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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以上

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第十一条第一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

2、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

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予以补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进行报废作业:(一)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

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以下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3项)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九条第二项:“企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定点生产厂资格,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市级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表》,按下列程序审批:(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审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实际工作能力、能够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的范围,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领证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审查,报建设部门后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丙级)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甲级、乙级)审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证书,并负责甲乙级资质的审查、上报。”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

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设防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

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

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三)行政征收(共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前款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专款专用,集中组织修建。”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2、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建设资金。”

3、战时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1、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4、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

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6、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7、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8、责令限期改正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

孔口和出入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9、责令限期改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测量标志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四)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10、责令限期改正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11、责令限期改正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12、责令限期改正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素质的高低和执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因此打造专业型、服务型、高效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也就成了顺利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目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通过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密集培训、执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个别领域、个别人员还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有待增强。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 2、业务知识有待充实。不想学、不愿学、不去学的思想状态还存在于某些执法人员的意识中。平日懒惰散漫,无拘无束,以享乐主义为宗旨,终日无所事事,沉浸于玩乐、应酬氛围之中。工作职责与知识储备相距甚远,知识的缺乏致使执法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只能临时抱佛脚,到了紧要时刻,才想起去翻书、去请教,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事速度,同时在群众造成了

不良影响。 3、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贫乏,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将手的执法权力作为给自己谋利的工具,有时为了自已的蝇头小利,不惜违规执法、暗箱操作,臵法律、法规于不顾。殊不知,自己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已经触及法律,一旦东窗事发才追悔不及。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尽管以上问题仅是个别现象,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及时制止该类恶劣现象的发生,更应该将关口前移,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学习培训制度化。学习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直接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交流,可以相互促进和提高。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纳入正常化轨道,系统培训执法人员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有计划有步骤的轮训执法人员,使更多的人员有接受正规培训的机会。通过全员、全面系统的培训,分层次、有重点地培训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依法执法意识,开阔视野, 逐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识别和有效使用防护资源,利于战时、灾时人员疏散与掩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配套工程的标识。 1.3人防工程标识分为:管理标识、导引标识、设施标识、设备标识、管线标识及提示性标识六类。 1.4所有人防工程标识在安装时不得破坏各类人防工程设计规范中要求设置的防护措施,安装位置与高度应与其他已安装好的设备和标牌相协调,安装(打孔)时应当避开各类管线。 1.5规定中所有尺寸标注单位均为毫米。 1.6规定中除设备、管线标识外,所有标识背景颜色均为GB/T18922-2008(颜色编码)1093 2.5YR6.5/9.6。 1.7规定中所有墙面固定的标识牌均采用不锈钢膨胀螺丝进行固定,四孔或六孔固定安装,不锈钢膨胀螺丝采用 -1-

-2- 10mm 镜面广告钉装饰,安装示例见图1、图 2。 图1 四孔固定安装示意图 图2六孔固定安装示意图

第二章管理标识 2.1管理标识包括《××××人防工程示意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3个标识牌。 2.2《××××人防工程示意图》标识牌内容包括工程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平面示意图、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功能信息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识牌内容见附件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标识牌内容见附件2。 2.3标识牌材质为厚度不小于5mm的双面亚克力板,文字颜色应为黑色,字体为国标黑体。 2.4管理标识牌平行悬挂,间隔宜小于50mm,水平固定于机动车坡道等出入口墙体的醒目位置,标识牌下沿与地面距离最低处宜为1400mm。次序由外向内为《××××人防工程平面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若悬挂空间有限,可自行调整位置,确保标识牌的观测效果。 2.5管理标识牌样式及尺寸示例见图3。 -3-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签订地点: 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仅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人防防护设备质量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注明。 五、本合同文本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修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任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_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详见附表清单) 四、合同价款: 五、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 一、合同价款由产品价、安装费、运输费、税金和质量检测费组成; 二、产品价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规定,参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防护设备指导价执行;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XX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XX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XX-20XX)》(X发〔20XX〕2号)精神,为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推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程,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执法程序明显规范,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1)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主动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公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

结果、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XX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主动亮身份、晒权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执法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2)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让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全面开展网上执法办案,实现线下办案到网上办案的转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中的“倒逼作用”,有效减少随意执法和执法不公问题,实现全区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文明,行政争议明显减少,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争议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3)深化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合理界定审核范围,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四类执法中,关系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易产生争议的执法决定纳入重大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分类列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保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降低执法风险,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1)对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和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更加明确精准。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人防工程资料资料

人防工程资料目录 参考资料 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资料目录1:人防报监资料目录 2:开工10日内准备资料 3:防水施工时收集整理资料 4:底板施工时收集整理资料 5:墙体施工时收集整理资料 6:顶板施工时收集整理资料 7:主体结构验收整集整理资料 8:设备安装时收集整理资料 9:建筑装修时收集整理资料 10:防护设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11:人防竣工资料核查目录

报监资料目录 1.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填写 2.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一式四份) 3.人防工程立项批复(验原件)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表及设计院审图回复意见(审图问题逐条回复)(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咨询中心审查的图纸需出具合格证) 5.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委托人需委托书) 6.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7.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8.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9.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10.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 11.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12.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13.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总说明与战时平面图(有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指挥所工程需要全套设计施工图

开工十日内准备资料 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建设单位: 1.人防工程审核意见书 2.设计方案核查意见书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证件(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5.设计变更 6.地质勘测报告和桩基检测报告 7.平战转换预案 8.立项批复文件 9.图纸审查意见及回复单 10.会审图纸的会议纪要 施工单位 1.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 施工中标通知 3. 施工许可证 4. 施工合同 5. 项目经理任命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6. 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7. 专职质检员资格证书 8. 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员资格证书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doc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实施,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摆在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一是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二是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三是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四是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 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二)、执法随意性大,处置不规范。一是重罚轻纠。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二是随意简化办事程序。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三是随意决定处置方式。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 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三)、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二是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 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 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一)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安徽省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书

. .. . .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文本,仅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的人防防护设备,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容具体、全面、严密。 三、人防防护设备质量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所订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比例付款。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合同中注明。 五、本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容:(详见附表清单) 四、合同价款: 五、质量等级:合格 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 一、合同价款由产品价、安装费、运输费、税金和质量检测费组成; 二、产品价格依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规定,参照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防护设备指导价执行; 三、双方约定:产品价款20% 为安装费用,6 % 为运输费用,8%为税金,4%为技术协调费用。不含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轴线及地平标高数据;(2)电源及用电;(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钢筋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 结合巩交****(***)号文件 通过学习巩交2013(89)号文件《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对照现阶段的执法力度以及这次整顿工作的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我检查自我纠正。作以下三点: 一立足工作实际,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依法赋予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自3013年到2014年以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站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倡导规范化、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从一岗到二岗认真工作,踏实做事。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维持了公路路产,路权的损害。 二认真查找,自我落实。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

展。对此,我依照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落到了实处 ①执法程序方面。我严格对照了站里的要求和主意事项。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其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②是执法文书方面。我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 真实性。但对于在一些较多页面的执法文书制作上,因为平时接触较少,我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以后加强此方面的组织学习吧。 ③是执法用语方面。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坚持不懈的落实“十不准”和“十条禁令”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依照加强党风,行业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做到了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 ④是仪容风纪反面。我坚决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着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工作人员的形象。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人防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录 1、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2.管线穿越的限制 3、密闭穿墙管的制作与安装 4、穿墙(套)管的防护密闭和防护阀门 5、排水中需注意的问题 6、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表 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整理目录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人防门门扇开不到位(应开到90°)。人防门不同于普通门,门扇比洞口宽、高,且绞页位于洞口外侧,开启宽度较大,设计中往往不注意开启宽度,或者被楼梯梁挡住。 2、密闭穿墙管末设密闭翼环(应在管上焊厚3mm,高 30~50mm钢板翼环)。施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预埋套管,均按照普通地下室要求埋设穿墙管,有的是因为设计深度不

够导致,有的是施工不注意导致,这种情况导致地下室密闭性不够,不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要求。 3、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砖砌隔墙(应①钢筋混凝土密闭隔 墙②厚度≮200mm ③染毒侧水泥砂浆抹面)。防空地下室 要求防生化武器,密闭性高,主体内部与外部之间、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必须是不小于200 mm钢筋混凝土墙,使防空地下室成为密闭空间。 4、防护密闭门向内开(防密门应向外开,密闭门宜向外开)。由于设备厂家安装时,不注意内外之分,或者对人防工程了解不够,安装防护密闭门时,不分工程内外,随意安装,特别是防护密闭门,如果装反了,该工程就起不到防冲击波作用,无法作为人防工程使用。 5、有人员掩蔽的工程未设防爆呼唤按钮(应在主要出入口 防护密闭门外侧预埋)。 。简易洗、简易洗消间用砖墙砌筑(应用钢筋混凝土浇筑)6. 消间属于密闭墙体,起到防毒作用,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7、染毒区进、排风管未采用2-3mm厚钢板 8、双层钢筋拉结筋不足(应为6@500梅花型,弯钩长50mm) 9、防密门四角斜向加强筋末按2 16L1000mm做。 10、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足(在正常环境下,不宜小于25mm,在高湿度环境下,不宜小于45mm)

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文件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12日皖价房〔2003〕258号) 各市物价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55号令)精神,保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则上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文件规定的造价计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的外,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二、三类和其他人防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价,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价。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内附件。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本的,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业主使用;未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出售或出租。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换算表(略) 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3】1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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