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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这种没有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接下来小编就为您介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意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

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

1、特定性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

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

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

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购买公司债券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选择,因此在购买公司债券之前要对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您可以参考上文小编的介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发行的对象只是针对小部分的人,因此非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要比公开发行的限制少,也就更容易一点。了解了非公开发现公司债券的含义以及特点之后,您就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购买了。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

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这种没有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接下来小编就为您介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意事项。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

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 1、特定性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 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 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首先,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内核问题提纲模版

一、关于发行人偿债能力及资产质量问题 1、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是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可靠保障,近三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3亿元、2.96亿元、-2.38亿元及1.93亿元;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3月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76%、69.81%、67.02%和67.98%,在有色金属行业上市公司中处于较高水平。请说明: (1)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原因,说明2012年和201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本期债券偿还的重大事项。 2012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存货大幅增长所致。2012年末存货较上年末增长83,204.98万元,存货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为提高盈利能力、突出主业而扩大白银产量,需要加大原材料储备所致。公司该年所采购原材料含银量较高。2012年度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含银量为461.95吨,较2011年度的212.55吨大幅增长,故期末存货含银量较上年末大幅增长。因存货价值较高所需营运资金大幅增长,故而经营活动现金净额远小于净利润。 201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金额为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委托永州福嘉公司开展铅精矿加工业务,为保证其加工生产而增加铅精矿的采购,同时2014年末铅、银价格跌至低位,公司适时增加了原材料铅精矿的储备,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这是属于公司针对原材料价格走势而采取的适当原材料储备措施,不存在影响本期债券偿还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情况如下:

(2)报告期发行人投资支出较大,近三年一期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请说明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主要投资计划,及未来投资所需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募投项目持续建设,投资支出较大,近三年一期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主要投资计划,及未来投资所需资金情况如下: (3)请结合上述投资所需现金流,以及发行人未来主要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未来3年有息债务的到期情况,说明未来3年有息负债的本息偿付计划,并说明本期公司债偿债保障措施的可行性。1、经营活动的流入 2.授信额度明细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是本期债券偿债资金的可靠保障。2012年、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3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36.94亿元、36.10亿元、42.97亿元及10.9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70亿元、1.60亿元、1.17亿元及0.47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3亿元、2.96亿元、-2.38亿元及1.93亿元。公司2012年度、2014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因为这两年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较快,公司的存货备货量大幅增加,随着对存货规模的控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2013年度和2015年1-3月已转为正数。 在不新增银行借款的情况下,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发行人有息债务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c1505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

c1505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将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 A. 交易所 B. 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中国证监会 D. 中国基金业协会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 批注: 3.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至少每()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A. 月 B. 季度 C. 半年

D. 年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5. 下列内容属于负面清单的有()。 A. 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B.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C.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D. 典当行 E. 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您的答案:E,C,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的内容有()。 A. 发行人相关信息 B. 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C. 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D. 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E. 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您的答案:A,C,D,E,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7.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承销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深证上〔2019〕524号)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深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深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深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深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第二章挂牌与转让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在2015年公司债新规出台后发行的公司债中,地产公司和类平台企业成为主要发行主体,其中地产公司约占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一半,新规前仅允许上市地产公司发债,新规后拓宽至非上市公司,此外类平台企业(变相的城投公司)约占20%。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2、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三种。私募债在本文后续详述。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3、交易场所: 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4、发行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董事会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精品文档]

***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时间:【】年【】月【】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出席董事:【】 主持人:【】 【】年【】月【】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人,实到董事【】人,本次会议由【】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讨论、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公司债券并作出如下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项核对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意见、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和各期金额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采取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者除外)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人。 (4)债券期限 不超过3年(含3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本次发行的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6)募集资金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7)转让流通市场 本次(期)发行结束后,在满足挂牌转让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安排本次(期)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具体挂牌转让场所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债的发行流程和条件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下面就由金斧子小编为你解释。 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流程 (一)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1.发行人形成融资意向并与券商进行初步接洽,形成合作框架 2.券商就本次发行融资方式及具体发行方案出具可行性报告 3.发行人最终确定发行方案 (二)发行准备阶段 1.聘请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债券融资方案,公告董事会决议 4.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三)国家发改委审核阶段 1.主承销商向证监会预报文件申请材料,证监会发行部出具反馈意见 2.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相关议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3.主承销商向证监会补充股东大会决议,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反馈意见汇编 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7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4月2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 (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八)债券持有人名册; (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 一、地方政府债券 (1) (一)一般责任债券 (1) (二)专项债券 (2) 二、企业债券 (3) (一)企业债券 (3) (二)专项债券 (7) (三)项目收益债券 (10) 三、金融债券 (12) (一)金融债券 (12) (二)次级债券 (13)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8)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9)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9)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27) 四、可交换公司债 (29)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32)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33)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34)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5)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你对公司债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义务 1、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相关阅读: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选择权 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评级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三章转让服务 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在挂牌转让前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孙海波??金融监管收藏,稍后阅读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债券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报告(上下册)》(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目录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专项债券 因篇幅限制部分内容略,具体参见报告《你想要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管政策都在这里》,预定联系微信603366021 二、企业债券(银行间为主,因此归类为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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