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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总平面设计 (4)

4 住宅设计 (6)

4.1 设计原则 (6)

4.2 单体设计 (7)

4.3 套型设计 (6)

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24)

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

条文说明 (28)

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2.0.1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1 壁柜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2 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13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4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单元式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7 塔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宅,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8 通廊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住宅,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3 总 平 面 设 计

3.0.1 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尽可能位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

3.0.2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应符合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3 绿地率应符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中心城区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中心城区外的不得低于25%。集中绿地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但应确保社区公共绿地按规定建设。

3.0.4 室外环境设计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并尽量减少地面及景观的硬质铺装材料。3.0.5 绿化设计应选取适宜当地气候和土质条件,生命力强,维护成本低的乔木、灌木和花草,兼顾观赏性和实用性。

3.0.6 日照标准原则上执行本市《住宅设计标准》规定,受地块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要求时,高层少量套型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房源用于租赁。3.0.7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以下标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中心城区以外不低于0.4辆/户、中心城区以内不低于0.3辆/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1.2辆/户。停车位的配置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倡导因地制宜设置地面非封闭式多层停车库、机械停车库或架空平台,以及利用周边综合设施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3.0.8 中心城区以外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照本市《城市居住地区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中心城区以内的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3.0.9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3.0.10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电梯轿厢及候梯厅的宽度等要求应满足本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1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足够的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及老年人和儿童的活动场地。

3.0.12 居住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各组团的组成宜有立面造型、色彩上的区别。

4 住 宅 设 计

4.1设计原则

4.1.1 经济适用住房应为成套型住宅,标准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家庭构成、生活习惯,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4.1.2 设计要重视功能,注重细节。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足住宅基本的性能标准。

4.1.3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以高层住宅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

4.1.4 高层住宅底层可局部架空,使空间通透,为居民提供交流空间,提升环境品质。

4.1.5 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等住宅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类化的预制构件,促进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

4.1.6 经济适用住房宜积极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

4.1.7 立面风格应尊重上海地域历史,体现居住文化,反映时代精神。造型应简约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4.2.1 单元式多层住宅应采用2户组合单元。高层应采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式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3~4户组合,十八层以上宜采用4~6户组合,塔式高层住宅宜采用6~8户组合,通廊式高层住宅宜采用12~14户组合。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2.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单元式高层住宅不应采用一台电梯和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注: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设置一台电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4.2.3 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各套之间应减少和避免相互日照遮挡和视线干扰,各套日照、采光应体现均好性。

4.2.4 单元平面应规整,控制体型系数,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

4.2.5 单元平面进深和户均面宽应适当,综合考虑节地和舒适性要求。

4.2.6 平面设计中建筑开间和进深的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可用1M、3M和3M/2三种模数制。

4.2.7 结构选型应有利于空间的灵活分隔,具有可改造性。

4.2.8 高层住宅应重视电梯设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性。设置电梯的住宅,应根据层数和户数选用相应的载重量、速度和尺度。

4.3.1 套型

1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生活阳台、服务阳台)等基本空间。宜设壁柜。

2 套型设计应按上海家庭结构(家庭人口组成、家庭代际关系)特点和家庭生活的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提供相适应的套型。在中心城区外有Ⅰ型、Ⅱ型、Ⅲ型三类套型。在中心城区内有Ⅰ型、Ⅱ型两类套型。各套型的可分居住空间数,不宜小于表4.3.1-1的规定。

表4.3.1-1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结构与套型分类、套型模式

3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应采用按套型分类规定等同的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按不同住宅层数区分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二者相结合的双重控制标准。

1)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4.3.1-2,表4.3.1-3的规定。

2)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4.3.1-2,表4.3.1-3的规定。

表4.3.1-2中心城区外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表4.3.1-3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注: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外墙保温层面积,套型建筑面积 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门厅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4 套型内各居室空间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家具配置及与家具关联的使用空间尺度等因素来确定(表4.3.1-4)。家具关联空间尺度由家具或设备占用的空间、人体尺度或人体

操作所需的功能活动空间所组成。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

表4.3.1-4基本家具配置

5套内空间配置提倡功能空间的复合利用,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1)复合相关功能空间,缩减独立空间数量,可控制套型面宽,扩大空间感,避免空间划分过小。可将书房、起居室和卧室功能空间复合。餐厅和厨房空间复合。

2)过道交通空间和餐厅功能空间复合,设置过道厅。过道和盥洗、洗衣的操作空间重叠利用,节约套内使用面积(图4.3.1-1,图4.3.1-2)。

6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有严格限制,因此,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应合理、适中。考虑相互制约关系。

7 套型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布局应紧凑,缩减交通面积。保证舒适性,提高面积利用率。

8 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各功能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表4.3.1-5的规定。

表4.3.1-5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比

功能空间 最小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比

多层 1/15

卧室

起居室 中高层、高层 1/20

厨房 1/10

卫生间 1/20

注: 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0.6 m2。厨房通过阳台采光时,应以距地0.80m以上有效最小采光面积计算,按阳台窗计算时,地面面积应包括阳台面积,按阳台内门窗计算时,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

9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应开向封闭走廊。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道厅)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 m2。中高层、高层厨房优先考虑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难以做到时可允许将窗开向公共走廊,但不应开向前室或楼梯间。开向封闭的公共走廊时,公共走廊的外窗上部应设通风百叶窗。

10 北向居室及卫生间、厨房间不应设置凸窗,南向居室设置凸窗时,进深不应超过0.70m,凸窗底板不应从楼板面挑出,且距楼板面不小于0.50m.

4.3.2 卧室

1 卧室应提供住户睡眠、休息、贮藏基本居住空间,并提供学习、

工作空间。

2 卧室空间必须满足配置床(双人床或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或壁

柜、低柜以及书桌、椅等基本家具的设置空间。

3 卧室基本功能空间尺度及最低使用的面积,应根据不同使用对象

和人数,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家具配置及其关联空间尺度(表4.3.2-1)

(图4.3.2-1)。

表4.3.2-1卧室基本家具尺寸

家具名称长宽高

单人床 2000 900 450 双人床 2000 1500 450 婴儿床 1200 700 600 床头柜450 450 600 衣柜 900~1800 600 ≧1800 书桌(电脑桌) 900~1200 500~600 750 抽屉柜 900~1800 500~600 900

4 卧室应有机组合各组家具关联空间,复合利用各组家具的使用空间,降低纯交通空间,保证空间利用紧凑合理,提高空间利用的经济性。

5 家具沿内墙布置时应考虑结构墙面的粉刷,踢脚以及家具与粉刷面之间的间隙等因素。间隙一般考虑0.05 m左右。

6 为充分用足贮存空间上空,同时使卧室空间较完整,卧室宜设嵌墙壁柜。

7 卧室空间应综合分析和确定适宜的面宽、进深和使用面积,同时满足使用的基本舒适性,充分发挥空间实效。单人卧室短边净距宜2.20~

2.50m,使用面积控制在6~8 m2(图4.

3.2-2)。双人卧室短边净距宜为

3.25m,使用面积控制在10~12 m2(图

4.3.2-3)。

4.3.3 起居室(厅)

1 起居室(厅)是住户家庭共同活动的核心空间,应提供就餐团聚、休闲、会客、文娱、视听等居住活动最基本的功能空间。

2 起居室(厅)应考虑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基本家具的设置空间。

3 起居室(厅)基本功能空间尺度及最低使用面积标准,应根据套型类别、套型模式、家庭人数,满足相应基本起居、就餐需求的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图4.3.3-1)。

4 起居室(厅)应考虑观看电视的卫生视距和舒适感。短边净距不宜小于3m,使用面积宜控制在11~12 m2(图4.3.3-2)。

5 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3m。

4.3.4 卧室兼起居室

1 经济适用住房在受条件限制时卧室和起居功能空间可复合,在卧室中应增加沙发(Ⅰ型为双人沙发,Ⅱ型、Ⅲ型为三人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家具关联空间。

2 空间尺度应兼顾卧室和起居双重需求。短边净距宜为3.20~3.25 m,双人卧室兼起居使用面积控制在15~17m2。单人卧室兼起居使用面积控制在12~1

3 m2(图4.3.4-1)。

4.3.5 餐厅(过道厅)

1 经济适用住房的就餐空间影响到居住的卫生环境,除Ⅰ型外,不应与卧室功能复合,可与交通功能复合,组成过道厅。

2 餐厅(过道厅)应能容纳各住宅类型中相应人数就餐所需的最基本家具。Ⅰ型应能满足3人就餐,Ⅱ型应能满足4人就餐,Ⅲ型能满足5人就餐。

4.3.6 厨房

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并预留冰箱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位置。

3 厨房应按照烹调操作顺序,紧凑合理组织洗切、烹调、贮藏等三大功能区。同时在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基础上保证基本厨房家具设备及人体操作活动空间所需最经济的空间尺度(图4.3.6-1)。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广饶县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 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任务 2009年度,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0套。其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20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三、保障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婚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县房管局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登记的通告》中有关规定时间为准),可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县属破产企业、撤销企业、停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职工或县属企业职工家庭中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第二,城镇家庭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县城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居民已婚家庭,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的无房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房屋有产权,且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家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规划为多层住宅,砖混结构,楼房层数为五层,地上储藏室,带阁楼。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户型为60型;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型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确定为60型。住宅单户面积不含储藏室、阁楼面积。 (二)建设标准 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外墙保温、刷

2016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沪府令39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3月16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调研报告 Clear objectives, matters, methods and record progress, so as to make pla nning direct ion con siste nt, action coord in ated and orderly.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55092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明确实施目标、工作事项、实施方法和记录实施进度,最终使得总体规划方向一致,行动协调,进行有序。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数年来,由于我市进入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常住人口持续快速增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日益显著。为了彻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在一

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编写工作 从XX年开始,随着“xxx规划的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提出了“xxx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方针,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审批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在前期选址,技术服务、工程审批、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截至2月底,全市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总规模30多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工程量在全省各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为圆满完成历年住房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2012年县住建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我们的任务,想方设法保障资金到位,现已完成全年保障房建设任务的56%,接着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满地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6627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Model text of pre-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Co ownership housi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 示范文本(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目录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其他约定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补充协议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权[201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19 【实施日期】2013.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3]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发〔2012〕55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现将《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9日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发〔2012〕55号),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的房地产登记,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征收安置住房(含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出让土地上建造征收安置住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其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1.10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征收安置住房用途调整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认定文件”及经认定的房源清单。 同一宗地内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全部调整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划拨”,在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同一宗地内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部分调整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与所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使用权取得方式”栏内记载“出让”,在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和“经认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字样。 (二)住房保障机构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征收安置住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安排,今年9月上旬,由分管副主席带队,市政协环资委组织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政协委员组成调研组,分赴定边、靖边、绥德、米脂和榆阳等县区,采取实地察看、翻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区十分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今年8月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委、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榆办字〔XX〕142号),研究制定了《xx市住房保障“xx”规划及XX-XX 年目标任务》(榆政办发〔XX〕87号),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在调研中,我们普遍感受到,各县区都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思

想认识明确,工作积极主动。xx区早在 XX年就启动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三期和廉租住房一期,总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走在了全市十二县区前列,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xx县始终把住房保障作为“十大惠民工程”之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好。xx县、xx县针对地域实际,努力克服土地资源供应紧缺的困难,以新时期“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拓展城市空间,拉大城市骨架,新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 (二)合理规划,领导重视。各县区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及时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xx县制定了XX-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地规模将达到630多亩;xx区计划投资亿元建设第二期廉租房项目和第四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建成后可解决6300多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xx县今年9月份分三期开工建设占地316亩41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XX年建成后可解决3600多户万多人的住房困难问题;xx县计划从 XX年起每年新建廉租房100套,逐步开展限价房建设工作;xx县在土地资源短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提出XX年—XX年完成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的具体任务,逐步解决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各县区还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成立了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xx县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专门成立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摘要:住房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起居的重要构筑物,作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现实需求,住房建设关系着全体国民安居乐业的稳定性。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不断攀升,国民住房压力越来越大,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国民住房条件,对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是相关政府针对国民住房问题进行宏观调控,实施和完善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惠民体系。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当前住房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着极大的住房压力。 1.保障性住房概述 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对于商品性住房来说,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和改善国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对其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调控,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的特定人群使用,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的住宅性建筑。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住宅类型,通常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等构成。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通过核定低价租金租赁给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非产权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对于缓解居民住房压力起着重要作用。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是由政府划拨提供土地,实施相关建设费用优惠政策,以政府价格出售给具有一定经济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并享有限定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在设计和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使用效果及市场价格适应于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往往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征。定向安置房是政府针对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住户进行妥善安置的住宅建筑。公共租赁房是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按照市场租赁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房补贴的租赁性住房。 2.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 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发展来看,住房问题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性困难家庭群体的实际性民生问题。社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于国家为缓解住房压力解决住房问题而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住房优惠政策和民生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在住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作为一项德政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途径。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6418

2020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 范文本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

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目录 第十二章合同标的物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须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须知 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 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 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 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推选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 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 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 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安排,今年9月上旬,由分管副主席带队,市政协环资委组织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政协委员组成调研组,分赴定边、靖边、绥德、米脂和榆阳等县区,采取实地察看、翻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区十分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这一目标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今年8月份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委、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榆办字〔XX〕142号),研究制定了《xx市住房保障“xx”规划及XX-XX 年目标任务》(榆政办发〔XX〕87号),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大力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明确,态度积极。在调研中,我们普遍感受到,各县区都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积极主动。xx区早在 XX年就启动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三期和廉租住房一期,总建筑面积达万平方米,走在了全市十二县区前列,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xx县始终把住房保障作为“十大惠民工程”之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好。xx县、xx县针对地域实际,努力克服土地资源供应紧缺的困难,以新时期“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拓展城市空间,拉大城市骨架,新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 (二)合理规划,领导重视。各县区都能结合自己的实际,及时编制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xx县制定了XX-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用地规模将达到630多亩;xx区计划投资亿元建设第二期廉租房项目和第四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建成后可解决6300多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xx 县今年9月份分三期开工建设占地316亩41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XX年建成后可解决3600多户万多人的住房困难问题;xx县计划从 XX年起每年新建廉租房100套,逐步开展限价房建设工作;xx县在土地资源短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提出XX年—XX年完成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的具体任务,逐步解决各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同时,各县区还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普遍成立了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协调。xx县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 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

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 (三)不是朝北向的阳台。 对设计进深超过1.80米的阳台及在住宅分户门、房屋结构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单体在设计时应将阳台设计为封闭阳台,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和住户实际使用的需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统一竣工验收。 五、在建项目原设计为敞开式阳台的,应按照下列要求,将阳台改建为封闭阳台。其中:已取得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施工图审图但尚未开工和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应补充设计,在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件下,将阳台改为封闭阳台,并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确保与住宅单体同时施工,竣工时同时办理规划测量、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六、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时,阳台建筑面积应按照《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的规定计算。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且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表;对于规划部门批准设计为不封闭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代业主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七、保障性住房在首次销售时,应将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作为建筑面积计入总房价。 八、阳台的封闭设计应从住宅单体的整体立面效果出发,注意整体色彩和谐及立面虚实对比,避免由于阳台的封闭致使建筑单体外立面呆板、单调。应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考虑整个小区与周边社区建筑空间的统一和谐与标识性。 九、改建封闭阳台应保留阳台的使用功能,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住宅设计各使用空间布局和结构,不影响小区总体布局和住宅单体的原有节能计算参数。 十、封闭阳台原则上宜采用有框型式,框料材性应与单体建筑外窗材性一致,断面、壁厚应根据阳台的具体形式来确定,并保证框体结构的使用安全性和耐久性,满足外围护结构相关物理要求;阳台窗宜选用推拉窗;单扇玻璃面积较大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选用安全玻璃。 十一、阳台封闭应满足住户使用需求和日后维护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满足相应的气密性和水密性要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十二、封闭阳台应设置能开启的阳台窗,阳台窗的开启面积至少应保证阳台最长边窗面积的一半,满足通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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