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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市卫发…2010?235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区计卫(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省武警医院、荣军医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卫生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卫生全行业管理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委办、市府办

嘉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卫生行业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管,规范医疗卫生市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初步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现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加快形成资源配置合理、依法监管到位、医疗服务规范、分级管理完善、有序竞争充分、多种形式并存的健康、协调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区域内卫生资源

(一)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市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当地的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范围,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配置。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不得超规划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

(二)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存量资源调整和内涵发展为主线,做精做强代表区域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机构,形成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专科医院特色明显,二级医院全面覆盖的现代化医疗服务体系,保证公立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水平。市域内建成1-2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2所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形成区域性医疗中心,提升区域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构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配合密切、互为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按照“两新工程”的建设要求,结合“1+X”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推进,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两同步一整合”,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两新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各县(市、区)编制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新市镇、新社区建设规划,与“两新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规划上,坚持城乡统筹,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人口(含新居民)、地域和社区类型,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四)有序开放医疗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规范的医疗机构。市域内除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外,政府不再直接举办新的医疗机构,新增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新办的医

疗机构主要由社会资本举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领域,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新格局,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加强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

(一)规范行政审批。(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2)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3)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设置医疗机构,没有纳入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得设置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未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注册;(4)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诊疗科目等主要审批事项必须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法规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5)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并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6)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统一审批部门,规范审批文书,公开办事流程。

(二)加强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准确核定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

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规范医疗机构及内部科室命名。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做到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除“科”、“室”字样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其他字样作为科室通用名称。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并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

(五)实施医疗技术分类准入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有关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的规定,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对本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梳理、统计、分类和上报,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技术审核工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必须立即停止临床应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责任;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手术的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

(六)加强人员和设备的准入管理。严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进入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并备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从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一

律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禁执业医师跨专业、跨

类别执业,规范管理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严格按照卫生部《医

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医师外出会诊和外来医生的

管理,外来医生来我市医疗机构会诊、手术必须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新购置大型医疗设备,要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为

前提,按规定严格准入管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设备购置须报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执法,强化对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

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

长效机制,把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管工作列入卫生行

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执业定期督查制度、公示制度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专门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和医疗风险预警系统,开展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管理、医疗质量控制和医疗质量信息反馈等管理组织,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与组织实施,加强对医疗质量的过程管理,加强对医院年度评价、质量信息公示、

舆情研判反馈,并组织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问卷调查和医疗质量评价工作。

(三)坚持公益性质,强化对公立医院的运行监管。(1)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2)加强对公立医院履行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执行政府制定的经济运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基本药物使用等有关政策的监管,同时,加强医疗收费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3)加强对公立医院收入使用和分配的监管,探索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评估体系;(4)建立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开门诊和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医疗服务项目等相关的医疗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四)依法行政,加强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因工作不力或违规操作而引起传染病疫情扩散和蔓延的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预防保健职责,包括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腹泻病人采样送检、结核病人规范管理、慢病登记报告等工作。加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认真组织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制度。

(五)打击非法行医,切实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取缔非法行医窝点工作,并会同公安等部门

加大整治力度。(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的成果;(2)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非法行医者;(3)依法查处药店等以“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或以上述名义进行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4)严肃查处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5)加强助产技术和终止妊娠节育手术的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接生、非法堕胎行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任何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6)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格医疗广告核准,加强对各种媒体发布医疗广告的监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转发你们,全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均要组建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三级医院要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处方点评工作同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行业场所管理

长宁警方六大举措创新行业场所管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7823716.html,来源:宜宾新闻网时间:2010-10-14 自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开展以来,长宁县警方下长镇派出所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采取六项举措,加大旅馆业、废旧收购等行业场所的管理力度,取得显著成效。 一、加强教育,狠抓业务培训。该所收集整理行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编定分类教案,专门组织全所民警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全体民警的管理能力;同时组织行业场所的业主、从业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 二、构建网络,强化信息收集。组织警力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民警物建信息员的数量,构建派出所、民警、信息员的情报信息网络,制定民警与信息员之间的交流制度,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打击的精准性。截止目前,共物建行业场所信息员7名,收集情报信息12条。 三、建档立卡,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行业场所的分布,组织警力对3家旅馆、3家废旧收站点等行业场所进行深入细致的摸排,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卡制度,全面收集业主、从业人员信息,派出所对行业场所每月详查两次,实行常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四、拟定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行业场所的经营证照办理、安防措施落实、台帐建立登记、遵纪守法及发案情况,将行业场分为安全类(证照齐全、安防措施到位、台帐健全、无违法经营记录,无发案)、一般类(证照齐全、有安防措施、有台帐、无违法经营记录,无发案)、关注类(证照不齐、安防措施未全面落实、台帐不全、有违法经营记录、发案较多)、严管类(证照不齐、安防措施未全面落实、台帐不全、有违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卫生部公布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008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本次调查主要目的是对前五年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绩效进行评价;为新一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和评价提供基础信息,为“健康中国2020”规划目标、指标、重大行动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目前,卫生部对调查资料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结果为: 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量明显增加,尤其是慢性疾病持续上升,疾病负担日益加重。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按2008年人口总数13.3亿推算,当年全国两周患病累计总人次数达65.4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1.5亿人次。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的结构在过去的十年间发生了重大变化:调查的两周病例中,新发病例的比例由1998年的61%下降到2008年的39%,而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由39%增加到了61%。可见,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按病例数计算)为20.0%。以此推算,全国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病例数达到2.6亿。过去十年,平均每年新增近1000万例。其中,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的病例数增加了2倍,心脏病和恶性肿瘤的病例数增加了近1倍。这也说明全国医药卫生战线所面临的任务与挑战巨大。 调查发现疾病负担有所增加。调查地区两周内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为1537天、每千人口因病卧床天数为185天,每千劳动力人口因病休工天数为90天,每千在校学生的因病休学天数为44天;与2003年调查结果相比,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因病卧床天数增加,休工、休学天数有减少。 二是2008年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量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缓解。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达50.1亿,与2003年相比,增加2.6亿人次。门诊病人就诊流向发生明显变化: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比例由2003年的69.5%增加至2008年的73.7%;其中:城市由36.6%增加至48.3%,农村由79.3%增加至81.7%。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年住院率为6.8%,比2003年增加了近一倍。以2008年住院率推算,全国住院人次数近1亿人次、手术量达到2500万例,为历史最好水平。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 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六小行业管理工作意见

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管理,根据2012年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贯彻《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六小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品位。 二、实施部门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分局负责牵头,区经发、城交、安监、社发、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三、实施办法 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区城管执法大队、工商所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六小行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同时,采取边调查边教育的方式,向经营业主分发《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 健全组织,前置会审。为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建立由区城管执法、环保、社发、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松散型”的联合会审小组,对新申办“六小行业”的经营项目,按流程实行联合审批。 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根据现有“六小行业”分布情况,先对主要街路上污染道板、占道作业、噪声扰民的洗车店、车辆修理店、铝合金加工店等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对证照手续齐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做到不占道经营、不污染道板、不噪音扰民。二是对证照手续齐全但群众反响强烈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延期年检或吊扣证照。三是对无证无照的,要强行限期搬迁。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执行整改或经教育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组织联合执法。 长效管理,巩固完善。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制订长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要将“六小行业”纳入“门前三包”管理范围,不断巩固完善管理成果。六小行业管理工作意见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国家卫生部一级医院评审标准 (2010-05-06) 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我国医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客观依据。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可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管理和医院微观管理的双重机制,完善各级医院功能,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达到充分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促进科技发展,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同时还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分级管理是医院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指导,总结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和创建“文明医院”活动的经验,由卫生部医政司组织十一省、市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医科大学等单位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的。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级医院基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医院都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医院开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单独考核评定,与分等标准考核打分分开。如达不到“基本标准”的要求,不予通过,定为不合格医院,新申请开业的医院则不予批准。 2.各级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3.评审判定标准: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4.医院评审申请书:是医院向评审委员会申请的必备手续,也是评审委员会认定医院评审资格的主要依据。要求各医院必须严肃认真,实事地逐项填写、申报。 5.标准的其他有关附件:是标准的具体指标,要求和考核检查要点等的说明。 这次所形成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还很不完善,只能作为草案在全国试行。希望各地在试行中对本标准提出修订意见,使之逐步完善。卫生院、基层医院(一级医院)标准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具有一定人口(≤10万)的社区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障”全球目标的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基本标准 本标准是审定一级医院资格的必备条件,达到本标准合格线才能参加等级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医院规模 应具有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医院规模。 1、病床数不得少于20。如果不足上述限度,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2.病房每床单元必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见附件六)。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1.4.病床与医院正式职工人数之比为:1∶1-1.4。 1.5、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之比为80-85%(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程序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7823716.html,)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2020年美容行业管理工作总结

2020年美容行业管理工作总结 回顾XX年,上半年比较奔波,7月份开始加入xxx这个大家庭,新的城市,新的boss,新的伙伴,新的客户,一切都是新的,我就这样开始了新的工作。 在美容行业摸爬滚打了近十年,自认为经验丰富,但面对新的一切,还是有些焦头烂额,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人要不断的总结才会进步,也需要不断的学习才会增值。 来xxx的第一个月(7月),店里做了两场活动,对店里的一切都是陌生的,匆匆忙忙做完胡老师的微雕活动,就又开始忙奥斯汀的活动,一个月下来业绩还不错,信心倍增。 8月份,感觉这个时候才开始着手店里内部的情况,同时做了拓客的活动,整体的效果自我感觉不是很理想,店内的情况让我开始头痛,哪里都是乱七八糟的,我开始意识到了这是个急不来的大工程,我必须静静下心来理清思路,一样一样的来完善,也需要极大的耐心和耐力去完成。业绩超级不理想。 9月份,其中一个顾问由于怀孕不能工作,柴姐开始来店里帮忙做顾问的工作,刚开始觉得不是很合适,但随着业绩的增长,柴姐帮我分担了很多,渐渐的感觉压力好像没有那么大了。她的魄力让

所有的员工都鼓足了劲。美丽天使卡的新客陆续到店,让店内业绩提高很多,让我深刻的意识到新客的重要性。 10月份,柴姐去山东引进了减肥的项目,中下旬试行阶段,同时也跟平安保险和招商银行合作,吸引新客人。平安的人来的比较多,成交率不高,但还是有个别成交的,让我们的员工对保险也有了一定的意识,招行没有什么人到店,十一的假期有点长,这个月业绩一般般。还有一件很倒霉的事情,让我超级讨厌星辰急便,我觉得它不配叫星辰急便,应该叫“星辰大便”,太恶心,太不负责了。一时间我也很想不明白,难道我做错了吗,是不是不去调这个货就不会出现这个情况了,但我知道我是这个店的负责人,不管是什么原因出了问题,都要去承担。 11月份,减肥的顾客陆续增多,店内顿时热闹许多,员工在柴姐的带领下对销售的意识增强了,员工之间的配合也默契了许多。努力邀约牛翠霞的会议到会人数。 12月份,牛xx的会议开的不是很理想,本以为牛博士是个很有感染力的人,也不过如此,会场出现的小插曲也导致几个意向顾客未成交,因此,这个会议是我们的第一场微雕美容会议,不是很理想,但至少对顾客来讲一种教育,方便我们后期跟单。跟柴姐去参加了好木成林的年终论坛会,突然让我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卫医政发〔2010〕9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 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人发[2002]21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2]219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在行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

同志们: 全国烟草行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与会同志对这次会议的开法还是很赞同的。我参加局长、经理组讨论,大家在发言当中都认为,国家局采用这样一种形式召开企业管理现场会非常必要,对加强烟草行业的企业管理,提高烟草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烟草重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来到红河卷烟厂,就使人感到红河卷烟厂的厂容厂貌焕然一新,令人精神振奋。如果要总结红河卷烟厂的管理经验,我看集中到一点就是两个字:创新。 红河卷烟厂的管理有自己的风格、自己的特色,从体制、机制、技术方面都有它的独特之处。简要概括红河卷烟厂的管理经验,我想用四句话就是:有效激励,注重效率,信息管理,团队精神。 首先,红河卷烟厂在激励机制的建立方面很值得学习。有的国有企业搞不好,很重要一条就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红河卷烟厂恰恰在这一点有很大的突破。厂长邱建康同志十分注重分配问题,红河卷烟厂的分配已不是按照我们常规的方法。红河卷烟厂的经验给我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在我们现有的体制下,如何搞活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还有很大的空间和余地,关键是怎么去做,不是不能够做,而是能不能下决心去做。 第二个方面就是注重效率。红河卷烟厂的管理,我认为一切都是围绕着提高企业的效率进行的。企业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不是为扁平化而扁平化,而是为了提高效率。在哪一个岗位、在哪一个层次,你就应该负责相应的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授予相应的权利。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做到“权、责、利”相一致。红河卷烟厂就比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第三个方面就是信息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于应用。红河卷烟厂的信息化有其自己的特点,有它的独特之处。而支撑红河卷烟厂物流系统高效运转的,就是信息化。企业不是为信息化而信息化,而是从生产经营的实际出发、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出发来全面推进信息化工作,这个经验很值得学习。

我国卫生部人力发展规划

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十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到2005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32,000人(含民办医疗机构,不含驻沪部队医院),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1,700人,管理人员7,500人,工勤人员15,400人,其他技术人员6,200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7.76%、5.73%、11.77%和4.74%。 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40543人(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师)38721人,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5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师)2.19人。执业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3.4%。注册护士(师)大专以上学历为23.5%。 "十五"期间,本市开展以临床医学中心为载体的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学科、人才、项目、成果四位一体联动发展,启动了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建设30个重点学科,30个重点专科和40个社区卫生服务重点项目。实施了"百、千、?quot;人才培养工程,启动了"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和"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至"十五"末期,80%以上重点学科完成了新老学科带头人的交替,承担重点学科的中青年骨干中已有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5人,长江计划特聘教授8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8名,入选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5名。选拔培养了101名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加快调整了人才队伍的年龄梯度和专业学科结构。继续落实"医苑新星"培养计划和经费资助工作,运用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举办"银蛇奖论坛",组织获奖青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养。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入了良性发展时期。 全面启动全科医师培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上海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实行以规范化培养为基础,岗位培训为主体,二、三级医院人才流动为补充的基本策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技能教育和"六位一体"的转型培训,加速形成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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