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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作者:黄险峰律师时间:2008年12月30日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在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应严格区分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875万元。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

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1日签收,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利息,故以下统称“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文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虽然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大量出现,但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各地操作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严重错误。本文案例判决书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就存在严重错误,正确的做法是自工程交付之日(2001年12月17日)计算至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被告签收后15天判决书生效,然后再经过10天,即2006年11月25日),该判决(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少计算了近4年,债权人因此损失利息200多万元。下面,本人从五个方面就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进行论述。

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

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

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本文案例即是如此。

二、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归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5种做法,其中“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三种较为普遍。

“起诉之日”的支持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他们的理由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依法增加诉讼费收入(也有少数法院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的诉讼费)。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将原告要求“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原告担心不能通过立案审查,只好违心地按照法院立案庭的意图修改诉讼请求(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变更为“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又分

“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3种做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本人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4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债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如同原告在败诉时必须负担诉讼费一样,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

付款利息的义务,目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其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可以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其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因此有权对判决作出后可以预见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判决。最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情形。但本人认为,不论何种诉讼阶段,法院判决均应将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时间终点。

三、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少学者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为“迟延履行金”,这

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迟延履行金”是相对非金钱给付义务而言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本人认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定违约金,该规定在创设理验上同时考量了补偿和惩罚功能。本来,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此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法院有权依法适当增加或减少了违约金的数额,因此在立法上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调整违约金的立法意图是一致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不能选择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在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排除重复适用当事人以实际支付之

日作为利息计算时间终点的约定。

多数情况下,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裁判结果部分一般都有下面三项内容:给付本金;给付利息;诉讼费负担。有人主张迟延履行只能是法律文书确定应给付权利人的本金。本

人认为,将利息计入迟延履行债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利用利息计算复利的嫌疑,因此应当排除。但诉讼费应纳入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范围,因为被执行人延期支付诉讼费的行为也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范围,同时这样操作便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起诉文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

目前,原告起诉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非常混乱。某些法院立案庭作出硬性规定,诉讼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本人认为这是不妥的,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就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判决,起诉人因此可能会蒙受起诉后的部分利息损失。这导致了许多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要求违约方自违约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有时是不得已为之。本人认为,从依法维护原告利息方面的合法权益及兼顾法院“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的立案要求,起诉状关于利息请求一般情况下的准确表述应为:责令某某支付自X年X月X日起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

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X元)。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判决书也往往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表述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了严重逻辑错误,特别是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下发后,这种错误更加明显。多数判决书

是这样表述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利率计算)。这种表述没有区别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和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能导致重复计算利息的法律后果,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正确的表述应为: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逾期付款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

定内容的通知》规定,在所有判项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本人认为人民法院有彻底查明判决所适用依据(包括判决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义务。因为人民银行利率处于不断调整状态,为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和减少执行阶段的争议,法院应当写明该判决所适用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罚息标准,而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一问题遗留至执行程序。

五、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该法实施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条例》有关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已经废止。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保留并补充了一系列法定违约金方面的规定。例如,在对过去有关逾期付款问题司法解释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

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现均已废止,两《批复》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因此上述批复应当失效。同时,两《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这与《合同法》生效前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总原则是一致的。但《合同法》对原三大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进行了修改,采取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如仍按照上述批复执行,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如果当事人坚持主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以驳回。

本人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欠妥之处。因为在债务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权利人资金缺口,通常不得不通

过贷款来弥补,权利人为此必须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办理贷款手续费用、误工等损失。在贷款手续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经营方面的损失。同时,即使不存在资金缺口问题,权利人仍可将取得的资金投入其他方面的经营,或存入银行以取得存款利息。也就是说,只要逾期付款行为发生,权利人就必然遭受经济损失。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逾期付款造成的权利人经营损失的赔偿请求并不支持。如美国法院(下转第13页)(上接第21页)原则上仅仅支持债权人所提出的本金和利息主张,对于其他间接损失则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如法院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作为权利人赔偿损失范围,有关举证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诉讼过程中这种千篇一律式的举证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因为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实际很难承担这一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逾期付款导致权利人的损失问题进行统一规范。由此,上述批复的继续适用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位法律的变化及时对批复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在形式上将该司法解释的上位法律依据变更为《合同法》;在内容上应与《合同法》当事人“约定主义”违约金制度接轨,将批复的主要内容修改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债权人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

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

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

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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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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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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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 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在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目前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应严格区分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 款项。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 875万元。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 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原、被告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21日签收,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一般情 况下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利息,故以下统称“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文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

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2009-08-31 17:31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

2020有利息的借款合同范本(通用版)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0有利息的借款合同范本(通 用版)

2020有利息的借款合同范本(通用版)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市区/县)签订。 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二、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息 4.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 4.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计收罚息。 五、借款的偿还 5.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5.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

借款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适用及滞纳金的理解

借款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适用及滞纳金的理解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一般都会要求这么几项: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甚至还有要求滞纳金的。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这些,至于约定滞纳金,笔者刚开始学习法律时也未搞清楚到底是约定滞纳金呢还是违约金,什么情况下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一起计算,滞纳金是不是逾期利息的延续等等问题。 经过学习比较,笔者简要分析上述法律名词的适用及区别。 一、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条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合法性,利息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当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借款利息的一些细节规定,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法律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合法性,逾期利息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一种罚则,笔者认为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虽然在借款合同章节中未明确注明违约金条款,但是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违约金的规定。从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上看,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 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是不能同时支持。 现在有个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得到支持? 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无明确规定,但是当同时提出要求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时,就像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一样,不能同时适用,需要选择。 因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于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两者的性质相同,只能选择一个。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当特别法和普通法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违约金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之中对于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都可以进行约定,两者性质相同,应当选择其中一项。 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效力。 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主要在我国税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合同法逾期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法逾期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买卖合同解释(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二)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第三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一)单利的计算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 逾期天数:84天。 *加收50%的日利率:×(1+50%)÷360≈ 例如:XX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XX年11月2日的利息:利息计算复利: 第二天:(100000+23)×=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篇二: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法律依据 (一)买卖合同解释(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利息合同实用版

YF-ED-J255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借款利息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借款利息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出借人(甲方)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 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整。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 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

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签订∶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 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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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延期支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总价为 二、合同规定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即元 (大写: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 2、设备、电缆全部进场,经甲方确认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60%,即元(大写: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 3、工程完工,通过供电局、监理方及甲方验收合格、通电、办 理完移交手续,且完成对甲方操作员培顺,经供电局及甲方责任人确认后七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5%,即元(大写:元整),作为工程款。 4、剩余工程总价款的5%,即元(元整),作为工程质保金。 三、应付金额 实付金额 逾期金额

四、乙方已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由于原因,请求延期支付上述所规定付款方式的2、3、4笔款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接受甲方此请求。 就此情况,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以作为抵押,对于延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根据公司实际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3、延期付款期间,乙方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 中途停止施工,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4、乙方同意甲方延期支付部分合同价款的请求。 六、与本协议理解、执行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工程款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甲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范文供参考,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合同法,逾期付款

合同法,逾期付款 篇一: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当事人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承 担。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二)法定赔偿 金;(三)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非法借贷关系中借 方逾期还款。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非法借 贷利息一、约定违约金 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 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 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 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一)逾期付款违

约金的性质 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 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 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112 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

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 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 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 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 批复》法复【1996】7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的批复》法释【1999】8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XX】34号; -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 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XX】34号、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69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利息预扣禁止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

广告合同-甲方付款逾期

篇一:广告设计合同 广告设计合同 托方(甲方):济南温泉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济南田媒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温泉小镇项目进行广告设计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广告设计合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建设的温泉小镇项目进行广告设计服务,负责该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平面设计等事宜。 第二条广告设计合同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共计24个月。 2、本合同所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经协商同意,双方可就续签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合同书。否则,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3、如甲方因销售周期调整、节假日、或本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出现停建、缓建等其它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服务或解除合同。暂停服务的期间乙方一切工作暂停,甲方不需支付本期间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如甲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已履行的期限及本合同约定的月费用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赔偿等。以上情况,甲方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广告设计合同服务内容 1、项目广告策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案名、logo、主题广告语,以及广告定位、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传播与媒介策略、推广总体策划思路、推广主题、公关活动策略及广告文案策划和具体广告实施方案); 2、沿海品牌推广策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推广过程中的公司品牌整合及活动策划); 3、示范区整体包装方案(销售中心、景观环境及停车、样板房、商业街); 4、项目广告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纸广告、户外广告、杂志广告、电视标版广告创意、项目营销资料如楼书、折页、海报、dm、户型单张、网站表现等的设计及其它应用系统设计); 5、项目vi及形象包装策划(包括但不限于工地现场包装、销售中心包装、看楼通道包装、导示系统、外展包装、展览设计的创意、活动包装的策略制定及其设计); 6、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样板区开放、开盘、展览、入伙、外展及阶段性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建议、大型公关推广活动策划活动及推行等)。 第四条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1、服务费: 合同总金额为(大写)360万元整(¥叁佰陆拾万元), 即每月服务费为15万元。 该价款包括策划、设计、创意、编制、监控、建议、人工、材料、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税费、利润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经甲方确认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支付方式: 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大写)45万元整(¥肆拾伍万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采用每季度结算方式。乙方按本作进度表、工作计划及甲方工作单完成每季度全部工作后,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于下季度第一月的15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范文教学内容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案件在律师办理案件类型中是较常见类型。对于违约金方面规定和适用也较为常见,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这方面规定的不是很详尽,导致了法院和仲裁委在办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违约金的适用原则、适用依据以及计算标准方面存在着不同理解,进而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和仲裁委审理中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今天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实践办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大家共同就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的法律事务予以探讨。 一、《合同法》实施前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总体适用原则是法定违约金主义。 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最早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是在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该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一方违约时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法定违约金的原则。第36条第4款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条例首次出现了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概念。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为日万分之三。随后在1996年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再次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6日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随着1996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件的出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四。导致了地方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欲调整标准而又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号复函中规定的标准又与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冲突。也正是基于适用上的矛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就此问题再次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释〔1999〕8号批复。该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批复明确了几点事实,一是正式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相关规定从仅使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有限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二是以司法解释批复的形式首次明确了法院可以在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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