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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也可以担保投资项目吗

国家机关也可以担保投资项目吗
国家机关也可以担保投资项目吗

国家机关也可以担保投资项目吗

在种类繁多经济活动中,有时候会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出面招商引资,给投资企业吃一颗定心丸,但是好像也没有听说政府直接签担保合同,那么,国家机关也可以担保投资项目吗?

这是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本文为你带来这一规定的原因及内容

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实务·裁判规则

1.禁止国家机关为个人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镇平县农行诉安子营乡政府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不能为个人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对于仍然为个人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造成担保合同无效,认定国家机关有过错。金融机构明知禁止国家机关作担保仍接受此类主体提供的担保,认定有过错。《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5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国家机关提供担保,在行为中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淮滨县芦集乡科达种植专业合作社、淮滨县芦集乡人民政府、刘希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国家机关可以因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保证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主观有过错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3.对外担保合同未经依法审批应当认定无效——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珠海市人民政府担保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境内非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所进行的担保有可能导致外债的产生并影响到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平衡时,可以认定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范畴,未经依法审批的,该对外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16

理论·学者观点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是一项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这些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所以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也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

况且,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来自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与公务有关的活动,比如购置办公用品、开展公务活动等。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的话,国家机关就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存在清偿债务的风险,这样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的实现。尽管,现在国家机关可以对外代表国家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但是这些民事活动以财政所拨预算经费为限,并不存在担保的代偿能力。所以,从多方面来看,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是一项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所以,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照规定转贷给国内的有关单位。在转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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