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VIP专享]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VIP专享]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VIP专享]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VIP专享]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章莉

内容提要: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赔偿的范围不包括间接损失。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时,按“从高原则”处理。

案号一审:(2009)临民初字第5号

【案情介绍】

原告江西某高校。

被告邹某。

被告福建某高校。

2000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委托上海某高校培养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同年8月29日,抚州某专科学校与委托研究生邹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邹某学习期间除工资待遇照发外,其它福利待遇按照抚州某专科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另由抚州某专科学校支付培养经费(含学位论文评审答辩费)、每年500元书籍资料费、每月200元生活补助。邹某毕业后应立即回抚州某专科学校工作,在

该校工作的最低年限为12年。违约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问题的一切责任。

2001年10月18日,江西某高校下发《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该文件第24条规定:定向(委培)和在职攻读本院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如违约不回学校工作,应按培养协议和学院有关文件,退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

旅差费等,并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违约金为硕

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生6万元。

2003年,抚州某专科学校同意推荐邹某为上海某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在职委托培养博士后。同年6月18日,邹某的妻子袁某代理邹某与抚州某专科学校签订了一份《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邹某学习时间自2003年7

月起,最多不超过两年;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其它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

支付邹某在读期间的培养费;抚州某专科学校给邹某每年支付500元书籍资料费和每月

200元生活补帖;邹某学习期满后立即回抚州某专科学校工作,在该校工作最低年限12年,期间不得提出调离;并校后,本合同若与江西某高校相关文件有冲突,按江西某高校执行。同年6月底,抚州某专科学校并入江西某高校。

被告邹某在上海某高校学习期满后获得博士后研究生文凭。2005年9月,邹某应聘到福建某高校工作。被告福建某高校明知被告邹某与原告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但仍招用被告邹某为该校管理学院财政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告知道后当即停发了

被告邹某的工资等待遇。

2007年5月10日,原告江西某高校就被告邹某应向原告退还工资福利、博士相

关费用和违约金数额进行核算,制订一份《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确定邹某应还款项目

为三项:一、工资福利75145.30元(按邹某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未完成的工作量计

算出来);二、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含培训费35400元、住宿费6800元、书费1500元、另外领取生活补助费2200元、购买电脑费用8000元、读书旅费1800元);三、违约金6

万元。以上合计190845.30元。邹某经核对,在该还款明细上签字注明:第一、二项数字

本人参与计算(不含第三项违约金)。此后,被告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直到2008年10月。2008年11月13日,原告向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不久,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超过了时效为由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

知书》。

原告认为,因被告邹辉文违约,需要引进相应人才进行补充,仅以人才松动的2009年为例,原告引进一个博士需要一次性科研启动金10万元,安家费25万元、毕业前

每月补助1000元;而在之前的2006年,原告引进与被告邹辉文相应的人才的政策为一次

性科研经费15万,安家补贴15万,五年之内每年岗位津贴4万元。无论如何计算,因被

告邹辉文的违约造成原告的其他损失起码在30万元以上。

2008年12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返还读书期间从原告

处获得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返还原告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相关费用55700元;赔偿因

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解除被告邹辉文与原告的人事隶属关系和原双方签订的两份培训合同。判决被告福州大学对被告邹辉文的违约

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60日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一方当事人虽有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但未发生争议的话,则并不发生仲裁申请期间开始计算的法律效果。本案是因

原告提出违约金、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从被告邹某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5月10日原告制定《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被告邹某未对原告的行为表示异议。被告

邹某未明确拒绝原告提出的还款要求,直到2008年10月。故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提交的仲裁申请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并未超过时效。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提交

的仲裁申请超过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显然错误。

原告(原抚州某专科学校)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属于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

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邹某违反

服务期约定,在学习期满获得博士后研究生文凭即擅自离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一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被告邹某从2005年9月起不再到原告处上班。因此,当事人双方人事关系和聘用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本案中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资福利、博士相关费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均具有要求赔偿金的性质。2007年5月10日《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由原告制定;被告邹某参与计算后,仅

对其中第三项违约金提出异议,对应向原告赔偿工资福利和博士相关费用无异议。其中所

列博士相关费用55700元,属原告提供的培训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本院予

以支持。被告邹某在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生学习期间且在未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下额外

获得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属于原告所受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邹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支付违约金与赔偿

金均是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当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造

成事业单位实际损失时,单位不能让工作人员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违

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项。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工作

人员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违约者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不合法。鉴于原告与被告邹某约定的博士违约金6万元低于被告邹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

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130845.30元(75145.30元+55700元),本院适用“从高原则”,在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工资福利、培训相关费用损失130845.30元的前提下,对原告要求被告邹

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不予支持。

被告福建某高校招用与原告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被告邹某,给原告

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江西某高校与被告邹某的人事关系。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

后研究生合同书》。三、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江西某高校工资福利损失75145.30元。四、被告邹某赔偿原告江西某高校培训相关费用55700元。以上三至四项合计人民币130845.30元,限被告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福建某高校对上述

款项130845.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江西某高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因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抚州市首例处理的人事争议纠

纷案件,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的争议有明确规定,该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规定的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违约金、赔偿金的

适用等全新的问题,因此,从法理的层次探讨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

实主义。

一、本案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规定。

对于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的争议,是按劳动争议处理,还是按人事争议处理。目前,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处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

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的争议有明确规定,故笔者倾向于对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人事争议这一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都可适用。

二、本案是否超过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即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确定问题。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基于以上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现行的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有以下几点:1、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0日;2、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或者争议发生之日;3、当事人如遇法定事由,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中止;4、仲裁时效中止,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并确认;5、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

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现行的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制度的关系为:1、又裁又诉,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须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可以借鉴劳动法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劳动部1995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亦是指“人事争议发生之日”。一般来说,从“争议”的构成来看,一是要有两个主体,即事业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二是这两个主体表示了两个不同的主张,并且这两个主张是冲突的。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成立一个“争议”。所谓人事争议,应当是人事关系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其权利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把争议的发生规定为时效的起点,为便于认定,应当要求产生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示作出,而非默示。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在对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时,仲裁申诉时效才开始。同理,事业单位提出违约金、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人事争议发生之日)为聘用人员明确拒绝之日。

本案中,虽然江西某高校与两被告的人事争议这一事实发生在2005年9月。从邹某应聘到被告福建某高校工作之日起,邹某就实施了持续性的违约行为,直到2007年5

月10日江西某高校制定《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邹某在还款明细上签字注明:以上数据本人认可;第一、二项数字本人参与计算(不含第三项违约金),并未对江西某高校提出支付工资福利、博士相关费用、违约金表示明确拒绝,直到2008年10月。因此,该人事

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08年10月,此时距江西某高校2008年11月13日仲裁申请不到60日,故本案并未超过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时效。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违约金、赔偿金的适用。

“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服务期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原告江西某高校(原抚州某专科学校)与被告邹某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在职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生合同书》属于聘用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12年服务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邹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聘到福建某高校工作,违反了服务期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福建某高校招用与江西某高校尚未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邹某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邹某涉及的法律责任包含违约金、赔偿金,福建某高校涉及的法律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

1、违约金、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是指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于一般合同的违约金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再要求。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就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是为了补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本案中,原告江西某高校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2、如何确定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数额。

按原告江西某高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如违约不回学校工作则“退回全部培养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旅差费等,并交纳违约金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违约金为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生6万元。”则被告邹某作为就读的博士生与江西某高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6万元。那么江西某高校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呢?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这部分损失是很明确的,赔偿这部

分几乎没有什么争议;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因违约没有获取到的部分,又称可得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是不明确的,一般需要经过复杂的计算过程,争

议也往往比较大。本案直接损失应包含二项内容:一是工资福利,聘用人员理应享受人事

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工资福利。但是聘用人员在培训期间确未付出劳动的,该项费用可视

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二是培训费用,本案中的《邹某应向学校还款明细》中所列博士

相关费用55700元即属培训费用。从本案来看,被告邹某学习期间并未在江西某高校工作,但仍然获得了江西某高校原告支付的工资福利75145.30元,培训费用55700元,此应作为

实际损失计算在赔偿金范围。那么30万元费用是否应作为损失赔偿呢?本案中,江西某高校根据引进人才成本推算出来的损失30万元,是可得利益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参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

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可以明确,间接损失亦并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告江西某高校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不能得到支持。本案的赔偿金数额应为:75145.30+55700元=130845.30(元)。

3、原告江西某高校仅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或约定的违约金,而不得主张二者兼得。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但并未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如何处理进行具

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既赔偿违约金又赔偿实际损失,还是二者仅取一项,

取哪一项,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但从劳动法律

首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同时适用,必然对通常在

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劳动者对于这种双重风险,一般

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很难预料到,因此,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同时适用既不符合

立法本意,也颇失公平。

那么,是赔偿违约金呢,还是赔偿实际损失呢?对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关系的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规范平等主体之

间的相关民事法律进行理解,如《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

适用“从高原则”,即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用违约金,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用赔偿金。按照这一原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

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

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

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

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赞同这一规定,就赔偿金130845.30元和违约金6万元相比较而言,本案原告江西某高校应获得赔偿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批表-A4(通用表)

档案号: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批表 姓名魏军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8 民族汉 籍贯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 村入党时间 职 称 小学一级 出生地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 村参加工作时间 1995.7 学历大专毕业院校北京林业大学 健康状 况 良好毕业时间2000. 7 所学专业艺专 原聘任岗位 拟聘任岗位 聘期起止时间2013.08.01— 2014.07.31 熟悉何种业务和技术 有何特长和爱好 工 作 简 历

填表说明: 1、该表需电脑打印,A4 复印纸正反面印制,一式一份。表的正面左上角用小5 号宋体字注明其档案号; 2、今年参加中级和高级职评的教师暂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批表》,何时填写另行通知。 3、“职称”栏、“原聘任岗位”栏没有的填写:“无”;(新公招入校的毕业生) 4、“聘期起止时间”栏:,岗位聘用的聘期对于所有教职工来说一般一年一聘。 对于新公招入校的新教师来说,聘期起始时间应以区教委人事科开具的起薪日期为准(要与参加工作时间一致),聘期为一年(截止时间为: 2014年7月31日)。 5、今年参加初级聘任的教师填表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栏目内容 的填写: 聘任岗位”栏内填写:岗位名称(见习期),“拟聘任岗位” 栏内填写:岗位名称(专技十三级)。待初级聘任工作结束后再补填一张聘任正式级别的审批表(何时补填另行通知)。 6、今年公招的新教师填表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栏目的填写: 职称”、“原聘任岗位”两栏均填“无”。“拟聘任岗位”栏内岗位名称之 后用括号注明“见习期”。“主要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栏为空白; 7、“呈报单位盖章”栏:基层单位的公章请盖在本栏目左侧; 8、单位在编不在岗的内退人员、长期病休人员、离岗人员不再填写《事业单位 岗位聘任审核表》,但这部分人员在《2013-2014 学年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情况简表》的最后必须体现; 9、填写该表其他栏目内容的要求请参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要求; 10、在上交每个教职工《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批表》的同时,学校要上交一份 本单位的《2013-2014 学年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情况简表》。每个教职工《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审批表》上交时的排列顺序必须与《2013-2014 学年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情况简表》上的人员序号一致,并上交电子版,(电子版要求:将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岗聘审批表制成一个文件夹,名称为:岗聘审批表;将岗聘情况简表制成一个文件夹, 名称为:简表;将两个文件夹放入一个以学校名称命名的总文件夹内)。为了防止丢失和损坏,请各单位交纸质表时用夹子加好表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__________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____ 年 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共—年。(其中 ____ 年—月—日至 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 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 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 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 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 成工作任务。J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 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 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2003〕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

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填表说明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填表说明 1、表中“原聘(任)岗位(职务)”一栏:中层以上干部职务名称按档案记录任免名称填写;其他教职工按现在的工资岗位填写,如:中学(小学)高级教师、中学(小学)一级教师、中学(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等。 2、“原聘(任)岗位(职务)期限”不填 3. “现聘岗位名称”一栏填写: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4、“现聘岗位类别”不填 5、“现聘岗位等级”一栏填写标准为: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副高教师填写“七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填写“十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高级初级职称填写“十二级岗位”,工资岗位为十一级岗位填写为十一级(研究生、双学位工资系统为准);未评职称按工资岗位填写;高级工填写“三级岗位”;中级工填写“四级岗位”;初级工填写“五级岗位”;普工填写“普通工人岗位”。 6、“现聘岗位期限”不填 7、“是否‘双肩挑’”一栏只是“双肩挑”人员填写。“双肩挑”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其中2008年11月28日(茂教党字[2008]26号文)后任免的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手续。兼聘岗位名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现有工资岗位等级填写。兼职年限不用填。2008年11月28日后任免人员附送任免通知复印件。 8、“简历”一栏只填写工作前最高学历及工作简历,该表务必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9、聘用单位意见:由聘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主管理部门意见:由教育局填写,核准部门意见:人社局填写。 10、单位意见; 1)管理岗位: ①拟聘用为管理X级。 ②拟聘用为管理X级,双肩挑专业技术X级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拟拟聘用为专业技术X级岗位 3)工勤岗位 拟拟聘用为工勤技能X级工岗位 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制

乙方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勤人员。根据国家、本省、林区神办发[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月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 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 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 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不断提高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 准的内容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 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 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 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意见试行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 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印制单位:

乙方基本情况: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本省、市(州)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未竞争上岗位,符合本省“未聘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流程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

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5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 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2003〕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2

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 3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 式版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篇一】 甲方(聘请方): 乙方(应聘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总经理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协议。本协议期限届

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协议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注入资金人民币20xx万元,作为乙方组织公司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 3、甲方为保证启动资金的顺利到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公司生产经营专用账户,并按照前述约定将启动资金以(转账、电汇、现金)方式注入该专用账户;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 第八条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

【标题】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颁布单位】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发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