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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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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指出了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普遍联系,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各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存在很大区别,有法的个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经济公民,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四种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国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

公司的一般特征:法定性、盈利性、法人性

公司的特有特征: 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是规范化或标准化

有限责任公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1.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5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内部通过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外部进行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 Shareholders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出资人。

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机构部门、企业法人、法人事业单位、社团以及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占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充分的股东权。包括对公司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所有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东的义务是遵守章程、出资并以此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东会及其职权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会是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经营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

财务预决算审批权;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批权;

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发行的决议权;

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章程修改权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分定期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1/3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但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章程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

会负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是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关;

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执行董事,并可兼任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界任期不得超过3年

公司领导成员的资格限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

1.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特征募股集资公开,股东数额低限,全部股份等额,股份自由转让,典型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设立要求严格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6个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的法定限额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改为5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认股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方式。

发起人应当认足和缴足全部股款。

募集设立又称招股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发行后股票总额的35%。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6.创立大会的召开及其职权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并应于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内通知认股人,同时予以公告。发起人如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利息。

创立大会职权: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组织公司机关。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表现为等额股份,创始股东(发起人)只在发起设立时应认足缴足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则只认缴全部股份的一部分。

7.股份有限公司体制(略)

发起人和股东;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经理;监事会;

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

1)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平均划分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每股代表的资本额相等,每股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所持股份与其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成正比。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

2)股份的种类

根据股份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根据股份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根据股份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N股)。

股份公开发行

目前,我国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在公司发起设立1年后申请。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股份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4)发行新股的条件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经募足,且间隔1年以上;

公司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近3年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上市公司

公司是指其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我国目前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仅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经批准上市交易的公众股。

注意:股份公司不等于上市公

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调整在工商业领域中因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一)立法目的1、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2、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

和消费者利益 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

主要有监督管理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经营者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以竞争为目(3)违法性4)侵权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压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

(八)商业诽谤行为(九)串通招投标行为(十)公用企业滥用优势限制竞争(限购排挤行为)(十一)行政垄断与地方封锁行为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义的消费环境由影响消费行为的一切外在因素构成,包括自然环境、

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概念确认和保护消费者在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中所享有的正当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适用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信用2全社会保护3特别4方便消费者诉讼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一、安全权2、结社3、知情权4、获取知识权5、自主选择权 6、尊严权7、公平交易权 8、监督权五9、求偿权

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5、出具相应凭证单据义务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8、不得侵犯消费人身权的义务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健全和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2.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一)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1)协商解决(2)请求调解(3)提出申诉(4)申请仲裁(5)提起诉讼

2.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2.经济责任 3.行政责任

一、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法概念是人们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部分。(二)、工业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 3、时间性

专利主体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改进发明

例外(1)违反社会公益的发明(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办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植物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二)实用新型

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 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的区别A: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B: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C:实用新型受保护的期限短于发明。D: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较发明简单。

三)外观设计

1、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要求: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作为载体。外观设计必须要富有美感。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1、商标注册原则:注册原则──确权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原则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一)合同法的概念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关系是指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1、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义务及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

其一,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维护对方的利益。

其二,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实现缔约目的;

其三,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

二、合同履行中的规则

(一)、亲自履行规则

所谓合同亲自履行规则,是指债务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其合同债务以及债权人本人应当亲自行使其合同权利或受领合同标的的给付,而不得将债权或债务擅自转移至第三人。

(二)、同时履行规则

所谓合同同时履行规则,也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种权利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规则适用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拒绝履行须以相应的债务范围为限

四)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一般规则

协议补充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主要情形

(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条款的履行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条款的履行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六)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债务规则

七)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

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之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消权或代位权的法律制度。

(二)合同保全制度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含义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

在合同法中反映在以下方面:

二、合同的转让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

1、权利转让(债权转让)

2、义务转让(债务承受)

3、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移转)。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主体资格合法

2、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D79:不得转让的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与特定人身相联系);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原因)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如企业合并)等。

三、法律后果

D9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D57: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

效力。

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含义及其行为形态

(一)含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债务)。

1、违约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

2、违约在性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包括随附义务)。

3、违约的后果是侵犯了合同债权。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含义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英美法中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1、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是一种民事责任。

3、是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对性。

4、具有补偿性(兼有惩罚性)。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消法的规定进行加倍赔偿。

(5)在实践中,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以法定利息为限。

(6)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4、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性质。(补偿性)

5、定金罚则。选择适用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

四、免责事由

一、免责条款(合同约定)

二、不可抗力(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的认定

D11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即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 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 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 异②渊源(国际公约) 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 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 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 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 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 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 4.WTO 《建立WTO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 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另外三个附件 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 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 a)区域经济安排 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 c) 边境贸易 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 a) 政府采购 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 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无形性 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 ③多样性 ④复杂性(法律、政策) 6.服务的提供方式 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 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 主要内容: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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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经济法学期末复习考试资料(精品WORD文档)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本位关系:经济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3)商业秘密:不为公公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 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5)混淆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上不正当 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经营标志与其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商业贿赂: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者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 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 (7)经营者: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8)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 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家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9)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10)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 偿责任的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12)合伙企业: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公担风险,至 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3)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14)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 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认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定,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16)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 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 (17)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18)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经 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19)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初级农作物和军工 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20)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指生产或销售对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一竞争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 争协议。 二、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指出了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普遍联系,有法的共性。第二,指出了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各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表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存在很大区别,有法的个性。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从狭义而言,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但是各国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广度与深度因社会形态、立法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 同一国家因时代不同、国家经济活动的层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也不相同。我国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机关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与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经济公民,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四种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 3.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我国对公司定义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共同投资、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一、单项选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法的本质是:(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是:(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 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券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7.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8. 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 B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9.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 ) A.土地

C.汽车 D.房屋 10. 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D ) 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 )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的转让 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2.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A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7.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C) A. 企业的管理机构 B. 企业的决策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经营权的核心是:(D ) A. 投资决策权 B. 留用资金决策权 C. 资产处置权 D. 生产经营决策权 19.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 A. 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 生产指挥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20.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A) A. 权力机构 B. 咨询参谋机构 C.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D. 生产经营监督机构 21. 我国立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指:(A ) A. 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B. 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C. 物质生产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D. 行政事业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2.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业有:(B )

经济法复习资料全

. 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强调: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2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3、“两个失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

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的权力,而是要通过适度分权,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文档Word . 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5,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 益的最大化;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政府的调控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有两类:一类是市场失规制行为。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7、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07944 经济法学原理 复习资料1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 分) 1、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物是(A)。 A 特定物 B 主物 C 从物 D 限制流通物 2、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B)内履行债务。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4个月 3、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D) 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主席任免 C、董事会任免 D、董事长任免 4、经济管理机关平衡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发展的权利是(D)。 A 组织权 B 计划权 C 监督权 D 调节权 5、一般国内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B)。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6、关于广告审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 任何广告均应接受审查 B 广告审查采取自愿审查原则 C 广告审查可在发布前或发布后进行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必须在发布前进行审查 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其在债权人会议上(C)。 A、不享有表决权 B、享有表决权,并且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无财产担保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总和 C、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D、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8、我国于(B)决定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A 1987年2月12日 B 1986年12月2日 C 1987年12月2日 D 1986年2月12日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C)的罚款。 A 1000元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B 1000元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C 2000元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 3000元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0、仲裁裁决书自(D)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 送达当事人 B 公布 C 法院确认 D 作出 1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C)。 A、股份有限公司 B、 上市公司C、证券公司 D、投资公司 12、证券法自(D)起施行。 A 、1998年12月29日 B 、1999年1月1日 C 、1999年5 月1日D、1999年7月1 日 13、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 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B)。 A、票据行为无效 B、票据 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记载为准 14、一张已经承兑的汇票,张某在其上 签署保证但未指出被保证人。按照我国 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人应当是(D)。 A、无法确定 B、出票人 C、在票据上的签章与张某签名最近的人 D、承兑人 15、票据的被保证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那么(D)。 A、保证仍然有效 B、被保证 的票据无效C、保证亦无效D、 不影响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责任 16、在我国关于付款人的资格,(B)。 A、汇票、本票、支票都有限制 B、本票、支票都有限制 C、本票有限制,但支票无限制 D、支票限定为具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 金融机构,但本票则无限制 17、票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 之间承担(D)。 A、按份责任 B、非票据 责任C、票据责任D、连 带责任 18、在权利质押中,出质人和质权人订 立书面合同后,不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的权利的有(B)。 A 商标专用权 B 汇票 C 股票 D 专利权 19、我国对仲裁和诉讼实行(C)原则。 A 只能仲裁 B 又审又 裁 C 或裁或审 D 只能 审判 20、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最长不得 超过(D)。 A、10日 B、15日 C、1个月 D、2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一小题的备选 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的答案, 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 内。正确答案未选全的或选错的,该小 题无分。每小题2分,共30 分)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 系客体的有:(BCD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 术 E、空气 2、证券的经济功能有(ABDE )。 A 流通能力 B 支 付功能 C 风险功能 D 信用功能 E 集资功能 3、我国《证券法》调整(BD )证券。 A 所有有价证券 B 股票 C 票据 D 公司债券 E 政府债券 4、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 (BCE )。 A 现金资产 B 信贷 资产 C 买卖政府债券 D 固定资产 E 票据贴现 5、股份有限公司具有(BCD )的特征。 A、资本不须分为等额股份 B、股东人数不限 C、财务公开 D、股票依法自由转让 E、股票依法不能自由转让 6、偷税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ACD )、 擅自销毁帐簿、记收凭证,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 纳税款的行为。 A 伪造 B 涂改 C 变造 D 隐匿 E 虚设 7、整顿方案应包括(ABCD)。 A、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 析B、扭亏增盈的办法 C、整顿期限与目标 D、调整或 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E、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下列属于人身保险的有:(AB)。 A 健康保险 B 意 外伤害保险 C 信用保险 D 责任保险 E 财产损失保险 9、消费者的权益有(ABC)。 A 自主消费权 B 人身、财 产安全权 C 公平交易权 D 接受监督 E 获悉经营者交易情况权 10、经营者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不服的,(AC)。 A 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B 应当先复议再起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 复议 决定就是终局决定 E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1、目前我国银行结算方式有: (ABCDE)。 A 支票 B 银行汇 票 C 托收承付 D 汇兑 E 信用卡 12、为了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中 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ABCDE)。 A 伪造、变造人民币 B 出售、

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期末复习试题与答案

期末复习1答案 一、单选题 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 D )。 A、经济行为 B、法律事实 C、法律事件 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 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 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 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B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 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 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C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 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在乙农场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D )。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 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 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 司承担 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 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 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C )。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分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 A )。 A、违约责任 B、填补责任、赔偿责任D、连带责任 9、某甲借用某乙录音机一台,借用期间,甲因录音机质量很好,爱不释手,遂 于某月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录音机。因甲只是位14岁的中学生,身上无钱,双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整理汇总—目录版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题整理汇总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4) 一、单项选择题 (4) 二、多项选择题 (7) 答案部分 (9) 一、单项选择题 (9) 二、多项选择题 (11)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3) 一、单项选择题 (13) 二、多项选择题 (16) 三、综合题 (20) 答案部分 (21) 一、单项选择题 (21) 二、多项选择题 (23) 三、综合题 (25)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7) 一、单项选择题 (27) 二、多项选择题 (31) 三、综合题 (34) 答案部分 (35) 一、单项选择题 (35) 二、多项选择题 (38) 三、综合题 (40) 第四章公司法 (41) 一、单项选择题 (41) 二、多项选择题 (46) 三、综合题 (50) 答案部分 (51) 一、单项选择题 (51) 二、多项选择题 (54) 三、综合题 (56) 第五章证券法 (58) 一、单项选择题 (58) 二、多项选择题 (62) 三、综合题 (65)

答案部分 (67) 一、单项选择题 (67) 二、多项选择题 (70) 三、综合题 (72)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74) 一、单项选择题 (74) 二、多项选择题 (79) 三、综合题 (82) 答案部分 (83) 一、单项选择题 (83) 二、多项选择题 (86) 三、综合题 (89)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90) 一、单项选择题 (90) 二、多项选择题 (94) 答案部分 (96) 一、单项选择题 (97) 二、多项选择题 (99)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101) 一、单项选择题 (101) 二、多项选择题 (105) 三、综合题 (108) 答案部分 (109) 一、单项选择题 (109) 二、多项选择题 (111) 三、综合题 (113) 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14) 一、单项选择题 (114) 二、多项选择题 (120) 三、综合题 (123) 答案部分 (125) 一、单项选择题 (125) 二、多项选择题 (128) 三、综合题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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