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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城投财务管理制度

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延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三条公司设置财务部,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及资金结算必须通过财务反映与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现金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补贴、津贴;

2.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员工的其她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单位之间的零星支出;

6.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她支出。

(二)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现金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现金,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为其她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

(四)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

(五)不准坐支现金。

(六)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收付款凭证就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其原始凭证就是否齐全、合法,票据就是否有涂改、大小写金额就是否相等。

(七)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辨明真伪,现金一经付讫,应在原始单据或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八)为防止现金在存取款途中发生意外,出纳人员携带现金不得中途停留,若数额较大,至少两人以上存取现金,以保证人款安全。

(九)为保证现金安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额度,现金数额不得超过15000元人民币,现金须存放保险柜,保险柜应存放于安全地点。

(十)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盘点,盘点后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第五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业务,除符合现金支付范围外,都必须通过相关银行结算方式结算。

(二)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与结算业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

公司账户开立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同意方可开设。对开立的账户,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对无需用账户及时清理。

(三)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的,与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根据操作授权与密码进行规范操作,财务负责人对交易审核。

(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与转让没有真实交易与债权债务的票据。公司一律不允许借用空白支票,因特殊需要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按财务部要求办理,业务完毕后经办人在3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

(五)支票、汇票等票据须妥善保管,收到的票据须在3日内存入银行,开具票据必须连续编号,不得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对作废票据不得撕毁,均需签署“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各种票据必须按规定填写,大小印鉴分别由财务负责人与副职保管。

(六)公司各部门需要支付的款项,按照公司资金支付审

批流程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支付的日常预付账款,填制《延安城投付款审批单》,发生的预付款,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经办人必须在1个月内收回发票。

(七)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其她货币资金管理

(一)其她货币资金指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二)使用其她货币资金进行款项结算的,出纳、经办人定期核对金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及时退回开户银行账户。

第七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流程

(一)对外投资

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投资新办公司)统一由公司本部管理,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公司本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

(二)对外担保

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做任何担保,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保的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实施。担保后需由专人跟踪担保事项进展,获取相关材料并及时反馈。

(三)员工因公出差、零星采购、购置办公用品、业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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