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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化妆品标签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化妆品标签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化妆品标签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生活紧密相关,特别是与人们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化妆品标签反映了化妆品的产品特性和功效,也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化妆品标签的作用十分重要。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示政府主管部门也十分重视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管工作。不过,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标签印刷企业对相关规定并不熟悉,因此也出现了不少违规情况,让企业遭受了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相关内容,简要介绍一下化妆品标签设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产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是生产者为了区分产品种类、功效或用途,便于消费者识别、甄选商品,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品称谓,也是化妆品标签上最主要、最重要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化妆品的产品命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关于产品名称的常见错误有如下几种。

(1)产品名称使用全外文。一些化妆品在销售方面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口味,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全部使用外文,或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2)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属性。如精华、精华素等不能表现产品的物理形态。按规定,化妆品名称一定要能反映产品的属性,比如膏、霜、乳液、水等。

(3)采用禁止使用或夸大功能的名称,如速效、神奇、抗菌、抑菌等。

2.净含量

化妆品标签上与“净含量”有关的常见错误有:

(1)没有使用“净含量”的中文字样,如仅仅标注“克”或“毫升”,而没有“净含量”这几个字;

(2)用“净重”、“净容量”、“NET”等不规范的用语代替“净含量”;

错误),如G、ML、floz、公斤等;或规格大于等于1kg、1L的,使用1000g、1000ml表示;

(4)“净含量”的字符高度不符合标准。

3.产品执行标准

化妆品标签上与“产品执行标准”有关的常见错误有:

(1)标注的产品名称和实际产品的执行标准号不相符,如洗面奶产品的执行标准号是QB/T 1645-2004,但其标签上却标注润肤膏(霜)的执行标准号QB/T 1857-2004;

(2)标注已经作废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3)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与实际执行标准不相符;

(4)用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代替产品执行标准;

(5)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

4.日期标注

目前化妆品标签上常用的日期标注方法有两种: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注限制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这两者应配套使用。常见的问题有:

(1)日期标注不完整,如标签上只标注生产日期,缺少保质期;或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缺少生产批号;

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但包装上标注的却是限期使用日期。

5.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

化妆品标签上与“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有关的常见错误有以下几种。

(1)滥标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有些产品(如沐浴露、洗手液、香皂等)暂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其标签上

就不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沐浴露、洗手液的标签上都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这类产品受到查处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因此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2)QS标志颜色与规定不符。

(3)产品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或一证多用,如生产许可证只允许该企业生产护肤类单元产品,但其生产了其他单元产品,而且标签上仍使用护肤类单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妆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GB 5296.3-2008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如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6.使用说明

化妆品标签上与“使用说明”有关的常见错误有:

(1)虚假宣传;

(2)夸大功效;

(3)使用医疗术语或禁止用语;

(4)缺少安全警示用语及注意事项,对于某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及安全的产品(如摩丝),标签上需要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及注意事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7.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上与“成分名称”有关的常见错误有:

(1)成分标注不齐全,防腐剂、香精等成分没有标注出来,一些产品的基础原料也没有进行标注;

出,依照规定,添加量大于1%的原料必须按降序列出,小于1%的原料则没有顺序要求;(3)标注的成分名称不规范,应该按国际命名规定来标注。

8.产地

化妆品标签上与“产地”有关的常见错误有:

(1)没有标注产地,或是产地的引导语不规范,比如用“生产地址”代替“产地”;

(2)标注产地时没有明确至省份。

9.邮政编码

按照规定,沐浴露、洗手液产品的标签上应标注邮政编码,而这一点常常被企业所忽略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2004-3-3 一、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现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摘录如下: (一)对标签内容的要求 1.在标签的主显示面 主显示面系指在通常销售的情况下最容易看到的标签标识的正面。在该标签的主显示面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1)产品名称。 (2)鉴别项目:包括描述名称或说明产品性质或用途。 (3)内容物准确的净重:固体、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重量以磅和盎司表示;液体以美国加仑、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为单位表示。净重也可另外再以公制系统表示。 (4)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在标签的信息说明面 通常在包装的侧面和背面,需注明以下项目: (1)生产厂或将产品投放州间贸易的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2)产品成分: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用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到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3)警告: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在某些产品标签上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和注意事项,如气溶胶产品、女用除臭喷雾剂、儿童用泡沫浴产品等。 (4)其他警告:为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确保使用安全,有的产品还应该有其他需要注明的警告。(5)安全使用指南:有些产品当被消费者误用时可能带来危害,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对于这些产品除需标注“警告”外,尚需说明安全使用方法,以指导消费者正确和安全地使用。 (6)含煤焦油染料的染发剂需按法规规定说明注意事项和斑贴试验方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 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法规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实施) 3、《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5、《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6、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11号) 7、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268号) 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识管理》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前言 标注中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内容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3.2标签是指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国外化妆品行业现状

国外化妆品行业现状 来源:中国医药报 欧盟 欧盟化妆品行业发展起源于上世纪初,迄今已经历了约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今天,欧盟化妆品已成为全球化妆品行业的领头羊,涌现出很多世界知名化妆品集团,拥有很多广为消费者信赖和喜爱的世界知名品牌。 欧盟化妆品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市场。根据欧洲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以下简称COLIPA)2005年的数据,作为化妆品三巨头之一,欧盟2004年的市场销售额达343亿欧元,美国、日本分别为257亿和119亿欧元。欧盟化妆品企业2004年的出口额为70亿欧元。 如果对欧盟市场份额进行细分,从国别上看,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占据约50%的欧盟市场份额;从产品类别来看,盥洗用品约为25%、发用品约为25%、护肤品约为23%、香水类产品约为15%、美容修饰类产品约为12%。 欧盟化妆品行业能够蓬勃、健康发展,除了自身具备的市场与技术条件,简洁、适用、能够及时纳入新科学技术成果的欧盟化妆品法规和有效并利于新产品及早上市的监管体系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欧盟,《欧盟化妆品规程》是化妆品管理的根本依据。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化妆品消费者健康安全,同时促进欧共体化妆品法规一体化,消除技术法规壁垒,以促进化妆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公平竞争。避免法规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差异造成商品流通的障碍,并为不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是1976年9月27日正式发布在EEC官方杂志上的,这是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代表、工业界及其它有关方面如消费者代表经过几年讨论后得出的结果。此后,对于所有已经一体化的法规,所有成员国均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这套法规纳入其本国的国家法规之中,与此同时,工业界要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法规。 《欧盟化妆品规程》因其化妆品定义宽泛、清晰,法规条文比较简洁、适用、有效,能够及时纳入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被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五十余个国家所接受,成为世界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美国 作为世界上化妆品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市场之一,美国的化妆品市场规模庞大并且仍在持续增长。2008年,美国个人护理用品工业产值357亿美元,其中护肤品占25%,彩妆占17%,其他用品和口腔用品占28%。美国拥有多家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如宝洁公司、强生公司和雅诗兰黛公司。美国化妆品市场集中度高,销售额前50位的公司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 美国化妆品监管建立在企业自律基础上,没有针对化妆品的事前注册许可程序,政府部门不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标签进行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安全性、成分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完全的责任。所有化妆品,包括从美国以外进口的,都以上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只要化妆品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法规,就可以合法销售。 1938年,《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以下简称《FD&C法案》)首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的管理范围内。《FD&C法案》是美国化妆品的基础法规,其中规定化妆品不能掺假伪劣和错误标注,即化妆品按照预期用途使用必须是安全的,并且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从建立至今,《FD&C法案》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发展。特别是1960年颁布的《色素添加剂修正案》和1966年颁布的《正确包装和标识法案》

国外化妆品购物网站

一、美丽购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1. ANNA SUI/安娜苏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2. AVEDA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3. AVON/雅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4. Avene/雅漾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avene.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5. Biotherm/碧欧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http://61.152.95.159/biotherm/ 6. BLOO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7. BOOT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8. Bobbi brown/波比布朗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9. THE BODY SHOP/美体小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10 Borghese/贝佳斯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11. Burt`s bee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845659.html,/index.ht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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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化妆品通用标签制定标准1

1 目的 规范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形式、基本原则和标注内容,使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和外包装符合行业的流通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自主品牌及外加工品牌所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外包装。 3 职责 策划部根据此标准制定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的设计; 品管部根据此标准检测到货标签、说明书及包材。 4 术语及定义 标签:粘贴或连接或直接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放于包装内的说明书。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装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被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净含量: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5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印在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 6 基本原则 6.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须正确。 6.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7 必须标注的内容 7.1化妆品的名称 7.1.1化妆品的名称必须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7.1.2化妆品的名称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2.1必须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7.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7.2.3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3净含量 7.3.1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7.3.2净含量必须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体积(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7.4化妆品成分表 7.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须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7.4.2成分表须以“成分:”的引导词引出。 7.4.3成分名称的标准顺序 7.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须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7.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1%时,可以再加入量>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7.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是,须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7.4.4标注的成分名称 7.4.4.1标注的成分名称须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7.4.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7.4.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盼望投机,这几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老板急于求成。使企业风险增大,问题增多而复杂化,资金的缺乏难于请到上等的管理人才,反过来影响又生产及营销的能力,而没有好的生产及营销能力,便不能获得进一步的资金,老板更急… 化妆品行业是国家投资比较少,机会的行业。 95 年化妆品行业给国家上缴的税利是77 亿元。包袱比较轻的行业,同时又是为国家创造高税利,发明大量就业 96 年是95 亿元,97 年是105 亿元,98 年是120 亿元。从几个数字可以看出,化妆品行业为国家贡献是比较大的 随着精细化工、生物科学、资料科学的飞速发展,化妆品既是一个产业也是一种文化。化妆品是多种学科的结晶。细胞科学在皮肤医学中的深入,以及人类基因工程的起动,使化妆品向着更富有深度和广度的方向发展。 国化妆品消费是人均1 块钱,80 年代初。90 年初上升到人均5 块钱,1998 年上升到16 块钱,可以说我国化妆品的人均消费水平上升得是很快的大大地高于全国的消费水平之上,广东、上海和北京三个地区人均消费水平达到80~100 元。而发达国家的化妆品人均消费水平为35~70 美元。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化妆品的消费市场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护肤类的占35%护发类的占28%美容类的占24%香水类的占8%护肤类的产品仍然是化妆品消费的主流。 从化妆品的分类看。 美容类的产品上升得很快,从近几年的动向看。有专家预测到2010 年美容类的产品要占到35-40%要占到第一位。 90 年为40 亿元,国化妆品的销售额82 年为2 亿元(人民币)85 年

为10 亿元。95 年为190 亿元,98 年为280 亿元。前十五年化妆品的销售额平均以23.8%速度递增,最高年份达到41%至98 年起,增长率有减缓趋势。 销售额的年增长率曲线,从博雅对护肤品的统计分析来看。有5~7 年一个周期的快速增长到略缓,再快速增长再略缓的特点。 每次从曲线开始上升阶段起,博雅发现。市场上就有一个或几个以祛斑、美白为主诉求的产品品牌在作强势促销。 每次的增长速度加快,不过。否就是由这些以祛斑、美白为主诉求的产品品牌所带来、或促成、或形成,博雅还在研究中,尚未确定。但我可以肯定:现在增长减缓,为下一次的高速增长,积蓄力量。 大概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分析近二年化妆品行业所遇到困难。 对化妆品行业的影响; 国内外经济结构的调整。 走私和假冒伪劣化妆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低。对于老实守法的企业形成的冲击,导致了企业的困难; 98 年外资企业在中国投入的化妆品广告费用是24 亿元,国外化妆品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而我国企业的投入还不到1/10 引进外资17 个项目,9899 年。新增67 条化妆品生产流水线,随着这些项目的逐步投产,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大部分企业没有科研能力和新产品储备,企业缺乏自身的应变能力。企业重销售,轻科研的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对企业宏观的临时的发展战略研究,初期的原始积累中,企业还能够生存,但发展到一定规模,技术和管理的落后直接影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化妆品包装标识大扫盲只有读懂才能用好 标识扫盲第一类:使用标识 生产批号 由于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批号编写规定,各大品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解读方法,因此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经编辑核实,欧莱雅集团的产品大多采用这样的编码方式:第一个可以是数字或者字母,代表产地或者工厂代码。第二个字母代表生产年份,后三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第几个自然日。如批号CD125,D是07年,以此类推,C为06年,E为08年,后面的三位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第125天生产下线。但2014年更新过编码系统表格,因此,不同的包装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编码形式。 为了方便使用,建议可以在购买前向导购询问清楚,尤其代购产品,更要向委托代购人询问清楚,然后把具体的使用期限用便签标注在产品上,这种批号的解读仅供参考。 化妆品识别条形码 图示中的第一组数字为前缀码,一般用来代指生产国家或地区。下面是部分国家以及地区的编号代码,可以用作参考: 00-13美国和加拿大; 30-37法国; 400-440德国; 45-49日本; 50英国; 690-693中国大陆; 471台湾地区; 489香港特区; 880韩国; 885泰国; 890印度;

84西班牙; 94新西兰; 93澳大利亚; 如果条形码的开头是690-693,那就说明这款产品并非原装进口,是国产或者国内分装的。 化妆品开封后保质期 如图所示,这个开口小罐的标识是开封后保质时长的意思,M代表月份的意思,前面的数字则就是指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的月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保质期,指未开封状态的储存时间。而品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则就也不同,爽肤水、液等产品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面霜和精华等通常为9到12个月,那些不含香料的产品则开封保质期更短。亲妮植物原汁面膜开封后保质期1个小时,这也反映了产品无化学防腐剂添加。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 Ethanol——乙醇 帮助渗透吸收的成分,对酒精过敏的人慎用; 水杨酸 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敏感肌肤的人慎用; PABA——对氨基苯甲酸 剂成分,敏感肌慎用,可以用含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成分的产品代替; Phenoxyethanol——苯氧乙醇 防腐剂,孕妇和儿童慎用; AHA、BHA果酸 具有光敏性,使用后需做好工作; Oxybenzone——二苯酮-3 防晒剂,致敏性强、较为刺激,孕妇儿童慎用。 标识扫盲第二类:有机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有机认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 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1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内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保质期shelf life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4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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