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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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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特殊防卫):参见《刑法》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七、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条件: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条件: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客观性、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数罪并罚

概念: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处罚。

原则:(1)吸收原则:数刑中有一个最高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3)相加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适用的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按上述原则处理。(2)执行中发现漏罪:“先并后减”。(3)执行中犯新罪:“先减后并”。(p74)

十一、缓刑:(1)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缓刑的执行()。

十二、侦查

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十三、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执行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p116)

十四、逮捕: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地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p117)

十五、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十六、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应作出起诉决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p122)

十七、第二审程序

概念:指根据上诉或抗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一)上诉和抗诉

1、上诉: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2、抗诉: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间内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5日。

(二)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

1、审理原则:(1)全面审理原则。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2)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原则。(3)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等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2、二审审理后的处理:(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概念:指法院、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并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是否重审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3)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4)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提起重审的原因:(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4)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行为。

3、重审规则:(1)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再审;(2)法院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重新审判。(3)重审结果: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50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概念:(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公司章程(3)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公司的设立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要求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一个自然人不能投资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在公司登记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法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依约定或法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p161~162)

二十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是权利人对物的权利;(2)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3)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4)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十三、财产保全

概念: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全部执行,法院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种类:①诉中财产保全:起诉以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②诉前财产保全:起诉以前,必须提供担保。

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4)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做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十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但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公开审判制度: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的过程和审判的内容。例外:

3、合议制度:只有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才能适用独任制。

4、回避制度

5、陪审制度: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十五、代理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特征:(1)代理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

种类

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概念: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种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3)被代理人默认。

二十六、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withoutfault)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使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二十七、法定继承

概念: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配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效力:1、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1、2、3、6项。第二顺序继承人:上述4、5项。2、效力: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十八、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二十九、不正当竞争行为

概念: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1890年,美国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开端。

表现形式:1、假冒、仿冒:质量安全标志:qualitysecurity。2、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回扣违法,而折扣、佣金一般是合法的。3、虚假广告:是指对质量、价格、产地、有效期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违法有奖销售行为:(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

员;(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6、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7、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8、商业诽谤: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9、限制竞争对手行为:公用企业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行为。10、行政垄断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11、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p249~254)

三十、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解决。

2、申请调解,由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3、申请仲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是必经程序。

4、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仲裁,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三十一、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p73)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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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精品文档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 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C、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同居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成立婚姻 16.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可以计算在诉讼时间内的()。 A、鉴定期间 B、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C、中止诉讼的时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17.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的目的是()。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1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B、合法性审理原则 C、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0.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B、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对条约缔结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C、国际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D、国际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 义务 2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种()。 A、政治行为 B、法律行为 C、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D、国家行为 2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 A、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B、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C、是两种不同的政策 D、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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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最新 法学概论 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 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 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 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 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 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 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 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 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 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 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 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 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 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 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 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 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 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 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 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 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 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 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 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 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 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 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 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 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 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 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 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 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 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 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 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 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 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 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 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 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 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 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 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 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 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 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 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 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 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 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 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 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 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 普遍约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 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 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 国家制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 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 详尽。 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 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 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 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 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和必趋势。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这里指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1.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 5.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8.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般属于国际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和公约等,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 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我国的法律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宪法的修改:1949《共同纲领》-1954-1975-1978-198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①劳动的权力和义务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④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力和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领导人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看P42-43) 宪法解释: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2017年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 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进行审查、整理和 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性法律文件。它是部 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 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 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性文件系 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往往 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 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 权利义务性。由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在法学界。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的宪法。如法国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Is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1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2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 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 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 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法与经济基础: 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 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 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 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 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 ●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 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P17)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P19)。 简答 3、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9) a.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意外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规章 f.国际条约 4、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 a.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b.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上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刑法(重要***) 名词解释 5、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P75) 6、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果于自信过失。(P76) 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P78) 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P78) 9、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P86) 简答 10、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a.起因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b.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c.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d.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行为。 e.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11、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a.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威胁合法权益的实际危险。 b.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c.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d.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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