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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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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和完善

作者:吕昆

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7期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准则,保障着其在法院判决之前应当推定其

无罪,并且在有存疑的案件中应当有利于被告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不足主要是沉默权制度的缺失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没有建立,要为了使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更好的體现,应该确立这两种制度。这样才能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水平,保护公民的人权。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无罪推定思想的产生正好是在启蒙思想迸发的时代,“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思想的广泛的传播,使得无罪推定的原则开始对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有罪推定原则发起了冲击。在此基础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是在国际人权保护的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开始走向立法化、实践化,使无罪推定原则开始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

(一)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沉默权制度作为西方国家一种重要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于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上的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沉默权,反而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之一就有控方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这样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并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有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这就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也不利于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其可以为自己主张无罪或罪轻,理所当然是可以保持沉默。在实践中,如果去遵守如实供述的义务,就会完全是对辩护权的剥夺。因此,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是由必要的。

(二)证明标准的不恰当

我国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定符合三个条件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尽管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界定还是主观性性强。并且这种证明标准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所以,其证明的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一个可以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明显是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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