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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作者:孙教授

2011/02/1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与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又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对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在不是同一人时,又有多种不同的情形,如出租、被盗被抢等。在不同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根据“二元说”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做出认定。 (一)、认定赔偿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二)、赔偿责任主体常见的几种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事故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由车辆所有人(也是驾驶人)独自承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受雇人员驾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驾驶人员是事故责任主体,但是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定是驾驶人员,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2017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如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借用关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

一、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尽管此时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未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权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该机动车发生损害赔偿事故且负有责任时,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共同为被告。 二、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办法》第31条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雇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的,由借用人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责任,非职务行为的,由司机与借用或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用人是个人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和车辆所有权人共同作为被告。 三、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 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经营活动,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 第三,出借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被告。

图解交通事故的各种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实例”详尽图解 追尾、变线、倒车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示例二:变更车道时,需让更换车道上直行车先行,确认旁边无车或无车逼近时再进行变更。如图所示,蓝车显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变更车道,事故责任方在蓝车。 示例三: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

前车。如图所示,白车在正常前行,蓝车此时进行倒车导致事故发生(白车被追尾),全责方是蓝车。溜车、调头 示例四: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示例五: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即压虚线、压实线、横停在道路上等)已属违法,若此时再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当然由违法方承担。如图所示,蓝车无故停在机动车道上并压着虚线,致使后方白车与之擦碰,最后由蓝车承担所有责任。 示例六: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和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掉头车应让正常前行车先行。如图所示,蓝车

无视规定,掉头时与前行的白车发生刮碰,责任方自然全部落在蓝车身上。 逆行、转弯 示例七:任何机动车驾驶员都应知道逆向行驶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图所示,蓝车在逆向机动车道上行驶,后与白车发生刮碰事故,该情况的所有责任由蓝车承担。

示例八: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选择驾驶方向时应提前做好准备,正常情况下在接近路口时已驶入需转向的车道上,并按照箭头指示方向行驶。如图所示,蓝车可能无意错失进入转向车道的机会,或者本身有意在直行道上转弯,最后导致与正常行驶的白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所有责任则由蓝车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最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

-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分析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1、职权标准。凡是公司职员依据公司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岗位职责规定而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凡是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为了公司的工作需要而实施的行为亦应理解为职务行为; 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60%以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等主体不知各自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发的。交管部门提示: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有17种情况。这17种情况为: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多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多方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

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和依 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使用率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了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责任的划分,那么对于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大家都清楚了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各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 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是平时我们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但相关计算公式较多且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清楚的呈现给大家,仅供参考。(此为2017最新完整版)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一

公式中相关术语解释二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三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我们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要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认定之后要做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最后再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那么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

Safety issues are often overlooked and replaced by fluke, so you need to learn safety knowledge frequently to remind yourself of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例图解导语:不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所以需要经常学习安全知识来提醒自己注意安全。 眼下的中国,是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这些事故大部分都只是小事故,它们被人关注的更多原因是在闹市区发生,通常会造成拥堵,影响被放大。为此,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只要是责任明晰的小交通事故,双方车主可以立刻撤离现场前往快速理赔中心完成理赔程序。如果没有快速理赔中心,在确定责任方(双方无异议)及照相作证后,也可先将车辆停靠在无阻碍正常交通的路段,等待处理。 那么,怎么样的情形下责任是明晰的?我们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作了这篇交通事故全责判定图示说明,值得所有车友们了解学习。 示例一:如图中所示,蓝车与白车正同向行驶,但因蓝车与白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蓝车速度太快,导致在白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 以下为各种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图解,供广大驾驶员参考。 追撞前车尾部的, A车负全责 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A车负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A车负全责 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A车负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A车负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A车负全责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A车负全责 逆向行驶的,上图A车负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上图A车负全责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A车负全责 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A车负全责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编号赔偿项目证据要求赔偿条件赔偿金额 1 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医原则。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2 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n天╳80元/天或按工资来算 3 误工费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见下 4 交通费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致。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2000 5 住宿费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姓名、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6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以住院时间为依据。n天╳30元/天 7 必要的营养费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医生在病例或诊断证明上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举证很难。2000元 8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9 残疾辅助器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10 康复护理费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11 继续治疗费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的扶养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13 备注 ——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1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丧葬费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机动车保有人肇事;二是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前者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人,行为人当然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既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驾驶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问题和争议集中在后者上。机动车使用人肇事,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中。对待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应该区分三种情形对待:一是非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形,主要包括盗窃、抢夺、抢劫驾驶、擅自驾驶等情形;二是基于机动车保有人的意思而导致的支配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主要包括出租、友情出租、挂靠等情形;三是机动车未过户肇事、保管机动车肇事、所有权保留到道路交通事故特殊责任主体的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则上应该本着运行支配里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肇事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结合运行支配理论与运行利益理论具体区分责任主体;对于第三种情形,原则上除非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否则机动车保有人不承担责任,由驾驶人独自承担责任。 二、出租、出租机动车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 光车出租 光车出租,是出租公司仅出租机动车,并不附带驾驶人。这种情况,应当完全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责任。承租人租用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出租,主要是指这种机动车租赁业务。如果出租人有过错,按照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出租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 带驾驶人出租 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意见。我们认为,带驾驶人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属于承揽合同。承租人相当于定作人,出租人相当于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并且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其实就是定作人,出租的也不是车,而是连人带车一起为承租人服务。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 对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首先,当因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下,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都应当有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即使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的时候,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须由出租人承担,无须承租人承担。再次,由于机动车承租人的定作过失或者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依照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规则,由承租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错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承租人在定作和指示上也有有过失,则应当按照客观关连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 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杨维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徐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盟与杨维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飞一方提出,孟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的夜间营运权利承包给肇事司机杨维。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孟盟作为车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盟提出,自己与杨维达成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夜间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杨维个人承担责任,自己概不负责。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杨维造成的,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杨维提出,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作为徐飞的代理律师,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过程中,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申请书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附范 本) 公安部于2017年10月18日发布发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05月01日实施。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二、附: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复核所需的材料: 1、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提交单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复核申请人既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四、提醒:以下四种情况复核是不予受理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该《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即意味着,双方已经申请复核的,己方不得再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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