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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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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答案整理(一)

一、海籍调查规范

1.术语和定义

(1)掌握宗海、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概念;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2)熟悉海籍、宗海内部单元的概念。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2.总则

(1)掌握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2)掌握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界定;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3)熟悉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单元;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4)掌握宗海内部单元划分和宗海界址界定;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了解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成果。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3.宗海界址界定

(1)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2)掌握港池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

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掌握取、排水口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4)掌握海上石油平台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3) 油气开采综合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

C.28。

(5)掌握海砂开采、航道、锚地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2) 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范围为界。实际用海的界定范围不得小于以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5倍长度为半径的圆。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6)熟悉其他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4 各类型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P4-12页

(7)掌握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原则;

5.3.

6.1 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与相邻宗海的开放式用海范围相重叠时,对重叠部分的海域,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

(8)掌握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原则;

5.3.

6.3 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

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应归入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9)熟悉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原则;

5.3.

6.2 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共使用的海域边界。

(10)了解权属核查的内容、方法。

4.宗海图的内容与要求

(1)掌握宗海图的组成、宗海位置图内容、宗海界址图内容;

9.3.1 宗海图的组成

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用于反映宗海的地理位置;宗海界址图用于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

9.3.2 宗海位置图内容

a) 地理底图,应反映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深线、明显标志物等)。选择地形图、海图等的栅格图像作为底图时,应对底图作适当的淡化处理。

b) 本宗海范围或位置;以箭头指引,突出标示一个或一个以上界址点的坐标。

c)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与参数、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等。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9.3.3 宗海界址图内容

a) 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海岸线、地名、明显标志物等),用海方案或已有用海设施、构筑物。

b) 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点编号以逆时针为序。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e)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列表。界址点个数较多,列表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列表填写剩余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并加注承接说明,在附页上签署测量人、绘图人和审核人的姓名,注明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f) 宗海内部单元、界址线与面积列表。宗海内部单元按具体用途填写,并与“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的内部单元名称一致。表格行数应根据宗海内部单元的实际个数确定。

g)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参数、指北针、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

(2)熟悉宗海图的作用、宗海图工作底图基本要求;

9.1 工作底图

应选用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形图、海图作为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工作底图,也可用精度适当的遥感影像地图作为绘制海籍图的工作底图。

9.2 宗海图的作用

宗海图是海籍测量的最终成果之一,也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档案的主要附图。

宗海图精确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与相邻宗海关系,是申明海域使用权属的重要依据。

(3)了解宗海图的形式、绘制方法、比例尺;

9.5 宗海图形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各自单独成图,一般采用A4幅面,宗海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图幅。

9.6 宗海图绘制方法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制图系统进行绘制。

9.4 宗海图比例尺

宗海位置图的比例尺以能清晰反映宗海地理位置为宜。

宗海界址图的比例尺可设定为1∶5000或更大,以能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为宜。

(4)熟悉宗海图整饰样式;附图1 宗海位置图

附图2 宗海界址图

(5)掌握宗海采用的坐标系,高程基准,坐标投影,测量精度(控制点精度、界址点精度);

7.1.1 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7.1.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1.3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度

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7.3 测量精度

7.3.1 控制点精度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7.3.2 界址点精度

a) 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b) 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 070-2003中4.4的规定。

(6)熟悉界址测量方法、坐标投影转换;

7.6.1 测量方法

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解算出实测

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如工

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7.8.3 坐标投影转换

根据面积计算、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的相关要求,对实测坐标进行投影转换。

(7)了解平面控制基础、控制点引测;

(8)掌握宗海面积计算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的要求;

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转换为公顷时,保留4位小数。

(9)掌握界址点编号、界址线顺序连线原则;

7.9.1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顺编。

7.9.3 界址线

将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点,按逆时针方向进行顺序连线,形成闭合的界址线。界址线以“*-*-…

-*-*”方式表示,“*”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

(10)了解宗海面积计算的方法;

8.3 面积计算的方法

对于有n个界址点的宗海内部单元,根据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xi,yi(i为界址点序号),用坐标解

析法,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图形处理系统计算面积S:

(1)

(2)

(11)了解海籍图、海籍调查表和海籍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1

9.8 海籍图主要内容

a) 已明确的行政界线。

b) 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

c) 各宗海界址点及界址线、登记编号、项目名称。

d)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

e) 比例尺及必要的图饰等。

10.2 海籍调查报告的内容

a) 项目简介。

b) 测量单位简介及资质证明。

c) 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型号及精度等。

d) 坐标系、投影方式。

e) 平面控制测量及精度。

f) 面积计算方法与结果。

g) 海籍调查表(含宗海位置图与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

二、海域使用分类

1.术语和定义

(1)掌握海域使用分类、用海方式的定义;

2.2 海域使用分类

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

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围海、开放式用海的定义。

2.5 填海造地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分类原则

熟悉不同用海方式分类原则。

3 分类原则

3.1 依据海域用途

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

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

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

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3.分类体系

掌握海域使用类型分类体系、用海方式体系。

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

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4.1.2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类。

4.1.3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见附录A。

4.2 用海方式体系

4.2.1 用海方式采用两级层次体系,共分为5种一级方式和20种二级方式。

4.2.2 用海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方式,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方式。

4.2.3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见附录B。

4.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掌握不同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确定原则。

5 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5.1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渔港航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1.2 围海养殖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

5.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

5.1.4 人工鱼礁用海

指通过构筑人工鱼礁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5.2 工业用海

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2.1 盐业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盐业码头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b)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d)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盐业。

e) 盐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上以及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砂等矿产开采。

5.2.3 油气开采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石油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道、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石油平台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含立管和系泊系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平台式油气开采。

b) 油气开采用栈桥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 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d)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e)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的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2.4 船舶工业用海

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船舶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船厂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引桥、平台、船坞及滑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开敞式船厂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5 电力工业用海

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风电场、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电力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引桥、平台、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电厂(站)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港池、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 温排水区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指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水淡化厂、制碱厂及其它海水综合利用工厂的厂区、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c) 蓄水池、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7 其它工业用海

指上述工业用海以外的工业用海,包括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的厂区、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上述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企业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 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 交通运输用海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5.3.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开敞式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2 航道用海

指交通部门划定的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渔港航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3 锚地用海

指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4 路桥用海

指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用连陆、连岛道路和栈桥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跨海道路(含涵洞式)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4 旅游娱乐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5.4.1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指旅游区内为满足游人旅行、游览和开展娱乐活动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填成土地后用于旅游开发和建设宾馆、饭店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 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旅游用人工岛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 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潜堤,以及游艇停泊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开敞式旅游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4.2 浴场用海

指专供游人游泳、嬉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浴场。

5.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及垂钓等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游乐场。

5.5 海底工程用海

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

5.5.1 电缆管道用海

指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深海排污管道、输水管道及输送其它物质的管状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5.5.2 海底隧道用海

指建设海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以及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 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b) 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5.3 海底场馆用海

指建设海底水族馆、海底仓库及储罐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6 排污倾倒用海

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

5.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污水达标排放。

5.6.2 倾倒区用海

指倾倒区所占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倾倒。

5.7 造地工程用海

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

5.7.1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城镇(含工业园区)建设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5.7.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农业填海造地。

5.7.3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疏浚物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5.8 特殊用海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

5.8.1 科研教学用海

指专门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及教学活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2 军事用海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指各类涉海保护区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指为防范海浪、沿岸流的侵蚀及台风、气旋和寒潮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建造海岸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9 其它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1.适用范围

熟悉海域使用论证的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其它用海论证工作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掌握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3.7 利益相关者

受到项目用海影响而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总则

(1)掌握论证原则和论证主要内容;

4.1 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坚持国家利益优先,维护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4.2 论证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a)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b)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c)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d)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e)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f)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

(2)了解论证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成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根据论证工作的要求不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报告书编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报告表编制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3)熟悉论证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

准备工作阶段:研究有关技术文件和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历史和现状资料,开展项目用海初步分析,确定论证等级、论证范围和论证内容,筛选、判定论证重点等,制定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方案。

实地调查阶段:根据项目用海申请,勘查现场,了解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海岸线位置和开发利用现状;走访相关部门和用海单位、个人,了解海域确权发证与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情况,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分析论证阶段:依据所获数据、资料,分析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情况、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合理性,提出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和论证结论。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分析论证的内容和结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适当简化论证程序。

(4)熟悉论证依据的主要内容;

论证依据包括3方面内容:

4.5.1 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论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齐全、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文机关、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

4.5.2 标准和规范

海域使用论证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全面、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布机关、标准号(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时,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标准值。

4.5.3 项目基础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等,引用时应标明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内容。

(5)掌握论证等级及判定依据;

4.6 论证等级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按照项目的用海方式、规模和所在海域特征,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论证等级判定依据表1进行。当项目用海存在表1中未包含的用海方式时,可根据用海特征、用海规模、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用海风险等,按相近的用海方式界定论证等级。

同一项目用海按不同用海方式、用海规模所判定的等级不一致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论证等级。

一级、二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三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根据项目用海情况和所在海域特征,必要时可对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论证,形成专题报告。

表1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判据

(6)掌握论证范围确定原则;

4.7 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应依据项目用海情况、所在海域特征及周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确定,应覆盖项目用海可能影响到的全部区域。

一般情况下,论证范围以项目用海外缘线为起点进行划定,一级论证向外扩展15 km,二级论证8 km;跨海桥梁、海底管道等线型工程项目用海的论证范围划定,一级论证每侧向外扩展5 km,二级论证3 km。

论证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其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内容。

(7)熟悉不同用海类型项目论证重点的确定。

4.8 论证重点

论证重点依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和用海规模,结合海域资源环境现状、利益相关者等确定,应关注以下方面:

——项目用海属大规模填海造地的,应将水动力和冲淤变化影响分析、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选址不具有唯一性的,应将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采用大面积开挖海床或水下爆破等施工方式的,应将资源环境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属油气开采、石化和其他危险品用海的,应将用海风险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项目用海属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用海的,应将海岸侵蚀和地形地貌影响分析列为论证重点。

海域使用论证重点可参考附录D确定。

4.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1)了解资料收集主要内容;

5.1 资料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充分收集和调查社会经济状况、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现状、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等数据和资料。

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用海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和海洋产业发展现状,以及项目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

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国家产业规划及政策、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

基础地理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图、海图、遥感影像数据、海岸线等。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权属状况等。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海岸线资源、海涂资源、海岛资源、港口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

环境、生态现状主要包括海洋水文气象、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态和海洋自然灾害等。

(2)掌握资料可靠性要求、资料时效性要求;

5.2.1 资料可靠性要求

——海洋环境、生态现状分析测试数据应由具有国家级、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单位提供;

——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统计和发布的数据资料为准;

——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应是现行有效的;

——海域开发利用现状资料应是经实地调访、勘查获取和核实的。

5.2.2 资料时效性要求

——除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外,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现状、数值模拟计算所使用的海洋水文等实测资料应采用近5年的资料;

——海洋资源、生态和环境现状等应采用近3年的资料;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采用近2年的资料;

——遥感影像数据应采用近2年的资料。

(3)熟悉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5.3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内容应包括论证范围内的海岸线、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同时应开展现状海岸线、标志点等测量。

重点调访海域开发利用主体的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规模、用海情况,以及与申请用海项目的位置关系;对于已确权的用海项目还应调查权属来源,权属内容(包括用海类型、方式、面积、期限等),界址坐标,宗海图等。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编绘现状海岸线和开发利用现状等图件。现场测量和图件编绘等工作,应符合GB 12342,GB 12343,GB 17501,GB 18314,HY/T 123,HY/T 124等的要求。

(4)掌握海洋水文气象调查站位的布设要求、主要调查内容、调查时段;

5.4.1 海洋水文气象

调查站位的布设应满足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要求,一级论证一般不少于6个调查站位,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4个调查站位。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水温、盐度、潮流(流速、流向)、悬浮物等项目。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环境特征,确定海域水文气象的调查时间。季节变化较大的海域应收集不同季节观测资料。用于数值模拟的边界控制和验证的潮流观测一般选在大潮期进行。

此外,还应收集波浪、潮位、气压、气温、降水、湿度、风速、风向、灾害性天气等的长期历史统计数据。

调查方法按照GB/T 12763的要求执行。

(5)掌握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调查断面的布设要求;

5.4.2 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

调查断面应参照论证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选择。一级论证一般不少于3条调查断面,二级论证一般不少于2条调查断面。调查内容一般包括所在海域的海洋地形地貌和冲淤特征等的现状,各要素的调查不少于一次。

此外,还应收集反映冲淤演变特征的冲淤速率、地形地貌变化等数据资料。

调查方法按照GB/T 12763的要求执行。

(6)掌握海水水质调查站位布设原则、数量要求、主要调查内容、调查季节、频次;

5.4.3 海水水质

调查站位应在论证范围内按照全面覆盖、重点代表的原则布设。一级论证水质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20个,二级论证水质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12个。当用海项目特殊,或者位于敏感海域,调查站位应适当增加。

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和海域环境特征,确定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和频次。一级论证至少应取得春、秋两季的调查资料;二级论证至少应取得春季或秋季的调查资料。

调查要素(因子)应按照GB/T 19485的要求选择,依据用海项目的特点可适当调整。调查方法按照GB 17378的要求执行。海水水质评价标准采用GB 3097。

(7)掌握海洋沉积物调查站位布设原则、数量要求、主要调查内容;

5.4.4 海洋沉积物

调查站位应在论证范围内按照全面覆盖、重点代表的原则布设。一级论证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10个,二级论证调查站位一般不少于6个。一、二级论证至少取得一次调查资料。

调查要素(因子)应按照GB/T 19485的要求选择,依据用海项目的特点可适当调整。调查方法按照GB/T 12763、GB 17378的要求执行。沉积物质量评价标准采用GB 18668。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答案整理(一) 一、海籍调查规范 1.术语和定义 (1)掌握宗海、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概念;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2)熟悉海籍、宗海内部单元的概念。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2.总则 (1)掌握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2)掌握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界定;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3)熟悉海籍调查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单元;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4)掌握宗海内部单元划分和宗海界址界定;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了解海籍调查的目的、海籍调查的成果。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3.宗海界址界定 (1)掌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2)掌握港池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 国家海洋局 2015年6月

前言 为指导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了《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紧扣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考察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的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大纲中对知识点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种程度,掌握是要求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是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是要求具有海域使用论证相关的知识。本大纲是2015年海域使用论证从业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第一部分海域管理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海域管理法律法规考试,检验海域使用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海域使用论证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总则 (1)掌握海域、内水的含义; (2)掌握海域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4)掌握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活动的管理要求; (5)熟悉海域使用统计制度、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以及海域使用监视、监测的有关规定。 2.海洋功能区划 掌握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有关规定。 3.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掌握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的有关规定。 4.海域使用权 (1)熟悉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 (2)熟悉海域使用权获取方式的有关规定; (3)熟悉海域使用权人权益的有关规定; (4)掌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的有关规定; (5)熟悉海域使用权期满后的有关规定; (6)了解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有关规定; (7)了解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有关规定;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3]110号 颁布时间:2003-3-31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 理工作的意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乙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附件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一、概述 (一)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二)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论证依据 (四)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 (五)论证重点 二、项目所在海域概况及分析 (一)自然、社会概况 (二)资源、生态、环境概况及简要分析 (三)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三、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一)与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二)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四、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及利益相关者分析(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二)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影响分析 (三)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 五、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一)选址合理性分析 (二)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三)面积合理性分析 (四)期限合理性分析 六、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一)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二)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及影响分析 七、结论、建议与对策 (一)结论与建议 1 (二)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附件:资料来源说明 2 附件 资料来源说明 资料来源说明附件是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出现的所有数据和资料,都必须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具体说明。 1.引用资料 对于引用的资料,要详细说明资料出处、资料形成时间等,关键数据和资料还需要提供来源说明材料。 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引用资料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顺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放右上角。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按引用的顺序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加方括号,不用标点。 各类引用资料的编排格式如下:

(1)引用的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 [序号]编者.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3)报告[序号]编者(或编写单位).题名.编写年.起止页码(任选).(4)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2.现场勘查资料 3 现场勘查应当填写海域使用论证现场勘查记录,记录事项包括勘查时间、内容、主要参与人员、使用设备和勘查情况等,并由论证项目负责人、论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现场勘查记录,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顺序号置于圆括号中,放右上角。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现场勘查记录目录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加圆括号,不用标点,如(1)…(10)等。目录后按目录顺序附具原始的现场勘查纪录。 现场勘查记录目录编排格式如下: (序号)勘查人员(前2人).勘查责任单位.勘查时间.勘查地点.勘查内容简述. 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附件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一、概述 (一)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二)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论证依据 (四)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 (五)论证重点 二、项目所在海域概况及分析 (一)自然、社会概况 (二)资源、生态、环境概况及简要分析 (三)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三、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一)与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二)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四、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二)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影响分析 (三)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五、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一)选址合理性分析 (二)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三)面积合理性分析 (四)期限合理性分析 六、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一)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二)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及影响分析七、结论、建议与对策 (一)结论与建议

(二)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附件:资料来源说明

附件 资料来源说明 资料来源说明附件是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出现的所有数据和资料,都必须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具体说明。 1.引用资料 对于引用的资料,要详细说明资料出处、资料形成时间等,关键数据和资料还需要提供来源说明材料。 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引用资料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顺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放右上角。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按引用的顺序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加方括号,不用标点。 各类引用资料的编排格式如下: (1)引用的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 [序号]编者.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3)报告 [序号]编者(或编写单位).题名.编写年.起止页码(任选). (4)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2. 现场勘查资料

龙源江苏大丰H4#300MW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龙源江苏大丰H4#300MW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简本) 委托单位:龙源盐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论证单位:江苏中信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项目位置与建设内容 龙源江苏大丰H4#300MW海上风电项目位于大丰港水域港界外,太平沙北侧,辐射沙洲北端。场址区位于规划中的大丰H4#风电场,场区中心离岸距离约为55km。风电场区域海底地形变化较大,局部有沟槽,具有典型的辐射沙洲地形特征,水深在6~18m之间。风电场形状呈矩形,东西长约7.3km,南北宽约7km。本项目包括48台单机容量6.3MW的风电机组,配套建设一座220kV海上升压站及生活平台、长度共计282.02km的海底电缆(35kV海缆长度为90.02km,220kV海缆长度为192km)。其中陆上集控中心拟在龙源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集控中心西北侧预留综合楼内进行电气设备扩建。工程总投资为546592.61万元,工程施工期24个月。 图1-1 项目地理位置图 2.平面布置 本工程共布置48台单机6.3MW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302.4MW。本项目场区内主要风能方向为SE、SSE、N,风电场南北向的行间距需取较大值,东西向的行内间距取值可相对较小。经综合比选推荐方案成东西向布置,共布置5排风机,风机行内间距为787~885m,行间距为1574~1774m。风电场共设置

12回35kV集电线路,各联合单元由1回35kV集电线路接至升压站35kV配电装置。 海上升压站设置于31号风电机组附近南侧的海域上,并以三回220kV海缆送出;由于本项目海上升压站设计为无人值守变电站,临时避难人员不能在海上升压站内过夜,为了施工期和运行维护期临时海上避难,本风电场须配套建设一座海上生活平台布置在海上升压站西侧约15m处,海上生活平台和海上升压站用钢结构栈桥连接。 陆上集控中心拟在龙源江苏大丰200MW海上风电项目集控中心西北侧预留生产综合楼内扩建电气设备。海缆登陆点位于大丰竹港河口以北的海堤上、三峡新能源江苏大丰300MW海上风电示范工程登陆点南侧约43m。 图1-2 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文档

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 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下面是相关内容。 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 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评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旨在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质量,促进依法治海、生态用海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包括6个部分,共19条。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 决定方面,要求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 企业,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 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 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方面,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并重点对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海申请人亦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意见》还明确了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在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方面,提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淘汰机制,逐步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在规范论证报告评审程序和标准方面,提出制订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和终身责任制,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同时完善全国评审专家库体系,要求各省按期上报本省专家库到国家海洋局备案。 在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对现行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和规定一律修订或废止,要求各省加大海域使用论证信息公开,研究制定本地区配套改革和相关工作方案。 附: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xx〕10号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附件1: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试行) 目录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总则 (5) 4.1论证原则 (5) 4.2论证内容 (5) 4.3论证工作程序 (6) 5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划分 (6) 5.1等级划分 (6) 5.2分级论证要求 (8) 6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 (8) 6.1基本要求 (8) 6.2资料收集 (8) 6.3现场勘查 (9) 7 项目所在海域概况分析 (10) 7.1资源影响简要分析 (10) 7.2生态影响简要分析 (10) 7.3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11) 7.4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11) 8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1) 8.1与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11) 8.2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1) 9 利益相关者分析 (12) 9.1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12) 9.2利益相关者影响分析 (12) 9.3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 (12) 10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12) 10.1选址合理性分析 (12)

10.2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13) 10.3面积合理性分析 (14) 10.4期限合理性分析 (14) 11 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14) 11.1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14) 11.2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的损耗及影响分析 (15) 12 结论、建议与对策 (15) 12.1结论与建议编写要求 (15) 12.2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16)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HY070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技术规范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GB 17378 海洋监测规范 海籍调查规程 海域勘界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域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3.2 利益相关者 与项目用海有直接或间接连带关系或者受到项目用海影响的开发、利用者。 3.3 用海风险 项目用海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意外事故,对海域功能或相邻开发利用活动可能造成损害、破坏乃至毁灭性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损害的程度。 4 总则 4.1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a) 科学、公正、客观; b) 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c) 与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 d) 保护海域资源和生态,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e) 节约用海; f)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4.2论证内容 论证内容包括: a)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简本)

徐圩新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简本)

委托单位:江苏方洋水务有限公司 论证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证书编号:甲级国海论字第0218号 2017年12月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徐圩新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拟建于埒子口西侧岸外海域。本项目海域管道先平行防波堤铺设,在东防波堤北端折转,延伸至排放口;排放口位于徐圩港区东北侧海域水深-8.5m处。本项目设计规模为11.83 万m3/d,包括调压泵站、陆域管线、海域管线和扩散器四部分。其中调压泵站位于徐圩新区东港污水处理厂南侧用地;排放管道全长20.632km,包括 3.876km陆域管道和16.756km海域管道(含300m扩散器母管)。本项目需申请用海的工程内容包括现状海堤外侧海域范围内的排放管道、排水口(扩散管)以及污水混合区用海。海域管线在水深<3m 近岸段浅水区海域,采用顶管施工,管道埋深6m;在水深≥3m 离岸海域,采用铺管船铺管冲射法后开沟埋管施工,管道埋深1.5m。工程总投资约88994.08万元。施工时间为25个月。

图1 工程地理位置图

图2 平面布置图

二、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的用海类型包括海底工程用海和排污倾倒用海,用海方式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污水达标排放用海及取、排水口用海。本项目申请排海管道和污水混合区用海面积145.0761公顷,用海期限为50年;申请施工平台用海面积1.2112公顷,用海期限为2年。 三、项目用海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分析 本工程为管道工程,在工程建设前后基本不会改变原来海底地形地貌,因此工程建设前后对海域水动力条件基本没有影响,另外根据排海口附近流态矢量图、海底管道、扩散器与海床关系剖面图,排海口附近为旋转流,平均流速约为0.4m/s,水动力条件较强,因此污染物排放后受水流和水深地形的综合影响扩散充分,降低达标尾水对近岸区域对水环境的影响。 由于排放口工程的尺度较小,其建设不会对整个海域的泥沙运动、冲淤变化带来影响。由于管线沉于海床之下,其出水口与海床基本齐平,因此排放口对周边地形影响较小。在排放口周边流速略有增大,在工程结构附近小范围内应有一定的局部冲刷,不会对周边海洋环境敏感区造成地形冲淤的影响。 本工程悬浮泥沙影响范围主要位于管道周边100~1000m 的范围内,影响范围由岸向海逐渐减小,泥沙高浓度区位于离岸较近的浅水区。在管道施工位置处悬浮物浓度较高,超四类水质(>150mg/L)面积为2.3km2,浓度超三类水质(>100mg/L)面积为4.27km2,超一、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10页word

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 (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置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一)围海养殖; (二)建设人工鱼礁;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来源:国家海洋局【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03-04-07 目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二??三年三月 1、总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用海面积(公顷) 万元 <50 1.0,2.5 50~100 1.2~3.0 100~700 1.4~3.5 >700 1.6~4.0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 作的意见》出台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下面是相关内容。 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评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旨在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促进依法治海、生态用海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包括6个部分,共19条。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方面,要求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企业,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方面,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并重点对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海申请人亦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意见》还明确了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在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方面,提出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淘汰机制,逐步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在规范论证报告评审程序和标准方面,提出制订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和终身责任制,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同时完善全国评审专家库体系,要求各省按期上报本省专家库到国家海洋局备案。 在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对现行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和规定一律修订或废止,要求各省加大海域使用论证信息公开,研究制定本地区配套改革和相关工作方案。 附: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合同

合同编号:0001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受托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的:根据甲方提供的南珠观海栈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2.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等资料收集整理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编制。 3.技术服务的方式:编制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二条受托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 2.技术服务进度要求:自签订合同和甲方提供完所需相关资料(见第三条款)后,受托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式10份。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咨询和编制报告表,并通过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三条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国家海洋局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一)项目用海基本情况 (二)项目用海必要性 (三)论证重点 (四)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 二、项目所在海域环境、资源及生态概况 (一)海域自然环境概况 (二)海域资源、生态概况 (三)环境、资源、生态的简要分析 (四)重点问题专题分析 三、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一)项目所在区域及周边海域海洋功能区分布 (二)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的一致性及兼容性分析 (三)项目用海与相邻功能区的关系分析 (四)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分析 四、项目所在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二)利益相关者界定 (三)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方案 (四)项目用海对国家权益、国防安全的影响分析五、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一)用海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二)用海方式的合理性分析 (三)用海面积、期限的合理性分析 六、项目用海的主要不利影响分析

(一)项目用海的风险分析 (二)项目用海对资源生态环境的损耗及影响分析七、结论、建议与对策 (一)结论与建议 (二)海域使用管理对策措施

附件 资料来源说明 海域使用论证涉及资源、生态、社会、经济等多项内容,资料来源是海域使用论证的重要基础,也是决定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关键。为保证海域使用论证所使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和充分性,资料来源说明附件是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出现的所有数据和资料,都必须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具体说明。 1.引用资料 对于引用的资料,要详细说明资料出处、资料形成时间等,关键数据和资料还需要提供来源说明材料。 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引用资料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顺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放右上角。在资料来源说明附件中,按引用的顺序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加方括号,不用标点。 各类引用资料的编排格式如下: (1)引用的期刊文章 [序号]作者.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 [序号]编者.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3)报告 [序号]编者(或编写单位).题名.编写年.起止页码(任选).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 二、工作简况 (2)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7) 四、技术经济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果 (18)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19)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19)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国标制定的背景 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对人类未来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人口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日渐减少的今天,保护、开发和利用海洋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新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需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海域使用论证的审核,并将论证材料作为用海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步入新时代,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用海的规范化管理跨入新阶段。 海域论证工作从1998 年至今已运作了约18年,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规范海洋开发与管理秩序, 依法保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域资源的集约利用和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促进用海审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使以往海洋开发中普遍存在的“ 无序、无度、无偿”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2003年国家海洋局下发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国海管字[2003]6号),该文件只是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实施做了框架式的规定,没有细化论证技术要求。2008年2月,国家海洋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导则(2008年)”),对海域使用论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修订对照表

附件2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原稿)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据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项目用海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沿海地方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报告包括报告书及资料来源说明等附件。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项目用海选址、方式、面积、期限的合理性,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以及项目用海的不利影响,提出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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