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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

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布部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

展的若干措施

为吸引更多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投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自贸试验区要加快完善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和集中监管场所布局,建设完善贸易、仓储、配送、售后等综合服务体系,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开展相关领域业务。对省外、境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自贸试验区,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二)拓展经营方式。支持电商企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为进出口电商和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提供数据交换服务,解决其通关、支付、结汇、退税(免税)、仓储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推广实施进出境邮件“移动式”通关模式,试点海运快件进出境业务,加快邮件、快件查验场所建设,支持通过邮路、快递发展跨境零售业务。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三)简化通关手续。海关在推广联网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作业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全年无休、24小时办结通关手续”的服务承诺,加快实施进口环节行邮税电子计征模式,优化零售出口通关系统功能。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电商商品,除必要的检疫处理外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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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admin 在周一, 07/28/2014 - 13:59 提交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第三条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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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 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法规类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布部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发

展的若干措施 为吸引更多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投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转口贸易、商业保理等重点业态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自贸试验区要加快完善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和集中监管场所布局,建设完善贸易、仓储、配送、售后等综合服务体系,吸引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开展相关领域业务。对省外、境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落户自贸试验区,实际到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二)拓展经营方式。支持电商企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为进出口电商和支付、物流、仓储等企业,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提供数据交换服务,解决其通关、支付、结汇、退税(免税)、仓储和售后服务等问题,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推广实施进出境邮件“移动式”通关模式,试点海运快件进出境业务,加快邮件、快件查验场所建设,支持通过邮路、快递发展跨境零售业务。对年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 (三)简化通关手续。海关在推广联网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作业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全年无休、24小时办结通关手续”的服务承诺,加快实施进口环节行邮税电子计征模式,优化零售出口通关系统功能。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电商商品,除必要的检疫处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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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实意义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实意义 亲王 K 【摘要】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大陆境内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依托上海的区位交通优势和国 际影响力,自贸区的建立加快了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发展,带动相关行业 的体制改革和发展模式,将推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更好的发展,并对 促进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转变,为其他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提供经 验,大力推动上海周边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区概况意义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概况 (一)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设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也被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早在2003年时,当时的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就指出,我国的保税区发展已较为成熟,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试点,随后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向国务院提交了保税区转型为自由贸易区的建议。2009年,温家宝总理批示了《关于中国在浦东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设想》,2010年,国务院组织专家组赴上海,对在浦东地区准备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调研评估。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考察江苏、上海等地时指示要在28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由此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工作开始部署,并很快就提出了一个规划的总体方案,在广泛征集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 8月,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大陆境内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又一项重大的

经济发展试验区,将会带动金融、制造业、贸易物流、服务业等众多行业的改革发展,并对政府转变职能,大大推动上海周边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范围 上海自由贸易区总面具为28.78平方公里,范围具体包括上海市的外高桥保税区,面积大约10平方公里,是目前国内经济总量第一的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面积为1.03平方公里,是上海市规划的三个大型物流基地之一;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59平方公里,是我国最重要的交通航线和物流要道之一;洋山保税港区,面积14.16平方公里,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上海自贸区的形成规模呈“四区三港”的分布格局。 二、上海自贸区对经济发展的现实影响 (一)加快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发展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本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重大。首先对就上海及其周边而言,可以利用放宽税收、外汇使用等优惠政策,在突破经济发展的不良瓶颈环境下,促使世界大型企业、公司和机构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建立新的分支,能够集中大量的业务于此进行调拨运行。其次,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有助于使上海海洋经济的发展速度加快,如海上保险、海上运输、航运中心建设等,使上海获得更多的改革红利。同时,上海自贸区致力于发展免税和自由港口,有助于促进上海地区引来又一次的行业发展的新高潮,加快上海汲取周边地区的制造业产业升级,促进贸易业物流运输等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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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及前景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风起云涌,发展很快。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合作历程中历史性的一步。它充分反映了双方领导人加强睦邻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也体现了中国和东盟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发展中新的里程碑。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将会创造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按人口算,这将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经济规模上看,将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创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 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 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 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本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 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 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历史积怨和领土主权争端。东盟成员国内部的领土争端一直存在,历史上越南入侵过柬埔寨,至今两国关系貌合神离。近期,马来西亚与印尼出现了关于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的主权争执,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出现了关于白礁岛的争执,印尼与菲律宾之间也发生了有关岛屿主权的争执,这些都反映出东盟内部尚缺乏地区整合的大局观念。 二是成员国内部政局不稳。东盟许多国家都是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有的国家军

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成效及汇报材料

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成效及汇报材料 问:近3年来,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 高虎城: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创业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4个自贸试验区深入试点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持续拓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及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 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成效明显。口岸管理部门加快实施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优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监管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举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率先上线。各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平均提高约40%。 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为目标,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稳步推出。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试点由人民币业

务拓展至外币;黄金国际板平稳运行,国际板黄金交易规模近2000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出公募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银税互动”诚信小微企业贷款免除担保等。 以防控风险为底线,严密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构成了自贸试验区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普遍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4省市政府协作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和协调机制,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机制平稳运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不断深化,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以鼓励创业创新为着眼点,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上海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结合,探索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生就业等制度;广东自贸试验区出台人才建设意见,推进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天津自贸试验区专辟“双创特区”,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引入两岸金桥(福建)就业培训机构、福建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等“双创”服务支持机构。 以服务国家战略为根本,差别化功能举措不断推出。4个自贸试验区各辟蹊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广东自贸试验区“走出去”与伊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实行部分告知承诺制,为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六)《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 (一)设立及办学活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办学和经营管理活动。 1.依法办学情况(政策法规处)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依此实施决策和开展业务活动;落实相应的法人登记。

2.办学场所条件(发展规划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设置标准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规划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和场地,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实训场地,食宿用房与规模相适应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具体设置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 3.设施设备情况(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1)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2)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3)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4)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4.领导班子、党建工作(组织处) 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五年以上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福建自贸试验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为加快和规范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信息化建设,全面支撑自贸试验区各项业务发展需要,积极营造信息平台优势,提升自贸试验区建设水平和竞争力。根据省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信息系统建设主体和需求、系统部署和集成、数据流程和共享等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自贸试验区信息化建设要满足自贸试验区监管和服务创新需要,切实促进通关便利化,实现投资贸易合作和增长;同时要支撑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我省汇聚、分发、中转,巩固核心区定位、提高核心区功能、扩大核心区辐射,充分释放核心区红利和潜力,打造我省对外开放新平台。 二、建设原则 (一)集约化建设。要控制新建系统,避免碎片化开发,不推翻现有系统,支持通过必要改造,满足新业务需求;要依托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承载应用系统,减少系统部署层级。 (二)平台化集成。支撑自贸区运行的各类业务系统要根据部署层级,分别与同层级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和集成,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要基于平台优化业务信息流,避免多通道重复性数据交换,促进大平台建设、一体化集成。 — 1 —

(三)创新性服务。要使互联网作为增进自贸区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主要平台,优化简化业务流程,推行政务全流程网上协同运行,推行统一入口、集中受理、协同办理的业务服务模式,支撑投资贸易便利化需要;要推动数据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协同性。 三、架构设计 自贸试验区信息化系统体系包含各部门的业务系统和统一的公共平台。公共平台包含政务网络、云平台、电子口岸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库、信用信息库等。 自贸试验区信息化体系架构图 — 2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 析 一、中国(上海)自贸区介绍 1、基本概念 自由贸易园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外经济活动中在货物监管、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企业设立等领域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自由港、自由经济区、对外贸易区等多种类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FTA):是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经济体。 中国此前已经建立了与自贸区类似的六类特殊经济园区,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区、保税港区等,但上海自贸区才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目标 经过3-5年努力,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功能创新领先、服务贸易发展充分、贸易投资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离岸业务发达、监管高效便捷、营运总部集聚、法制环境规范、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我国深耕亚太,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中国经济升级起示范作用。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域构成情况 上海自贸区的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图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表1 自贸区内各区域定位

二、中国(上海)自贸区方案背景 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下突围的重要一棋。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国,美国要捍卫全球贸易霸主地位,采取三大步骤欲捍卫霸主地位,并逐步架空WTO:第一是在东半球,与太平洋沿岸国家建立TPP贸易同盟,第二是在西半球团结欧盟建立TTIP贸易同盟,第三是在全球建立PSA服务贸易同盟,而这三个同盟都把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全球第二大进口国中国排除在外,因此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在国际需求疲弱以及劳动力成本升高带来的产业转移下,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来获取本国经济增长。 三、中国(上海)自贸区方案意义 中国建立自贸区既利于捍卫中国在全球贸易竞争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利于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接轨。上海自贸区在中国加环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中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望成为中国加入TPP的首个对外开放窗口。 对于上海而言,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推行,获得机会的不仅是贸易领域,对于航运、金融等方面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1)将使上海突破已有的条框,推行放宽外汇使用、利率汇率监管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在上海注册开业。 (2)将使得海上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务在上海得以培育和集中,解决航运中心建设中金融支持的问题。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索引号:XM00100-02-03-2015-057 文号:厦府办〔2015〕114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50619 名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支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设立多币种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台湾人民币资金回流,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办、市自贸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及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简化行政审批。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办理、一照一号”的企业登记模式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依照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放宽准入条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首期资金出资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期限、高管人员资质条件等不作限制,但高管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便利资金汇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本金账户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汇兑结算、利润或清算资金汇出等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资本金结汇实行意愿结汇制。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采取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深度

和广度。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开展国际贸易、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福建省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依

福建自贸区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贯彻“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五、《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课题研究_070313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服务贸易课题研究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服务贸易课题研究 (1) 1. 基本概念 (2) A. 保税区的分类(按国际和国内的形态) (2) B. 不同类别保税区按照功能和自由度分类: (3) C. 不同类别保税区的详细功能: (3) D. 不同类别保税区的税收政策: (4) E. 总结: (5) F.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辨析 (7) G. 服务贸易基本概念: (7) 2. 事件核心内容 (8) 3. 上海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现状 (8) 4. 事件发展时间轴 (9) 5. 驱动力 (9) 6. 主要影响推测 (10) 7. 实际执行难点 (10) 8. 上海为何要推动服务贸易? (11) 9.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1) 10. 上海,新加坡的案例分析 (11) 11. 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的一些功能性设想 (12) 12. 总结 (12)

1. 基本概念 A. 保税区的分类(按国际和国内的形态) 上述概念基本定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区(Bonded Zone ):指设区国境内的一部分区域,该区域内货物可以保税仓储、出口加工、或商品展示,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出境货物免征区内生产过程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专门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 保税物流中心: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负责验收和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分两类:A 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 型,主要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的公共保税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国内保税仓库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 国外 自由贸易港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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