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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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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论要作者:龚志军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04期

摘要:经济的全球发展、社会保障的增强、全球沟通与交往的顺畅以及道德观念和文化的趋同,非婚同居跨越了国界,出现了涉外非婚同居的新型财产关系。面对各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不同规定,我国国际私法必须正视这一新型法律冲突。我国立法应该结合该类财产关系的自身特殊性,按照“管辖权处理方式”和“冲突法处理方式”两种准据法确定方式,构建我国开放灵活的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体系,这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乃至整个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

作者简介:龚志军,湖南商学院讲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湖南长沙 410205)

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的不断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出国和重要的移民输入国。随着我国国民对婚恋家庭观念的日渐开放,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涉外非婚同居必将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然而,当今世界各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制度相距甚远,法律冲突异常复杂。因此,在加强对国内层面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如何应对和解决涉外非婚同居所带来的法律冲突,如何对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进行选择是我们国际私法学界不得不认真考虑的一个课题。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选择中,存在直接依“管辖权处理方式”和依“冲突法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的方式。①笔者认为,我国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选择问题,也应当从“管辖权处理方式”和“冲突法处理方式”这两个方面着手进行构建。

一、依“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

依“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准据法,即“确定了法院管辖权,就等于确定了处理有关法律争议的实体法规范”②。该准据法确定方式的本质在于将案件管辖权与准据法的确定这两个国际私法问题合二为一。所以,按照“管辖权处理方式”确定的法律,一般就是法院地法。但需要声明的是,基于冲突规范中连接点指引的法院地法属于依“冲突法处理方式”所确定的准据法,故不在此列。本部分所论仅限于直接基于管辖权所确定的法院地法,一般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直接适用的法”③;一种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无法确定准据法或准据法无法查明、抑或确定的外国准据法不符合法院地国公平正义的法价值、有违该国公共秩序等情况时,基于管辖权的决定意义而最终将法院地法予以直接适用。如此基于管辖权确定准据法的方式大大简化了法律选择过程;而且从“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私法原则看,由于法院地法大多与案件有着重要的内在实质联系,因而这种法律选择方式符合了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该方式有时还可成为国际私法实现法实质正义的补充和矫正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它强化了内国法院偏好于适用法院地法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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