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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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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2.0.9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 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表3.0.1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表3.0.3

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⑥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

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3. 0. 4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第3.0.13条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油罐区

第一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表4.1.4

第4.1.5条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第4.1.8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条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

二、3000-10000m^3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4座;

三、小于3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6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3m。

第4.1.10条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4.1.12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4. 1. 14条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5m;两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0m^3时,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二节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2.2条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第4.2.3条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油泵房

第5.0.1条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条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铀封装置。

第5.0.5条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5.0.7条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5.0.8条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6.1.2条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第6.1.5条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

第6.1.6条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4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第6.1.7条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l.75米。

第6.1.9条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6.1.10条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

第6 1.11条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5米。

第6.1.13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l.75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第6.1.14条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米,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第6.1.15条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3条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6.2.3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50%。

第6.2.4条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6.2.5条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和作业区。

第6.2.6条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6.2.8条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7.0.4条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1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1米。

第7.0.6条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7.0.7条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7.0.8条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油品灌装

第8.1.1条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8.1.2条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第8.1.3条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8.1.6条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

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8.1.7条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8.1.8条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8.1.9条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当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表8.2.1

第8.2.2条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消防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1.1条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9.1.4条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17m的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消防给水

第9.2.1条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第9.2.3条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9.2.4条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9.2.5条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9.2.6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m..m^2;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1.0L/^2。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环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当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6L/^2;相邻油罐不应小于3L/^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6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1h或为不小于50m^3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9.2.8条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20米。

第9.2.9条一、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在条件许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9.2.10条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

第三节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 3. 1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容量大于100000m^3 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

第9. 3. 8条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小于2个,且宜对称布置。

第9. 3. 9条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灭火。

第9. 3. 10条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消防车库

第9.4.1条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第9.4.2条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其它

第9. 5. 1条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 5. 1-1的规定。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9. 5. 1-1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

9.5.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9.5.1-2

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5.1- 3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表9.5.1- 3

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 个。

五、油品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 5. 2条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第9. 5. 3条各场所灭火器具备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区每400m^2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超过3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12m配备2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车台,每个车位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每90m^2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当为丙类油品时,每135m^2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40m^2应配备2 具7K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1211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桥等操作区,应配置4-6块灭火毯。

第十章给水排水

第一节给水

第10.1.1条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石油库水源的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地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排水

第10.2.1条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

第10.2.2条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10.3.4条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第十一章电气装置

第一节供配电

第11.1.1条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11.1.3条电压为10千伏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密闭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米。

第11.1.4条石油房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岩石地段不应小0.5米。

当电缆采用桥架架空敷时,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说明}从生产安全考虑,生产作业容易产生油气,因油气重于空气而易在电缆沟中积聚,因此在生产作业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敷设。

第11.1.5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按附录三的确定。

第11.1.6条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油罐防雷

第11.2.1条用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第11.2.2条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二、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灌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绞线作电气连接。

四、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第11.2.3条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但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第11.2.4条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管口上方2米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空间之外。

第11.2.5条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11.2.6条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洞内的措施:

一、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50米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米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米,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欧。

二、电力和通信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洞口的电缆外皮,必须与油罐、管线的接地装置连接。

第11.2.7条地上钢油罐上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米。

第三节防静电接地

第11.3.1条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用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与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

第11.3.2条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包括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1.3.3条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桶的灌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1.3.4条装卸油品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11.3.5条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至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按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第11.3.6条人工洞石油库的油罐、管线、机泵等设备,在洞内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有困难时,可用金属导体引至洞外接地。

第11.3.7条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

第11.3.8条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

二、在每个绝缘轨缝的入库端,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位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三、进入石油库装卸油作业区的专用电气化铁道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两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进入石油库前的与铁路高压接触网相连不远处;第二组应设在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装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四、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三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跨接线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8mm^2。

第十二章采暖通风

第一节采暖

第12.1.1条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12.1.1

第12.1.2条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可采用蒸汽,并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第二节通风

第12.2.1条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12.2.2条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时,计算换气量时房高按4米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

第12.2.3条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拒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第12.2.4条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罐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第12.2.5条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风系统。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第12.2.6条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呼吸管出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宜高于洞口。

第12.2.7条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的出口,应引至洞外,并高于洞口。

第12.2 8条洞内的配电间、仪表间,应采用隔离式衬砌,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第12.2.9条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系统的机组和活动件应为防爆型。

机组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管线--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四、油罐--罐外壁。

五、各种机械设备——最凸出的外缘。

六、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一一线路的中心线。

七、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八、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九、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十、装卸油品码头--切沿线(靠船的边缘)。

十一、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立管中心。

十二、工矿企业、居住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三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划分: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见附图3-1)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流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防火堤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nt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划为区。

注:0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可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2)

1.浮盘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1.5m范围内的空间、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高的范围划为2区。

图3-1 图3-2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2)

1.浮盘上部至罐壁顶部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储罐外壁和顶部3米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高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4)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孔、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为堤顶高的范围为2区。

五、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5)

1.通风不良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2.通风良好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有孔或开式墙外与墙等高L2 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室外L1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附表3.1

六、易燃油品泵棚、露天泵站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6)。

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泵壳体为中心,半径为R的球体及泵体外距地高0.6m、半径为L的圆柱体的范围划为2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附表3.2

图3-5 图3-6

七、易燃油品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7)。

1.建筑物内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有孔洞或开式墙外3m与墙等高以内空间及距地坪0.6m高、距注送口7.5m以内空间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8)

1.以往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 标准编号: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米^3) ──────────────┼────────────── 一级│50000 及以上 二级│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 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Ⅳ类场地地区。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篇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 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 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 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

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 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 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 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 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3—危险化学品—【实施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标 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 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 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 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 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甲67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铁道部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 1 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油库建设要求

梧柳6标油库建设要求 为了确保项目部柴油储存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各施工点的油罐容积约为20m3,属于五级油库),现决定按照五级油库建设标准做如下要求: 一、油库的选址 油库的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落石、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易遭雷击、火灾等隐患严重及植被茂密的区域。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一的规定。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二、储罐的选择 根据施工特点,各施工点的油罐应选用卧式钢储罐。 1、储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和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且罐壁的钢板标准规格厚度不应小于6mm。 2、储罐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层。 3、储罐罐体应用土进行全部覆盖,且罐体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的。 4、储罐的进液管从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底部。 5、储罐通气道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且单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高于罐顶1.5m。 6、储罐宜采取双支座。 三、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要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两个、2m3消防沙池一座、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一个、消防铲两把、消防桶两个。 四、防雷、防静电 储罐必须做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以共用一套装置),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五、泄压要求 储罐应按要求安装泄压阀门。

六、油库库房建设 油库库房应采用钢管做立柱支撑、蓝色彩钢瓦做房顶。储罐罐顶距房顶不得小于 1.5m;罐体距房檐的最小距离不得低于2.5m;罐体四周3m外砌设2m高的围墙;房檐四周滴水处设置排水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石油库oil depot 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2.0.2 人工洞石油库man-made cave oil depot 油罐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石油库。 2.0.3 覆土油罐buried tank 置于被上覆盖的罐室中的油罐,且罐室顶部和周围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2.0.4 浮顶油罐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 2.0.5 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油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油罐。 2.0.6 浅盘式内浮顶油罐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with shallow plate 钢制浮盘不设浮仓且边缘板高度不大于0.5m的内浮顶油罐。 2.0.7 埋地卧式油罐underground horizontal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罐。 2.0.8 油罐组a group of tanks 用一组闭合连接的防火堤围起来的一组油罐。 2.0.9 油罐区tank farm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组构成的区域。 2.0.10 储油区oil storage area 由一个或若干个油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

J石油库设计规范

J石油库设计规范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标准编号: 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第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 第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的规 定。 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 等级│总容量 (米^3) ──────────────┼────────────── 一级│ 50000 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

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油品闪点(℃) │举例 ──────┼────────┼─────────────────甲│ 28以下│原始、汽油 ──────┼────────┼─────────────────乙│28至60以下│喷气燃料、灯用煤油、一35号轻柴油───┬──┼────────┼─────────────────│ A │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丙│ B │ 120以上│润滑油、100号重油 ━━━┷━━┷━━━━━━━━┷━━━━━━━━━━━━━━━━━表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 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 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 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

一致之处; 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 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 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1.0.3 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调整的理由主要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 2.0.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类,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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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 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 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没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 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精选文档)石油库设计规范总说明

编制说明 为规范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所属成品油库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控制技术和设计理念,充分发挥油库在销售环节的功能,全面提升油库管理水平,以满足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后的需求。结合行业特点,针对销售企业油库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总结“试点油库”经验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改造设计导则》试行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库建设标准》,以指导油库新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油库规模、铁路收发油、公路发油、管道收发油工作流程以及油品计量、安全监控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及环保等系统设计方案的确定。 新建及改造后的油库应达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管理方便、绿化美化、本质安全、防止污染、确保油品质量”。 本标准归纳了新建、改扩建成品油库需注意的设计要点和建设过程中需执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附图部分包括油库工艺流程图、发油棚建筑效果及发油平台布置图及实景照片等,供各单位参考。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油品销售事业部发展规划处,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3) 3.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5) 3.1总平面布置要求 3.2建(构)筑物 4.铁路收发油系统 (8) 4.1 一般规定 4.2 工艺流程 4.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4.4 电气 5.水路收发油系统 (12) 5.1 工艺流程 5.2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5.3 配套设施 6.公路发油系统 (14) 6.1 一般规定 6.2 工艺流程 6.3 设备选型及安装要求 6.4 电气 7.储油罐区 (16) 7.1 轻油罐区布置原则 7.2 库容的确定 7.3 油罐选型 7.4工艺管道 7.5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7.6油罐及管道防腐

危险化学品— 实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总平面布置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的规定布置。 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库区道路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序号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4 库址选择 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 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 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 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 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第 4.0.1条 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 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 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 要求。 GB50074-2014第 4.0.2条 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 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 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 区。 GB50074-2014第 4.0.3条 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GB50074-2014第 4.0.4条 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 Ⅳ类场地地区。 GB50074-2014第 4.0.5条 6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 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GB50074-2014 第4.0.6条 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 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 涝措施。 GB50074-2014第 4.0.7条 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 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 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 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GB50074-2014第 4.0.8条 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 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 的条件。 GB50074-2014第 4.0.9条 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 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4.0.10的 规定。 GB50074-2014第 4.0.10条 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 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 距离,不应小于 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 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 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 1.0倍杆 (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GB50074-2014第 4.0.11条 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采石场)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GB50074-2014第 4.0.12条 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库围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074-2014第 4.0.13条 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现行GB50074-2014第

新版石油库设计规范

新版石油库设计规 范 1 2020年4月19日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 74-84 标准编号: GBJ 74-84 标准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 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2 2020年4月19日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 定。 表1.0.4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等级│总容量 (米^3) ──────────────┼──────────────一级│ 50000 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注: 表中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 包括零位罐、高架罐、放空牌以及石油库自用油品储罐的容量。 表1.0.5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3 2020年4月19日

油库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图2.8.6-7 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 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 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2.8.6-8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 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 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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