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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及其理念_市民法的基石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_市民法的基石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_市民法的基石

文章编号:1008-4355(2005)0039-08

专家论坛

收稿日期:2005-03-09

作者简介:刘杰山(1973-),男,河南淮阳人,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民商法硕士生;米 健(1957-),北京人,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

市民法的基石

刘杰山,米 健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理念 市民法的理念 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关键词: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理念;市民法理念;市民法中图分类号:DF 081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学界对民法典的诸种模式: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移植与本土化、英美法的引入等论战正酣。不少学者更多地关注法典的模式体例等文本形式(域外法典文本或理论文本);对文本所反映、调整的社会现实(国内外)关注较少,对中国社会共时性特征、走势缺乏较深层次的反思与研讨,缺乏同社会/政治思想家的对话。对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无较高的法治境况未给予较高的关注与较深的探索。造成了文本(法律与法学)对实在的放逐。埃利希在其!法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中指出,无论现在和过去#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进

而提出#活法?概念,令人深思[1]

。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作为私法、人法、权利法,其创制、其理念均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中国现在是否是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是否等于市民社会?何谓市民社会?市民法与市民社会有何勾连?市民法是否一定是成文

化、法典化的法?中国为何一定要走法典化的道路?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我们为新民法典的出台能否真正适应中国社会、根植中国大地、成为真正有中国特色的法典,能否对社会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进步有推动力的前景而担忧。故此,依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理念 市民法理念 市民法的思路作些粗浅探讨,期以此推动市民法与市民社会理念的张扬与吸纳。

一、市民社会的源流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政治社会分野的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

(一)古典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同一

古典市民社会(civ il soc i e ty)同自然社会相对,

其与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政治社会不加区分[2]

。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在!政治学?中提出的#po litike ko i n onia ?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城邦是由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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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第7卷 第3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 l of S W U 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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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3]。古罗马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对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加以明确,市民社会#不仅是指单个国家,而且是指将市民社会作为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4]西塞罗所确定的市民社会含义,就是指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这一涵义与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西塞罗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区别于野蛮状态,其包含工商业生活、都市文化(城市文明)、法律和政府(政治文明)、道德集体(实现公平与正义)。在黑格尔之前,一直沿用该涵义。

14世纪#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指政治社会和城邦国家。启蒙运动以后,人们还用市民社会指称社会中的世俗公共生活,与宗教社会相区别。

17、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些契约思想家为反对封建君权神授思想而重提市民社会。#人们为了结束彼此敌对的自然状态,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结成市民社会?[5]。#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这一时期市民社会更多的具有政治国家的含义?[6]。这里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乃同义词,与之相对的是自然状态。对为何过渡到市民社会理由互不相同[7],但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同一、与自然状态相区分看法相同。

(二)近代市民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

16世纪以后,民族国家出现,市民等级兴起,私人领域独立,经济活动变成了社会的中心任务,市民社会开始了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但直到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8]。

从17世纪开始,#市民社会?拥有了现代含义,是指在当时的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中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它意味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苏格兰思想家亚当 福格森看到了近代国家向以前属于私人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张的趋势,首先在该含义上使用#市民社会?一词。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被放到了对立的两极[9]。黑格尔之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一般都秉承福格森的传统,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对立的一面。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形成了三种经典的理论框架:洛克康德的自由主义理论、霍布斯和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理论、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社会结构理论[10]。

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认识或区分了政府社会;托马斯 番恩、!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者们将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福格森、休谟、斯密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概念,使市民社会具有了经济内容;德国的康德、费希特将国家与社会明确区分,将市民社会理解为#普遍法治的市民社会?,理解成卢梭的理想、文明、进步的社会。

黑格尔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它必须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11]。他认为在市民社会中,私人的特殊利益占据上风,而在国家中,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占据上风[12]。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又完成了市民社会和一般社会的区分:将#需求的体系?引入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市场经济观[13],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中,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他否定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14]。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和原动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存在形式。#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5]。他把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归结为生产关系、交往关系。马克思较多的关注市民社会的本质即物质关系,较多地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16]。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关系?[17],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无阶级社会最终超越国家和市民社会。

(三)当代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新视角

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 帕森斯认识到社会共同体(社会子系统)对社会系统的重要性,他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社会子系统(社会共同体),其主要功能是将文化价值加以功能化以达到社会整合目的。

安东尼奥 葛兰西从文化传播角度界定市民社会,认为上层建筑一个是市民社会;另一个是政治社会(politica l soc iety)或国家。葛兰西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市民社会起着比政治社会更重要的作用。市民社会是民间社会组织集合体,它由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和各种意识形态文化组织组成,包括教会、学校、工会、政党、报刊、杂志和各种学术性团体等。政治社会代表暴力与专政,市民社会则代表舆论,通过民间组织起作用。对它的领导权是#文化领导权?(cultural hege m ony)。葛兰西认为在西方,文化的领导权起着更为根本的作用[18]。市民社会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霸权?的主要领域。葛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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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地关注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文化功能、较多地强调其反作用。

J 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19],是私人作为公众而来到一起的领域。其特点是人们在公共场合下使用他们自己的理性[20]。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组成的私人有机体,如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等书籍。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领域[21]。哈贝马斯又将#生活世界?引入市民社会,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称之为#交往行为?或#沟通行为?。#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22]。哈贝马斯将其对话理论应用于论证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又译作公共自主或政治自主与私人自主)[23]。

丹尼尔 贝尔将资本主义社会分为技术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三个部分,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和核心。技术经济领域,是建筑在有效经营基础之上,为了获取效益而建立了专业和科层组织的官僚合作体系,个人被当作了#物?而不是人来对待,成为谋取利润的工具,个人消灭在它的功能之中。政治领域是调解冲突的部门,其中起轴心支配作用的是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公民权利平等以及社会与经济权利平等,政治的轴心构造是代表选举制和直接参与制。文化领域的特征是自我表现和自我满足。它是反体制的,独立无羁的,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24]。

美国的柯亨(Jean.l Cohen)和阿拉托(Andre w A rato)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将经济从市民社会中剥离,主张采取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把市民社会诠释为#社会文化生活世界?[25]。

总之,市民社会经历了与政治社会同一、分离以及二元对立、三分转向几个时期。市民社会的理论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公与私之间的深刻对立,如何平衡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利益。这是政治家、哲学家、法学家等都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研究私法与公法、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重要基础。

二、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市民社会的不同形态与理念决定了市民法的发展历程及理念变迁。市民社会有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含义界定,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也应有所区分。

(一)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形态

在古典市民社会,注重个人的公民权即参与政治社会的权利,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建立的目的保障人的幸福生活,以消除自然状态的不自由、不文明,政治社会的伦理价值或道德性受到推崇。公民们具有#城邦意识?,即古代城邦国家的公民们自愿地遵守、尊重他人的权利,抵制以牺牲社会幸福为代价去追求个人富足的诱惑[26]。政治社会的建立与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此时的政体是一种共和政体。

在近现代市民社会阶段,强调个人所有权保护与个人自由,特别是个人的经济自由,即私人利益的保护及自治性团体的特殊利益(特殊公共利益);同时承认普遍利益的国家伦理正当性。人权的概念和公民权的概念都得到强调。为保护私人利益的实现,市民享有立法权,实现私权;为维护共同利益,市民享有公民权,参加政治共同体,拥有执行权(行政权、司法权)干预市民社会事务,实现公权。实际上就是私法和公法上的自由。在理念上体现为天赋人权、主体平等、社会契约等精神。

学者们对市民社会理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和人权思想是市民社会的三大理念(支柱)[27]。吉纳(Salvador G i n er)认为市民社会有以下五个特征:个人主义;隐私性;市场;多元主义;阶级[28]。爱德华 希尔斯认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29]。方朝晖博士认为平等、自由和人权这些信念或公民意识是现代西方市民社会的根本原则或价值信条[30]。西方市民社会的思想包含一种#社会至上?的理念[31]。郑强先生认为市民社会有如下基本特征:内部主体平等;外部与国家相对立;与国家的关系依法双向互动[32]。这些主张都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

(二)市民社会基本理念的价值

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的价值同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宗教、哲学、法治思想、经济状况紧密联系的:

首先,它体现了西方对人的思索与关注:社会的形成、国家的建立、法律的建构都与人性的预设有关。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和国家即起源于人的本性,#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33];霍布斯的#人从本性上是自私的?以及基督教的#原罪?思想等都是对人性思考的结果。智者学派的代表普罗塔哥拉#人是万物的尺度?[34],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主客观二元论,以及自由主义哲学传统,晚近的意志哲学、生命哲学、存在主义、法兰克福学派思想无不体现对人的关注和人类中心思想。从基督教#救赎?到蒙田#我是谁?的追问,再到尼采#上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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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福柯的#人死了?的论断无不体现了对人的关注与反思。正是在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之下才演绎出#天赋人权?的思想。康德以来的近代法哲学以普遍的主体行为前提,康德的理论承认了近代自然法关于人的自私本性的假设和对其进行有限制的理论。

其次,对人性的界定与怀疑奠定了性恶论的基础,从而为政治哲学家提出法治主张找到了客观的依据。正因人有向恶的一面,因此决不能赋予任何个人以绝对的权力,而只能赋予公平、正义的法律以权威。比如,柏拉图后期关于法律权威应高于人的权威的主张及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正源于此。这就为后来的有限国家、社会契约埋下了伏笔[35]。从古希腊城市共和国宪政、中世纪的#双剑?理论,到近代三权分立,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含义之一就是#它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36]。#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思想成为支持近代市民社会两个基本理念。这进而为市民法的权利体系的开放性、私权神圣性奠定了思想基础。

再者,自由是西方市民社会永恒的价值。从古典市民社会的政治自由到近代市民社会的经济自由,再到现代市民社会的文化自由;从#积极自由?到#消极自由?。人生而自由,自由体现了思和行两个方面。正如密尔所言#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与心,个人乃是最高的主权者?[37]。黑格尔在论述意志自由说到:#作为意志自由,其是所有法权的原则和实体基础,其本身是绝对的,并且就其自身而言为永恒的法权,是最高的法权,就此而论,其他的,特别的法权被置于从属的地位;甚至是使人成为人的法权。?[38]自由的思即意思自治;自由的行即意思自治的实现。人可以投身市民社会,享受经济、文化自治空间;参与国家政权,建构政治国家生活。投身市民社会获取私益、私权,扩展私权空间,其法律化即私法;参与国家政权则可维护公共利益、获取政治权力,推动政治民主,其法律化即公法。

此外,在西方市民社会中孕育出古典哲学,进而形成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确立了包含#科学精神?与#民主精神?的理性精神,其中前者是就理性为自然立法而言,后者是就理性为社会立法而言。理性精神的确立与过度张扬带来了个性的灭失,之后,尼采所弘扬的人文精神揭露了理性精神的不足与缺陷[39]。这为后来的大陆法系法典化奠定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为私法种下了人本或人文的基因。

总之,个人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政治民主、有限国家这些均为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自治组织、商品经济、文化整合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

三、市民社会与市民法

如果市民社会被界定为同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这也是通常的理解,那么市民社会的法表现为私法,私法的核心就是(市)民法;如果将市民社会界定同政治国家同一,包括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那么其法就表现为公法与私法,此时市民社会的法就不同于市民法,前者外延更大。市民社会的理念不仅是市民社会私法及其理念的基石,还是市民社会公法及其理念基石,不过我们更关注其私法理念而已。

(一)公、私法的关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反映

公、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亚努斯分[40]。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41]。市民法是对市民权利的保障,它对私域的保护使其成为私法[42]。它同政治国家的权力法公法相对的。公法的目的在于凭借国家的权力获取公益而非私益与特权,此乃民主国家的价值追求[43]。在公法中,个人相对国家处于从属地位。法学界提出市民社会的和政治国家的划分的目的是要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私有制;公法存在的基础是政治国家,而不是公有制[44]。

国家的公权力与私法主体的私权利来自不同基础,前者是契约社会契约;后者是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公权力来自于宪法的授权,未授权的部分国家不享有公权力。国家作为私法主体享受的权利同其它私法主体一样,其权利范围是私法不禁止的领域,在私法未规定的情形,推定其享有该权利,除非有公法禁止的情形。这样就对私权体系的开放性有了一个较合理解释,也防止国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恣意对私权领域渗透与不当干预。这可称之为公权力的闭合性与私权利的开放性。

市民法调整的范围也即公法的权力的边界。市民法的领域具有历时性,市民社会的不同时期其范围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不同时期私人的地位和私权的空间及私权的保护是不同的。正如温德沙伊德所言:#私法的任务在于在共同生活的个人意志统治中划定一个界限,从而去决定在哪些范围内每一个个人的意志对于其他对立的个人是适宜的?[45]。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中世纪晚期、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市民法的调整范围是逐渐扩大的。

私法领域同公法领域范围相对而言成反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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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关系体现了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关系。一国一定时期其市民法的发达程度同公法的发达程度成反比。一个国家的市民法的发达程度(此为事实意义上的市民法)不管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关涉市民私权的空间与国家公权的界限,体现了该国政治的民主程度,进一步体现了市民的自由程度。私法发达,公权必被制约,使公权局限于公共利益,二者有一个良性互动。这正说明为何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市民法典,而有充分市民权利及保护,就因其有较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理念,从而能将#利维坦?绳之以法;相反,一些拥有市民法或市民法成文法的,而无市民社会理念、市民法理念的国家反而公法空间庞大,公权过剩,私权反而被#利维坦?绳之以法(公法),送入牢笼,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发展和成熟。哈耶克所言的#公法易逝,而私法长存?[46],令人深思。

近年来,拥有不同市民法形式渊源的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如欧洲统一宪法、合同法的制定,正体现了虽然二者没有共同的市民法典和市民法形式,但却有共同的市民法理念、市民社会理念及市民社会基础作支撑,从而达到一种殊途同归法治社会成熟市民社会。认识到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的基础地位有助于认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关系,从而为我国法律的移植奠定理论基础。

(二)市民法的基本理念

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和人权思想是近代市民社会三大支柱;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原则[47],在此基础上演绎出市民法的基本理念。市民法有哪些基本理念?

张俊浩先生认为#从罗马法以来市民法吸纳了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形成了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等基本理念?,近代虽有变更,其根本地位未有动摇[48];梁慧星先生将形式正义作为近代民法的基本理念,实质正义作为现代民法的理念[49],他认为社会的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别。19世纪社会经济生活基于平等性和互换性,民法保障形式正义或平等,如契约必须遵守;20世纪平等性与互换性丧失,民法追求实质正义或平等,如契约自由的限制。

郑玉波先生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系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之以阶级为基础大不相同,因此在私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于此演化出私法三大原则?[50];王泽鉴先生极力推崇私法自治,#私法自治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各种制度之上,如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私法自治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运作,不受政府的统治与支配,而是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贡献至巨[51]。

川岛武宜认为在政治社会牧歌式关系的权力秩序中,没有自主的主体性、没有发生权利概念的余地,法的独立存在性余地是不存在的。在以商品交换为经济原理的市民社会里,所有人相互承认对方的自主主体性,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原则上被理解为权利义务关系;认为政治社会的#权力秩序?只有在政治权力承认自主的人格时才成为法的秩序。他强调了市民社会自主人格的重要性[52]。我妻荣将近代法的根本原则归结为#个人所有及活动的自由?[53]。狄骥把个人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过失责任认作民法的基础。

意思自治、私权神圣、自己责任等市民法的基本理念与西方现代市民社会基本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它呵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都是国王?[54]。这些基本原则是市民社会固有理念自由、平等、私权神圣的体现,是私法根植社会的基石,也是市民社会精神的体现。市民法典应是市民社会精神的具体价值的载体,市民社会制度建构的基础。当然,市民法理念也是在逐渐发展变化的,如私权神圣观念、民法本位观念、责任形态的变迁等。

(三)市民法的渊源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同样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也不能脱离市民社会。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通常可分为形式意义的法,也即文本意义/符号意义的法,如法典、法规、法律理论文本和判例文本;另外是事实意义上的法(文本指向的对向)如习惯、不成文的法理、法律原则等。市民法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一样存在。通常我们过分关注的是法典文本,过于注重形式本身,忽视了市民法的开放性。#市民法就是规范市民社会中各种关系的法?[55]。市民法同市民社会型态一样存在不同的历史类型。如罗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类型;德、法、瑞、奥、日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等近代民法[56],还有20世纪的现代民法。市民法的渊源尽管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各有千秋,但市民法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市民社会及市民社会理念。

(四)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反思

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对此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向,体现了市民社会的经济的特征,政府权力的限制与以法治国的目标体现了市民社会政治特征,但对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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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是否分离及有无市民社会仍存疑问。二者是限制控制权力?亦或良性互动,互不相容?仍值得探索。然而,对中国缺乏西方式市民社会传统及理念无可争辩。法治主要适应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政府的需要,中国实现法治的真正瓶颈并非法律的欠缺,而是法治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和理念(包括公、私法)的欠缺。通过法典的形式理性推进私法理念在中国的彰显,推动中国市民社会理念的培植,从而达到市民社会理念的根植,进而建构起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和市民法。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的关系对我国民法典的模式选择法国式、德国式、混合式或特色式;法系转向较多借鉴英美法,置自身的大陆法传统于不顾(一些留英美学者有鼓吹英美法之嫌疑,故称之);文本论争过分注重法条与形式文本,有放逐社会事实之倾向,提出了质疑。跨法系兼容并蓄其胆识可佳,其能力和结果令人怀疑,而且这一倾向易消化不良,反而不利于法典的吸收。当下,我国民法典编纂立足大陆法是根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典是法和成文法的parexcellence(最佳形式)[57]。采大陆法成文法典形式和模式是现今我国较理智的选择,不应过分地为特色而特色。两大法系都有其各自的存在的固有理念市民社会的理念和市民法的理念。判例与法典的文本差异非本质差异,不应过分关注形式差异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舍本逐末,置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市民法(非文本意义)理念于不顾。实际上,英国法的成功域外移植原因在于与其他大多殖民地法律相比英国法律具有较多的民主要素、法治精神和较强的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而非其判例形式的优越[58]。

传统民法就有两种品格:形式的理性即法典;价值的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利用民法典的形式,以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将公权力渗入其中,使#利维坦?的巨爪潜入市民社会的私域,使市民法本应体现的私权神圣、平等、自由等价值理念打上公权力的烙印是令人警惕的。一些学者提出所谓#新人文主义?[59]及对私法人文主义衰落的关注[60],体现了对市民法之人法、权利法的人文关怀的渴求和对公权力的警惕。但其对市民法中#人文物文?以及市民社会中私法与公法的关系的论述实质是对市民法本位、各权利阶层观念错位、公法价值进入等背离市民法基本理念现象的怵惕之心。

我国需要市民法典,更需要市民法基本理念与精神。如果在民法典过多塞入公法理念、意识形态因素,美其名曰:公共、社会、国家利益;这是混同政府同国家、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差异,使私法上的人及其权利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混淆了法律同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界限。如在民法典草案中将所有权按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划分,民事主体与所有权主体范围的不一致。不同主体区别对待本身就是主体间差别待遇,有悖于民法的主体平等理念;人格权的法定化之嫌疑,有悖于私权天赋性、开放性;注重实体权利的规定而无救济权利的保障。早在康德时,其对权利的划分时就将权利体系分为自然的权利和实在的权利,自然的权利分为私人权利(私法)和公共权利(公法),自然的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即#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实在的权利又称法律的权利,是一种后天获得的权利[61]。私权的立法规定应为宣示性的,法律不禁止即享有,这也体现私权的开放性。

市民法典应以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和市民法理念为基石。没有市民法基本理念的市民法典乃是法之幽灵;将过多公法(权)价值塞入导致私法理念缺失的市民法典是私法之怪胎;没有市民社会支撑的市民法是无本之木。通过市民法典的编纂使市民法(私法)理念广为传播,私权理念和市民社会理念得以张扬,法典本身亦不是目的。其应成为市民社会理念的助推剂,通过法典负载的私法私权理念使其与公法理念互为犄角,同其他市民社会理念互为呼应构筑起中国市民社会的支柱。这样,法典成为一种符号、权利的宣言、价值的载体,其意义超出了法典本身。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过了数十年的论战,#这部法典是理论家的作品,法院在能够熟练运用它之前,至少经历了20年时间?[62]。在具备了一定市民社会理念的德国尚且如此,中国这一无市民社会传统、少市民社会理念和价值的前现代国家,其艰巨性可想而知。私法理念的建立不可能毕民法典编纂于一役。市民社会的理念的根植更是艰巨,真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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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vil Society and Its Idea:The Foundation Stone of C ivil La w

LIU J ie-shan,M I J ian

(Ch i n a Un i v ersity of Politica l Science and La w,Be ijing100088,Ch i n a) Abst ract:The concept o f civil soc iety has different i d eas in different peri o ds.It has gone thr ough several peri ods,i n wh ich it w as equated w ith the po litical soc iety,separated fro m the country/po litical soc i e ty,or as a cu ltural co mmunity disti n gu ished fro m t h e econo m y and state.I n different peri o ds,civ il soc iety has different ideas o f values, .i e.the idea of c i v il society.Fro m t h e c l u e of the civ il society to the i d ea of c i v il society,t h en to the idea of civ il la w and the c i v il la w,one can fi n d t h at civ il soc iety and its idea serve as the foundati o n stone of civ il la w.The C iv il Code shou ld absorb the i n herent character o fW estern civ il la w so as to he l p the civil la w and its i d ea take roo t in China.

K ey w ords:c i v il society;t h e idea of civil soc iety;the i d ea o f civ il la w;c i v il la w

本文责任编辑:曹明德4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民法与社会文明

安徽日报/2020年/6月/16日/第006版 思想周刊理论 民法与社会文明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金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 民法典的颁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不但会对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而且会对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强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民法文明属于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理念、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既是社会制度文明的重要载体,同时也对社会文明的传播和升华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从广义上说,法律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制度规则是让人类从遵循丛林法则的自然秩序步入稳定有序的文明社会的最有效手段。法律文明之所以能在与其他社会文化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文明的主要聚集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相较于习惯,法律具有明确性、普适性、可识别性和可预期性;相较于宗教,法律具有人本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相较于道德,法律具有清晰性、人道性和可实现性。而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来说,由于民法不但强调具体制度的设计,更强调对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提炼,因此其所倡导的公平、自治、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不但是所有民法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民法文明借助“权利”工具来实现文明秩序的设定与维护,从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民法的架构实质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秩序状态下权利的整体规定,包括民事主体拥有各项权利,当然,这些权利在被明确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被设定了合理边界;二是秩序混乱状态下权利的保护,当既有秩序存在危险之时,民法需要施以援手来维护这种先定的社会文明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而且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存在。 民法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社会文明 无论从立法精神和内容设计,还是从其预期目标,民法都完全契合文明社会所富含的人人安居乐业、家庭团圆幸福、国家富强民主的蓝图设计。换言之,虽然所有的法律制度均有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作用,但民法在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中所承载的作用和功能更为明显。 第一,民法制度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提供行为实施的最基本秩序。相较于其它部门法,民法制度所提供的“最基本”秩序实现了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民事主体的人格、家庭婚姻与继承、财产所有及其流转等各大基本面。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其不仅设定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时段的相应权利,甚至对民事主体生前(胎儿权利保护)死后(人格利益)的相关权利(益)进行明晰。这种全面性的权利规范使得民事主体可以从生前直至死后都可能和刑法相关制度擦肩而过,也可能与经济法相关制度完全陌路,但却“避不了、绕不开”民法制度对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适用。 第二,民法制度保障了社会文明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前提,即满足民事主体的存活并力争让其更具有自由、尊严的立世。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产生于社会实定法之前,是驱使自然状态衔接社会文明发展的必要、核心条件,因此对自然人的相关权利的高度重视是促进社会文明发展的源动力。民法制度通过对人格权利的类型化明示,显现了在当下信息科技社会让人更有尊严地活着的决心。同时,民法制度保障自然人之间以家庭为单位的团体协作,通过身份制度让其在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聚集效应。民法制度中的人格、身份权利安排无一不透露出对社会文明繁衍光大的前提保障。 第三,民法制度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文明社会中创造的累累硕果,即承认并保护其在社会中基于劳动所得的财富。民法制度鼓励民事主体对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创造与取得。因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 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 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 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 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 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 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 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 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 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 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 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 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 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 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 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 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 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

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17583394.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17583394.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简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之我见

简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之我见 论文关键词:私法民法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探索与研究,自民法角度讲,直接涉及到其性质问题;自市民社会角度讲,关系到其最大限度的发展与繁荣;自市民社会条件下的成员角度讲,涉及到其权利保障之充分和最大限度的不受侵犯等诸多问题。基于此要义,民法应以市民社会为源泉,市民社会自应当是民法的土壤,另一方面,民法要保障市民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民法及其性质之定位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民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区分。早期的罗马人认为市民法的适用对象仅限定于罗马市民(Burgercivile),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不能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权利。随着罗马市民与异邦人或外国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的日益发达,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诸多纠纷。基于此类纠纷争端之解决,罗马裁判官以告示的形式积累了一整套规范即万民法。罗马法当中的万民法既可适用于罗马公民,也可适用于罗马城邦之外的异邦人或外国人。后来人们提升了万民法之要义,万民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价值理性的内容。由此角度讲,今日之民法也就理所当然地追溯至罗马法当中的市民法了。 关于民法概念之界定,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来注释民法之概念,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学理论层面上说,恐怕这种注释远远

不够。“平等主体”一词当中,何谓平等?平等的根据何在?倘若仅局限于伦理、道德、宗教等世俗之说条件下,平等就失范于法律意义。真正的平等依据应当建构于民主宪政之充分发展之基础上,因为惟有在此条件下,市民的本质规定性才在是自由人。民法应当界定为:以规范自由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民社会及其本质规定性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社会为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一种与野蛮的部落生活想对应的生活状况。西塞罗认为,市民社会在古罗马时期泛指存在于文明城邦的城市市民的生活状态及自治方式和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也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此处的市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居住于城市的人,而是指因进行商品交易仰仗于市场而需要在城市生活的人。 在欧洲封建法和庄园法时期,它是封建契约普及的时代。此时期出现了领主权利和封臣、农民权利的互惠性。封臣、农民对领主各种刑事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各种财产义务,领主对封臣、农民的各种形式的直接的经济支配权转换为征税。这实质上是给封臣、农民留下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主性。这个时期张扬的是独立自由主义精神,不断追求的是一种人格的独立与自主性。 伴随商业的复兴和欧洲独立商业城市的出现,欧洲进入了商人法时期。黑格尔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产物。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处于特殊的阶层须由公共机构和公共力量强制性地从外部建立秩序,因而,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

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

民法与生活

摘要: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性质和理念突呈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这两者的价值追求中又有某些相同的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这样一些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未来中国应建构出一种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良性对抗均衡结构,而这样一种结构的建立乃是中国法治实现的真正基础;最后它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体系,民法的地位,民法的作用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古国,已有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在漫长的法制发展 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封建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主干,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基本是刑法典,这是由于中国古代重公权、轻私权,以及其他的国情因素所决定的,但决不是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和刑法史,而没有其他法律和其他的法律史。相反,由于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形成了除刑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诉讼法律。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民法逐渐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 一、民法的概念 (一)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 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二、民法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 【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②。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臵,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为什么会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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