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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一)

赵守杰

在【德国学者】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中,第一章首先讲述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第一节立法者价值取向中提到侵权行为法和损失赔偿法是“特定文化阶段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社会、经济关系,在极其特殊的程度上的产物和反映”

[1]。这就涉及到当时的社会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受传统罗马法文化影响的德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大规模的垄断还没形成,竞争非常活跃,而与此相应的正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当时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出发点就在于将损失理解为个人的命运。只有当他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才可能由该人代替遭受损失的人承担责任,这种价值观也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侵权行为法根本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德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保护是通过对侵权行为受害人补偿完成,而这种补偿意味着对侵权行为人财产剥夺,从而不利于其发展经济,从而立法者要求行为自由优先。这种观点体现了德国社会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创造财富。同时也存在弊端,与侵权行为法的根本目的所违背,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难以维护,这也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没有强调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保护。

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民法典》的立法者也进行了决策。只有基于一项侵害法益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损失之诉,其法益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2】。这只是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诉权,而没有规定侵权受害人的请求权,也从侧面体现出立法者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偏重,这也将不利于划分损失责任归属。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责任时,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发展趋势中,首先讲到价值取向的变化,侵权行为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3】,早期立法者注重保护行为自由,但随着社会发展,时间推移,其注重重点也发生变化。人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基本生存,以及相应的社会化国家机制。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将法律由保护经济发展到保护个人权益,注重对个人的赔偿,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机制发展。还有责任范围的变化,在财产所有权和身体健康权益时,人们更加注重物体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本身价值,损害身体也扩大到精神的侵害。这些都体现公民观念的变化,对自身权益的注重。同时危险责任也有一定的扩展,即要求建立部分解决社会不幸事件的现代形式【4】。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化和技术发展会带来各种危险,从而带来损害。这样有助于着重对风险的控制,从而减轻后果,对于扔无法避免的,建立补偿机制,受害人从而能够得到补偿,体现了法律原则的更加客观。正是这些观念的变化,也促进了德国侵权行为法的改革,有助于确定责任归责的原因和标准,建立损害补偿机制,从而促进德国社会进步和发展,也使其与欧洲其他国家侵权行为法相适应。

【1】Erwin,Ahrens《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痛苦抚慰金》2002年第4版.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

【3】Karl,Claus《债法教科书第二卷》1994年第13版.

【4】Esser《危险责任产生的基础及其发展》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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