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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确定

误诊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确定
误诊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确定

案例一:1995年10月初,原告张某因病在被告某三级甲等医院进行检查,同月19日,被告诊断原告患有“低度恶性血管免疫母细胞性T细胞淋巴瘤”(以下简称为淋巴瘤),预计中期存活期为30个月,随后即进行了第一次化疗。从1995年10月24日至1997年7月14日,原告先后9次在被告处进行了时间不等的化疗。1999年10月9日,原告因左颈淋巴结肿大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主治医生经全面辅助检查及活检,结论是不支持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出院诊断是“左颈部淋巴结显著反映性增生”,对淋巴瘤表示怀疑。同年10月29日,经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会诊考虑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建议密切随访,如临床不能除外肿病,必要时重取活检,以最后除淋巴病之可能”。审理中,因双方对责任争执不一,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病理室对某医院的病理片进行了病理诊断,诊断结论为“淋巴结反映性增生,部分细胞增生较活跃,建议密切随访”。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误诊给原告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由于9次化疗,全身的免疫系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痛苦,现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例二:2000年7月26日,原告严某至被告医院处就诊,临床诊断为“成骨肉瘤”,X光片提示:“右胫骨上段混合型成骨肉瘤”,CT显示:“右胫骨中上段病变(恶性可能性大)”;8月14日行病理活检,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2002年7月15日,原告因病变部位再发肿胀、疼痛,再次入被告处诊治,病理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恶变-去分化软骨肉瘤,侵及周围软组织伴坏死”。为了确诊,原告父母将原告的病理切片借出,分别请南京军区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南京军区总院对2002年切片的会诊结论为“右胫骨上段骨肉瘤(普通型)”,对2000年的首次活检切片和术后送检切片的会诊结论为“不排除骨肉瘤”;江苏省人民医院对2002年5张切片的会诊意见为“右胫骨上段骨肉瘤(软骨母细胞型+纤维细胞型)”,但未对2000年的病理切片作出结论;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对2000年和2002年切片的会诊意见是“右胫骨骨肉瘤”。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在2000年所作的诊断为误诊,使原告失去了治疗的最好时机,而且生存期也将大为缩短,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以后治疗的全部费用。审判要旨:案例一:法院认为,综观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经过,被告先后对原告淋巴组织做了四次活检,除第一次诊断结论是淋巴瘤外,其余均为反映性增生,与北京肿瘤医院的病理诊断是一致的。但首次切片被告主治医生在没有会诊的情况下即确诊原告为淋巴瘤,反映了其过于肯定、自信的心理状态,此为过失一;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对原告9次化疗,特别是在第二次活检结果是“反映性增生,未见异常细胞”,与首次活检完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仍继续进行化疗,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此为过失二。被告抗辩认为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诊断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与其诊断淋巴瘤是一致的。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即淋巴组织存在癌变的可能,但仅是存在着癌变的可能而已,而非就是淋巴瘤。况且在首次切片与后三次切片病理上没有性质上改变的情况下,被告另三次活检结果及北京肿瘤医院诊断均为反映性增生,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断错误,对原告应负损害赔偿之责。就被告的误诊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法院认为是被告在治疗措施上采取了不必要的手段所产生的医疗费(如进行化疗),原告以治疗淋巴瘤为目的到处购药、就诊而增加的医疗费、交通费,由于被告错误地使用化疗等治疗手段,不可避免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且化疗期间也应予以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还有因化疗致原告休息而产生的误工费,以及淋巴瘤的诊断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上的紧张、忧虑和痛苦,侵权后果严重,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以上原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案例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南京军区总院和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对原告2000年切片的病理诊断报告,虽不能足以证明2000年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误诊行为,但应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除非被告医院提供

有说服力的反驳证据。另,法院专门邀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病理科的专家对原告2000年的切片进行了会诊,他们出具的专家意见为:“根据第一次病理切片形态表现,诊断为恶性肿瘤没有问题。”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被告2000年将原告的肿瘤诊断为良性的行为是错误诊断。被告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本身具备对原告病情准确诊断的能力,且在临床和X光线、CT均提示为恶性的情况下,病理诊断仍发生错误,本身即说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围绕被告的误诊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在确定被告误诊行为有过错的前提下,还必须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被告的误诊行为所造成的,被告方能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本案中,原告在2000年至被告处就诊之时就已经患有恶性肿瘤,被告误诊仅是将原告本属恶性的肿瘤诊断为良性的“软骨粘液样纤维瘤”,因此不能认为原告患有“右胫骨上段骨肉瘤”这个损害后果是由被告所造成的。原告为治疗“右胫骨上段骨肉瘤”病症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属于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为证明被告误诊而支出的交通费以及因被告误诊使原告住院治疗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骨肉瘤”是医学上难以治愈的重症,被告的误诊剥夺了原告及时治疗的时机,使原告减少了相对延长生命的可能性,给原告的精神带来较大的伤害,被告对此应该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基于以上原则,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4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理评析:这是两起因误诊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案。对此类案件,一般而言,有以下两个审判难点:(一)医疗机构的错误诊断是不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引起?医生的错误诊断,绝对不应该仅仅以结果来评判。误诊是一医学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误诊本身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的,只有因为医生的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判断误诊因为医生过错原因所致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以下面四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当时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等。二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症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三是当时医疗界的总体诊断水平。笔者认为,医疗水准是衡量医生的诊断是否属错误诊断的最重要的标准。医疗水准的概念是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医疗水准可分为“学说上的医疗水准”以及“实践中的医疗水准”两种,前者为研究水准或学术水准,它的形成应以学术界的一致认可为条件,后者则为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指的是医疗界普遍采用的技术或达到的技术水准。四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这种因素是对医疗水准说的补充。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医疗技术水准产生差异。经济落后地区医疗设备相对较差,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这种因素的制约,而且在落后地区医疗技术的普及程度也较低,因此对于疑难杂症判断的准确性的难度增加。再谈医院等级因素。我国对医院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越高的医院代表医院的规模及技术力量、医疗水平越高,而与之相适应的是收费也相对较高。同时作为患者对它们也抱有相对较高的期望值。因此,不同级别的医院对疑难杂症的判断能力也应作具体分析,有不同的要求。但总体而言,诊断能力应与其所处地域及级别相适应。(二)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是此类案件的第二个难点。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常常由于把握不准而有失公正,从而导致对医疗风险不能正确分担,因此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实践中,因错误诊断的情形不同而对患者会造成不同的后果,因此赔偿的范围会有所区别。如错误诊断仅导致治疗的延误,案例二即此种情形;又如医生错误诊断患者患病而导致患者因此而治疗,案例一即如此。但总体原则是一致的,即应赔偿因错误诊断所导致

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说,只有患者主张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与错误诊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对因错误诊断所致损失的认定应在把握大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认定。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适用范围 集团所有员工,包括各成员公司。 三、制度原则 1、事实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3、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界定 1、人力行政部:一般责任的追究由人力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并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 2、董事会/总裁办: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过错划分 过错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 责任。

3、经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 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 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领导责任; 6、分管领导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7、经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 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 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未 经批准擅自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9、批准人不采纳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 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 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 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11、经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指 令、暗示经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 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 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追责内容 (一)管理干部及以上级别: 1、对于已经接受的工作任务,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离。

劳动者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相关民法理论,劳动者因错过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劳动者需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专业人士提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六条原文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如果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来冲抵损失时,每月扣除的部分是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其立法目的应该是既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或生活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用心感受第十六条整个条款,不难看出,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损失,如果扣除本月工资的20%后仍存在差额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其日后每月工资中继续扣除20%的,直至冲抵完毕。

另外,国内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地方的工资支付文件,我们认为,就此损失赔偿问题,是适用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适用地方文件,可参考以下法理:①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②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且后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出台的亦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③如地方文件属于效力低于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应优先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④如地方文件就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⑤根据上述法理仍无法判断的可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规定。 至于劳动者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损失,司法实践中确实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将根据劳资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与自由裁量。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事先明确“劳动者(乙方)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某法院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双方对小便斗因原告车祸遭受损害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存在异议。 原告(即劳动者)虽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事项,但该表并未载明确认事项包括对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即单位)作出的由原告赔偿货物损毁的内容。并且,原告签名时双方并未有明确注明损毁货物的价值。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获得利润,更应承担经营风险。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

用药错误的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

用药错误的应急预案及处理程序 一、用药错误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2、在执行给药时,必须按照书面医嘱执行(除抢救病人外),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生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加强医护之间沟通。 3、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药物质量、用药剂量、浓度准确无误。 4、做过敏试验或注射过敏药物前必须询问过敏史,备肾上腺素一支,注射器一付。 5、对病人提出的疑问,应及时查清,确认无误后向病人解释方可执行,必要时与医生联系。 6、保证药物的正确使用 ①选择正确的用药途径。 ②输注速度应根据病人的年龄、病情、身体状况及药物性质调节。对年老体弱、心肺功能不全等病人应控制滴速,重点关注高危药品的输入速度。 ③正确的用药时间及顺序:一般情况下,依据病人病情的缓急或病情变化、药物的药理性质、药物半衰期决定给药时间,安排输液顺序,在规定时间给药。 7、主要观察用药后反应及病情变化,注重病人主述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特别是对转院、转科、手术回室的病人所带来的药物一定要认真交接,以 防用药遗漏、用药重复等现象发生。 9、重点人群的管理 实习生、新护士工作经验少、情绪不稳定、责任心不强,要特别关注,排班时要注意人员的搭配。实习护士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操作。

10、一旦出现用药错误,启用《用药失误应急预案》。 (一)处理程序: (二)应急预案 1、立即停止用药,静脉用药者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他液体和输液器。 2、报告医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由于给药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配合医生抢救。 3、情况严重者就地抢救,必要时行心肺复苏,口服者清除胃内容物。 4、作好护理记录,记录:患者生命体征、用错药物的名称、剂量、用药途径、反应时间、不良反应的症状、体征及处理经过。 5、作好病人及家属的安抚工作。护士在处理过程中,做好心理护理,减轻患者及家属的恐惧、不安情绪,已取得患者的合作。 6、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护理部。24-48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7、 妥善保管发生用药错误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药品、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保留输液器和药物送检,以备鉴定。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159-72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

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协议离婚后,可否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协议离婚后,可否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 偿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多选择协议离婚,因 其方便,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离婚成本低。但婚 姻登记部门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基本不审查,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往往是基于 党支部党务工作总结 一分部白五月份建点以来,在公司、项目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党支部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司、项目部党委工作意见,紧紧围绕施工生产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分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监督保证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强化党组织功能,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促进分部的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总结一年来工作成绩,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狠抓领导班子建设 (一)、成立支部明确分工 白一分部成立以来,分部领导高度重视党务工作,及时成立了一分部党支

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而且要考察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的过错.若当事人没有过错(如违约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虽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作用 1.淳化道德风尚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所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 2.确定行为标准 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

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非道德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行为准则的确定。 3.预防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行为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象一个谨慎、勤勉、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总之,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的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够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 4.协调利益冲突 人们的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利益的有目的的活动,一定的利益常常决定着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在侵权行为领域,某些侵权行为仅仅是给受害者造成不利益,而另一些侵权行为则可能既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使加害人获得利益。因此,侵权行为责任需要合理地协调当事人的利益纠纷和摩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过失责任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新编版) 1.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医院及科室均须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上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差错或纠纷,应当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12小时内由院部上报区卫生局。 3.医疗事故、严霓的差错或纠纷发生后,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各有关原始资料及物品,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和抢夺病案。要积极发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作用,组织专人调查研究,进行院内分析并提出意见。 4.疑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请院药品不良反应领导小组成员到场,列该药品封存、送检,并会同有关供销方共同处理。对一次性

医疗用品引起的不良后果,请医务科、后勤保障部到场,与供销商联系,共同做好分析工作。 5.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不良后果并做好解释与善后工作。 6.各科室要有医疗差错事故预防措施,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要认真讨论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须组织全院讨论、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订出改进措施,以防差错、事故再发生。 7.患者死亡,医忠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忠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医疗差错、事故有关责任人,按《医院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办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人员及公证员及其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或公证事项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出现错证或者显失公正, 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七)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八)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九)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进行有偿服务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浅论

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侵权损害赔 偿疑难问题浅论 损害赔偿是由于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而发生。当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时,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由于损害赔偿问题而引起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现在,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仅稍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此,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要件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全面分析和掌握这些要件,才能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为了正确确定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结合司法实践情况,通常必须正确区分这样几种界限: (一)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界限 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都可能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但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的,绝大部分却是因积极

作为而发生。尽管作为人的不作为也有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此而追究赔偿责任的却不常见。 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反之,就没有可能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和不违法性的意义还在于此。那么,怎样区分行为人的违法与否呢? 首先,法律禁止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之一。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客观评价。法律认为是合法的就是合法行为,法律认为是违法的就是违法行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以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为依据。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个义务而作为,就是违法,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就构成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其作为不违法,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其次,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背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违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的行为,也应该视为同违法行为一样,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

应用程序错误解决方法

应用程序错误解决方法 开始-->运行-->输入cmd 回车在命令提示符下输入(粘贴以下字符) for %1 in (%windir%\system32\*.dll) do regsvr32.exe /s %1 回车(在此不要动键盘和鼠标,约闪3--5分钟)直到闪完了再做别的。以后就没有错误框了。此法不成功试这个 for %1 in (%windir%\system32\*.ocx) do regsvr32/s %1(成功率%80) 如出现(此时不应有doregsvr32.exe)不能操作请在此前:开始-->运行-->输入regsvr32actxprxy.dll 回车;再接着依次运行以下命令:regsvr32 shdocvw.dll regsvr32 oleaut32.dll regsvr32 actxprxy.dll regsvr32 mshtml.dll regsvr32 msjava.dll regsvr32 browseui.dll regsvr32 urlmon.dll 回车。 如出现(不是内部或外部命令,也不是可运行或批处理文件)我的电脑属性-->高级-->环境变量-->在系统变量里找到

path-->编辑-->看默认值是不是这个 (%SystemRoot%\system32;%SystemRoot%;%SystemRoot%\S ystem32\Wbem )若还不行就将 ( ;%systemroot%\system32;%systemroot% )加到最后即可。 【具体原理如下】: X000000该内存不能为read written的解决方法 出现这个现象有方面的,一是硬件,即内存方面有问题,二是软件,这就有多方面的问题了。 一:先说说硬件: 一般来说,电脑硬件是很不容易坏的。内存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并不大(除非你的内存真的是杂牌的一塌徒地),主要方面是:1。内存条坏了(二手内存情况居多)、2。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内存,3。内存插在主板上的金手指部分灰尘太多。4。使用不同品牌不同容量的内存,从而出现不兼容的情况。5。超频带来的散热问题。你可以使用MemTest 这个软件来检测一下内存,它可以彻底的检测出内存的稳定度。 二、如果都没有,那就从软件方面排除故障了。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

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问题】: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是由谁引起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解答要点】: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无法认定事故由谁引起,只能推定双方都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问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受损车辆停运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解答要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哪些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 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当中,具体包括了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等等,针对现实中不同的情形,具体可以适用的原则是不一样的。那么大家知道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吗?小编整 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它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行为。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雇员与雇主、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肯有特定的人身领队关系,即雇员、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其职务行为实际等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事实虽然是雇员或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雇主、法人对雇员、工作人员的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却是损害事实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且雇主与雇员、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系。因此,雇主对雇员、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雇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不在此列,因此,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就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尚有可能,在则举证证明雇主或法人的过错绝非易事,若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则必然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得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常用语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SM-ZD-95262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国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仍然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应作为责任主体。但是在现代社会,产品从设计到最终到达消费者、使用者手中,涉及到许多环节和主体,假如不论是哪一个环节造成的产品缺陷都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则显然不太公平合理;而且按照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理论,消费者受损后要求赔偿则需要证明产品责任主体,有时候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证明,显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对于进口产品涉及到的进口商也没有规定,导致进口产品责任发生时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种类的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概括规定,包括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或其他人致伤、致死而造成的损失。如:受害人用于治疗受伤害身体的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损害结果造成终身残疾的,还应该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应该包括丧葬费和受死者生前抚养者的生活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进步之处,将之前审判实践中无法确定何种情形下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空白予以填补,并且高院还出台了具体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解释。特别是对于实践审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范围界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完善的利益保护。 (三)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及计算标准,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另外,第46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警示、召回制度,而且对于这个制度的主体也规定了包括生产者与销售者,从而防止相互推托责任的发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也是消费者不断提高的产品质量要求;它能够提前预防和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是在一经发现即采取的补救措施,从而能更好的维护公众安全;也为我国消费者在国际市场上发生的消费争议时要求召回产品并要求赔偿损失提供了依据。 (四)惩罚性赔偿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 三、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但对本所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 四、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认定

五、本所执业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 私自收案、收费的;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 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 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 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 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 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本所管理委员会认为律师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免于追究: 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 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 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 对个案,法无明文规定,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采纳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 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本所管委会认定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律师过错责任由本所纪委监督检查小组认定,律师对认定不服,有权向本所管委申请重新认定,本所管委会的认定是最终

程序结构及错误处理

六程序结构 1 判断语句 通过If语句进行条件的判断与处理 If…Then…Else…EndIf (1) If 条件式 Then 语句 T1 . . [ElseIf 条件式 Then] 语句 T1 . . [Else] 语句 F1 . . EndIf (2) If 条件式Then 语句T1 [;语句T2...] [Else 语句F1 [;语句F2...]] 参考程序: If Sw(0) = 1 Then Print "Input0 ON" Else Print "Input0 OFF" ' If Sw(1) = 1 Then If Sw(2) = 1 Then Print "Input1 On and Input2 ON" Else Print "Input1 On and Input2 OFF" EndIf Else If Sw(2) = 1 Then Print "Input1 Off and Input2 ON" Else Print "Input1 Off and Input2 OFF" EndIf EndIf <其他格式的示例> If x = 10 And y = 3 Then GoTo 50 If test <= 10 Then Print "Test Failed" If Sw(0) = 1 Or Sw(1) = 1 Then Print "Everything OK" 2 分支选择 使用Select语句,根据条件跳转到不同的分支语句中. Select 表达式

Case 项目 语句 [ Case 项目 语句 ] [Default 语句] Send 示例: Function Main Integer I For I = 0 To 10 Select I Case 0 Off 1;On 2;Jump P1 Case 3 On 1;Off 2 Jump P2;Move P3;On 3 Case 7 On 4 Default On 7 Send Next Fend 3 循环 For…next循环 按指定的次数,重复执行For...Next 间的一连串语句 For 变量名 = 初始值 To 结束值終了値 [Step 增值] 执行语句 Next [变量名] 示例程序: Function fornext Integer ctr For ctr = 1 to 10 Go Pctr Next ctr For ctr = 10 to 1 Step -1 Go Pctr Next ctr Fend Do…Loop循环: 条件不成立时在 DO...LOOP 间反复,直到设定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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