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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山村扶贫管理方案

祠山村扶贫管理方案
祠山村扶贫管理方案

祠山村的扶贫管理方案

——利用农村小额贷款设立扶贫基金会

方案主题:

利用农村小额贷款设立扶贫基金,帮助祠山村脱贫致富

一.方案出台背景及目的:

1. 祠山村是陕西省志丹县的一个小山村,全村共有3300多人,交通不便,严重缺水,经济落后,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在家务农的农户主要以种植玉米、山药、葵花、蓖麻等农作物为生,但由于当地恶劣的气候与生态环境,农业发展基本上停留在“靠天吃饭”的阶段。人均年收入只有几百元,村里文盲很多,有些女孩子甚至小学都上不完。

2. 祠山村资金极度短缺,尤其是存在着极大的小额信贷需求。如农户子女上学、农民治病、婚丧和发展农业生产或其它副业时,都需要钱。但是,由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担保人和抵押品的要求高,导致该村村民无法从当地的信用社里贷到款;退而求其次,不得不面对利息惊人的高利贷,有时利息甚至高达月息一毛,大多数农户都难以承受。因此,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3. 传统的扶贫是把救济款发给农民,但农民把救济款花完了依然贫困。为了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和缓解高利贷的盘剥问题,使贫困山区老百姓在治病、求学和发展生产等方面有钱可用,故设计此方案,力图建立一种新模式从根本上达到扶贫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本方案旨在利用农村的小额贷款,设立互助基金会,让农民自己民主管理,有借有还,这样不仅能解决农民短期小额资金的紧缺问题,还可以培养他们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增强用钱生钱的能力。

二.方案内容:

1.扶贫款的性质:

该扶贫基金会的资金以城里人出资为主,当地富裕户参与为辅。该基金会纯属民间社会团体的金融组织,基金为小额贷款,分为“扶贫基金”和“付息基金”,管理以基金管理条件为宗旨。其中“扶贫基金”为城镇居民献爱心提供的用于治病求学的无息贷款,“付息基金”为借给村民发展生产的有息贷款。

“扶贫基金”出资人不收利息,而“付息基金”出资人以最少一年为限,并收取6%的年息,在付利息时扣除所得利息总数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当地地税所。如利息有亏损,则在“扶贫基金”中支付。同时,对于“扶贫基金”,出资人不可抽回;而对于“付息基金”,出资人可以抽回,不过得提前半年通知,如不抽回则继续留在扶贫基金会借给村民。

2.扶贫款的数量:

根据我们的调查分析,结合村民的资金缺口和还款能力确定每一户灾民的借款数量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每一笔借款数量不得超过5000元。

3.还贷要求及时间:

村民应严格按照所签协议按时还款。一般治病、求学贷款为无息,发展生产贷款为有息;贷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然可以适当的展期;有息贷款利率介于农村信用社和高利贷之间,为月息1分(即年利率12%)。对于不能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第一是出息,即不能还本金,先付利息;第二是分阶段归还。如果不能按时还清,抵押物品将上缴村委会管理,直至还清。

4.担保人:

担保人主要包括:县政府、村委会、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所建房屋产证等。以及村民间的制订“五户联保”协议,即五户村民为一组,互相监督,如果某一户不能还清借款,其他户就要帮他还清。

5.实施时间: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三.方案实施程序:

1.针对调查结果,做好可行性分析

全村3 300 余人,每户大概五口人,即约660 户人家。以每户人家一份问卷计,按照1/10的比例抽样,样本容量确定为60。样本根据村民的工作结构分层抽样:

针对调查

结果,做

好可行性

分析

做好宣传工作,筹集基金会启动资金 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相关管理条例 引导村民正确认识并利用扶贫基金 还款监督与回收资金

普通种田的农户占30 份,其中有在工厂打工的农户占20 份;耕田大户占5 份;养殖户占10 份;门市经营的农户占15 份。调查结果如下:

①村民普遍没有机构贷款行为:

在面对贷款问题时,53.8%的村民们表示既没有在机构贷过款也不了解贷款,38.5%的村民表示没有贷过款但是对贷款有一定的了解, 共92.3%的村民没有贷过款,只有7.7%村民们表示曾经贷过款,其中3.9%村民们表示即使贷过款也对贷款不太了解。

②祠山村比较贫困,村民资金缺口较大,贷款潜在需求较大:

村民资金缺口

资金缺口 按照村民估算的必需资金减

去自筹资金和政府补助

按照村委会估算的必需资金减去自筹资金和政府补助 资金缺口0≤

17户(%7) 84户(%20) <0资金缺口1≤万

44户(%18) 134户(%32) <1资金缺口2≤万 45户(%18) 111户(%26)

资金缺口2≥万 142户(%57) 92户(%22)

总计

248户(%100) 421户(%100) ③村民可接受的贷款利率: 可接受贷款利率 3%以下

3%到6% 6%到10% 10%到15% 村民比例 21%

58% 15% 6% ④村民有较高的还款自觉性:

调查结果表明:当面对还款问题时,80.8%的村民表示无论怎样都一定会按时还款,而11.5%的村民认为会尽量按时还款,只有7.7%的村民表示还款比较难,可能会拖欠还款。

综上,祠山村村民具有较大的潜在贷款动机和贷款需求,虽然村民对贷款不太熟悉,但基金会可加以正确引导。并且从贷款成本和收益上来说,虽然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较高,但可以通过有息贷款部分获利以弥补操作成本。而当地村民有农业生产收入作为根基,且贷款信用普遍较高,并有一系列监督措施,贷款风险并不太大。基金会的宗旨在于扶贫,促进贫困村的可持续发展,结合祠山村情况,扶贫方案具有可行性。

2.做好宣传工作,筹集基金会启动资金:

可通过建立网站,以及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与当地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向城镇居民和当地富裕户筹借资金。

3.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并制订相关管理条例:

成立祠山村资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由乡政府代表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长,全权负责祠山村扶贫基金发放事宜,该委员会委员由祠山村村民、社区代表双方构成。乡政府代表应该是在人际技能方面协调能力比较强,能够在村民、社区代表之间进行协调;村民代表应该是为人正直、人品好,了解村民各家具体情况,并且是祠山村村民自愿推选出;社区代表由各捐献资金的社区共同选出志愿者,负责金钱的分配与监督。此外,委员会须制定出详细的基金管理条例和借还款制度。附草案:

基金管理条例:

①本基金的名称是“祠山村扶贫基金”

②基金的主要来源由负责筹集。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慷慨出资。出资人永远为他所出资金的所有者,他可以在任何时候收回所出资金 (但提前一个月通知,数目大的提前半年通知)。他所捐赠的是原应享有的利息。

③基金在委员会的主管之下,管理必须按公平的原则根据规定的基金办法不得越轨。

④基金的管理办法及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每季度一次。

⑤基金用于下列用途:

A、首先用于治病治伤,可贷款一年不收利息。

B、其次用于求学,可贷款一年,不收利息。一年以后还不回来按月息0.5%

收息,每半年收息一次。

C、用于生产,如买化肥、农药、工具仔猪、出门打工、经商等,可借款六

个月,每月付1%的利息。

⑥暂时不用的基金可存入银行以策安全。

⑦基金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基金;不得收受借款人的馈赠。

借款制度:

①管理人员必须以基金管理条例为主,做到公平。

②对治病借款必须出示医院证明。

③对于上学的必须由管理人员至少二人调查核实后方可借款。

④每笔借款不超过5000 元,如超出5000 元,借款户必须写申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⑤借款时管理小组至少二人同意,一个人不得自主付款。根据借款传票由主管开出传票到出纳处取款。

还款制度:

①借款人必须按自己的借贷时间按期归还。

②管理小组在提前半月对借贷户追索。

③借户在借款后半月之内还款不收利息,如超出半月,可收一个月的利息。

④借款户发生天灾人祸,无力偿还,借款户写出申请由管理人员批准,方可免去借款的半数(连利息),剩余半数由管理小组三人按比例付出。

4.引导村民正确认识并利用扶贫基金:

村民对贷款的认识并不深,对委员会制订的相关条例不清楚。对此,委员会有必要联合基层民主机构加强对村民在借贷方面的教育,并引导村民合理借贷,把借来的钱用于该用的地方,以达到扶贫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5.还款监督与回收资金:

成立祠山村扶贫基金还款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村主任担任委员长,全权负责还款监督和资金的回收。委员由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担任。还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贷前调查,评估村民信用状况,和贷后按照还款制度督促村民按时归还贷款。

村民必须结组提供“五户联保”,并自愿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做抵押。祠山村村委会负责监管和对抵押标的物的处理。

鉴于农民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储蓄“大量的”存款是有困难的,大多数钱会随时间而溜走,到还贷日期一下还清几万元的贷款也是不太现实的,所以祠山村还款监督委员会要统一为每个农户在当地银行办理一张专为还款而用的银行卡,这样农民有钱时就可以随时把钱存到卡里,便于回收资金。

四.方案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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