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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琼人劳保〔 2007 〕 214 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函[ 2007] 165 号),现将《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凡以社会公益为宗旨,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核定机构编制而正式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需设岗、优化结构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的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层次、区域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岗位阶梯结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做到方案公开、职数公开、职责公开、任

职条件公开,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勒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确定。

1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

2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

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对三类岗位都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 、管理岗位共分8 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各级的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1

3 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即员级。

3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 : 3 : 6o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 3 : 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 4 : 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 4 : 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 5 。

4 、各类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职〔 2000〕 8 号)规定的控制标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 、技术工岗位共分5 个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 %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t 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 %以内。

4 、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里。

(四)特设岗位设置

1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不受原核准的专业

技术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或相应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 、特设岗位的设置申请,按审核权限逐级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 、事业单位在满编的情况下设置特设岗位,应按照《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暂行办法》(琼府〔 2006 〕 47 号)的规定,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定临时性的过渡编制。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2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

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工作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1997〕11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技〔1997〕 1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人劳技〔1998〕5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8〕63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0〕22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

(一)各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里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一)省直单位的审核

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无归口管理部门的,其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海口、三亚两市单位的审核

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无归口管理部门的,其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有归口管理部门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两市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情况需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两市设置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其他市县单位的审核

市县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县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分类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依照以上规定申请变更:

1 、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

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府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五)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六)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九、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

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组织实施

(一)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三)各市县、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6 月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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