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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合同书

单位委托存档合同书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昌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同志等人的人事档案委托甲方负责保存。

二、合同期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三、根据北京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2】154号《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标准的通知》规定,保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存入的职工人事档案。

2、有关部门需查阅乙方存档人员档案材料的,甲方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指导乙方为新招聘人员办理招聘备案及档案调转手续。

4、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档案内容,为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甲方应及时补充档案内容。

五、乙方责任: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期间的档案管理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不退档案管理费。

2、合同期间,乙方存档人员转换存档单位的,由乙方持相关材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合同期届满30日内,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或档案转出手续,如超过30日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将不再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应负责任。

4、乙方营业执照注销时,应提前30日办理解除存档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与政策调整,合同条款与其发生抵触的,执行管家有关规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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