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利用效率低下、供需矛盾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和电磁波污染等逐步恶化:这些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身心健康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4]。 (二)对比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现状找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欠缺。通过分析和总结世界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不难看出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特点非常鲜明,主要体现在:环境税种多样化、以能源税法为主、运用税式支出(指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运用差别税率,同时还注重税收负担转移以及税收中性政策(指国家在不增加纳税人总体税负水平的基础上为增加环境税而采取的一些措施,以使纳税人所获得的与其所支付的环境税款等值)[5]。这些特点通过实践证明了环境税收无论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还是生态效益方面,其正面效应均大于负面效应。 然而,我国目前的环保经济措施仍是以传统的行政收费为主,以市场工具和经济激励为主导的税收措施为辅,这就导致了我国在环保税收方面存在着征收体制不合理、征收范围偏窄、征收标准偏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税收优惠不完善、费用管理和运用不规范等弊端,这些方面不但使环境税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更不利于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三、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设想 在明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并坚持税收立法、污染者负担与受益者付费并存的基础上,参照公平与效率原则,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充分发挥环境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防止和减少污染行为的发生,推动和迫使企业转产或提高资源利用率。具体努力方向如下:[6] (一)调整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首先,从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计税依据上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进行必要的调整。其次,拓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根据不同产品对环境的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引导消费与生产方向。再次,强化关税在调节稀缺资源进出口方面的作用。还有,对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财产税进行相应调整,充分发挥其在环保节能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开征必要的与环境相关的新税种,如生态补偿税等,积极推进“费改税”进程。此外,还要借鉴国际经验并根据我国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经济水平的发展,陆续开征和调整其他环境专项税种,逐步推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税务部门要加大与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管理部门等的协作,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辖权,开展多种多样的征收方式,最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四)完善与环境税收制度有关的各项配套措施建设,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而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循序渐进、逐步推行税收制度改革。此外,还应建立合理高效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等。 总之,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构建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收为主,以各个相关税种为辅的环境税收体系。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参考文献: [1]成桂芳,成功.对我国环境税收研究的几点思考[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2][3]温尚杰,何亮亮.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南宁).2006.2. [4]李加志,高瑞华.保护资源和环境——一个重要的税收话题.石家庄市地税局办公室冀ICP备010031号. [5]谢海.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研究.中国期刊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合订本. [6]苏雅芬.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征文选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税收制度初探.秀屿新闻网. 2011.05 121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财政学作业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姓名:徐怡 专业:农业经济管理 学号: 20094210151 成绩: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环境税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本文试图就环境补贴的修正、独立环境税与绿化现有税种的结合、引入环境税时遵循的原则和环境税资金使用模式等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思路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税;开征;问题 一、环境税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环境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所有能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既包括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包括其他并非以环保为主要目的,但却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稀缺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课税是必要的。保罗·萨缪尔森(1954)指出,自然环境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要素,就像劳动与资本一样,它们是为人类服务的。戴维·N·韦尔(1992)指出,一个具有向前意识的政府,会把大部分由自然环境带来的意外收入投入到那些有利于未来生产的方面,从而长期保持富裕。 2.外部性理论 课税是环境外部性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马歇尔的福利经济学为环境税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庇古(1920)最早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来消除环境污染中的外部性的思想。阿兰·兰德尔(1989)利用效用函数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进行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经济分析,同时还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效力。 二、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1.政府失灵,直接管制手段弊端渐露 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不能增进经济效率,或者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不适当的人。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足或者扭曲、行政体制与人才不足、政策实施的时滞、公共决策的局限、以及寻租活动的存在等。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类型有:干预缺失或者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失灵、缺乏政府干预(干预不足)引起的失灵。干预失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策失灵和行政管理失灵。政策失灵,指一些政府的规章制度、财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的价格扭曲,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政策失灵一般有两大类,政府的不适当作为和政府的不作为。行政管理失灵,指的是各级政府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有关地政策无法有效地实施。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革 实践证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阶段,其问题却越来越多,无论是在收费政策、收费过程中,还是在收费使用的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法定性。税收的特点能够弥补收费的缺陷。 3、我国的资源税需要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只开征了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环境保护税填报说明

目录 1. 功能概述 (1) 2. 环境保护税采集 (1) 2.1. 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4) 2.2. 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3. 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 (7) 2.4. 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9) 3.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A (10) 3.1. 主表 (10) 3.2. 附表一(大气污染物适用) (10) 3.3. 附表二(水污染物适用) (12) 3.4. 附表三(固体废物适用) (13) 3.5. 附表四(噪声适用) (14) 3.6. 附表五(减免税明细) (14) 4. 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B (16)

1. 功能概述 12366电子税务局新增环境保护税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环境保护税的采集、申报工作。 2. 环境保护税米集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下次纳税申报时,填报变更后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附表; 系统通过税源信息采集和税源信息维护,实现对税源信息的报送和税源信息的变更。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申报纳税-地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保护税采集-进入功能页 面,进入功能时,若纳税人存在跨区税源信息时,需要先选择纳税人主体: tiiKiW ■ ra i?t)R.Q!T*lr 吨握金丿熏14血左申E 111 点用rMMF,rwrjlt ” 5昭幡■稈"W孕誓 禺?悄去用Hl?弄 m ME幻阳召 -訥“巧申那 Ifl■呼不■ ■用輕哥 炜龄羸 卜"商PE申聘 农黴打123晞电予税务局 屮_i-fBE3rt4na^fl¥iS Law㈣pg. IT曲北* H- _i主輕护貳忡?冲■ anmw w-1-ftxaeiF H¥RFF*F|iT*lf 贰■*亍槽鼻Itm ■总* ■輻晝■阳畑iMLJk^Mei■瞬2魁? ★上■対*糯罢??£ * -■£?? ■却■i10JUMHV1MMI咅* ■i莹矗绘■鬣*撻■Mdft*耳■RJkA?■A J#■底备A■輛■语 幵u菁体平田制 [£卉髯冲咚B 卜W*1R -BUtW$ 卜=畢申删《■ 料口和?1 am 卜=总|妙 tf a L WHiS淖汕lb 11■专H會卢呼晝m&n ?常却JLF:阳尸!■*盘£寓一冇WlfcBffiESA二牝=蠱已启E 1- FM ?E ^rFi-fiun 禅?1羽■耳KI干册住對帶1? 工主蛊MM,KVffiMMWOBt,柚冒帕咅晦蔽童■■修鉄 讪H*■鹼■覃囱同理■曲■吐構片口金三'11豪?t?M. " H■■时 E S MU L HI9n a^T r t ■-- ?.!』+ Qfc -?]鑒XSS 甜^£-??自哉?耳娅MHtH3±Krt1

环境税

人们都想要生活在环境良好的地方,因此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保护环境已刻不容缓. 环境税的定义: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绿色税,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凭借其主权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资源环境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 环境税提出的背景 北京大学的张世秋和李彬在1995年就发表了《关于环境税收的思考》 (一)、征收环境税的依据 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国家按照法律的方式征收环境税,是基于以下事实: 1.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包含自然资源(矿藏资源、土地和水资源、生物资源等)以及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在内的环境资源,其价值体现在环境系统的要素、结构和功能等诸方面。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是征收环境税收的前提条件。 2.环境资源所有权的归属。环境资源,通常是作为一国的公共财产,国家对其具有所有权,由国家对其进行管理。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法律学、经济学的要求 (l)国家征收环境税之权利。国家通过环境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实现社会生产及再生产,因此,国家可以将生产的部分社会剩余价值收归国家所有。这种行为规范,于国家而言,是其征税的权利。 (2)缴纳环境税之义务。作为环境资源的消费使用者,有义务向国家缴纳应有的环境税。 (3)体现环境价值,纠正市场失灵之需要。中国的经济发展对市场力量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对环境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的失灵,使得社会经济生活对环境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状况。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有政府的干预,即采取税收或收费税方式,以实现社会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体现以及弥补或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 4.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需要,环境资源的存量是有限的,根据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原则,税收作为国家权利机关调节初次产品分配不公现象的经济杠杆,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二)、减排压力增大环保税开征日趋紧迫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减排压力逐渐加大,人们对环境税的期盼逐渐强烈。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坦言,“中国环境问题之严重,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增加,都已到了不得不采取措施的地步,推出环境税极为急迫。”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李适宇教授也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环境税利用经济杠杆作用于影响环境的行为,更能体现依法保护环境、治理环境隐患的思路。 (三)、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急需征收环境税 新世纪以来,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类的焦虑和不安。近年来,我国由于生态环境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国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4%。空气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等灾害侵袭着中国约三分之一的国土。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区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生态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并重,“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固体废物适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固体废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年月至年月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说明: 1.本表按月填报,适用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固体废物类别”:不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中的固体废物税目填写;是“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税目的,该项依据实际排放的固体废物逐行填写“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4.第3栏“固体废物名称”:仅固体废物类别为“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5.第4栏“危险废物代码”:仅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危险废物代码填写。 6.第5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申报单位该固体废物当月实际产生量填报。 7.第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是合规贮存的本月固体废物量,是填报申报单位当月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设施或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8.第7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是合规处置的本月固体废物量,是填报申报单位当月产生的固体废物中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9.第8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含本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基础知识及各地税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元至12元。在10倍的较大空间内,具体税额可由各地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环保税主要具备两个功能,一是把污染控制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二是补偿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污染物因种类、地点以及时间等因素的不同,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区域会选择不同税额,同一区域在税额设定上也会有不同的分档或分类。以北京为例,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污染产生的社会成本大,因而环保税额也会较高。各个地方都在积极运用法律给予地方的授权,有效地根据各自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来细化环保税政策、调整税率,这也符合环保税立法初衷。 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法定幅度“顶格”执行。从目前各地发布的方案来看,环保税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有上海、天津、河北、山东等地。以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例,河北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上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元和元;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些地方则按照法定最低限额征收,比如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地,多集中于西部地区。湖南、四川、贵州、山西等地的税额标准比最低限额略高,如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元。 一、10个环保税的专用名词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2、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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