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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旅游局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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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旅游局14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一四年四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贞,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

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 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 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 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 住宿费;

(4) 餐费(不含洒水费);

(5) 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6) 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 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 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 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 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3) 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

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 台湾地区小费;

(5) 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活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

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 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 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 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 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

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 自由活动的时间;

(8) 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活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XX为准”、“与XX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

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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