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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最新)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最新)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最新)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导入新课:《大学生法律安全指南》的书中前言里有这样一段开场白----年轻的朋友,当你戴着天之娇子的冠冕,欣欣然漫步大学校园,接受科学知识和高度文明教育的同时,你是否听到一丝丝不和谐的声音悄然袭来;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下面我们一起学习这章内容。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

先看法的词源,灋字由三个部分组成,三点水、廌、加上去组成。按照东汉《说文解字》的解释,“灋”之所以这样造,是因为平之如水,从水,有公平的含义。廌是一种传说中动物:独角兽,在中国古代,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代表法的精神。在古代,打官司由它来判断是非曲直,这是一种神明裁判的传说,但至少告诉我们法的词源的含义代表公平正义。现代汉语中,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到了清末法律这个词才广泛使用。现代汉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都是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但“树立法律权威”、“依照法律办事”、“法律体系”、“法律精神”所使用的“法律”是广义的。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创制包括两种方式:制定和认可。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来立法所产生的新的规范。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制定的,即从无到有。认可,就是某种社会规范已经存在,国家机关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变成法律。这里所谓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如前所述,法的认可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例如对已有的道德规范予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就是法律产生的一种方式。举例:在道德规范中,诸如子女对父母要孝顺,夫妻之间要忠诚等家庭美德历来为人们所肯定,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把前述规范写入了《婚姻法》,就变成了法律规范。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特别说明的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的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就法律的本质而言的。首先,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才可能将自己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和认可,掌握立

法权。其次,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也不是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经过一定的形式形成的共同意志。西方国家的国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形成共同意志的组织形式。此外,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不需要都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体现,如政策、道德,甚至是领导人的讲话,而法律只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简单地说,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如何看待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即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并不是因为适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自发产生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所谓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对现有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的概括和反映,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当然,法在发展过程中,也要受到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诸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影响都不是决定性的。只有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的,物质生活条件最根本的是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给法律下一个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律的历史发展(自学)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因为,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应该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教科书上列举了我国法律科学性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和第二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我们不展开讲。重点讲第三点,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是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既有国家权力机关,也有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也有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技术也是不断地学习借鉴一些先进经验。比如说宪法,我国从54,75,78,82年,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我们现行宪法是82年的宪法,82年宪法制定到现在我们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其他法律,包括涉外经济立法等立法技术都有很大的进步,

保证立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从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确立和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二)法律执行(执法)

从广义上讲,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执法的特征在于:第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第二,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行使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如民政部门可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发放救灾救济物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第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税务人员、公安人员、工商管理人员都是代表国家。第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如果认为执法有错误,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解决。(三)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在于:一,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二,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检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但公安机关作为组织的性质而言,属于政府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三,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四,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论司法》

(四)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诚如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社会动物,生来要过政治生活。在个体的人之上,必然存在一个众人认可的社会组织,它为了公共的安全和福利,必然拥有个体的人所没有的某些权力。但亦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组织,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寻一种必要的平衡,正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大基本内容。宪法告诉人们:国家从何而来?政府从何而来?国家是通过什么方式,按照什么原则,来组织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是根据什么政治纲领来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的?通过建立什么社会制度来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公民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背景介绍:宪法最初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重点讲解)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宪法的基本原则(简要提及一下)

党的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来说,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

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人权保障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简要介绍)

先请学生回答我国的国家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体)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治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这种形式将长期存在下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学生思考与讨论:为什么我国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不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

教师分析和总结:这是中国共产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出的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治制度。①中国人口太多,人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因此,我国目前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实行普遍的直接选举。②中国饱受国家分裂、国权蹂躏之苦,因此在一定时期内需要集中精力搞国家建设,任何不必要的扯皮都可能贻误国家建设的良机,而三权分立的最大缺陷是一个决议从提出到付诸实施,要经过很多环节,花费很多时间,各种利益集团也会利用这个缺陷加剧一个政治决策的难产过程。③还有一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就是使最大多数的人实现共同富裕,代表们是为着这个共同的目标来参政议政的,而西方国家虽然实行两院制,但参议员、众议员所代表的并不是最广大选民的利益,而首先是资助其竞选的有产者的利益。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优越于西方的两院制的原因。

(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创造。其基本特点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六)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 不同于“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点讲解)

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公民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宪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包含申诉、控告、检举、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等。案例:北京某饭店的16名员工在2000年人大换届选举时,在饭店登记为合法选民,但饭店没有给他们发放选民证并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侵

犯了他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他们应该怎么办?教师总结:公民合法权益,包括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以及要求国家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权。公民依宪法享有的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经济保障。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学创作权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

特定主体权利(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学生讨论环节:

1、某医科大学作出一项规定,从次年起该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理由是:吸烟是当今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校更应带个头。医科大学这项决定侵犯了公民的哪项基本权利?(教师总结:公民的受教育权)

2、上海一女大学生到某超市购物,保安怀疑她偷盗,就将她带到地下室以极其下流的手段强行搜身,并侮辱其人格。她为此起诉到法院。在该案中,超级市场保安的行为错在哪里?(教师总结: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简要介绍)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之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

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其他义务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第一个是宪法相关法。第二个是民法商法。第三个是行政法。第四个是经济法。第五个是社会法。第六个是刑法。最后一个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word版本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2016两会中英双语介绍】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 Legal System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9089015.html,/pc/12_4/2016-02/01/content_1962140.htm 文本并非完全中英对照| 因原网页排版及转载问题,文本内容因供参考 CATTI 考试资料与资讯整理 (一)中国的立法体制 (1)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又适应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China is a unified multi-ethnic nation with a unitary political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legal system remain unified and adapt at the same time to the uneven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areas, China practices a unified,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The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exercise the state power to make laws.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The State Council formulate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nd reports them to the NPC for records.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In line with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actual needs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on condition that they do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 stat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may work out local statutes and report them to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for records.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have the power to formulat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in light of their own local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在中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不同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In China's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laws promulgated at different levels have different effects.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validity, and no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statute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or other regulations shall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重点难点易混点】

【重点难点】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重点难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分类】

2.2注册资本标准 【重点难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4.1资质许可的权限 4.3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17年福建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考试试题

2017年福建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考 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__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1 B.2 C.3 D.5 2、我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属于__。 A.安全预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 D.安全专项评价 3、非接触式火灾探测器适宜探测发展__的火灾。 A.较快 B.较慢 C.稳定 D.前期 4、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体制建设中的()包括与应急活动有关的各类组织机构。 A.救援队伍 B.管理机构 C.功能部门 D.应急指挥

5、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__,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A.名誉权 B.控告权 C.生命权 D.健康权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年。 A.3 B.5 C.10 D.15 7、应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__。 A.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 B.对潜在重大危险的评估 C.尽可能的控制事故 D.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8、现浇柱模板的拆除顺序是__拆除。 A.自下而上 B.自上而下 C.从两边向中间 D.从中间向两边 9、《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小时。 A.1 B.2 C.3 D.4 10、__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图表总结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调整关系 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公民间 ☆法人间 ☆公民与法人间 ■两类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内部 ■四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宪法、6个相关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犯罪和刑罚 法律流程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 【重点难点易混点】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经济法 ■统计法 ■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反垄断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 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上级地方规章> 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XX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发》、《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反垄断法》、《统计法》、《节约能源法》、《预算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与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残疾人保障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一样,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都应该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十分常见。从来没有学者认为民法就是由一个民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达,否则,在中国颁布《民法通则》以前,就没有民法部门的存在,

经济法也莫不如此。所以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于立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而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又是山其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决定的。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从开始产生就既不同于民商法、又不同于行政法,它以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不足为己任,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巾场主

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类规范所体现的效益性、规制性特征,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我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展开。 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研究经济法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要研究经济法规范的不同功能和作用。如果认为经济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

济行为的法律,那么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子部门构成。 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就是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从实践中看,我国目前经济法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天津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试题

天津2016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一些可能产生缺氧的场所,必须进行氧含量的监测,含氧量不足__时,应严禁入内。 A.12% B.18% C.25% D.30% 2、违法行为在__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四年内 3、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在__者属于高灵敏度型。 A.30mA~1A B.30mA及以下 C.1A以上 D.1A以下 4、下列不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过程的是__。 A.应急启动 B.接警 C.安全检查 D.救援行动 5、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在演习过程中有不同的分工。通常分为参演人员、__、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A.联络人员 B.控制人员 C.治安人员

D.后勤人员 6、《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以过考核,具备__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A.矿山知识 B.安全专业知识 C.凝聚力 D.开创性 7、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且能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法是()。 A.安全检查表法 B.仪器检查法 C.常规检查 D.专项检查 8、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 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9、()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宏观监控信息网络,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宏观监控与管理,最终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手段。 A.生产经营单位 B.政府管理部门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企业生产部门 10、管理层培训的目的是__,在推进体系工作中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A.更新观念 B.强化风险意识 C.统一思想 D.提高管理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2011-11-10 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七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主要分支情况大致如下: 一、宪法相关法部门四个: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强制执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制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法律体系

第八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C)。 A.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2.下列哪一个法系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C)。 A.普通法系 B.中华法系 C.大陆法系 D.英美法系 3.法系的分类依据是(B)。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质 D.法律学说 4.大陆法系是以(A)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普通法 C.衡平法 D.日尔曼法 5.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C)。 A.法理 B.法院判例 C.制定法 D.习惯法 6.衡平法的形成基础是(D)。 A.议会立法 B.习惯法 C.根据普通法院判例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D.大陆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判例 7.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B)。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8.以下关于法系的认识中,错误的是(D)。 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9.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体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体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10.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D)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11.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C)。 A.法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 D.法律体系 12.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 A.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2017安全-法律知第一章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及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㈠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 个部分构成。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 ㈡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略)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 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2016年上半年北京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考试试题

2016年上半年北京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政府领导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__。 A.给予民事制裁 B.给予行政处分 C.承担赔偿责任 D.追究经济责任 2、脚手架工程不包括__。 A.设计计算 B.绘制施工详图 C.编制搭设和拆除方案 D.操作措施方案 3、一个完整的预警管理体系应包括外部环境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管理系统、事故预警系统和__预警系统四部分。 A.外部管理 B.内部管理不良 C.政策法规变化

D.技术变化 4、乙炔发生站的管道应有良好的__措施和定期检测记录。 A.导出静电 B.通风 C.防潮 D.防寒 5、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____其有关证照。A:吊销B:注销C:暂扣D:废止 6、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__的策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 A.运行控制 B.应急预案 C.改进措施 D.风险控制 7、根据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分为__三类。 A.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和瞬间接触最高浓度 B.时间加权浓度、短时间浓度和最高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 D.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平均浓度和最高浓度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伤的是__。

A.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D.患职业病的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__。 A.申请、注册、审查、发证 B.申请、审查、发证、注册 C.申请、审查、注册、发证 D.申请、发证、审查、注册 10、在进行海事分析时,应充分地对发生事故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给予__,才能达到防止海事的目的。 A.分析 B.评价 C.研究 D.预测 1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_。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标志

第八章法律体系

第八章法律体系

第八章法律体系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有( A.宪法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性和主导性的部门法 B.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主体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D.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j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 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之为( )。 A.法规体系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D.法律体系 3.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之一的法 律调整方法,其内容主要是(,)。 A.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B.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 C.最新的科学方法如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 D.确定社会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和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 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 在( )。 A.民法法系B.普通法系 C.社会主义法系D.伊斯兰法系 5.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出现的法 律体系的新结构要素是( )。 A.社会法B.竞争法 C.合同法D.财政法 6.,一般来说,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 )。 A.法律的调整范围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机制 D.法律的制定机构 7.现代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包 A.公法B.私法 C.社会法D.宪法 8.下列诸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 类组合为不同部门法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B.部门法是指一国根据一定原则和

标准划分的各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C.部门法是指一国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各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D.部门法所指同类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已经失效的法,而且包括现行法 9.下列诸项中属于宪法部门的 是() A.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 B.国家机构组织和选举法 C.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法和集会游行 示威法 D.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是( )。A.主观原则B.整体性原则()。C.均衡原则D.主次原则 11.由一个国家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系上称为( )。A.立法体系B.法学体系 C.法律体系D.法系 12.构成社会法的主干部门法包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反垄断法建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形式: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效力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上的管理者)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重点掌握必考)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特征:a.在权限围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行为具有法律意义.d. 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禁止——全部转包、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2.物权分类:1. 所有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a.一般物-占有和交付 b.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继承开始,取得遗产所有权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特征——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可能多选:授予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著作权(50年)——申请日计算 申请日—收到申请文件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2、商标权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对比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两者的区别为 :①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 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 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 两者的联系为: 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②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 ③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两者的区别为 :①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②立法体系是以各制定机关的地位及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③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它们之间的联系为: ①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②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区别 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化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区别体现在:A、构成的基本单位和划分依据不同: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进行分类,他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法学体系是按照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B、反映的内容不同:法律体系所反映的是一国现行的国内法, 法学体系不仅研究现行的国内法,还要研究古今中外的各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及国际法。所以法学体系的范围远远广与法律体系。 C、一国某一时期,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但可以由多个法学体系。2、对法学体系的划分A、从法学各种类别的法律角度分: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B、从法律制定到施行这一过程的角度讲: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C、认识论的角度讲: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D、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讲:法学本科和边缘法学。

我国立法体系制度和结构

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中央一级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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