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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褚晨阳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我国现行的家事诉讼调解机制难以应对日渐复杂的家事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在家事审判方式及其工作机制的改革不断探索的当下,对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结合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调解人员选任、未成年利益保护,提高调解效率等方面,对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调解制度;家事纠纷;子女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197-01

作者简介:褚晨阳(1992-),男,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没有系统的家事纠纷解决程序,法院的相关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只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中有所涉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详细阐明,如最髙人民法院在2004年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提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制度更多的在离婚案件中广泛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稳定和婚姻关系的维系起到了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中对调解也有规定,但只是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适用,缺乏一定操作性。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对于相关执行阶段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些规定对家事纠纷的解决不能称之为完全没有作用,起码聊胜于无,但总的来说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规范还远远不够。

比如对我国从事家事调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缺乏统一规定,很多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都是法官或助理法官象征性的进行调解,对专业背景是否适合调解工作也没有要求。再者调解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存在问题,现如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会简单询问10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此时的法官和调解人员更在意的是如何调和夫妻关系而没有人真正关注到孩子的利益。而调解制度的执行也没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目前我国家事纠纷审判机制改革仍主要集中在法院周边资源的整合上,但是对接却并不理想,各部门合作执行难度大,权责分工没有明确落实到位。我们急需完善现有的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家事纠纷调解体系。

二、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调解人员的任选机制

家事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并且“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许多具体案件纷繁复杂,处理起来“剪不断,理还乱”,很多发达国家为了追求更好的调解效果,会利用专业人才参与案件调解来缓解司法压力。通过实践摸索,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等背景的人和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机构,在调解中更能发挥自身优势,起到促进作用。比如在澳大利亚,家事纠纷最初通过招募志愿者来进行调解,后来改由法院调解员和登记官来负责调解工作,调解效果大增,成功率也明显上升。其中法院调解员是聘用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谈判专家和心理学家,登记官则是专职律师。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改变现有的调解人员构成,聘用具有法律或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才,适当增加人员数量,并且通过提高专业素质来弥补数量的不足。

(二)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制度

普通民事案件中,父母会全心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能够代表未成年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家事案件中则不能一概而论,父母在纠纷中往往缺乏冷静,首先会选择保护自身利益,从而忽视了乃至牺牲了未成年人权益。对于这个问题,德国的程序辅佐人制度对我们有借鉴意义,在德国的家事诉讼制度中,一些社会团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会在社会招募程序辅佐人并集中进行培训,从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的人选拔出适合的人员。我国应该引导构建相关组织承担起在家事案件中适当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任务。

(三)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调解渠道

笔者建议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一方面统筹获取其他部门的支持要由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牵头,形成一种联动机制,协调完善家事纠纷的调解施行。另一方面在规章制度层面要明确划分相关机关的权限与职责范围,统一具体操作的规范,提高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建议发挥民间调解机构的作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同时,在离婚案件中,利用民政部门在民间的权威性进行调解劝说;也可以与民间专业的调解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其服务;还可以按照以街道为单位划分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咨询室等措施,鼓励基层自治,为民众提供多样化的家事纠纷调解服务。

三、结语

很多期刊杂志都有涉及到家事纠纷调解的文章,但是对于家事调解制度的研究都尚未深入,对于其解决机制没进行系统的完善。同时民间和学界都已经普遍认可家事纠纷通过调解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所以本文着重对这个矛盾点展开研究,试图从主体脉络上给出思路以更好的完善法院家事调解制度。包括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的主体资格,对调解中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相关调解机构应该有力出力协调合作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论证。完善家事纠纷的调解机制和法律规范,将法条拉回现实生活并能够得当的实施,最终解决好纠纷,才能达到完善法律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共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汤鸣.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J].当代法学,2016(1).[2]陈爱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0.[3]邢莹.家事调解制度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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