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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

“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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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

[ 06-10-02 11:11:00 ] 作者:蹇泽勇粟

伟编辑:studa20

论文提要:“诉辩式”审判方式是现行审判方式的代表,形成于特定的法制环境,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推动下,“诉辩式”审判方式吸收了传统审判方式中折射出的优良品质,蕴含着丰富的现代司法理念,承载着现行审判方式进步的成果。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普遍性期待,“诉辩式”审判方式在与现代司法理念的磨合中创造性地积聚着经验规则。但带有惰性的制度有时会滞后于时代,司法独立制度的不健全,就是制约“诉辩式”审判方式发展的症结。

关键词:“诉辩式”审判方式,现代司法理念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概念

审判方式是审判工作的一般方式或方法,除有的主要环节由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均属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规则,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性和创造性。

现行审判方式有不同提法,常见有“辩论式”、“控辩式”、“抗辩式”和“诉辩式”几种。“辩论式”强调当事人辩论权利,仅此一点,不能体现现行审判方式的概貌。“控辩式”常见于刑事审判方式,“控”是公诉机关职权,给人提起公诉前就已定性的感觉,有先入为主之嫌。对此,应把公诉机关理解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方,只是“公诉”而己。“抗辩式”体现了审判方式的对抗性,主要用于刑事审判方式。“抗”不仅体现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更容易使人理解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因抗诉为法律监督权,体现的是强势部门权力的张扬,与“辩方”明显不平等。“诉辩式”将“诉”、“辩”对称并列,体现了诉讼关系中诉方与辩方的平等性,“诉”与“辩”的行为,体现了对立双方共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性。比较而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用语更贴切地表达了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地说,“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由法官引导,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相关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可提出适用法律的理由或建议,以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诉辩式”审判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表现的现代法价值更充分,是整个诉讼程序完成所运用的审判方式总和,也包括各种审判经验和技巧运用。现行审判方式是以“诉辩式”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证性载体。

二、“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发展回顾

传统的审判方式以“马锡伍审判方式”为代表,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携卷办案,作风亲民、便民、利民。马锡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保护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态度待人,是司法为民的最好注释,至今仍是当今法官学习楷模。但主动包揽诉讼的模式已不合时宜,法官实际上超出职权范围,代行了当

事人的诉权,严重损害了司法中立、公正的理念,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长期沿袭的“纠问式”审判方式就是坚持职权主义的典型。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后,携卷调查,走村串巷,寻找知情人,收集证据。把证据材料综合起来后,向有关领导汇报,共同分析案情,接受指示,查漏补缺。有时一件离婚案反复研究多次,认为案情基本清楚了,才组织当事人调解。久调不成后,才决定正式通知开庭。审理时,还会整理一个详细的提纲,记录着要纠问当事人的具体问题。“纠问式”审判方式对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审判人员无独立性,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职责与权利错位,对裁判错误经常落实不到承担责任的人,错案追究形同虚设。由于无正当程序规范的有效约束,审判实践中滥权现象严重,案件审理无法保证公正与效率。

改革开放带来司法理念的进步。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诉讼活动公开、民主,且富有效率等,是对现代法的价值要求,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现行三大诉讼法已形成体系,以法的形式,确立了现代司法理念,促进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蓬勃发展。“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形成,以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为时间界点,标志着现行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导下,全面走向进步。

三、“诉辩式”审判方式中的现代司法理念

“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强调当庭认证,公开宣布裁判理由和结果,就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发挥司法民主,促使法官保持中立,保证司法公正。在此,“诉辩式”审判方式发散的理性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结晶。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调公开审判,改变了“法官携卷调查”的活动方式,实行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举证在法庭,道理讲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使开庭审理不再完全流于形式。公开透明,打破了审判工作的神秘色彩。诉讼活动的公开性,使单独接触当事人成为不正当行为,阻断了对法官行为的“合理性怀疑”,保持司法中立是法官职业要求。公开审理是发挥庭审功能的重要保证,为落实审判活动公开制度,审判机关强化自身管理。有一种征询对法官意见的制度,在有些地方的审判工作中施行,将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到的工作或涉及违法违纪的事项制作出表格,在受理案件和通知当事人应诉时发给当事人。如果对法官有各种意见或建议,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指定的相关部门反应,由特定部门在必要时限内予以反馈。一方面,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自律能力,避免暗箱操作,保持审判活动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坚持审判活动中公开透明,必须接受诉讼参加人和旁听公民监督,发扬司法民主,促成司法公正。

当庭陈述是查明案情的开始阶段,是整个庭审的基础。法官不再纠问,一问一答,而是让当事人围绕案情自主陈述。实行交叉询问方式,在各自陈述事实后,一方当事人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如需要对方说明的事实,向审判人员请示后,可以向对方提问,要求如实回答。法官认为案情还有不明了的,也只能要相关当事人补充陈述。笔者亲临庭审现场,不再听到纠问的语词,先声夺人

的语气。法官如是发问:有如下一些事实需要原告方(或被告方)补充陈述……,原告方(或被告方)听清楚没有?得知听明白,才告知“请你发言”。当然,被要求回答的人也可以保持沉默,或明确表示不回答。只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权利,法官不会再追问。实际上,法官也完全没有必要纠问,纠问会给人以压迫的感觉,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诉讼权利,是司法民主的要求,法官对此并无难题。

当庭举证、质证、辩论是庭审功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诉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最明显的分野是举证要求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原则,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法官越职代行诉权成为过去,携卷调查已是非常行为。回归审判的位置,法官不再以损害中立地位为代价,随意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司法观念的变化使陈旧的传统习惯不再视为当然。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审判资源的有效运用,坚持了私权自治的理念,符合司法民主化要求。同时,我国法律没有放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诉讼能力缺乏的弱势当事人可提供适当救济,以体现公平正义。《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条件和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但设制在有限的范围,目的在于慎重地运用职权,以保证司法公正为限度。在此还特别规定依职权收集证据同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法官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没有特殊性,其证明力和有效性均面临着对方的质疑,举证不能的风险仍然存在,且为相关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能因举证原因带来的诉讼风险,转嫁于法官调查不力或认为法官不公正,因为举证不再被错误地认为是法官的审判职能。弱化对法官职权的能动性,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符合审判权行使时显被动性的规律,有利于限制职权滥用,保持司法中立。当庭举证就是要举证活动在开庭审理程序中公开进行,既使庭下进行证据交换后,也不能裁剪当庭公开证据的程序,这是证据合法使用的要求。当事人一般都比较重视举证,有句俗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依赖举证明确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是决定自己能否胜诉的关键。法官听证时,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这是审判工作中继承下来的好传统。当庭质证是当事人通过对对方证据质疑,试图否定对方的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法官引导诉方与辩方进行辩论质证,以明确双方是非责任。诉辩互动的质证方式改变了过去法官对诉讼证据提问,质问当事人以寻求案件真实的做法。现在由当事人互相质疑,说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所代替。只有通过当事人质证后的证据才是定案依据,不再由法官简单出示双方证据,作一些说明了事。辩论贯彻诉讼活动始终,但在诉讼程序的辩论阶段是当事人对案情带有终局性的观点和理由,将是当庭认证的出发点,法官更注重保护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不会随意打断或限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的自由。在此,法官的作用在于推动诉方与辩方展开辩论,做引导工作,适度提示和启发当事人自行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法官不再陷入辩论的泥潭,成为辩论的一方,失去中立地位。此举容纳了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中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感觉到程序权利被充分尊重,能够通过自己正当努力达成案件事实的明朗,有力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自信心,正是“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精髓所在。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一)效率与司法效率的含义按照通常的理解,效率意指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因此,如果工作是计时的,则在每个时间单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数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计件的,则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少越有效率(2)。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提示了在时间投入和数量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把它运用于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是:在单位时间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表明效率越高,反之说明效率低。不过,对效率的常识性理解尽管简明直观,却不够准确,从而容易让人起疑,从根本上说,效率确实涉及的是一种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关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还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种费用的投入,产出也不只是一个数量的问题,还有一个质量优劣高低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费用的因素以及质量的因素纳入效率思考的范围,则会出现一种复杂的图象,即时间短、数量多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效率高。实际情况可能是,时间花得虽少,费用却很大;数量虽然可观,质量却一塌糊涂,因而同样没有效率可言。将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引入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对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视为正效率的表现:(1)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2)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3)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4)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司法效率的情况,是在法院既定资源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说的,是法院通过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的,从中国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看,法院无疑应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投入。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当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即使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投入,也不得不考虑司法的效率问题,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问题。(二)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句古老的名谚充分说明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曼·罗兰曾说:“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传统司法的恐怖有一半来自诉讼的久拖不决。列宁曾经这样批评司法中的官僚主义: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决变成一场骗局(4)。诉讼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得到惩处,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使犯罪得到放纵、使社会发展陷于停顿,这将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效率与程序繁简、审限长短、诉讼期间、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均有密切关系,通过精心设计程序可以在其他要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效率。同时,公正的程序还必须符合效益原则。效益是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具体到程序法中,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收益或效果。国家设立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矛盾、解决纠纷,虽非交易行为,但尽量减少投入、扩大产出的经济学原理仍然可以适用。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率等等,事关诉讼成本,都可能影响诉讼效益;而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与伸张、被害人心理的安抚和平息、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等,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它们之于国计民生,地位之重要远甚金钱,这些加上通过“定分止争”带来社会资源的加速流转和最大利用、通过诉讼挽回的经济损失,构成诉讼产出,应当在诉讼中谋求最大值。公正的程序应该同时是投入少而产出高的程序。我国目前在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设上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2、相对来说,我国更欠缺程序公正的观念。(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效率1、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确保在审判活动

现代教育理念浅谈

现代教育理念浅谈 现代教育理念,实际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人才观、发展观。现在我从以下六个方面谈点看法。 一、树立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思想 素质教育既是全面发展的教育,又是面向全体的教育。 教育要做到面向全体学生,就是要认同学生的差异性。 一位哲学家说过,就像自然界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不同的认知,不同的兴趣,不同的欲望、价值、潜能,所以有这些差异才有个性,有这些差异才见特色,有这些差异才见生动。当我们接受了学生的差异之后,接下来的就应接受学生没有差生这一理念。我们通常讲的差生就是考试差、分数差的学生。这样评价对教师可以理解,因为学校评估教师要分数、升学要分数、家长要分数,但对学生来讲是非常不公平、不客观的。人的表现行为和活动能力千姿百态、林林总总,把一个方面的差异,作整体判断对学生来讲这是蛮横无理的。 面向全体就是要正确理解后进生和觉悟生。 我们通常讲的觉悟是思想觉悟,实际上学习更需要觉悟。思想家把人的觉悟是分开来看的,觉是感觉,是直观的,悟是悟性,是思维。觉是别人的点拨,悟是自己的体会,悟是觉的结果,觉是悟的过程。过去所讲的“双差生”,实际上是后进生、差异生、觉悟生。人是多面性,每个人的才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例如钱钟书进清华大学数学考0分,被破格录取,后来却成为了学贯东西著作等身的一代大师。香港富豪李嘉诚小学没有毕业,由一个学徒工成为香港当今商界巨子。太平天国农民运动领袖洪秀全,参加清朝科举考试,考了17年连个秀才都没都考取,最后一场大病,病死四十天而复活,就讲天话说天书,说自己是上帝的儿子,耶稣的兄弟,写出《警世良言》、《劝世良言》,他创立天地会,发动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历时13年而亡,创造了一番惊天动地的事业。

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任贤德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队伍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维护林区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在关键时候靠得住的队伍。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当前的森林公安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些问题甚至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的民警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滥用执法权力,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等,在执法中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一些民警在工作中漠视弱势群体,以貌待人,对领导干部热情服务,对一般群众则“冷横硬推”,甚至粗暴执法,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感情。二是由于破案心切,打骂嫌疑人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如随意查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存在侵民扰民现象。四是执法随意性,存在同责不同罚等。 许多执法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民警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在全体民警中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这一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当前形势下,森林公安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一切为了人民这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我们森林公安,就是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同时保证林区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走群众路线 一方面,要加强森林公安机关的专门机构建设,保障森林公安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执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民警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群体性事件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广大民警应当向任长霞、王书田、宋鱼水、曹发桂等同志学习,学习他们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的作风,学习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或产生争议,就可能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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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必修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题库答案 1、我国正在摸索一条以()为指导,构建诚信社会的新道路。 A、科学发展观 B、邓小平理论 C、毛泽东思想 2、()是信用的基础。 A、公德 B、诚信 C、道德 3、台湾的“经营之神”是()。 A、王永庆 B、郭台铭 C、王石 4、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A、守法 B、诚信 C、爱国 5、考试作弊是一种对()的践踏行为。 A、道德 B、诚信 C、法律 6、用()来促进官员负责,从而推动干部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业绩“取信于民”。 A、道德 B、法律 C、问责 7、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要服从()这一基本理念。 A、服务市场经济 B、服务社会发展 C、服务统治阶级 8、种种学术造假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的缺失。 A、学术体制 B、教育体制 C、管理体制 9、建立()制度,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患者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降低成本的社会倒逼机制,遏止过度医疗服务。 A、医务人员个人信用制度 B、社会倒逼机制 C、医疗信息强制披露 10、哪个古人()在《论衡感虚篇》中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A、李白 B、王安石 C、王充 11、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 B、廉洁而高效 C、高效 12、社会()观的形成对引导人们为人处世,进德修业,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塑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至关重要。

13、我国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司法()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 B、法律法规 C、人文观 14、构建()体制是网络经济活动健康运行的组织保障,也是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A、网络诚信 B、网络自律 C、网络信用 15、在我国诚信建设过程中最能体现的是()。 A、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 B、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约束 C、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16、()能否成为当前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A、职业道德 B、社会公德 C、诚信道德 17、“钱学森主动请求老师扣分”说明()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A、家庭 B、学校 C、社会 18、传统诚信是在熟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血缘、地域特征。人们出于相互熟悉而信任,主要靠()来支配,因而相对来说也较封闭。 A、情感 B、道义 C、道德 19、有些人始终坚守诚信,勤奋努力,最终心想事成.因为他懂得“以诚待人,天下信之”的道理,也坚信只有(),才可能成功。 A、诚实守信 B、明礼诚信 C、讲信用 20、在当今社会,真诚遭遇挑战,()缺失严重。 A、社会诚信 B、商务诚信 C、个人诚信 21、建设廉洁从医文化,如何提升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A、加强廉洁从医精神文化建设,弘扬廉洁、诚信的理念 B、加强廉洁从医制度文化建设,提升廉洁制度执行力 C、加强廉洁从医行为文化建设,形成廉洁敬业、诚信的医疗风气 D、加强廉洁从医环境文化建设,营造医疗诚信建设良好环境 22、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A、执行权 B、知情权 C、参与权 D、表达权 23、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 A、爱国守法 B、明礼诚信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

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课堂教学作为一种以人的精神世界为对象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直接任务是培养、建构人的完满的精神世界。但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包括小学、中学和大学里的课堂教学)并没有把学生当作—个完整的人来培养,而注重的是他们的认知能力的培养和何以为生的本领的训练。这是对完整的人的生命的肢解。传统课堂教学的这种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把知识当成定论,当成死的教条。认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真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然而在教育中,我们却把课本知识当成了定论,看成是无需检验、只需理解和记忆的绝对真理,课本就是至高无上、毋庸置疑的圣经,好像只要理解了、记住了课本知识,就可以套用它去应付灵活多变的实际问题。 2、把学习看成只是知识由外到内的输入过程。认识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直接复制,它是以人的原有的认知结构为中介的。学习不简单是知识的转移,它首先要以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为基础来实现知识建构。 3、理智上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欠缺。由于过于强调课本知识的权威性和绝对性,过分强调教师的权威性,教学成为知识的搬运,学生的头脑中不断地被塞进一个个的结论,而这些结论又是无需检验和怀疑的,如果学生有什么想不通的地方,那应该怀疑的只能是学生自己的知识和判断力,而不应是课本或教师。 4、思维能力的薄弱,难以产生广泛、灵活的迁移。传统课堂教学以书本知识为本位,重结论轻探索,它把结论呈现给学习者,帮助他们理解它,然后巩固它,训练学生对知识的熟练运用,学生自己的探索活动极为贫乏。而且,这些结论都是作为定论教给学习者的,学习者没有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推敲。 5、传统课堂教学以教案为本位。以教案为本位,是传统教学的需要。在传统教学看来,课堂教学是按计划进行的,每节课无一例外地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进度,这样,一课时跟着一课时循序渐进地完成所有的教学任务。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如何贯彻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并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呢?中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曾说:“学生的头脑不是一个被填充的容器,而是一个待被点燃的火种”。这句话说明,人本教育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精神,发掘学生的智慧潜能。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要的是把学生看成发展的人来对待。既要考虑发展中的师生关系,又要考虑发展中的学生差异,更要关注学生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与胡锦涛总书记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殷切嘱托是一脉相承的,是公安机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的准则、力量的源泉,也是公安消防部队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无论是解决当前公安消防部队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还是推动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足发展,至关重要的是要把执法为民理念植根于广大消防部队官兵灵魂深处,贯穿于公安消防部队在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抢险救援、服务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公安消防部队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确保消防部队始终不渝地做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楷模。 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是消防部队始终走在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前面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关系消防部队方向、旗帜性的重大问题,是衡量消防部队官兵政治上是不是合格的基本标准。也是消防部队官兵坚持自身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保证。消防部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部队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严格训练,依法值勤,认真履行法

律赋予我们的灭火救援职责。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把相信和依靠群众作为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的根本路线,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全部公安消防部队的最终目的,这是公安消防部队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导向。要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理念,公安消防部队就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共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铜墙铁壁;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消防官兵执法为民思想,就必须充分为了群众,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竭尽全力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解决公安消防部队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突出问题的是时代的迫切需要。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执法权利,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当前公安消防部队如何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树立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如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作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永恒课题抓紧抓好更是我们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的时代要求。当前公安消防部队队伍建设蒸蒸日上主流是好的,但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滥用监督执法权利,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执法为民理念没有根植于心,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我们的立警之本和力量之源,最终就会丧失人民公安消防部队在人民群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谈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人才观

谈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人才观经营管理 06-07 1032 谈现代教育观念: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人才 观[] 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是教师素质的核心,是教师立教的根本,是教师教育行为的先导,作为一位教育工,结合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浅析我对现代教育观念的理解和体会。 一、教育观 教育是人类伟大的事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育人。 首先,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每位教师都是十分重要的,“无能”不能当好教师,“无德”不能当教师,师德并重才能当好教师,教师要教好书,成为“经师”,而且要成为学生成长和身心健康的指导者,成为“人师”。 爱就是教育,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是打开学生感情大门的钥匙。当学生知道你是真诚的热爱他们时,他们感情的大门,智慧的大门就会向你打开。任何教育都应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对所教学科的热爱、对科学的崇尚,会激发起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对学习的执著探索和对科学的追求。 我们的教学直接面对生命,生命是认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行为的、认知的、价值的、信仰的、需要的整合体,一只蚂蚁一条腿的进化需要经过上万年的时间,何况人乎!因此教学中要最大限度的挖掘学生的情感潜能,提高效率。面对生命,教师教学要有激情,要融氛围之美、学科之美、探索之美、发现之美与教学之中,让学生感到学习不是一种苦役、一种负担,而是一种需要、一种享受、一种乐趣。 二、教学观 要认识到教学活动的目的是教给学生学习,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教学过程,应该是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建立师生合作的、民主的教学环境。 知识和智慧是伴行的,在教知识的同时应给人以智慧,让学生感受到知识形成和发展的过程,知识不仅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结论,同时还是人类认识世界智慧的结晶。任何把智慧排除在外的知识都是盲目的、片面的,是不可能把人教聪明的。能力不仅仅是动手能力,应当是“手脑”并用。学习能力是最基本

执法理念心得体会

执法理念心得体会 【篇一:执法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执法部门培训学习个人心得体会参加此次主题为xx省执法部门危机公关能力学习暨法制新闻写作培训班学习,是我工作 以来参加的首次出外正式培训学习,并且培训内容与我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密切关联,让我 收获、体会颇多。 (转载于:执法业务培 训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思想高度,净化心灵此次培训为期三天,专家学者们的讲授准备充分、有的放矢,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经验 交流、案例分析还是引经据典、学者风范还是领导形象,都让我思考了很多。从学校毕业6 年了第一次走进课堂学习,由不太习惯到渐解其中味儿,再到感觉如沐春风甚至培训结束还 意犹未尽,深深感受到自己在思想上得到再次净化和提高。这种净化和提高来源于讲授者富 有高度、深度和广度的思想,来源于思想与知识本身的力量,还来源于求知者对新知的追求 喜悦和教学氛围的纯净感受。 二、进一步开阔视野境界,激发热情听了专家学者们精辟的讲解、独到的剖析和成功的经验交流,让我精神为之振奋、见识 更加深邃、视野显著拓宽、境界愈加升华,尤其是在思考能力、辨别能力、分析能力、处理 能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此外,专家学者们的言传身教和成功典范,也切实增强了我 干一行爱一行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进一步增强工作能力,促使上进此次培训不仅让我在专家学者们那里学习了很多宝贵的工作方法和知识,同时也为我提 供了一个向其它县区同仁学习先进经验的平台。在忙碌而充实的培训过程中,通过交流沟通、 相互学习,我认识了很多在同一战线上的同志,从他们那里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成为 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主要表现在对自己做好以后的工作尤其是在抓好检察宣传、提高新闻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 蒋惠岭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是从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对司法客观规律的描述。它具体是指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主体(通常指相对于国家的其他主体)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中,国家设置一种“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决纠纷,而这种角色就是国家的司法职能。 1.司法中立的政治性 对司法职能根本属性的描述有很多,但最具政治性的莫过于司法的中立性,因为谈及司法中立必然涉及司法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必然涉及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态度和立场。因此,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经常标志着一个人的政治水平和政治胸怀。 国家的政治权力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能。在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政治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各个方面。在现代国家中,上述作用各异的各项职能(指立法等各种职能)已经建立了成熟、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司法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它既不作为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组成部分,也不主动介入纠纷之中。正是由于司法的这种中立性,从而为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精神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建立了科学的政治权力内部结构,形成了合理的法律实施机制。它不仅在一定范围内与其他权力产生了制衡,而且以中立地位为保障,将法律规范付诸实施,将法治精神弘扬开来。 因此,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可以更加深刻地揭示权力构成的基本规律,使我们正确理解各项权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司法职能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力还具备其他一些重要属性,如公正性、公开性、程序性等。不过,这些属性主要体现司法职能运转的基本要求,是对司法职能自身的要求,并没有集中反映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此其法律意义更加突出。 2.司法中立的基础 了解司法中立的基础,实际上是在解决一个问题,即:为什么需要中立的司法?这里仅对其中几个基本点略作提示,以助于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 第一,司法中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一项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权,对于维护政治的民主性,制约权力,推动政治进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司法中立是政治历史发展的成果。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观点,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的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从历史角度证明了拥有中立的司法权力的必要性。 第三,司法中立是政治权力自身性质的要求。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这已为历史所证明。这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权力”或强制力需要由地位中立的机关裁判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国家各种具体权力的行使需要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加以制约、调节并作出最终的法律上的判断。 第四,司法中立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健全的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加以保障,而中立的司法职能和司法机关可以防止法律成为一些人的工具,可以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没有中立的司法,便不会有真正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力,因此也就难以建立科学、文明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五,司法中立亦有其人类社会生活一般规律之基础。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宗族的长老,还是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居中裁判地位。即使两人因生活琐

现代教育观念的树立,教师的立教之本

教师做到四变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以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体在职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促进教师专业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学习期间,在与实际相结合不断的实践,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现将一些学习体会做个小结。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使我在教育思想, 教育理论及业务能力等方面受益颇多。我深切地认识到,为了更好的胜任新世纪的教育教学工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不断的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而现代教育观念的树立,正是教师的立教之本。 教学方式是直接影响学习方式形成、完善以及改变的重要因素,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在促进教师教学方式转变的过程中,要求教师做到四变" 一是,教师角色的转变,由过去的管理者、控制者、主导者、仲裁者为现在的组织者、帮助者、引导者、促进者。由施与者转变成引路者,从讲坛走向学生中间,参与学习发生的全过程,体会共同成长的快乐。面对飞速发展的科技知识,在今天教育信息化的平台上,教师的绝对权威已不复存在,因而教师作为终身学习的首当其冲者具有非凡的意义。从前倡导的换位思考、思维平等、理解学生等观念,在今天自然地成为教师的行为。 二是,教学策略的转变,研究适应学习方式转变的教学设计的改变,构建符合学习方式转变的教学模式群,开发、利用教学资源,为学生学习提供平台,探索长假、短假、平时作业形式的改变,为学生提供实践场、体验场,感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快乐。学生的作业从昨天的复习知识、巩固加深这一学习的延伸阶段变成产生疑问、探求解答这一贯穿学习全过程的活动。 三是,教学方式的转变,重情景、重民主、重过程、重引导、重体验。要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有意义的语言实践活动,营造轻松愉快、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课堂给学生,让课堂成为学生探索的殿堂,这是现在教师们追求的一个境界,即使一个细节也不放过。教师让学生用自己的方式感悟、表达:可以用词语描述;可以用动作表演; 可以用实物演示等等。这种教学设计,拓展了孩子的思维,真正体现了学生自主探索的过程。 四是,教学呈现方式的转变,注重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为学生学习搭建快捷、高效、大容量的信息高速公路,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注重了教师信息素养的培养和提高,进行培训,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基于信息技术的网上学习已经成为众多教师探索的课题,因此可以创造了丰富多样的课型。常识课堂的开心词典等都是生动有效的形式。 通过校本培训学习,使教师更新教育观验、树立现代教育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更好地实现学校的办学理验和办学特色,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通本期的计算机培训,我的计算机知识得到了巩固和提高,我相信自己继续努力,今后我一定会用信息技术处理教学工作。 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我在教学工作中能[ 因材施教" ,对学生能给予学习上的指导,生 活中的关心,认识的点拨,思想的疏导。并能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满足他们求发 展、求进步的需要,并且能悉心研究每位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不遗弃,不淘汰任何一个学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牢牢打好各方面的基础。 一、通过对继续教育的学习,我首先是更新了观念:对教师来说,研究是学习、反思、 成长、发展的同义词,与专业人员的研究具有质的区别。它是[ 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诊断性研究及实践者对自身实践情境和经验所做的多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反省。通过学习,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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