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版)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版)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版)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版)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

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健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0、8和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六条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

和创造性,并具有发明专利”,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的主要发明点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省技术发明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5、13和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

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

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0、15、13和8人。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一、二、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

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比较强,成果转化程度比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

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比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以上(一)、(二)、(三)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吉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一条被授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吉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二)在向吉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吉林省科学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吉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吉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三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推荐一次,其他奖项每年推荐一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必须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人进行推荐, 推荐人包括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中(一)、(二)、(三)和(四)类,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人在省科技厅年度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

第三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制申报。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省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推荐人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人所提交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即视为重复申报:

(一)成果内容有重复的,主要指创新点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二)所提供的成果证明材料(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

应用证明等)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与已获奖项目重复。

第四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章评审和授予

第一节评审组织

第四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复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根据年度评审工作需要提出,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奖项的复审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组成,由奖励

办按照规定程序从省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其主要职责是:对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初评。

第四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评价指标体系;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受理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节评审

第四十六条奖励办负责对推荐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七条奖励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专业分布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项目受理和专业分组公示,公示期30日。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年度公布的申报项目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奖励办将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异议所涉及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匿名异议不受理。

项目候选单位或负责人对项目专业分组有异议的,需在项目受理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更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奖项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需要调整的(如:排名变化,单位或人员增减等),需在受理公示结束后1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逾

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条初审和复审结束后,拟奖项目或候选人将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项目或候选人的创新性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奖励办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应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十二条奖励办要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处理建议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复审结果公示及异议核查结束后,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异议处理建议及年度拟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做最终表决。

第五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三节授予

第五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年度拟授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纪检组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奖励办应当定期向省科技厅纪检组报告有关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纪检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纪检组。

第五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纪检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并连续3年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二条从事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取缔。

第六十五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最新科技创新奖励细则资料

附件1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 考核奖励细则(试行) 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 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 (一)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 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 考虑。 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 突出重点,有据可依。 (三) 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 (一)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 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具体加分方法: 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 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得国 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合得 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获 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 奖考核综 合得分每项加0.2分。 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 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 加 分。 (二)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 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 分。 (三) 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 由国0.6 0.3 0.3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授予2014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授予2014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授予2014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授予《多功能稀土发光材料的控制合成及在显示与生物医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等10个项目吉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高粱、玉米自交系和杂交种的表观遗传变异及其与杂种优势关系研究》等16个项目吉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振荡流热管自激强化传热特性实验研究与理论分析》等15个项目吉林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大气信道无线激光通信技术及应用研究》等4个项目吉林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镁合金表面处理环保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6个项目吉林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大型、精密多工位模具研发应用项目》等14个项目吉林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空间快速响应高分辨率成像技术》等19个项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

奖;授予《采暖期间大型供热机组与风力发电联合调峰优化运行研究与应用》等84个项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中药大品种银花泌炎灵片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究》等118个项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德国奥尔登堡大学的范思哲教授和韩国建国大学的全炳台教授吉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全省科技工作者向获奖人员学习,继续发扬刻苦钻研、开拓创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奋力攀登科技新高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4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1月4日附件: 2014年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三章罚则 第四章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

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九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366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Measures for reward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group compan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程度地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过程。 第二条技术改进: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产品品种、降低成本、节能降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进;采用有效的管理模式、管控方式对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安全环保管理水平、降低职业危害程度、降低员工工作强度等方面有明显的改进。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符合公司规划发展方向、增加经济效益、提高顾客满意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创新性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公司科技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在经营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突破与创新,对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在公司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标准等方面提出改进、

创新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理顺管理或业务流程有显著效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检测方法、化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措施。 第七条新产品的研发。 第八条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能源节约与“三废”综合利用。 第九条修旧利废、挖潜增效。 第十条改进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延长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改进劳动及环境保护,有利于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职业健康的技术措施和新方法。 第十二条有利于公司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有助于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团队建设。 第三章以下范围内的条款不适用于公司科技术创新、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内容: 第十四条无实质性内容、没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第十六条只提出问题,而没有具体的改进方案; 第十七条与已被采用的方案雷同的; 第十八条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第十九条针对部门或个人的; 第四章科技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原则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主要有通

建筑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XXXXX公司 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1 目的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水平。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科信部 3.1.1 负责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 3.1.2 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3.1.3 组织审核奖励项目推荐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出推荐意见。 3.1.4 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提交材料。 3.1.5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奖与推荐。 3.2 人资部

3.2.1 审核科技进步奖励,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 监督落实科技进步奖励结果。 3.3 各单位 3.3.1 按规定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奖励项目。 3.3.2 确保本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3 组织编写本单位的推荐项目材料,并执行推荐材料格式要求。 3.3.4 组织本单位科技论文的撰写与推荐。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科技进步奖励的设置与授奖条件 4.1.1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1.2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2.1 在规划、设计、建设、技术改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4.1.2.2 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产业发展中技术难点的攻关或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4.1.2.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或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1.2.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2.5 在关键技术的开发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3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安装调试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4.1.4 重大工程类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单位(集体)。 4.1.5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科技论文的撰写与评奖活动,并根据论文撰写质量情况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4.2 科技项目评定标准 4.2.1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一等奖。 4.2.2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二等奖。 4.2.3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吉林省教育厅、科技厅项目结项需要相关资料

各相关项目负责人: 为了加强吉林省科技厅项目、省教育厅项目、市科技局等纵向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能够按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请承担吉林省科技厅项目、省教育厅项目、市科技局等纵向科研项目到期的负责人抓紧时间鉴定(验收),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鉴定(验收)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省科技厅项目 (一)表格: 第一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科技成果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一式三份。 (二)鉴定综合材料: 1、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 3、查新报告。(在吉林省科技情报所查新,地址:吉林省林业宾馆、东北师范大学对过) 4、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分析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7、相关论文、专利等复印件。 8、提供5位-7位鉴定专家名单,函审需要2位外省专家。 第二步:以上表格、综合材料填写后报送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待科技厅批准后函审(基础研究)或会审(应用研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准备五份鉴定综合材料。 第三步:会议鉴定后填写“吉林省科技成果鉴定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省教育厅项目 第一步:表格:申请成果验收审批表一份;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报告书一份。 第二步:鉴定综合材料: 1、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 3、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分析报告。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6、相关论文、专利等复印件。 待学校科研处及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初审后以上表格及综合材料准备5份,待教育厅通知开会。 三、吉林市科技局项目 (一)表格:吉林市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鉴定(验收)综合材料: 1、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 3、查新报告。(吉林市科技情报所吉林市科技馆三楼) 4、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分析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7、相关论文、专利等复印件。 第二步:以上表格、综合材料填写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待市科技局批准后会议鉴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 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

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 ㈠技术进步奖 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 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㈡工法奖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1.目的:为激发员工技术创新潜力,营造争先创新氛围,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提升公司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有关新产品开发/导入、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创新提案与应用推广奖励。此奖励办法适用于总监(不含)以下员工。 3.权责:本办法由企划部制订,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4.内容: 4.1.评审组织。公司特设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负责技术创新提案、技术创新应用推广的评审与验收及奖励评定。小组由技术总监、成本总监、财务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及应用推广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总监任小组组长,负责技术创新提案评审、应用推广实施、推广验收及奖励评定组织。 4.2.奖项设定:技术创新奖分为:技术创新提案奖与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3.技术创新提案奖。 4.3.1.提案范围: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装备技术改造与研制、新材料开发与应用等技术方面的创新 或改进创意。 4.3.2.奖励对象:属于工作任务外且自发提出,经评审组织评定后予以采纳,经实施具改善效益的技术 创新与改善提案人。 4.3.2.1.本条所称“工作任务”包括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及受上级指派或其他关联部门要求协同的工 作事项。 4.3.2.2.技术系统副总工、经理在分管单位的工作任务范畴内提案不在奖励之列,但技术创新评审小组 会建立以上人员的技术创新改善提案登记表(附件一),纳入个人月度、年度考核及其它激励形式的评选中考虑。 4.3.3.奖励对象:提案提报个人或单位。 4.3.4.奖励标准: 4.3.4.1.经采纳并立项实施的提案奖励标准:按公司评估的一年期经济效益分段设定累加递减计提比例 提取奖励金。 4.3.4.1.1.一年期经济效益评估计算:取验证关闭点过往3个自然月改善效益的月平均值乘以12个月确定。 无历史数据可取时,由技术创新评审小组评估月改善效益后,乘以12个月为一年期经济效益值。 4.3.4.1.2.奖励金计提比例设定: 额=50000*5%+(100000-50000)*4%+(150000-100000)*3%=6000元。 4.3.4.2.经采纳但暂不实施的提拔奖励标准:先给予200元以下的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技术创新评 审小组视评定结论给出。实施验证后按奖励办法追加奖励。 4.3.5.创新提案提报流程:见《技术创新提案提报表》(附件二)。 4.3.6.奖励发放时间:立项提案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的次月;鼓励奖在提案评审完成后次月,在全员 例会上予以表彰和发放。 4.3.7.集体或部门提案奖金分配:多人共同提报的原则上平均分配,部门提报提案由部门负责人提报分 配方案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审议后分配。 4.3.8.相同提案的归属判定:以提报到技术创新评定小组的时间先后判定,先提报者为归属人。 4.3.9.技术创新或改进提案不再适用合理化建议奖励范畴。 4.4.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奖。 4.4.1.奖励条件:完成开发并经推广应用,且经技术创新评定小组评估一年期推广效益在2.5万元以上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司字[2013]8号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 奖励办法》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科技创新建功立业,引导员工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包括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公司决定印发《**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特此通知 附:《**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奖励办法通知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0年3月10日印 共印12份**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鼓励公司员工投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公司员工围绕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科技创新取得的业绩,包括员工独立完成或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合作完成的科技创新业绩,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1、完成一项解决公司生产经营难题的科研技术成果; 2、开发新产品、开辟和占领市场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通过工艺技术改进、设备技术改进和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解决安全、环保问题的技术项目; 4、发明一项国家专利(含实用新型); 5、实现一项行业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 6、改进一项行业先进操作(工作)法; 7、提出并由所在单位采纳实施一项以上优秀合理化建议; 8、应用一次行业新技术、新工艺; 9、创一项行业新纪录; 10、省级及以上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五名获得者,江铜集团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公司同工种、同业务技术比赛(劳动竞赛)中第一名获得者; 三、奖励办法 1、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2、难以直接计算经济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应根据其作用大小、进步水平、可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由公司技术经济委员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3、在公司各岗位(包括生产岗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等)职责范围内提出、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创新项目,只要具有改进、创新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编号: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 计划类别:一、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 □中药与生物药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三、科技引导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青年科研基金 □国际科技合作□地方科技引导□软科学 四、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基础平台建设□技术市场 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 项目类别:□重大□重点□其它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20 年月至 20 年月 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科研处电话: 邮编:电子邮箱: 协作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部门(单位):(加盖公章)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主持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二○○八年七月制 说明 1.本任务书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填写。 2.对于选择栏目,采用将所选项空格涂黑的方式确定。 3.项目编号由科技厅统一规定。应将项目编号输入任务书封面, 不得手填。

4.任务书正本必须用电子文档录入和打印(A4纸),左侧装订,一式6份,科技厅计划处1份,条财处2份(包括送财政厅1份),项目主管处室1份,返项目承担单位2份。 5.主持部门(单位)为受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部门(单位)。 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承担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项目的科研任务;委托协助省科技厅进行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部分研究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实施研究工作;协助方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如下任务书。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AA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集团企业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8972 集团企业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标准 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团企业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doc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