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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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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影响作者:孟兆芹李宏宽

来源:《商情》2008年第38期

【摘要】本文先是从医疗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现状、《劳动合同法》上的新突破以及仍

然存在的问题谈起,分析了医疗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将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并简析了民办非企业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将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关键词】现状突破问题调整

一、医疗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将要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

(一)医疗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现状

一直以来,在全国医疗机构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举办的附属医院等类型的医院,这些医疗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其用人机制主要是人事关系,即在这类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事编制的工作人员为医院员工的主要组成部分。医院与这类员工之间签订聘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散见的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文件、政策等,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双方就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发生人事争议时,往往没有解决问题的适用依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显得无所适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该司

法解释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是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了一些争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30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并没有在人事法律中有全面具体的规定,甚至如果从狭义上说,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所谓的人事法律。因此,实际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主要也还是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两个文件只是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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