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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59-2016)

电锅炉管理制度

司炉工岗位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智,讲文明守纪律 的新型工人. 二、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 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交接班时应按规定,共同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 表,排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系统等装置,并对运行记录进行确认,交接双方共同签字方可交接. 四、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 经济运行. 五、锅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作到文明生产。 六、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 告单位负责人 七、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班组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 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二、检查机器是否正常. 三、检查各参数是否按生产指令要求。 四、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 五、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 给水压力是否正常。

六、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号有 无异常变化。 七、检查加热温度及各控制参数、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八、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 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处理。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维修。 3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 (1) 压力表的损坏时按正常停机,待泄完压后更换。 (2)跑、冒、滴、漏的阀门按正常停机,待泄完压后更换。 (3)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4)检查维修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上的灰尘。 (7)各按键进行检查灵敏度。 4在断电的情况下检查电箱干净,必要时用干毛刷清扫干净。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 -88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工业炉窑

浙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

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见附2-1)。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日用玻璃、矿物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钼行业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2-2),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 — 2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 类19 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 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 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工业炉窑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炉窑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工业炉窑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炉窑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炉窑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工业炉窑的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工业炉窑的大修、一保、二保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工业炉窑的选型,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 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工业炉窑。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安装工业炉窑。 4.5 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工业炉窑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炉窑档案管理。 5 内容 5.1工业炉窑的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 5.1.1 技术质量部在新设备在选型时,要尽量选购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本质安全性高的工业炉窑设施,非标准工业炉窑在制订技术方案时应考虑上述要求。 5.1.2应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设备,以保证设备的质量,非标准设备应委托设计和制造能力强的正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 5.1.3新设备安装时要主体设备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1.4新设备的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并要同时列入设备台账进行管理。 5.2工业炉窑的使用维护、检验、维修等管理 5.2.1工业炉窑的操作使用 工业炉窑的操作使用按《设备管理制度》执行,工业运行部制订《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人必须进行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取得《设备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设备,热处理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发放的热处理作业上岗证。 5.2.1.2工业炉窑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多人操作应指定机长,未经培训无证人员不得操作设备。 5.2.1.3开机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5.2.1.4运行中,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远离工作场地,发现问题及时停机检查。5.2.1.5停机后,应做好设备清洁和维护保养工作。 5.2.2工业炉窑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5.2.2.1.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一般由操作工人承担,主要是采用日常点检的方法对设备的温度等物理参数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日常检查内容有: ①检查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加工产品能否达到质量要求; ②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③在操作或运行中设备是否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④设备运行中是否有温度升高、冒烟、气味等异常现象; ⑤检查控制仪器仪表,在有效期内使用; ⑥检查电器控制等部分性能,是否正常。 通过操作人员的注意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理或改进意见,防止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突发性事故。 5.2.2.2工业炉窑的定期检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3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的要求,对全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6月15日前,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治理任务。 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并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

格控制涉工业窑炉建设项目,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磷化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工业炉窑淘汰工作。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按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和技术装备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中心除外)。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逐步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源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行业排放标准中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参照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要求,原则上按照

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表

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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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表-燃煤工业锅炉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 称 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单位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排污系数 蒸汽/热水/其它烟煤层燃炉所有规模 工业废气量标立方米/吨-原料10,290.43 直排10,290.43 有末端治理①10,804.95 二氧化硫千克/吨-原料 16S② (无炉内脱硫) 直排16S 湿法除尘法③13.6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④ 4.8S 11.2S (炉内脱硫⑤) 直排11.2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 3.36S 烟尘千克/吨-原料1.25A② 直排 1.25A 单筒旋风除尘法0.5A 多管旋风除尘法0.38A 湿法除尘法/湿式除 尘脱硫⑥ 0.16A 静电除尘法(管式) 0.23A 静电除尘法(卧式)0.04A 布袋/静电+布袋⑦0.01A 氮氧化物千克/吨-原料2.94 直排2.94 蒸汽/ 热水/其 它烟煤抛煤机炉所有规模工业废气量标立方米/吨-原料9,097.4 直排9,097.4 有末端治理9,552.27

4430 工业锅炉(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产排污系数表-燃煤工业锅炉(续1)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 称 规模等级污染物指标单位产污系数末端治理技术名称排污系数 蒸汽/热水/其它烟煤抛煤机炉所有规模 二氧化硫千克/吨-原料 16S (无炉内脱硫) 直排16S 湿法除尘法13.6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 4.8S 11.2S (炉内脱硫) 直排11.2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 3.36S 烟尘千克/吨-原料 3.84A 直排3.84A 湿法除尘法/湿式除 尘脱硫 0.5A 静电除尘法(卧式) 0.12A 布袋除尘法0.04A 氮氧化物千克/吨-原料 3.11直排3.11 蒸汽/热水/其它烟煤 循环流化 床炉 所有规模 工业废气量标立方米/吨-原料9,415.54 直排9,415.54 有末端治理9,886.32 二氧化硫千克/吨-原料 15S (无脱硫剂) 直排15S 湿法除尘法12.75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 4.5S 4.5S (添加脱硫剂⑧) 直排 4.5S 湿式除尘脱硫(钙法 /镁法/其它脱硫剂) 1.35S 烟尘千克/吨-原料5.19A直排5.19A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1) 2.1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 (1) 2.2调整我省能源、产业结构的需要 (2) 2.3标准管理的要求 (2) 3 山东省工业炉窑概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 3.1工业炉窑类型及分布情况 (3) 3.1.1 工业炉窑类型 (3) 3.1.2 工业炉窑分布情况 (4) 3.1.3 本标准涉及的工业炉窑 (5) 3.1.4 典型工业炉窑调研 (7) 3.2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3.2.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 (12) 3.2.2污染控制技术 (13) 3.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17) 4 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标准情况 (20) 4.1 国家行业标准 (20)

4.2 其他省市工业炉窑标准 (20) 4.3 本标准涉及污染物与其他标准对比情况 (26) 4.3.1氯化氢 (26) 4.3.2镉及其化合物 (26) 4.3.3铬及其化合物 (27) 4.3.4 其他重金属污染因子 (28) 4.3.5氟化物 (29) 4.3.6苯并芘、沥青烟 (30) 4.3.7二噁英 (31) 5标准修订内容 (31) 5.1调整了污染控制因子 (31) 5.2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2) 5.3调整了部分基准氧含量的排放控制要求 (32) 5.4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33) 6 可行性分析 (34) 7 效益分析 (35) 7.1环境效益 (36) 7.2社会效益 (36) 附件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末端治理技术 (37) 附件2: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及排放情况 (4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仅适用于巴彦高勒煤矿内部承压蒸汽锅炉。 2、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条例,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3、锅炉的施工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资质单位进行。 4、锅炉的安全附件和仪表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进行配置,安全附件的要求必须符合相关的监察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5、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锅炉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6、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办理登记手续。 7、锅炉应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锅炉检验,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建立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建立完善的锅炉使用登记及技术档案。 10、锅炉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同时应按规定对锅炉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1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1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13、锅炉运行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炉: 1)、水循环不良,或者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小于20摄氏度;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者补水泵全部失效; 4)、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5)、压力表或者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14、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

工业炉常规安全使用规则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工业炉常规安全使用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356工业炉常规安全使用规则 General rules for safe use of industrial furnac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为加强工业炉窑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炉窑的安全管理。 3术语 44职责 54.1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炉窑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工业炉窑的管理制度和对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工业炉窑的大修、一保、二保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工业炉窑的选型,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工业炉

窑。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安装工业炉窑。 4.5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工业炉窑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炉窑档案管理。 5内容 5.1工业炉窑的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 5.1.1技术质量部在新设备在选型时,要尽量选购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本质安全性高的工业炉窑设施,非标准工业炉窑在制订技术方案时应考虑上述要求。 5.1.2应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设备,以保证设备的质量,非标准设备应委托设计和制造能力强的正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 5.1.3新设备安装时要主体设备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1.4新设备的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验收、调试、运行和使用,并要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安全管理炼钢安全规程

炼钢安全规程自2005-3-1 起执行 AQ2001—200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安全管理 5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与布置 5.1厂(车间)位置的选择 5.2厂(车间)的布置 6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6.1厂房 6.2建、构筑物 7原材料 7.1散状材料 7.2废钢 7.3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8炼钢相关设备 8.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8.2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8.3地面车辆 8.4起重设备 8.5外部运输设备 8.6其他设备 9氧气转炉 9.1设备与相关设施 9.2生产操作 10电炉 10.1设备与相关设施 10.2生产操作 11炉外精炼 11.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2生产操作 12钢水烧注 12.1钢包准备 12.2模铸 12.3连铸 12.4钢锭(坯)处理 13动力供应与管线 13.1供电与电气设备 13.2动力管线

13.3给排水 13.4氧气 13.5乙炔 13.6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 14炉渣 15修炉 15.1拆炉 15.2修炉作业施工区要求 15.3转炉修炉 15.4电炉修炉 15.5其他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炼钢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炉渣、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炼钢安全和平问题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首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喆君、李晓飞、宋华德、万成略、张六零、陈克欣、王红汉、冯伟、刘洪军、聂岸、周豪、邵建荣。 炼钢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57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32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实现监管全覆盖。聚焦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以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合理把握工作推进进度和节奏,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坚持结构优化与深度治理相结合。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涉工业炉窑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全过程环保管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坚持严格监管与激励引导相结合。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显著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点区域严格控制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 -88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 ?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工业锅炉房的安全节能管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业锅炉房的安全节能管理(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业锅炉房的安全节能管理(通用版) 摘要:本人多年从事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本文从工业锅炉房的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管理和环保管理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如何搞好工业锅炉房的综合节能管理工作。为锅炉房管理人员和锅炉技术人员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工业锅炉房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经济运行环保卫生 1背景 能源,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命脉。但由于对不可再生的传统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全球普遍面临的能源危机逐步升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确立了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强调“能源开发与节能并举,把节能放在首位”,号召国民在能源消耗利用上实行节能减排,并制定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

到“十一五”末,万元GDP(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 工业锅炉既是高耗能特种设备,又是主要环境污染源之一,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 2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锅炉房作为动力源泉之一,已经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工业锅炉燃烧设备、配套辅机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影响,控制仪表水平低,锅炉房管理水平和司炉工技术素质偏低以及配套使用的设备、阀门、仪表等质量问题,造成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仅为60%一70%,运行效率与设计鉴定效率相差10%一15%,这就造成白白多燃烧了15%一20%的燃煤。仅此一项,预计每年浪费燃煤为5000—7000万吨,排放烟尘800~1000万吨,不仅严重浪费能源,而且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锅炉房的综合管理。在工业锅炉企业的综合管理方面,普遍存在企业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不懂节能技术、不相信节能技术、不会管理、不愿意花钱改造的“四不”现象,节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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