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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我们党过不了互联网和新兴媒体这一关,可能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当前,政务新媒体在促进政务公开、加强政民互动、创新社会治理、引导社会舆论等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好新媒体是各级政府部门亟需研究解决的新课题。为此,我们就全市新媒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政务新媒体的发展现状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依靠传播渠道单一的传统媒体进行舆论宣传,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治理创新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多样需求。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着重强调政务微博、微信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将“政务微博、微信”作为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并列的第三种政务公开途径。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目前通过官方认证的政务微信公众号154个,且部分政府部门有计划开设微信公众号。仍在运维更新的政务微博有安监、公安等少数几家微博号;开发政务APP的有“移动政务”等3家。

二、政务新媒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整体规划。一些政府部门在网站、微博、微信、APP多点布局,希望通过多平台展现部门风采,开拓多渠道与民互动。但就目前政务新媒体建设情况而言,所有平台主要承担的都是新闻宣传与政务信息公开的功能,并未统筹发挥不同平

台的优势以及实现相互协作。有些政府部门盲目跟风开设新媒体甚至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账号。2015年开展政府网站普查以前,我市共有政府网站208家,通过集约整合目前已减少至48家。随着微博的衰落,原本开设了政务微博的政府机构也停止了信息发布更新,与市民的互动更是寥寥无几。目前全市官方认证的154个微信公众号中,有45个超过1个月未发布任何新内容。有些政府部门不重视不善于使用政务新媒体,仍然沿用传统思路,许多群众关心、想了解的信息没能第一时间在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各部门在建设过程中以本部门为中心,将具有相对独特性的信息资源垄断,也阻碍了信息资源共享。

(二)缺乏精准定位。各个平台媒介的性质特点不同,在功能定位上也应有所区别。例如,PC网站(包括移动电脑端)内容功能都较全面,微博在突发性事件中能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和回应关切,而移动APP和微信则在服务性上更胜一筹。以政务微信为例,我市154个官方认证政务微信账号中,其对自身平台功能的定位为“行业知识与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的占比17.41%,定位为“政务信息公开与及时权威发布”的占16.94%,而能够体现服务功能的“微信平台数据查询办事功能”恰恰在功能排位中居后,仅占比10.34%。另外,在政务微信账号推送的内容中,政务类、民生类、文化类信息的占比最高。很多政府部门在建设政务新媒体平台时,其核心定位依然是宣传与信息推送,多数政务新媒体没有做到及时回复处理公众评论及留言,传播行为带有明显的“我播你听”的单向特征。

(三)缺乏专业管理。政务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对新媒体管理和运营带来一定的考验。很多政府部门缺乏专业人才,特别是没有专业的采编队伍、策划人员,发布信息主要来源于日报社、红网等传统媒体,原创率低、及时性差、发布频率低,没能充分

发挥政务新媒体应有的独特作用。如“在线新闻网”8月19日发布内容《“XX造”战车在国际军事比赛中展雄风》,阅读量为6478次、被点赞108次、被评论19次;而在8月21日转发媒体内容的某政府机构号,阅读量却不到媒体号的10%,评论数更是为零。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影响力的不足,还有待于平台运作、优化服务等多方面的提升。

(四)缺乏考核机制。目前各地都将政府网站建设纳入了绩效考核,但其他政务新媒体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从一些第三方机构(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清博指数榜单)的评定标准来看,对政务新媒体主要从传播力、服务力和互动力(传播力即考量发布数量,互动力即考评转评赞、阅读数等数据,服务力即考评主动回复、功能设置可用性等客观指标)三个维度进行评估。然而有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天生具有“亲民性”和“选题”优势,如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而一些“冷门”单位,其业务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并不紧密“贴合”,其传播力、互动力、服务力自然不能与公安、交管等部门相提并论。但仅仅以榜单或者几个维度去衡量政务新媒体的优劣,作为考核评价的标尺,显然是不合适的。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明晰的考评制度、科学的奖惩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政务新媒体的发展。

三、政务新媒体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实现互联互通。应明确专门的机构统筹政务新媒体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从而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建设方针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个平台在功能性上的对接与互补,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规模效应。一是基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需要,实现跨部门信息源的互联互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等互动机制,厘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互联互通的信息源范畴,制定和督促执行互联互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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