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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对其处以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一方面,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智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该被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等。本案中,政府在履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食品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 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对此,A 公司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B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

答:主题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实施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B公司的销售部只是B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由于B公司销售部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与销售部之间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履行。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负有责任,根据平等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公司销售不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无权返还定金,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1.公司甲某与A上市公司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1).建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的上限。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在申请登记时还要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上就是法律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每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具备。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包括:(1)A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为上市公司,非自然人。(2)A上市公司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其与甲某在权利、义务上显失公平,故该合伙协议无效。(3)该合伙企业被批准后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中有关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

2.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丁退伙不违反法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要求。

1.A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其试点计划的内容包括:(1)以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经营性资本交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资产占总股本的47%;向社会募集的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其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另外,《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该至少是两人,所以本案中A厂作为独家发起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司法》对于有限制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形势作出了决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工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三十。”《公司法》第83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出资规定了“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此规定,发起人出资的形式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说出资的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为了确保资本的安全,保证资本的充足,维护社会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用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A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已经占总股本的47%,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因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是不合法的。

2.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以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臵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臵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那些违法行为?

答: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以下违法之处。

(1)A企业向其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

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

(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

案件。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故

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2)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60

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甲某是由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

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

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乙某进行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

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2.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

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

现下列情况:

(1)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

万元的办公室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做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

支付丙公司的货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

了抵押登记手续。

(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即将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债务。

试分析:(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

所欠乙公司的货款?乙该如何做?

答:不能。因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

案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室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

公司可以申报2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

答:不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

超过了1年。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答:可以。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

六、案例分析题

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

试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存在哪些问题?答: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因此,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各单位和部门的自有资金。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同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1.A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A企业账户中已无存款,于是税务机关将期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将所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A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争议。试分析:(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没有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则税款应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收场。

2.某作家出版社邀请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5000元。

请计算:该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检出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X(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纳税额为2.8X20%X(1-30%)=3920元。

1.甲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应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损坏,损失为5万元。甲某因顾及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A保险公司索赔,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甲某应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1).甲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2).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应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答:(1).甲某不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而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甲某在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后就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A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且两种选择都不影响甲某就未获赔偿部分向另一方求偿。A保险公司的正确抗辩理由应该依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作出。

2.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答: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情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A村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由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后由于B房地产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二者发生争执,A村委会遂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1)A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2)A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答:(1)A村村委会无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A村村委会无权出让A村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给B房地产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2)A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现有国家队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在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A村村委会与B房地产公司私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而协议无效。

2.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以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答:刘某的辩解理由不合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刘某在耕地上建造新房明显属于变更土地用途,因此刘某的辩解理由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答:刘某首先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其没有按照合理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转为了非耕地。再次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其建造新房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最后违反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1.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量的逐年迅速增长,我国轮胎生产企业遭遇的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这些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我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等海外市场的力度,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我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我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试分析:面对此种形势,我国应采取何种对策?

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或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的投资和交流合作。

2.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水果验收后付款。但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地港。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家公司随意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睬,拒绝接受所有货物。3月18日,乙公司发现部分水果已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乙公司构成违约,但甲公司不能仅仅以此理由来解除整个合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现在两处:一是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3月15日交付货物,而在之后的16日交付货物,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履;而是以公司2%的二级水果的质量不符合约定。

乙公司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是无论从迟延的日期来看,还是从瑕疵货物的数量来看,并没有构成根本违法,甲公司不能仅仅以此理由来解除整个合同。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家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虽然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货物质量没有完全符合约定,但不能拒绝对全部货物的接收。甲公司可以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即使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约定不符,甲公司也应先接受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3)部分开始腐烂变质的水果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甲公司。

十一章

1.甲某打算购买“华美”牌核桃酥送礼,便去商场购买了两盒精装核桃酥。甲某回家后发现此并非“华美”牌核桃酥,而是设计和外包装与之十分相似但名为“毕美”牌的核桃酥,遂向华美公司投诉。华美公司老板调查发现,“毕美”牌核桃酥的售价仅为“华美”牌核桃酥的2/3,遂起诉毕美公司。

试分析:(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毕美公司该种行为同类型的行为还有哪些?

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毕美公司的行为即属于第二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的厂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分析:(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甲公司的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在电视台和报纸中发布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商业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在电视台和报纸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和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甲公司可以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李某就其损失,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或者应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形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某商场在年终时为加快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将一部分因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试分析:(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答:该商场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流通费用及部分构成,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收回成本投入的同时,还要获取利润。正因如此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肯定要高于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才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这种降价销售并不针对同业竞争者,而恰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销售是允许的。企业的这种降价销售策略是合法的。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食品即将到期,如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减少一些损失。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品。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能将利民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联系方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意高薪聘请张某到通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公司的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年11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试分析:(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答: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答:利民公司可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5.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瓶贴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字也占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伪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玉叶”商标,乙厂使用的是“清玉”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

(2)甲厂商品名称为“千里香”,乙厂商品名称“久久香”,根本不同,没有构成假冒;

(3)将两种酒摆在一起,仔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伪冒。

试分析:(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

答: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那些准则?

答: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的外形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1.A市B酒厂酿造的“良得利”牌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A市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提高“良得利”牌白酒的销量,遂下文通知: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应以“良得利”酒为主要用酒。同时,B酒厂也作出承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用餐,凭借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消费奖励。

种性质?

试分析:(1).A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何

答:A市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本案中,A是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以通知的方式强制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外地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利。

(2).B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请说明理由。

答:不构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指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予折扣、回扣或佣金的行为。本案中,B酒厂并没有在暗中秘密给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折扣、回扣或佣金,也没有在帐外虚假、不真实的记录,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2.某经营从某河流到东海岸的铁路运输线路的18家铁路运输公司成了一个运输协会,该18家企业均为该协会的成员。依照该协会的章程,每个成员如果提出退出协会,必须在30天天前通知协会,且所有协会成员必须执行固定的运输价格,但是如果成员企业为了与非成员企业竞争,可以有权变动价格,否则,将面临惩罚。如果成员企业需要变动价格必须向协会申请,成员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决定。

此行为被有关部门提起起诉。

在遭到起诉后,被告辩称,对社会有利的协议不应该被判为非法,如果没有统一固定价格的存在,卡脖子式的竞争必将所有的竞争者消灭掉,然后唯一存在下来的垄断者将价格提高到超高的水平。所以,这种价格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们之间出现毁灭性的或破坏性的竞争。为了防止这种毁灭性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保护是必要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固定价格是合理的、正当的。

试分析:(1)请根据你对反垄断的理解分析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如果是,属于何种垄断类型?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答: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当属于垄断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2)本案应使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为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进行分析和判断。本身违法原则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合理原则往往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本案中所有规定价格的协议带有明显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具有直接地和有效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而无需考虑其对竞争所产生的实际的效果。

(3)被告辩驳的观点是否正确?请适用相关法律予以回答。

答: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应和资源配臵的信号,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的基础,在市场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相关市场的竞争通过统一定价的协同行为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对价格的形成作用,从而防止本来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获得垄断利润。而本案的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限制了价格形成的竞争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此种行为是有害于竞争和社会的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1.2009年7月,A饮品公司从外地低价购进一批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的冰棒、冰淇淋等冷冻饮品,上述产品均超过规定保质期限15—30天不等。该公司在指派工人更改生产日期之际,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当场发现,后者对上述产品予以封存。后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经对这起违法案件进行合议,作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A饮品公司在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同意市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罚款规定,但提出,购进这批产品时,当地质检部门对上述产品抽验合格,故要求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应允许A饮品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以减少其经济损失;如复验不合格,应允许A饮品公司退货。该请求被市卫生监督机构拒绝。

试分析:该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和A饮品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依饮品公司的要求,如果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尚未失去实用价值,在批量大和价值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处理。如果经过检验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应允许食品公司在告知消费者本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的前提下,限定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完毕。

但是,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不能仅因批量大、价值大而加以变通。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即使经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能断定其就是安全的。更重要的是,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是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这有利于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故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可依,而A饮品公司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2.林某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一电热水器,经正常安装后使用。使用一周后,林某发现电热水器制热出现问题,遂要求商场更换。商场派维修人员予以维修,电热水器恢复了正常使用性能。在正常使用一个月后,林某妻子洗浴时,电热水器发生了漏电事故,致使其被电击致伤,林某现拟要求赔偿。

试分析:(1)林某第一次要求商场为其修理热水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电热水器质量无法满足消费者正常的使用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百货商场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林某第二次要求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郭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试分析:商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法?

答:商场的抗辩理由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应该承担瑕疵责任,既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国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瑕疵,商场理应对缺陷产品予以更换,不能因为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而拒绝消费者的请求。当然,销售者如果依法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4.200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无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试分析:(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答:乙方是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对受损伤的消费者应进行先行赔偿,再向有责任着追偿。(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丙方产品制造工艺有缺陷,应承担严格责任。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但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与办案无关不承担责任。

答:甲方安装有错误,可适当减轻丙方的责任。

5.某市泰康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成生产的“夜来香”保健品,委托思远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夜来香”保健品的广告,虚构该保健品的真实功效,将2008年评审的普通食品,宣传为特效产品。泰康公司还聘请了某影视明星作为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该市电视台和市《每日一刊》上广为发布。

试分析:(1)泰康公司对虚假广告承担,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答:泰康公司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思远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答:思远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某明星代言人和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答:在食品安全之中,明星代言人即使对虚假情况不知情,只要欺诈了消费者,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2009年8月1日,A市公交公司宣布从即日起公交票价普遍上调130%,市内环城公共汽车票价由原来的0.5元上涨至1元,郊区公共汽车票价则由第10公里2元上涨至4.5元。公交票价上涨以后,市民反映强烈。有的市民认为此次公交调价没有举行价格听证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试分析:(1).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否需要举行价格听证会?为什么?

答: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共汽车票价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

(2).价格听证是否属于一项公共政策?它对公共管理会产生何种积极作用?

答: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属于公共政策,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公共性原则,是否偏离公共性原则,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共的参与正是政策公共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价格听证会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使决策更符合公共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威望,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共利益。2.2000年X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有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答: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该协调会价格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该协调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它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1张0.85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几个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对违章会员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分析:(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该摄影彩扩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数码冲印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定价,摄影彩扩公司的优惠活动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着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该行为

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A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时,因该车某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A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作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1).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答: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2.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但是均不能正常使用。A某提出退货退款,B公司未同意。A某起诉,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用途,还采取拖、哄、骗等手段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货款。

而该公司认为:商品都有专利证书和行业认定予以证明是合格产品,并出示了专利证书及合格产品认定,同意继续为A 某修理,除此以外,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请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

试分析:(1)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B公司为A某已经更换两台机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有责任为A某办理退货。

(2)B公司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可见,适用“双倍返还”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而认定欺诈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根据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认定欺诈必须是行为人事先知道而为之。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获得了专利及行业认证,在交易中并无其他不适的欺诈性宣传,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公司是事先知道产品的缺陷而故意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而且B公司也举证产品的专利证明以及行业认证,可见其原来也并不知道产品的

3.刘女士在“欣欣”美容院做面部护理,美容院使用了甲厂生产的“亚洁”牌护肤液为刘女士做了面部保养护理。几天后,刘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皮肤出现了较重程度的灼伤,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此系“亚洁”牌护肤液劣质所引起的。

试分析:(1)刘女士应向谁要求损害赔偿?

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刘女士可以向美容院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甲厂主张损害赔偿。

(2)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答: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诉讼费等。

(3)刘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刘女士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若美容院向刘女士承担了责任,则其是否可向甲厂追偿?

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美容院赔偿后,有权向甲厂追偿。4.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 厂已被合并到G厂,B厂已被撤销。

试分析:(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B厂已经被并入C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C厂提出上述要求。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学号2014080000222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评阅教师 第7 次任务 共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第二部分:案情分析 对于这15万元的奖金的归属,我个人认为,这15万元奖金应当归林某一人所有,不应当4人平分。王某等4人用8元钱购买的4张体育彩券的确是他们的按份共有财产,但每人分得其中的一张,已构成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共有关系就不再存在。各个共有人就他分得的份额取得了单独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等4人每人分得1张体育彩券,他们之间的共有关系就消失了,每人就他分得的那张体育彩券享有所有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 “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 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 合同。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 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 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 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 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 器销售合同。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 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 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 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 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在本案例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基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商谈在中国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在拟定的合营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1)企业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2)如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在合营期内可以减少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适用该国法律进行处理。 问:上述三项规定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①正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②不能成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期内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③不能成立。合营企业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 2.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近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公司开发部应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其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商场买了一双皮鞋,价值360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可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品无现货,待与厂家联系后调换。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说仍没有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 问:此案应怎样处理? 答:可让商场退货或调货。也可直接找厂家退货或给予赔偿。 4.某市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决定扶持本市针织业发展,为此,该市从苏杭地区聘请专家前来授课,并且派技术人员到外地学习,并投入大量资金。很快,针织品在本市打开了局面,刺激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不久后发现,邻市一家针织企业的产品由于花样品种更多且宣传策略得当,迅速占领了本地市场。为此,该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文全市有关部门,凡需针织品应从本市针织厂购买。并以税务局名义通知邻市针织厂将提高税率。 问:某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吉林省甲化工厂生产的"云雀牌"乙腈,曾获国家劳动部"优质产品"奖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质奖章",在国内外享有较高信誉,产品销路一直很好。乙化工厂也是一家以生产乙腈为主的化工厂,因质量问题一直经营困难。1994年2月,乙化工厂将本厂生产而采用甲化工厂同样包装的乙腈销往外地,牟取利益。甲厂却因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乙腈受到用户的指责,销售量急剧下降。 问:乙化工厂的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乙化工厂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对甲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王某持所在县某药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业务介绍信,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联营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伙经营中药材党参,张某投资5万元,药材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技术、人员并负责经营管理和销售;合伙经营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药材公司归还张某本金并付给利润2.5万元,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后,王某将此协议拿到药材公司,此款全部由王某提取,用于购买党参种。后来由于药材市场价格下跌,加之王某种植的党参品种不好,造成严重滞销。结果不仅不能给付张某利润,连张某投入的5万元也无力偿还。张某追款无望,遂以药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投资及利息。 问:(1)该协议是合伙还是借款协议?为什么?(2)该协议有效吗?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分析作业题(1)

一、王某有临街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由于其地处较偏僻之处,当地商贸活动不太发达,王某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2000年2月,经朋友介绍,李某前来与王某洽谈租房之事,经协商一致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上述房屋租给李某,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0元,房屋用途:李某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2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此后,李某如约交付了2000年5、6月的租金,以后未再交付。2000年10月,李某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游戏机被没收。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7-10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4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与李某签约前,曾向推荐李某的朋友询问李某的情况,该朋友告知王某,“李某想赚大钱。”在向李某询问租房用途时,李某告知王某,“给大家一个寻求刺激的地方,让大家玩玩,麻将等方式大家早玩腻了,游戏机还较新奇。”当王某问李某为何不在闹市找房时,李某告知,“不在乎租金,大家要的是个安全,省得正玩得的起劲儿时被警察给端了。”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要求在租房契约中载明,“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负担,与王某无关。”李某答应王某之请求,并给付其高于当地租金一倍的租金,王某才同意将此房租给李某。 问:1、王某与李某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1999年7月20日,南宁某商贸易公司(需方)与法国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卖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8500元,共计货数425万元,违约金为5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9年11月30日,需方应将货款于1999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供方拒不提供担保,且于1999年10月25日以需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通过。 A、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 C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D出席会议董事的半数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没有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 A.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B.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 C.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 D. 合同被撤销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 1年 B.2 年 C. 3年 D. 5年 4、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如果甲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则()。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可变更合同,经甲变更后有效 5、在我国,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 A、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D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6、甲于5月1 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

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可以任意撤回 7、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应当清偿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D破产企业所欠其他企业的债务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 A、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会计移交清册 B原始凭证 C月度财务计划 D记账凭证 10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的论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B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 C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D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监事会成员 二、多项选择题 1、重要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有多种形式,其中包括() A、合同书 B 、电报 C传真D 、电子邮件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1. 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 (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 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

要求。(5分) (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 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 =40000+1000 =41000(元) (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范文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 - 1 -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 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 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 答: 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B、根据我国商标管理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甲厂作为许可方,有义务监督乙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乙厂作为被许可方,则必须保证使用甲厂注册商标的相应质量。 三、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第一清偿顺序)3*8+10=34万(第二清偿顺序)18/34*3=1.59万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四、一家四口五种癌症都得到治愈,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据3月2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2004年消费侵权十大案例,其中北京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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