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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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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临地管委规范〔2018〕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共印15份)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港地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和《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浦府〔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临港产业区公租房公司的房源)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地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其中主城区房源,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营机构)

上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是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负责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经租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可以是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或者单位申请人。

1.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2.单位申请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入住员工必须满足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双定双限房等政策。

(三)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应为设立在临港地区范围内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3.因临港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4.其他经临港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方式)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并根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集中受理临港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

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九)单位申请人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审核供应

第九条(受理)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十条(审核)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受理申请后,根据公租房供应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新区住保中心实施,在收到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供应标准)

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轮候)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经临港管委会同意后,将轮候名册在临港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按照轮候名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临港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的,应当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根据合同安排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入住,由企事业单位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或在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函后,由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同时,企事业单位承担对入住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承租、入住行为的担保责任。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的,应当与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版)》,办理入住手续。由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作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单位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2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逾期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位申

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入住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2.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3.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租金标准每年度由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制订,每年报临港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帐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租赁等方式在临港地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主动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书面告知的义务;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五)因单位迁出临港地区或单位取消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价格上浮150%计收。如果逾期经告诫后拒不腾退的,则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

临港管委会负责按照本细则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临港管委会应向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发出整改意见,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临港管委会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托临港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细则解释)

当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发生变化,本细则按照相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本细则由临港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其他)

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团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方成立运营机构或委托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进行管理,其经营租赁管理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报临港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临地管委建〔2017〕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

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 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将座落在上海市的建筑面积为㎡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期从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三、乙方每月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租房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之行为,甲方必须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5%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则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甲方可提供的家俱及家电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1.水,电,煤气; 2.电话 3.淋浴器 4.空调 5.彩电 . 6.冰箱 7. 洗衣机 8.家具 . 9. 其他 .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实用版

YF-ED-J972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上海市房屋租赁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 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 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 投资建造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 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 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 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 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

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生效后该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网上备案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网上备案版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2、权利人: 3、房屋座落:上海市区路弄号室以及号车位 4、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有或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 该房屋租金个月内不变。自第个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详细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详细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______(区、县)_________;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YB-HT-008335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Lease contract of public no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

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

上海租房合同完整版

上海租房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租房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

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

2017年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7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与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公布和实施。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2014年5月4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要求相关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要建立管理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4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05-13 来源:互联作者:内容提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 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 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 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 (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 (房产地址) 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 XXXX 年XX 月XX 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 元现金,其中15 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 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 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 1 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 2 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 号窗口等待叫号; 2 、32 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 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

[易居]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崔裴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关键问题,在深层次上也与住房租赁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针对市场化运营的租赁住房(不包括公有住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对我国典型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对我国住房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内在深层次问题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地位 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住房供给渠道,但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社会重视程度角度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目前被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这只是近两年来的情况,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内,住房租赁市场一直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忽视。正因为如此,政府统计体系几乎完全没有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因此,目前缺乏权威的定量数据来反映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及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比例。 建设部发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有“2005年底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的数据,据此计算出的“住宅私有率”81.62%曾被许多人误用作“住宅自有率”,但实际上“住宅私有率”是指现有住宅总量中由私有所有的住房总量所占的比例,并不能反映居民中有多少比例是居住在自已所有的住房内,因此也无法由此间接反映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但是,由于自有住房一定是私有住房,而私有住房不一定都被所有权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自有率”一定小于“住宅私有率”。因此,可以推算,2005年我国住房自有率小于81.62%,如按套数计算,比例应更低。相应地,可以据此估计,我国承租住房的家庭比例至少在20%以上。 《上海统计年鉴2010》提供了每百户居民家庭产权构成数据(参见表1),显示2007—2009年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合计比例为20—22%,但其中“私房”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 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 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 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 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 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完整)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产权号: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部位)(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土地用途为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___ ___。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为期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元整。(大写万仟佰元整)。租金___年内不变。 4-2、租金按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年月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为元整。(大写万仟百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把已交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6-3、物业管理费由方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见设备清单)交付乙方使用。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2、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房屋及附属设施非乙方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受到损坏时,甲方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若经乙方催告后,因不及时处理,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八、乙方义务 8-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2019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办理居住证适用)

上海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整租)的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_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准许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为期____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壹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在对租金、期限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赁的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元整)。 4-2、租金按_____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及保证金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以后乙方应于每期的______天前支付予甲方房租金。 4-3、乙方支付租金方式:_电子银行转账_。银行卡号:。 五、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押金)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元整)。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 5-3、租赁期满后,乙方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2、物业管理费由_甲_方支付。 七、甲方义务 7-1、甲方定期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前5天通知乙方)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3568399.html,)或者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3568399.html,)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整版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 赁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完 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____号___室________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_,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_______日前,以_______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3812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版) Shanghai housing rental contract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一、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本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

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利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

上海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以闵行区为例) 一、办理地点:闵行区(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8:45-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不同地方可能要求有些许不同,最好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 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2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他们不能亲自陪同办理的,还要签署一式两份委托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 3、房地产权证原件+2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

询处索取) 5、现金人民币65元(其中,15元用于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然后到相应窗口(比如,16号窗口)办理。 2、16号窗口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1)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2)出租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委托书 (4)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缴上诉文件复印件一套;根据16窗口的指示,填写相关表格、签字。 4、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咨询处拿号,同时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15元钱,领取盖章文件和收据。 5、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填写,只需签字)。 6、在楼下24号窗口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同时上缴一套上述文件复印件(再次验原件)。 7、在楼下24号窗口的指示,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50元钱,领取缴款文件和收据。 8、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

上海市二手房租赁市场调研报告

2013年上海市二手房租赁市场调研报告长期以来,我国在住房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管理上存在重买卖、轻租赁的倾向,住房租赁极少得到政策上的关注。近年来,由于住房租金过快上涨,房源供给不足等现实问题,租赁市场才开始引起政府的重视。为了重新认识住房租赁市场,我们小组对二手房租赁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分析上海二手房租赁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推动上海二手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调查对象: 单身白领,毕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本地人口等 调查范围:21世纪不动产:长岛路1273号 我爱我家:德平路38号(近栖山路) 中原地产:杨高中路四方路82号 金桥创瑞不动产:博山东路767号 明耀路先原房产:民耀路84 号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现场问答、实际走访等 调查时间:历时两天 一、市场概述性简介及问卷分析 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完善房屋租赁市场对解决部分低收入群众买不起房的问题、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手房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随着我国二手房市场的逐渐放开,进入市场的二手房数量不断增加,二手房交易规模也不断扩大。二手房交易相对复杂,涉及的相关政策较多,其市场体系也处于进一步发育与完善阶段,再加上二手房本身又具有不同于新开发房地产商品的许多特征,使二手房交易环节更多、程序更加复杂,风险也较大。同时,二手房市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房地产市场的许多共性。

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我们得知接近50%租客是从中介公司得到租房信息,也有35%的人是从网络获取租房信息。这一方面说明了大家对中介公司比较信 任,认为其房源信息充足,也说明了网络媒介在房屋租赁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针对令人满意的房源调查显示,有接近1/3的人认为房源不充足。上海的房源在总的供给上充足的,只是能全面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的房屋不太充足。这种 交通,上班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性的不平衡是现在宏观市场面临的一个问题。

2021新编上海房屋租赁合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 2021新编上海房屋租赁 合正式版

2021新编上海房屋租赁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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