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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实用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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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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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一)美国

美国法学会在1972年编订《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之后,绝大多数州就开始抛弃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转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重述第145节规定,第一,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同该事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州的法律决定;第二,在确定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时,应考虑到联系是:(1)损害发生地;(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重述指出,应考虑到争执的问题、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利害关系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确定哪一国为最具利害国时,就需要运用到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豍,即要适用能促进其政策的国家的法律,若均能促进则需衡量适用哪国的法律更为公正合理。美国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非常灵活,多数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出发,不过有时也考虑到制造商的利益。

(二)英国、加拿大

这两个国家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案件时,最初也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但不得违反法院地法的公共秩序。但在后来也发现只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开始适用美国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欧洲大陆

德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地区均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在欧洲大陆的各个国家还是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各国已经摒弃了将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单一准据法的行为,而转向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根据政策导向、被害人导向等政策因素考虑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法律选择规范。像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即赋予了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可以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

(四)当今世界对于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的趋势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解读学习稿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解读学习稿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

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郭科永K201102188 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也能促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

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中小企业 2、合伙企业 3、合伙事务执行 4、退伙 二、案例分析 1、农村青年江某有一手较好的裁缝技术,因其在某服装厂工作积蓄了一些钱和客户关系,很想自己开办一家私营服装厂。他将其想法向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叔叔江杰说出后,得到江杰的赞成,双方决定以江杰的名义在县城成立一家服装加工作坊,由江某管理该服装作坊。该服装作坊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并择日在县城一繁华地段开张。江某从农村招募了18名工人在服装作坊工作。 2004年2月,雇工李强在工作中因熨斗故障起火,烧伤了右手,花去了医药费2 000多元。李强94多次要求江某进行医疗费补偿,江某则以没有这方面的协议为由予以拒绝。李强及其家属多方投诉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 ( 1 )江杰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 )雇工李强的医药费应由谁负责? 2、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 /5 ,乙、丙各分担1 /5 ,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2年,合伙企业名称定为“君发汽车配件厂”。 【请问】 (1)乙、丙在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乙、丙以外的其他人再合作建一家汽车配件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可否卖给君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一)练习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 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 制度是什么? 6.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7.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8.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9.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0.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 国的什么制度? 11.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 12.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3.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4.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 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5.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16.参照各国的制度,你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否加以限制和调整?在何种情 况下加以限制和调整? 17.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18.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19.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20.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21.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22.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 订立的后果是什么? 23.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则。 24.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25.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6.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27.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 展了哪些例外?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28.发展现代的显失公平制度方面,英、美、法、德各国的做法哪些较开放?哪些较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第二,由于销售。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浅论产品销售者的责任 法学0702 200771044 崔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生产和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滞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188页。 通常意义上,产品的责任包含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的流通领域; 二: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 三: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杨立新老师的精解中将这种特殊的责任解释为,产品致人损害,是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产品致人损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关联的人,即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的缺陷分很多中,《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致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侵权责任法》对产品的缺陷并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应当继续采取《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但是需要明确这种缺陷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危及到了其使用者的人身和产品之外的财产的安全。这种危险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一但发生将对使用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次,缺陷是产品部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产品责任在性质上讲是无过错责任。立法上更多的是考虑到了受害人的利益的保护的问题。因为不论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是否有过错,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具体,如果一种产品不复合国家的标准而存在一定的瑕疵或缺陷产品生产者当然寻在缺陷。除非此过错时在现有科学技术下无法发现的,那么就无法免责。 由此可见,产品有缺陷和对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就理所应当的成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当然,其中要有因果关系。这是一种逻辑演绎而生的规定。法律规定,确认产品侵权责任要由受害人证明,需要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时由于使用或者消费有缺陷产品所致。 对于产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产品责任义务的承担,由与产品有关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承担。这里单讨论销售者对销售产品时应负的义务和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应当满足一下条件: 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 二:此种经营时长期的,不是偶尔的; 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者唯一营业。 因为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大多数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于所购买或使用的产品往往缺少专业的知识来鉴别标的物是不是有隐藏的瑕疵或者内在的不符合行业或者国家的标准,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

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

【课题】中小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理解发起人责任。 能力目标:对于具体的案件中违反的法律责任,要能一一例举。 情感目标:增强经济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难点:公司责任和发起人责任。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0分钟)。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 1.股份转让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 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a.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 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本的行为。 b.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 《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 《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 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授课 (一)公司责任 学生听课,教师讲解: 1.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 损害是任何侵权责任构成中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一样,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受害者只有在其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情况下,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损害的事实不仅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责任构成,而且关系到产品责任的赔偿法律效果,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损害赔偿是在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应予赔偿的范围。损害的发生是客观事实,但是对损害范围的界定却包含着人们对产品安全事故的主观判断,反映了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并有赖于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是这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然而由于产品责任中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使的责任人应在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等问题,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美国的规定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判定的数额较大,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占其中的大部分。财产损害包括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害和因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各州对前一种损害予以赔偿做法一致,对后一种损害是否赔偿则看法不同,以致出现各州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根据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权威判例,对后一种损害不予赔偿,将其留给合同法救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规定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由于联邦制的原因各州并不相同。美国商务部拟订《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相对统一损害赔偿,减少各州的差异,保

【毕业论文选题】最新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最新公司法论文题目整理103个 1、论我国公司法与公司资本制度 2、公司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基于新《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的修改 3、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 5、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 6、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7、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以重庆实践为例 8、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演进探析--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 9、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0、浅析我国“一元公司”的发展前景 1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1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 13、德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启示 14、论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资本制三大罪名的影响 15、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法治化路径 16、浅论《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要求 17、担保链危机的法律问题思考 1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19、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改革的视角 20、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21、探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个异议点--兼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1条适用问题 22、关于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评述 23、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24、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探析 1

25、新《公司法》视域下强化防控交易风险的对策思考 26、论封闭公司中股东的受信义务 27、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28、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29、我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30、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31、公司优先股制度发展的反思与完善 3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和完善 33、解读2014年施行的最新公司法修正案 34、营业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35、关联公司交易与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 36、公司法上股东代位诉讼要件之检视 37、市场经济新环境下的公司法发展趋势探讨 38、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治理问题与公司法的完善 40、论我国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4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完善探讨 42、新丝绸之路下的公司法务变革 43、试述我国公司法的特性 44、公司法中有限责任价值透视分析 45、企业法律形式与企业立法的完善 46、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的企业性质研究 47、企业注册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8、有限责任制度研究 49、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50、企业托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2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_陈韶妍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27卷第11期 SUN Y ATSEN U N IVERSITY FORU M,V o l127N o1112007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 陈韶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665)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威慑和遏制的功能,应用于产品责任法领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文章首先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论证了在产品责任法中予以适用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责任;功能;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792(2007)11-0042-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空前发展,物质产品日益丰富,但另一方面大量不合格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瞒天过海被推入市场,引起了大量的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在产品责任领域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所谓惩罚性赔偿(puniti v e da m ages)制度,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 mp lar y da m ages),还可以称为报复性赔偿(v indicti v e da m ages)。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一身的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并为美国所固有的制度。[1] 惩罚性赔偿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戒和威慑严重的过错行为,即当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时,对这种行为施以重罚,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补偿、威慑与预防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首先,惩罚性赔偿是在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实施的一种惩罚,它必须以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因此惩罚性赔偿首先体现的是补偿性的功能;其次,惩罚性赔偿金高于受害人的损失,也高于违法行为者的即得违法利益,能够给予不法行为人经济意义上的惩罚,对不法侵害人特别是恶意行为人起到有效地遏制作用;最后,较高的惩罚赔偿金对不法行为人以及一般的社会大众都起到一定的教育、预防作用,从而使到民事责任也能达到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相类似的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它赔偿制度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因此我们应重新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法、经济法领域特别是在产品责任法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把握、吸收其科学合理的成份,为我国所用。 二、建立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现意义 一项制度要得以确立并在某一领域适用必须考究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笔者认为在产品责任*收稿日期:2007-06-28 作者简介:陈韶妍(1977-),女,广东广州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中山大学2001经济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

完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完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① 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 刘东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周序中 摘 要: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并不乐观,在诸如市场准入、融资、财税支持等方面还不能享受到国民待遇。对此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改善。关键词:中小企业 法律环境 市场准入 金融支持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0)01(b)-235-03纵观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 1 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截止2006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 业户数已达到4200多万,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当期总额的58%、68.3%和50.2%,并解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另外,大企业几乎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如世界著名的微软、英特尔、戴尔、苹果等跨国公司,同时大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支持。 2 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综上所述, 我国中小企业对于保证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理应得到重视和促进,但是我国长期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缺乏完善、系统、相互配套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相当突出。特别是和国有大企业相比,由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获得技术、人才和信息、财税扶持等方面的歧视性原因,中小企业和国有大企业根本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因此就必须制订缜密科学、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及建立强有力的专门机构执行之。具体来说,中小企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1 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仅以市场准入为例,由于对公有制经济占主导的理解有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石油、铁路、金融、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以下简称垄断行业)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不准中小企业染指,尽管其中很多已对外资开放。市场准入的不平等使大量民营企业局限在有限的低端行业中,形成过度竞争。广东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国有企业准许进入的80多个领域中,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有60多个,占75%,民营企业却只可以进入40个,不到50%。在中华大地上,石油、 铁路、金融等高端产业(很多是高利甚至暴利产业)外资可以堂而皇之经营,大发其财,攫取垄断利润,分一杯羹。而广大中小企业(其中绝大部分市民营企业)却因“不带你玩”被“边缘化”而被排除在外,只能存在于竞争激烈残酷的制造、餐饮等产业,其中原因颇耐人寻味。 这使得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低水平过度竞争、盲目竞争等问题,使得本来就因中小企业风险过大而顾虑重重的民间资本投资更加谨小慎微,而这显然与国家试图引导、启动民间资本投资,进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愿望背道而驰。 与此同时,我国的垄断行业等重要领域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 而导致诸如民航主管部门对“机票打折”问题的态度① 以及” 抄表工十万年薪”等问题频发,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另外,对中小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过分苛刻,对外资过分宽容,也会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为有些领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与外资竞争并不占明显优势,民族品牌控制的市场份额日渐萎缩,而中小企业由于市场准入等原因又无法涉足,眼睁睁把资源拱手送与他人,真是令人扼腕叹息,而又无可奈何。现在我们无需调查在诸如计算机、飞机、汽车、摩托车等高科技领域有多少民族品牌,只要留意一下日用洗发用品、牙膏、饮料等领域还剩下几个民族品牌就足以令我们触目惊心。 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促进方面的法律, 但它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框架。这使得该法看起来更像政策宣言而非规范性的法律,因此必须完善之。2.2 自有资金缺乏,而且融资困难重重 总体上看,目前融资困难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尽管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但是这并没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这些措施根本没有从法治的高度看待问题,很多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即使法律也只有空泛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2.3 财税支持力度小且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 财政税收历来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政策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这些资金总规模每年不足20亿元,加上其他共享的政策资金,也不过百亿元。面对数量庞大的中 ①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唐山市社科联2009年科研课题:《中小 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SK-46)。 作者简介:刘东涛(1976-),男,河北石家庄市人,法学硕士,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财税法等。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教师、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序中(1956-),男,湖南津市市人,法学硕士,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财税法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235 Forum 学术论坛 《中国商贸》 CHINA BUSINESS&TRADE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专题,是重中之重。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重要考点频次高。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本专题客观题侧重于考查基础性、程序性的内容,而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大部分是通过主观题进行考查。本专题的知识点难度不高,容易拿分,性价比相对较高。 目录 合同订立 合同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保证与定金 合同转让、终止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特别提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为标准,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只有单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2)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以是否需要其他现实交付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举例】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交付等其他行为才能成立,属于实践合同。除此以外,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生效。选项A ,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此时承诺被撤回,未生效。选项B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做实质变更,为新要约,而非承诺。选项 C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函件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视为新要约。选项D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故,本题选D 。 3.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区别

试论英国产品责任法

试论英国产品责任法 【内容提要】英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比较复杂的变化过程;产品责任形式经历了从契约责任到疏忽责任,再从疏忽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过程;与产品责任形式相适应,产品 责任强度经历了从宽到严、从轻到重的变化过程。文章以这些发展变化过程为主线,对英国产品责任法中合同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 【关; 键; 词】英国产品责任法/合同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英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是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或者说最早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任的国家,英国还是第一个颁布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相一致的立法的国家。其产品责任法的 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从而维护其社会经济秩序。鉴于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的加快,;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发达国家产品责任法的了解,以期完善我们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 一、英国产品责任法的产生与“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的确立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在英国。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问题,产品责任法最早得以在英国法院判例中出现,这决非历史的偶然。而恰恰是由于英国是工业化进程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到十 九世纪三十年代,工业革命已在该国完成,这使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

空前发展。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有较少干预的和更加宽松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契约自由”就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理论以及普遍 接受的经济准则。另外,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及交易方式的改变,原来英国习惯法中的某些惯例,已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促使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的发展,使工业主和手工业主免于承担 契约关系以外的责任,为了使新兴资产阶级有更加宽松和有利的发展环境,契约关系理论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有支配力的理论,从而使肇端于契约关系理论的产品责任法具备了产生的 土壤和条件。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的标志。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温特博姆诉赖特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最早判例,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同时也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判例。该案案情为: 原告温特博姆是当时英国一驿站长雇佣的马车夫,该驿站长事前与被告赖特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并用于运送邮件的契约。赖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马车交给了驿站长。可当马车夫温特博姆 驾驶该车运送邮件时,马车的一只轮子突然塌陷,车子破裂致其受伤。为此,温特博姆向赖特提起了索赔之诉,被告赖特以原告不是提供车的契约的当事人为由而提出抗辩。最后,法院认可了该理由, 判决被告胜诉。(注:参见《英国判例报告》第152卷第402页(1842年),载于《国外法学》1986; 年第6期。)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 ,被告无须对马车夫温特博姆负有责任。由此便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作者:未知 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 breach):违约(default and 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违约(default and 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 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

美国合同法_1

美国合同法 篇一: 合同的定义 在美国法律研究所的第二次合同法的重述时,合同被定义为一个承诺或一组对法律的违反承诺给予补偿,以某种方式或性能的法律承认责任。合同也是一个协议体现各方的互相同意。达到互相同意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它。这是通常被称为双方意见一致。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在许多情况下,除了某些法律规定的必须写作。合同的基本元素有一些基本元素为一个有效的合同——能力,互相同意的考虑等等。首先,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须有法律能力。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能完全理解他的权利和自然,目的和法律影响的合同,他将不会有能力合同。这些人通常涉及未成年人,这是18岁以下的人在大多数州的法律,美国精神低能,醉酒者和吸毒者。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没有空隙但可撤销的;它可以证实或推翻了他的监护人是基于正义和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的安全事务。与此同时,合法权利来处理合同的对象是必要的,或者也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没有互相同意,没有有效合同。通常互相同意了提供和接受。根据合同法2日重申,“要约的表现意图是不能随意绑定由另一方接受。”为一个有效的报价,应该涉及一

些具体条款,受要约人可以只是说“我接受”。例如,如果写的人,我想要卖掉我的房子,这不是一个报价,因为我没有提到价格,房子的建设面积等等。它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重要的是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报价通常是发送到某些人,包括具体条款,但是邀请治疗通常是向不确定的人,比如一个广告在报纸。接受也有一些要求。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提供并将其发送给要约人,它不会接受任何更多,它被称为还盘,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报价。 同时考虑在合同中必须存在。考虑的教义要求承诺他的契约者收到好处。的好处可以不同的形式,如钱,商品,或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考虑是足够的,但不一定是足够的,各方之间交换的价值。只要考虑向要约人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这被认为是足够的考虑。合同法的 大多数在判例法。尽管合同法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劳动法律和保险法律编纂,甚至在这些领域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主要是在法院的书面意见。 欺诈的法律是一个集体名词描述呈现的各种法定条款无法执行某些类型的合同,除非他们被写证明。统一商业代码也支配财产租赁等合同,金融交易,商品等等。但真正的销售服务和产权不受它。在UCC的第一,它定义了“商品”,这意味着所有事情(包括特殊制成品)活动时识别合同以外的销售价格支付的钱,投资证券(第八条),并在行动。“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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