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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OEM和ODM生产企业认可及检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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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OEM和ODM生产企业认可及检验中的

C C S通函

Circular中国船级社

(2010 年)通函第63号总第63号 2010 年 12 月 30 日(共 3 页)

发:各分社、驻外机构

关于对OEM和ODM生产企业认可及检验中的规定

由于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代工”企业(OEM)和“贴牌”企业(ODM)申请本社对其进行认可。为在全系统范围内(包括海外分社)统一并规范对该类企业的认可及检验要求,特制定本通函。

一、名词定义

1、OEM:OEM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企业)的缩写,

OEM生产,即代工生产,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基本含义为品牌拥有方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具体的生产制造任务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产品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

2、ODM: ODM是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企业的缩写,是

由某企业设计并生产,被另一企业买去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的产品,也就是俗称的贴牌。负责设计和生产的原始设计制造企业就是ODM。ODM品牌拥有方与ODM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方式:

(1)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买断ODM现成的某型号产品的设计,或品牌拥有方单独要求ODM为自己设计产品方案。

(2)不买断方式: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DM某型号产品的设计,ODM可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采取不买断的方式同时卖给其它品牌。当这两个或多个品牌共享一个设计时,两个品牌产品的区别主要在于外观。

3、品牌拥有方:在OEM或ODM生产关系中,拥有品牌知识产权的一方为品牌拥有

方。

二、OEM/ODM的差别

OEM和ODM的不同点,核心就在于产品究竟是谁进行的原始设计,如果是品牌拥有方进行的原始设计并拥有知识产权,那就是OEM。而如果是生产制造企业所进行的原始设计,不管该设计是否已经被品牌拥有方买断,都是ODM。

三、OEM或ODM生产方式应提交本社的协议

在申请本社认可时,品牌拥有方应与OEM或ODM签署书面协议并提交本社备查,书面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1、产品设计或图纸拥有方以及图纸送审方;

2、OEM或ODM接受本社为签发认可证书对OEM或ODM进行的现场审核和评估等认可

工作内容;

3、品牌拥有方和OEM或ODM将建立和实施符合CCS规范规定的船用产品专业质

量管理体系,接受CCS审核以验证其适合于申请认可的产品,其实施结果能保证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满足CCS 规范、指南和/或其他接受的标准。

4、OEM或ODM接受本社为确认认可证书保持有效对OEM或ODM的认可后定期审核和

监督;

5、OEM或ODM接受本社在产品检验时对生产过程所进行的必要检查等;

6、品牌拥有方同意OEM或ODM不配合本社有关工作将导致无法获得认可证书、认

可证书失效或无法获得产品证书;

7、产品检验的申请方(如认可后产品需要检验时);

8、品牌拥有方负责产品出厂后的售后服务及产品质量问题处理;

9、接受本社在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上注明产品实际制造企业或“产品由本社认

可的XX国OEM或ODM生产”

10、同意本社认可证书在协议失效时自动失效;

11、明确本社相关审图/认可/产品检验费用的支付方。

四、图纸审批(如适用时)

1、图纸送审应由前述协议中明确的送审方向本社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图纸的

申请方应负责协调解决本社审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本社审图意见书中将标明送审方。只有本社审图意见

书中写明的送审方才有权利合法使用经过本社批准或备查的图纸和审图意见书。

五、认可

1、除非协议另有约定,认可应由品牌拥有方向本社当地机构提交申请;

2、如OEM或ODM与品牌拥有方不在同一检验单位负责的辖区时,受理认可的检验

单位应通过总部协调OEM或ODM所在地检验单位执行认可现场审核或见证认可试验,并提供相应报告等给受理认可的检验单位。

3、当OEM或ODM不止一个时,每一个OEM或ODM均应接受现场审核;认可试验将根

据制造工艺、生产设备、认可产品特性,决定是否需要对每一个OEM或ODM生产的产品抽样进行;

4、根据品牌拥有方和OEM或ODM各自在产品整个设计、制造、检验、售后等全

过程中负责的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分工,分别或共同接受CCS专业质量体系审核

5、认可证书由认可受理的检验单位按照程序文件规定负责办理;

6、认可证书认可方为认可申请方,并注明产品实际制造企业或“产品由本社认

可的XX国OEM或ODM生产”。

六、产品检验

1、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产品检验申请应由品牌拥有方向OEM或ODM所在地的本社

当地机构提交;

2、产品检验申请书中的制造单位应为实际的OEM/ODM,填写的内容应满足本社

追溯的要求;

3、产品应按照本社认可时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工艺和流程生产;

4、产品证书由检验申请认可受理的检验单位按照程序文件规定负责办理;

5、OEM或ODM如不配合产品检验,检验单位可以停止产品检验并通知申请方;

6、产品证书制造方为产品检验申请方,并注明产品实际制造企业或“产品由本

社认可的XX国OEM或ODM生产”。

七、特殊OEM或ODM情况的处理

1、对于一个产品的主要生产过程不能由一个企业单独完成,需要由两个以上的

OEM或ODM来共同完成的情况,考虑到认可过程的复杂性和产品质量保证的高风险,认可受理单位应及时把此类情况通报总部建造入级处,由总部来判断是否可以接受该申请并安排认可工作;

2、如果品牌拥有方不买断ODM产品的设计,ODM又将同型号产品的设计同时卖给

其它品牌。如果这样的多个品牌先后或同时向本社申请审图和认可,本社可以按照本通函的原则分别受理。如果本社能够确认这些不同品牌的产品在“人”(操作者)、“机”(生产设备)、“物”(原材料、零部件)、“法”

(设计、生产工艺)、“环”(生产环境,即同一企业、同一条生产线)五大要素上完全相同,只是品牌不同(即只是外观和品牌标志不同),考虑到产品的一致性,在满足本社相关认可程序的基础上,型式试验可以不必重复进行。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总部入级建造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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