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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OECD发布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下分国信息披露实施方案

安永:OECD发布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下分国信息披露实施方案
安永:OECD发布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下分国信息披露实施方案

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找出其中差异,以期为研究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提供参考与借鉴。 各国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发现,各国转让定价税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差异: 1、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同。按照各国关联关系主体界定范围的宽窄,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①少数国家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个人。如加拿大将关联企业的认定拓展大个人,即关联自然人,将所有被血缘、婚姻或养育关系联结起来的个人均认定为有关联的人。英国也将个人实体纳入到关联企业界定的范围。②多数国家把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如美国、荷兰、挪威、丹麦、印度、韩国和中国等。③个别国家的范围仅限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如日本。④有些国家则缺乏统一标准。如比利时在关联程度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把最终的认定权留给了法庭,法庭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和具体条件,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来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也有一些国家赋予税务行政长官以更大的决定权限,如澳大利亚,在很大程度上,由税务机关直接负责认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关联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对股权比例设定的差异上,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控股比例达到50%,挪威等为30%,德国、西班牙为25%,葡萄牙规定仅为10%,便构成了关联企业,而我国规定股权比例为25%. 3、对避税地关联关系处理不同。有的国家对境内企业与设立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也按关联企业对待,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税务主管当局曾开列各自认定的避税地名单,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我国税法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业务往来均按关联企业认定,只是规定了与设立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可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及追溯期限问题。 4、纳税人履行具体的报告义务不同。各国税法对纳税人规定了多种多样的报告义务,对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书中的信息披露纳税人员海外公司间受控交易的详细情况;日本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海外公司的详细情况说明;韩国要求纳税人说明所选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选择的原因,纳税人与关联企业进行跨国交易的时间表和海外关联企业的损益表概要;澳大利亚要求申报书说明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相关国家、文件准备和所用定价方法;墨西哥税务申报书需要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损益表,必须有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文件准备和关联交易金额进行证明。而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德国等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关联企业所申报的内容与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较少,我国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如何进行申报则没有明确规定。 5、转让定价案例的选择标准不同。要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受转让定价税制制约,除对业务范围的一般规定外,有的国家根据现有的经济基础和产业发展程度对业务范围作出了特殊规定,如美国、英国、挪威等国就在其税法中专门订立有关石油产业的条款,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特定转让定价条款,一些国家还在一般税收制度中订立有关金融行业的特定法规。而我国税法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只规定了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和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6、考虑功能可比分析因素范围有所不同。美国1994年新的转让定价调整规则(以下简称美国规则)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有关功能性可比分析的内容还包括风险分析和商业策略分析,而我国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1)风险分析方面。美国规则将风险分析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确定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时,必须对两项交易中会影响价格或利润的主要风险进行比较。美国规则提出要考虑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败相联系的风险、金融风险、贷款和收款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与财产、机器和设备所有权相关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教学]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10-04-12 15:3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 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第9条规定: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 (一)可比性分析 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2(合同条款。 在公平交易中,交易的合同条款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责任、风险和收益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划分。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会确保它们相互以合同条款制约对方,且一般仅在为了双方共同利益时,双方才会对合同条款不予执行或加以修改。而关联企业间可能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分歧,因此必须考察合同双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或者各方行为是否表明合同条款仅作为表象,导致合同事实上并没有被执行。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以确定真正的交易条款。 3(经济情形。 即使是对于包含相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公平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不同而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可比性,就要求独立企业与关联企业运作的市场是可比的,市场间的差异对价格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以进行恰当的调整。作为第一步,重要的是,从考虑可获得替代商品或劳务出发,确认相关市场。与确定市场可比性有关的

财税-财税政策64号文的税务解读

财税政策背景:2018年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此外,64号文强调了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明确了技术开发合同登记相关事项,以及申报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清单,废止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新旧政策差异 与119号文相比,64号文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三分之二的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之前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只有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这一改变,鼓励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对于在境外投资建立研发中心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64号文中也强调指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按照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64号文中明确并强调了对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相比,留存备查材料有所简化,并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原有的备案审核制度。现行规定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总体上减少了对备查材料的要求,简化了流程,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 1.企业所得税 64号文的发布扩大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但与此同时此前发布的23号公告也对企业税收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23号公告提高了企业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的准确度方面的要求。因此,企业需关注自行申报带来的潜在财税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情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口径一致,以避免出现事后核查时因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对于一些新设并且从未在科委立项的企业,可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2.证明文件留存 23号公告也提高了对企业税务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CUPM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以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范本对CUPM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CUPM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OECD95准则中有说明:应用CUPM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2) 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3) 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4) 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CUPM应用的举例:某集团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无品牌哥伦比亚咖啡豆,其关联交易为受控交易,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在相同的时间发生,且生产销售的咖啡

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南2011版

OECD章程 现行OECD准则包含的内容可分成以下章节: -公允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冲突的行政方法 -资料 -无形资产的特别注意事项 -集团内部事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出资协议 -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总体而言,第一章笼统介绍公允原则的属性、应用指导和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第二章规定可用来测试受控交易公允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第三章详细介绍执行可比性分析,可比对象的选择,可比性的调整和公允原则的范围。第四章介绍处罚、调整和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问题的步骤。第五章介绍纳税人在设定转让价格时应当考虑的信息类型,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求下应当保留和制订的文件。第六章到第八章介绍在对待无形资产时需考虑的特殊事项,按照公允原则在申请框架制订集团内部服务和出资协议。 第九章介绍2010年准则包括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本章将介绍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公允原则,风险分担产生的影响,公允原则对重组本身的补偿作用,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重组之后的交易报酬,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忽视或重新定性的情况。 除OECD准则外,辅助转让定价工作的其他重要OECD文件包括: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 范本”)5,及其相关评论和报告,例如第7条和第9条的应用评论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因”报告。 OECD还公布了有关准则和转让定价领域不同方面的结论报告。 独立交易原则 准则第一章B部分支持公允原则,指导纳税人如何确保其受控交易符合该标准。前提是要接受审查的转让价格,必须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情况下参与相同交易可能承担的定价一致。准则认为,如果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具有可比性,那么非受控交易的结果可以作为有用的参考基准。最后,本节指出由非受控交易产生的系列价格或利润可以用来演示对公允原则的遵从情况。 依照基本原理,准则指明公允原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处理的公平性。由于公允原则使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处于更平等的税收基础,从而避免税务上的优势或劣势导致这两种实体的相对竞争地位发生变化。制订经济决策无需考虑这些税务内容,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准则表明事实证明公允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效发挥作用,但同时也承认由于某些领域的情况过于复杂因而无法采用该公允原则,例如高度专业化的产品进行集成生产,和/或提供专业化服务时。6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最新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1.1BEPS项目2014年成果(颁布于 2014年9月16日) ?数字经济(第1项行动计划): 指出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混合错配安排(第2项行动计划):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有害税收实践(第5项行动计划): 更有效打击有害税收行为 ?税收协定滥用(第6项行动计划): 防止滥用协定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第8项行动计划): 修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并确保价值创造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第13项行动计划): 修改及完善有关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要求,并提供按国别报告的模板以增加其透明度?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第15项行动计划): 制订多边税收协定指引 ?转让定价及其他高风险交易(第10项行动计划): 已出讨论稿,将于 2015年1月14日出版正式稿 1.2国税局对BEPS问题的关注

国税局的观点: BEPS行动计划将增加转让定价问题的透明度。国税局将重点关注部分关键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领域,特别是争论较为激烈的观点。尽管有BEPS的支持,但是国税局不愿参与到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国税局对BEPS的关注点 ?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市场因素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相一致 ?xx企业对集团利益的分配 分歧的领域 ?关键人员职能(战略与执行) ?无形资产的创造 ?制造业作为IP的来源? ?管理服务vs.关键人员职能 1.3税局列出的15项不可接受的行为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2.双重或多重免税 3.不良税收筹划 4.不透明的税收制度 5.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架构与安排 6.不合理的费用列支 7.xx企业在xx单一功能子公司亏损

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

自2015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公布以来,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2月1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下简称《公开咨询文件》),对于征税权的划分与防止税基侵蚀提出具体的应对规则,并公开征询意见,致力于2020年形成最终报告。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据统计,我国全球数字竞争力排名仅次于美国,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在全球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应对方案研究时,国内税法层面亦需结合国际规则与应对趋势,作好相应的政策设计与储备。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主要有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参与式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网络支付等。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用户,对当地人员执行某些业务功能的需求度下降,可以灵活安排服务器等基础资源的物理位置,其流动性与无形性之特征突破了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运营中,价值更多是由用户、无形资产、数据所贡献。

对直接税而言,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广泛性税收挑战已经超越了如何终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更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分配有关数字时代下跨境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的征税权。具体而言,政策挑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联度。随着数字科技潜力的不断增长,在许多情况下业务开展已不需要广泛设立相应的实体存在而进行,再加上客户互动所产生的网络效应的功能日益凸显,对现有的关联度相关规则是否仍然适用提出了疑问。二是数据。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行信息的跨境收集和使用。这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包括通过电子产品和服务衍生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以及对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数据(如免费提供货物、以物换物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从税务角度应如何定性等。三是收入定性。新数字产品或传输方式的发展为新商业模式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与云计算相关部分。 二、《公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 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在《公开咨询文件》中从“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防止税基侵蚀”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 1.“用户参与”提案。“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根据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

【海归求职】一篇文章告诉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

【海归求职】一篇文章告诉你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区别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简称“四大”,指的是著名的四个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 。在业内,四大以高强度工作和高薪著名,每到求职季,都有很多同学想了解四大相关信息,本文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薪资等数据每年会有变化调整,仅供参考。 1 特点篇 普华永道:“四大”之首,全球500强中有32%是其客户,而内地在H股上市的企业中有40%都信赖PWC为其审计。 毕马威:在中国唯一有资格与PWC抗衡的公司,在金融业上优势明显,相对比较本土化,有很多local manager,且是四大中最多金的一个。 德勤:全球百强中30%是其客户,在发展日本客户方面有优势,但相对而在华规模较小、每年招聘人数远少于其他几家。 安永:在中国的业务逊于其他几家,本地化步伐较慢,以香港经理居多。 2 部门篇 普华永道:审计、SPA、税务、Advisory、其他后台支持部门 毕马威:审计、税务、财务顾问部、其他后台支持部门 德勤:审计、ERS、税务、CorporateFinance、DC、其他后台支持部门 安永:审计、TSRS、税务、MAS(财务咨询)、其他后台支持部门 审计为核心业务,可接触税收筹划等高端业务。其次是税务与财务咨询,相对轻松,出差加班较少。财务咨询主要从事企业重组以及并购中的财务尽职调查等业务,一般需要三年工作经验方可进入。 3 人文篇 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位于新天地湖滨路的PWC中心,雇员年龄都在24到35岁之间,气氛轻松。公司内的规矩是星期一至星期四着装较为正规,星期五和整个夏季较为随意。咨询员的着装根据客户而变化(希望比客户穿得更好)。 毕马威:地处南京西路恒隆广场,企业内部多种文化兼容并蓄,氛围开放,经理可以随时解答员工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指导,相比于社会人士,更青睐应届生白纸状态的良好开端。 德勤:办公地点设于外滩中心,新人加盟后都会有“伙伴计划”,配备教练和搭档展开工作。德勤只分金融高科和传统行业两大组,具体分配项目时两组人员经常混用,有利于新人接触到尽可能多的行业,积累到尽可能多的经验。 安永:与德勤同在外滩中心,非常重视员工感受,特别是引导及积极帮助员工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与协调(Work Life Balance),经常组织文艺体育活动,鼓励员工与团队打成一片。 4 薪资篇 “四大”待遇之高,仅次于少数几家外资公司,仅以PWC当前的月薪为例,新人首年十三薪约为71500元,扣却税、金,每月到手约为四千左右,按照职级递增每年涨幅可达30%。毕马威、德勤、安永的新人起薪也在5000元/月左右。

OECD转让定价手册

OECD转让定价指南 前言: 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因此,每一个集团成员都应就归属于它的所得缴纳税款(基于居民依据或收入源泉依据)。 6. 为了将独立实体征税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内部交易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基础上。但是,跨国集团内各成员间的关系可能使集团成员在内部关系中建立起特殊的交易条件,这种交易条件不同于集团成员如果按公开市场上的独立企业运营所可能建立的交易条件。为确保独立实体征税法的正确运用,OECD成员国采用了公平

【实用文档】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了解)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例题·多选题】(2018)OECD于2015年10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下列各项中,属于该产出成果的有()。 A.《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B.《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答案】ACD 【解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有以下15项:(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选项C)(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选项A)(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选项D)(11)《衡量和监控BEPS》(12)《强制披露规则》(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了解) 三、特别纳税调整(熟悉)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可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5.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熟悉)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海外并购特点和尽职调查要点CITIC_TS_(Eleanor)

海外并购特点和尽职调查要点 吴正希合伙人 交易咨询服务-财务交易支持

第1页 第三部分: 海外并购特点和尽职调查要点 一家领先的中国科技公司 收购 一家美国跨国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安永的财务交易咨询部提供了尽职调查服务、重组咨询与整合服务 一家著名的中国消费品公司 合资 一家日本公司的冰箱业务 安永财务交易咨询部提供了银行业务咨询、尽职调查与重组服务

第2页 第三部分: 海外并购特点和尽职调查要点 一家著名中国的银行 投资 一家法国资产管理公司 安永财务交易咨询部提供了尽职调查服务 一家最大的中国石油公司之一 投资 一家挪威石油公司 安永财务交易咨询部提供了交易后整合 服务

第3页 第三部分: 海外并购特点和尽职调查要点 案例1 –帮助客户“提前”采取措施将次贷风险降到最低 背景 ?2007年7月间,在次贷危机浮出水面但尚未引发广泛关注之际,我们帮助某中国客户针对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一家商业银行的潜在投资进行了尽职调查。在此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目标公司的某些结构化投资产品(SIP) 存在重大估值风险。我们的方法 ?我们首先依据目标公司的标的资产对所有结构化投资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向客户说明每一类别的风险机制。?我们跟踪了过去两个月中一些标的资产的市值动态,发现其中某些产品已直线下跌,而另一些标的资产由于没有交易而使我们无法获得其市值。 ?鉴于估值方面存在严重的不确定因素,我们建议客户将全部结构化投资产品从交易范围中剔除出去。成果 ?由于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客户于2008年初交易完成时成功规避了可能足以对该客户及其交易造成重大打击的潜在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安永协助客户在全球危机的风浪中加固了其风险管理的市场声誉。 案例2 –构筑并协助65个国家的人才整合 背景 ?在一家中国IT 公司收购一家跨国公司的交易中,安永受雇提供设计并实施新的人力资源规划, 替换800多项历史遗留福利计划并协助该客户留住65个国家中1万多名关键员工,而所有这一切均在4个月之内完成。我们的方法 ?我们采用了双管齐下的方法。在全球层面,我们的统筹与协助团队向客户推荐了执行全球范围的员工激励的指导方针并为员工沟通策略的制定提供支持。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该项工作确保我们的规划和策略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持一致。?在本地层面,各团队尽力保证客户的运作符合当地法规,并在富于竞争力的操作、本地文化与薪酬所得税等方面提出建议。成果 ?我们帮助客户确认了上百万美元的成本并协助客户就此成本与卖方展开协商,直接导致最终由卖方承担这些成本。?在我们的协助下,客户留住了高达97%的关键员工。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式研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机制方式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范围的竞争,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很少利用转让定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严酷的事实使转让定价的相关研究迫在眉睫。本论文结合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目前的转让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企业环境市场结构 一、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1.中间商品的价格转让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转让定价。它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原材料供应和商品销售等中间商品方面所实施的价格转让,从而达到改变 (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投入(或者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或者利润)的目的。 2.机器设备、厂房仓库等有形资产的转让 它主要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或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规定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一般来讲如过多地提取折旧费,则会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如过少的提取折旧费,则会减少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例如母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机器设备的价格并规定较短(或较长)的使用年限,来控制子公司产品成本,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3.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缺乏可比性),这就使得它的作价具有较高的随意性。一些跨国公司常常通过高价或者低价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达到转让利润的目的。 4.融通资金或提供劳务时所实施的价格转让 主要是通过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或提供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收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1.转让定价方法理论分析 由于转让定价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有很重要的作用,美国及OECD等发达国家竭力推广基于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转让定价制定方法。这种方法不仅为各跨国公司合理制定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各国税务部门所接受。在这几种定价方法中,可比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价格法是传统的应用较为广泛的定价方法,这些方法基于交易行为进行比较,因此为更多的跨国公司以及各国税务部门所偏好。同时,随着跨国公司针对无形资产方面的交易行为大量出现以及交易可比对象的难以确定,基于利润而非交易行为的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也逐渐为跨国公司所接受。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范本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粤安永尽查字(2009)第101 号 致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导言 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根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基于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尽职调查事项的安排,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广东××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于2009年8月20 出具的关于广东××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所律师”指广东安道永华事务所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指登记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广东××有限公司的资料。 “广东××”指广东××有限公司,一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999999999999999。 “贵司”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广东××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3、向广东××询证 4、实地察看 5、向工商、税务、银行、土地及房屋管理部门、社保等机构或部门查询 6、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7、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1、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2、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广东××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5、所有广东××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09年6月18日广东××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10-04-12 15:32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 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 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 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第9条规定: 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 (一)可比性分析 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2.合同条款。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关注】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国际借鉴 中国税务报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作者:陈琍王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深化,跨境数字交易日益增长。由于各国针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缺位和不协调,对跨境数字交易重复征税和非故意不征税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对跨境数字交易的增值税制度及征管措施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给税收带来挑战 跨境数字交易包括数字产品交易和数字服务交易。跨境数字产品交易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递诸如电子图书、在线杂志、下载音乐、数据库、游戏和程序等数字产品,跨境数字服务交易指通过电子方式跨境提供诸如网上研讨会、远程教学和健身教练应用程序等数字服务。按照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属于直接电子商务模式,即交易双方利用数字化手段达成交易,并通过网络实现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远程交付。根据应税交易的主体来分类,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模式可以划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以及支付服务和虚拟货币几大类。

近10年来,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迅猛发展,给增值税带来严峻挑战。一是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即便是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属管辖区都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由于退税机制的复杂和不健全,仍然会导致双重税负。二是造成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当提供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企业所属管辖区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而接受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所属管辖区按照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时,就会发生非故意双重不征税。双重不征税导致政府税收收入流失,而且会导致本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扭曲。三是征管上存在很大困难。由于通过网络提供的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是无形的,不存在物流形式,海关对其不能实施任何有效控制,因此,对跨境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 国际上采取的措施 确立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截至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经明确建议、欧盟和相关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对跨境数字交易在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即对出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实行零税率,对进口的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按照本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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