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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

协议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

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三、尸体解剖的一般常规

1,参加尸检的一切人员,都应态度严肃,保持尸体清洁,头部及外阴部须用纱布遮盖,参观者必须严守尸检室规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取用尸检器材及标本,在未得出正确结论前,对尸检所见不得随意外传。

2,

尸检时剖检者应戴手套、口罩,着隔离衣及橡皮围裙等。锯骨时应增戴纱手套。尸检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保护,手套被刺破应及时更换,皮肤被刺破应即时行创口清洗消毒处理。操作时应注意保持清洁,手套、刀剪、器械及尸体表面有血染时,应随退即洗净,切勿将污水溅起或洒于地上。

3,尸体检时所见由尸检室技术人员或指定工作人员,按剖检者口述填写临时记录单,必要时摄影记录,做为书写尸检记录的基础。

4,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胸腔器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更动剖验程序。

5,必要时,采取心血,其它体液,分泌物或器官组织作细菌培养。病毒性脑炎或疑有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上作病毒分离者,须在死后3小时内进行剖检,首先剖检脑部。采取细菌培养或病毒分离标本的部位,应先消毒以免污染。须采取电镜标本者,按有关操作进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应保留足量的胃内容物、粪、屎、心血、胃、肝,肾、心或脑组织送作毒物化学检查。

7,新生儿剖检时,应注意肺脏曾否呼吸,发现心、血管畸形时,应将心与肺一并取出,仔细检查心与肺循环的关系。有颅内出血时,应检查大脑镰及小脑镰有无撕裂出血。注意检查脐带,必要时做细菌培养。

8,与手术有关死亡病例的尸检,须有外科医生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该手术的医生,以便报告病史、手术经过、术后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尸检的要求。尸检时切口最好不经手术切口,对创口内外,手术部缝合及周围情况应仔细观察,必要时摄影记录,若一时在原位不能弄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则连同周围组织一并切下,以便仔细剖析。

9,各器官检查,应观察表面性状,(形状,色泽,硬度),再检查局部病变的特点,最后切开检查。剖开脏器时,应一刀切开。注意观察切面情况,勿立即用水冲洗。剖开的一般原则:a,显露器官的最大面积,一般从长轴剖开;b,将器官内导管一齐切开,显露其分布及关系。

10,若发现器官内有严重结核感染,如肺,肾,肠等,应将整个器官小心取出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同时用固定液注入器官的血管或导管内,待整个器官完全固定后,才切开检查。

11,尸检时应尽少破坏尸体的外形,检查完毕后,应吸去体腔内的血水,凡不需保留的器官,均应放回体腔内,并应以木屑或其它吸水物质填塞,逢合切口。缝合时要尽量注意整副尸体外形,将体表洗净擦干,包裹或穿着妥善后放入尸箱内。

12,尸检时如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在确诊后及时报告卫勤领导机关,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尸检时应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常规执行。

13,烈性传染病尸检时尸检者、助手及参加人员(非尸检工作人员不得参观),都应穿隔离衣,尸检污水须经消毒后才能排出。尸检服装,场所及各种污染用品均须用漂白粉液,过氧乙酸,甲酚皂溶液或福尔马林蒸气等彻底消毒,器械用高压蒸气灭菌事用碳酸氢钠水煮沸一小时以上,尸体应火葬。留做检查的标本应彻底固定,然后检查。14,尸检完毕后,各种器械、尸检台、手套、隔离衣等,应及时清洗消毒。

四,一般尸体解剖的主要步骤与要求

(一)[体表检查]称体重,量体长,观察发育、营养状况,检查体表有无黄疸,发疳,出血点,疤痕,创口等,及其部位,大小;眼、耳、鼻、口腔等有无溃疡、分泌物或液体流出,外生殖器有病变,浅表淋巴结肿大否;有无尸冷、僵、腐败现象。

(二)[体腔检查]

(1)胸、腹壁皮肤切开及剥离:根据情况,选择Y形、T形或直线切口切开皮肤。切开腹膜时,先切一小孔,插入两指,再从两指之间剪开,以免划破内脏。剥离胸壁皮肤时,应注意将胸肌一并剥离,但勿损及肋间肌。

(2)腹腔检查:检查腹腔内有无积液和积气,腹膜情况,各器官的位置。与关系,有无粘连,肝脾肿大否,其边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及剑突下几厘米,检查左右横膈的高度。

(三)[胸腔检查]

(1)必要时在胸腔未切开前检查有无气胸。可有注射器吸水后,在第一肋间处自胸壁刺入,观察有无气体自水面下上升。

(2)在肋骨软骨联接线内侧约0.5cm处,将第二肋骨到肋弓的软骨切断,紧沿胸骨后壁将横及纵隔割离,注意勿损及心包及大血管,然后检查胸腔有无积液,其量及性质,必要时涂片检查与细菌培养。(3)切断第一肋骨,分离胸锁关节,将胸骨及肋骨取下,观察各器官的位置,两肺表面情况,胸腺是否已经脂肪化。锯开胸骨,看骨髓造血情况。

(4)自心尖部向上,作人形剪开心包,检查腔内液量,心包膜内壁情况,必要时取心血作细菌培养。

(5)疑有空气体栓塞时,将心包剪开一小口,用镊子拉紧切口两侧心包膜,心包腔内注满水,然后,在水上剪开右心房及肺动脉,观察有无气泡逸出,或者先结扎进出心脏的大血管,取出心脏,淹没于水下剪开右心,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四)[各脏器的取出]

各器官取出前,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及与其他器官的关系,检查有困难时,一时不能明确者,可与其它器官一并取出,然后再仔细检查。检查各器官前,应称其重量,量大小。

(1)心脏的取出与检查,在体内剖开右心,检查肺动脉有无栓塞后,将心脏提起,从根部或心包膜内壁分别剪断上、下腔静脉,(于距瓣膜2cm处)肺静脉和主动脉(于距瓣膜5cm处),取出心脏,(若有心、血管畸形,则应将心脏连同肺脏一并取出)。检查心脏增大否,外膜光滑度,有无渗出物等,心脏按血流方向剖开,测量各瓣膜的周径及左右心室的厚度。

A:右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右心从上、

下静脉入口处直线剖开,如欲避免破坏窦房结,从下腔静脉向上,剖至房室间沟上1cm处,向右心耳剪开,保持上腔静脉口完整,上腔静脉至少保留1cm。第二步,从此线中点沿心脏右缘剖至心尖部,检查三尖瓣,并用手指检查动脉有无血栓或狭窄。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剖至肺动脉,检查肺动脉瓣。

B:左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左心房从左、右静脉入口之间作直线剖开,以手指检查二尖瓣是否狭窄。第二步,从此线的左端沿心脏左缘剖开至心尖剖。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避开肺动脉剖开肺动脉剖开主动脉,检查二尖瓣与主动脉瓣。

剖开有瓣膜病变的心脏时,应注意避免破坏有病变的瓣膜。

心脏剖开后,检查心肌厚度、硬度、色泽、心内膜光滑度,瓣膜周围有无增厚,及赘生物,有无狭窄或关闭不全,检查冠状动脉开口情况。(2)肺脏的取出:可由肺根部将主支气管和血管切断取出,或与颈部器官一并取出。

如两层胸膜间有粘连,需细心分离,勿损及肺,如粘连牢固,可连同

胸膜壁层一并剥离,取出肺脏。取出后检查其表面情况。切开检查肺切面的改变,有无病灶、气肿、萎陷等,肺门淋巴结肿大否,切面情况。

(3)颈部器官的取出:A,充分分离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用长刀刺入割断舌下系带,紧沿下颌骨内面向左、右尽量地将下颌与舌间的软组织分离。B,将舌拉下,自硬腭后缘割离软腭,注意应将两侧扁桃体完全取下。C,将舌、咽、喉头、气管、食管、肺拉下于横膈上将食管、下腔静脉及主动脉切断,连同胸腔器官一并取出。

(4)

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

一般先将脾脏摘出,继之取出小肠、肾上腺、肝、胆囊、胃、十二指肠、胰,最后取出肾及盆腔器官。

将脾脏提至腹腔前方,割断脾门部血管,取出脾脏。检查其大小,重量,硬度,表面色泽。切面有无外翻;有无糊状物刮下,脾门血管及脾小体、脾小梁的情况等。

小肠与大肠的取出前,

应检查肠系膜

淋巴结及血管,找出空肠的起端,切断,自肠系膜附着处将肠割下,直至直肠处将其切断取出,肠的断端应钳紧或结扎,以免粪便污染腹腔。待其他器官检查完毕后再检查肠。先量其长度,在肠系膜附着处

沿纵轴剪开肠腔,检查粘膜有无病变,腔内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可保持肠与肠系膜的关系,并将其一并取出。

十二指肠在原位从前面剪开,用手挤压胆囊:看胆道通畅否。沿胃大弯剪开胃,检查粘膜病变,将胃及十二指肠从后壁分离,与胰脏一并取出,在检查胰脏前,注意观察脾静脉有何变化。检察胰脏重量,大小,硬度,作多横切面,检查切面情况。

④小心分离肾上腺周围组织,取出肾上腺,分离右侧肾上腺时,将肝向上方推,注意分离与皮肤上腺相连的肝组织,肾上腺取出后,作多人横切面,检察皮质与髓质的特征,有无出血等。

⑤取出肝与胆囊前,应仔细检查胆管、门静脉、肝静脉,然后剪断肝门的胆管及血管,分离镰状韧带,将门静脉及肝背部部一段下腔静脉与肝一并取出。检查肝的大小,重量,硬度,色泽,注意检查肝静脉及腔静脉,切面外翻否,小叶结构清楚否及有无其它病变。

⑥分离肾周围脂肪结缔组织,将肾提出,凸面向上剖开,注意包膜剥离要难否,检查表面的性状,切面皮质及髓质纹理是否清楚,肾盂粘膜有无病变。然后连输尿管一起取出肾脏。

⑦盆腔内器官的取出:先分离腹膜及周围组织,再取盆腔器官,男性可将直肠、膀胱一并取出,结肠断端应结扎或缝合。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015-11-20实施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2) 5尸体解剖记录 (6) 6尸体解剖报告 (7) 7常见案例检查方案 (8)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正东、邵煜。

尸体解剖

前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冬华、李 正东、邵煜。 SF/Z JD0101002——2015 II 引言 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技术规范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 SF/Z JD0101002——2015

尸体解剖告知书

尸体解剖告知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尊敬的患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您的家人在我院及诊断科住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13 年 8月7日时分去世,敬请节哀并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1.如死者生前未对尸体做出明确处理意见,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及器官捐献的处置权。 2.如家属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 3.如因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的判定产生影响,自行承担责任。 4.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5.尸检需要在以下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立具备独立解剖能力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解剖能力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3)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

6.您可以委托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7、医师陈述:我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做了详细的告知,并且解答了相关问题。医师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 8、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医护人员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我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及时解答了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我们对尸检的决定是:“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死者授权委托人或家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名:与死者关系:签名日期:年月日

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7-25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嘉诚、徐华、杨玉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医学院校系统进行司法解剖。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使法医学尸体解剖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2.2 法医学尸体解剖环境及器械要求 2.2.1 法医剖验应在具有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室设备要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2.2.2 如需在现场就地进行尸体剖验(如发生在农村,偏远山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全套解剖器械,固定液及盛装检材容器),选择光线充足而又比较僻静的地方,应用便携式解剖床或临时搭成的尸体解剖台,并应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如现场无充足的光源,又不具备上述条件,法医应拒绝剖验,以免造成误、漏诊。 2.2.3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具备的基本器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2.2.4 解剖器械必须干净、整齐,避免交叉污染。 3 尸体剖验 3.1 法医学尸体解剖分类 3.1.1 系统解剖,包括颅腔、胸腔、腹腔的剖验。如根据案件需要仅作一腔的解剖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1.2 局部解剖,包括脊髓腔、关节腔、四肢、背臀部及会阴部的剖验,可根据案件需要时进行。3.1.3 法医学尸体解剖术式,在进行系统解利时,尸体均取仰卧位。术者位于尸体右侧操作。根据不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术式。 3.1.3.1 直线切法:切线从下颌下缘正中线开始,沿颈、胸腹正中线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切开皮肤及皮下组织。 3.1.3.2 T字弧形切法:切线从左肩峰经胸骨上切迹至右肩峰作弧形横切口,在其中点向下作直形纵切口,绕脐左侧至耻骨联合上缘。 3.1.3.3 Y字形切开法:切线分别从左、右乳突向下至肩部,再向前内侧切开至胸骨切迹处会合,胸腹部切口同上,剥离颌下及胸前皮肤。将皮瓣上翻盖于颜面部,暴露颈前器官。 3.1.3.4 脑与脊髓解剖术式见3.6所述内容。 3.1.3. 5 无论选择何种术式,必须在尸体外表检验后方可进行。如遇有损伤切线应绕过损伤处,以保留损伤的原始状况。 3.1.4 在进行解剖时,法医应随时将剖验所见口述,指定在旁的记录者笔录或携带声发录音机录音,术后根据笔录或录音进行文字整理,必要时加以绘图说明损伤位置、形状、大小和方向,为了使解剖记录全面详尽,除阳性所见外,也应写明某些阴性情况。 3.1.5 剖验中对有损伤或病变的器官,应充分暴露清楚后,在原位进行拍照,切取后将脏器冲洗置于清洁背景上,旁置比例尺并拍照,必要时进行细目特写照相(如损伤或病变区域、管腔内异物、阻塞等)。对于某些损伤(如皮肤咬痕、工具所致损伤等)应垂直拍取原大照片,便于比对鉴定。具有创道的损伤,应在原位用探针贯通创道进行拍照,以说明损伤的连贯性和创道方向。 3.2 胸腹腔剖验 3.2.1 胸腹腔的切开 3.2.1.1 将胸部皮肤、皮下脂肪和胸大肌紧贴肋骨面向两侧剥离。 3. 2.1.2 检查软组织有无出血、水肿,胸骨及肋骨有无骨折,骨折的部位及形态,周围组织有无生活反应。 3.2.1.3 用镊子提起腹膜并切一小口,左手食、中指插入小口中,用刀在两指间切开腹膜,沿肋弓切断连于胸壁下缘的肌肉,扩大腹腔。 3.2.1.4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

(完整word版)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

--WORD格式- 可编辑-- 医疗知情同意书汇编 唐山市人民医院 二0 一0 年八月 目录 第一篇公共告知部分 (1) 1、入院知情同意书 (2) 2、入院宣教 (4) 3、授权委托书 (5) 4、病危病重通知书 (6) 5、输血/ 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 (7) 6、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耗材知情同意书 (8) 7、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知情同意书 (9)

8、未愈患者自动出院或转院知情同意书 (10) 9、劝阻住院患者外出知情同意书 (11) 10、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 (12) 第二篇临床分科部分 (13) 第一章普通外科. (14) 1、腹腔镜下结直肠手术知情同意书 (15) 2、肠道手术知情同意书 (17) 3、结直肠手术知情同意书19 4、脾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21 5、胃十二指肠手术知情同意书23 6、阑尾炎手术知情同意书25 7、乳腺手术知情同意书27 8、腹膜后肿物手术知情同意书29 9、胆道系统手术知情同意书31

10、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33 11、肝脏手术知情同意书35 12、胰腺癌手术知情同意书37 13、门脉高压症手术知情同意书39 14、疝手术知情同意书41 第二章胸心外科 (43) 1、肺癌手术知情同意书 (44) 2、食管贲门癌手术知情同意书 (46) 3、胸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 (48) 4、胸壁肿瘤手术知情同意书 (50) 5、纵膈肿瘤手术知情同意书 (52) 6、先心病手术知情同意书 (54) 7、风湿性心脏病手术知情同意书 (56) 8、冠心病手术知情同意书 (58) 第三章耳鼻喉科 (60) 1、鼻内镜下鼻腔电凝止血手术知情同意书 (61) 2、鼻内镜下鼻腔泪囊吻合手术知情同意书 (63) 3、鼻内镜下鼻中隔偏曲矫正手术知情同意书 (65) 4、鼻腔鼻窦恶性肿瘤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 (67) 5、鼻腔鼻窦良性肿瘤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 (69) 6、鼻腔鼻窦内翻性乳头状瘤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 (71) 7、鼻咽纤维血管瘤手术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 (73) 8、扁桃体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 (75) 9、颌下腺肿物手手术知情同意书77 10、喉/下咽恶性肿瘤联合根治手术知情同意书79 11、喉癌支撑喉镜下激光手术知情同意书81 12、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手术知情同意书83 13、甲状腺良性肿瘤手术知情同意书85 14、颈部肿物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87 15、颈段食管癌手术知情同意书89

医院知情同意书法务管理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书法务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患者享有的自身病情、诊疗方法及其风险、费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同时确保医务人员是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得到相应授权,制定本制度。 (二)知情同意书体现的是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医院相对应的告知义务和得到为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的授权。 (三)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亲笔签名。委托代理人的,应由患者及其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同留存医院病历资料中。如紧急手术或急救前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同意时,应在病历中写明治疗、手术的方法和必要性,由主管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实施。 (四)知情同意书由各科室自行起草,可采用行业通用模板。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全面、准确,包括: 1.患者一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病历号(ID号)等。 2.疾病专科信息诊断、拟行检查或治疗(手术名称替代方案、检查治疗(手术)相关风险、估计费用等。 3.权利、义务信息患者有权询问疾病相关信息,医师有义务详尽解答,直至患者自认为已经充分了解为止;患者签字即意味着其充分知情并授权医师为其检查、治疗(手术)该授权在检查、治疗(手术)

开始前可随时撤销。 4.签字、日期信息由患者本人签名,若患者为未成年人、昏迷或植物人精神疾病患者等,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签字前应核对签字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与患者的关系。医师签名及日期。 (五)每种知情同意书模板须经各专业科室和法务人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定稿通过;定稿后打印件或印刷件如有特别事项须手写添加,医患双方均应在手写内容附近签字确认。 (六)履行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的应为本院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七)所有死亡患者(尤其是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均应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相关事宜,并在尸体解剖告知书上签字注明同意或拒绝尸检;拒绝尸检也拒绝签字的,应在病历中明确记载最好采用录音、录像形式记录患方尸检意见。 (八)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治疗的,医师应书面告知其有关检查、治疗的目的意义及拒绝、放弃的可能后果,并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治疗告知书》。 (九)对于自费或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或使用自备药品,均应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十)因各种原因需要拍摄、使用患者照片的,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擅自解剖尸体

【案情】 原告:杨爱玲。 原告:武艺(杨爱玲的女儿)。 原告:武阳(杨爱玲的儿子)。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下称总医院)。 1991年11月16日,原告杨爱玲的丈夫、原告武艺和武阳的父亲武勇因患病住进被告总医院,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对武勇进行治疗期间,曾会同新疆医学院的专家对武勇病情进行会诊,两院的专家对武勇病情的诊断存在分歧意见。在此期间,武勇的病情迅速恶化。原告怀疑被告的诊断、治疗有误,即向被告提出:武勇死亡后,有外医院的专家参加、武阳在场,对武勇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附加条件"未给予明确答复,即在武勇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由本院医务人员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勇尸体被解剖,甚为不满,在找被告解决问题过程中与其发生激烈争执。原告遂于1992年1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死者没有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武勇故世后10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3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6319.5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武勇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院方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损害我院名誉,给我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支付武勇遗体在我院存放期间的费用1445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武勇尸体的处分权。原告对被告就武勇的诊断及治疗有意见,向被告提出武勇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的要求,同时又提出了有外医院的专家参加、武阳在场的条件。而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武勇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79年5月20日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武勇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武勇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项之规定,于1993年7月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死者武勇的尸体及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于原告(由被告将所取出的脏器放入死者武勇体内); 二、被告给付原告杨爱玲精神损害补偿费3000元,给付原告武艺、武阳精神损害补偿费各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武勇尸体的停放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总医院对判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院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是因被上诉人在武勇病危时多次要求,并经领导批准,手续是完备的,符合尸体解剖的规则。被上诉人提出解剖尸体时武阳须在场,因不符合医院医疗工作制度,我院领导当即予以否决,被上诉人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默认。请外院专家参加解剖尸体的说法没有证据。我院取出武勇尸体的脏器是检验死因的必经程序,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对其亲属的尸体的支配权。因此,不能将正常的病理解剖认定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的精神造成损害。由于被上诉人起诉不实,致使我院名誉受到损害,被上诉人应在公开场合向我院赔礼道歉,支付武勇尸体在我院

尸 体 解 剖 知 情 同 意 书

附件一: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尊敬的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您的家人在我院科住院治疗,因疾病于_________年月日时分去世,敬请节哀并特此告知如下事项: 1、如死者生前未对尸体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及器官捐献的处置权。 2、如家属对死者的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如具备尸体冷冻条件,尸检时间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冷冻费用需另行交纳)。 3、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从而对死因的判定产生的影响,自行承担责任。 4、尸体解剖的过程需要损坏死者的体貌,取出必要的组织、内脏器官进行检验,所以在尸体解剖时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坏,同时死者的部分组织、内脏器官会缺失。并且,即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仍有可能查不出真正的死因。 5、尸检需要在以下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3)医患双方可共同选择经过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 6、您可以委托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师陈述: 我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做了详细的告知,并且解答了相关问题。 医师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时 患者家属或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意见: 医护人员已经将尸检的相关情况向我做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及时解答了相关问题,经慎重考虑,我们对尸检处理的决定是:(“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死者授权委托人或家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名:与死者关系 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_时 医疗机构意见: (“同意尸检”或“不同意尸检”)。 主要负责人(公章) 签名日期年月日_______时

病案归档顺序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 病案归档顺序 一、首页附页 二、住院证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四、入院记录 五、患者病情评估表 六、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临床输血病程 记录、有创操作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转入记录、住院超30天大查房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七、手术相关:术前讨论记录、术前小结及手术治疗计划书、手术 同意书、变更及扩大手术知情同意书、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使用植入物协议书、重大、疑难及高风险手术申请审批表、手术部位图谱、麻醉同意书/镇痛泵使用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风险评估表、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麻醉小结、麻醉手术科术中用药记录单、麻醉手术科术中一次性材料记录单、术中器械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八、术后病程记录 九、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十一、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十二、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胸腔穿刺术同意书、肝穿刺术知情同意书、腹腔穿刺术知情同意书、腰椎穿刺术知情同意书、骨髓穿刺活检术知情同意书、经外周置入的中心静脉导管(PICC)手术知情同意书、深静脉置管术知情同意书、气管插管和器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气管切开术知情同意书、中心静脉穿刺置管化疗知情同意书、胸腔穿刺灌注化疗知情同意书、腹腔穿刺化疗知情同意书、椎管内穿刺化疗知情同意书、全身化疗知情同意书、激素治疗或冲击治疗知情同意书、免疫抑制剂同意书、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临床路径病种管理知情同意书、临床教学知情同意书、实验性临床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科室专科的知情同意书 十三、会诊记录 十四、病危病重通知书、死亡通知尸体解剖告知书 十五、病理资料 十六、辅助检查报告单:内镜报告单、心电图相关报告单、其他报告单、检验报告黏贴单 十七、医学影像检查资料:X线、CT、MRI、超声、核素扫描、PET-CT 十八、各类告知书:1.患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患者授权委托书、特别声明书、医患沟通记录单、转科告知同意书、自动出院与转院告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家属陪同告知同意书、保护下约束知情同意书、危重病人转运外出检查风险告知书、病情潜在风险告知书

尸检委托书

尸检委托书 委托单位(人): 受委托单位: 经患者家属同意,委托单位现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死亡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一、委托方享受下列权利: 1.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2. 医疗机构、死者家属可以委托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委托方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参加观察尸检的委派代表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尸 检工作正常进行,禁止拍照、摄像。 2. 医疗机构先垫付尸体解剖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 三、受委托的尸检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尸检报告书。尸检报 告书交委托医院。 四、尸检结束后尸体由家属处理。 五、此尸检委托书一式两份(或3份),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人):受委托单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1 商洛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委托书 受托单位: 第1页篇三: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附件2 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 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治医院科别住院号: 死者于年月日因入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 年月日时分死亡,死亡原因初步诊断 为: . 委托尸检单位:联系人:电话: 由于确切死因有待尸检证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 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为此,特向你们告知尸 检的权利。是否同意尸检并对尸体器官组织取样进行病理检查,请书面表示“同意尸检”并 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 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尸检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由委托 方负责。 (4)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教学示教。 (5)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主要疾病的形态学改变;难以做出明确结论 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有关毒性分析、生化分析由委托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并将结果提供给尸检者参考。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按有关规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给委托尸检方。 家属对尸检的书面意见: 家属代表签名:年月日时分

抢救记录的书写要求及格式

抢救记录的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抢救记录的书写要求 (一)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 (二)抢救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在横行居中位置标明“抢救记录”字样。 (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 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四)抢救记录的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五)由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书写。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症状体征、病情变化经过、急诊检查检验结果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要详细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师及护理人员的姓名及职称,尽量记录在现场的患者亲属姓名及关系,以及他们对抢救 的意愿、态度和要求。 (六)如抢救失败,应准确记录患者的死亡时间(年、月、日、时、分),并记录确定患者死亡的依据(如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直线等),应动员其近亲属做尸解,尤其对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者,医师应尚死者近亲属告知尸解对尸体保存的要求、尸解的目的等,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若死者近亲属拒绝尸解及拒签告知书,医师应如实将告知的情况及近亲属的意见记录在病历上。 二、抢救记录格式 年-月-日时:分抢救记录 抢救过程记录 医师签名: 三、抢救记录示例 2017-12-10 21:00 抢救记录 9:55患者晚餐后突发胸痛、后背部疼痛,摔倒在地,呼之不应。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面罩加压气囊辅助呼吸,心电监护示室颤,准备好除颤器后给子300J。电除颤,无效,给肾上腺素1mg静推后,再次360J电除颤,仍无效,很快出现心电静止。家属拒绝气管插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继续胸外心脏按压,面翠加压气囊辅助呼吸,重复静推肾上腺素、可拉明等药,心电监护持续直线,抢救40分钟无效,于20点35分临床死亡。李××主任医师、高××住院医师、刘××护师、崔××护士参加了抢救。患者妻子及儿子抢救时在场,对死因及抢救治疗无异议,拒绝做尸检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 李××/高××

法医学尸体解剖

政治性重探札記 2006.5.11 1一切都要回到事物的發生以及語言的問題。 1.1如此思考,是為了要對照不被形式僵化而固定的發生狀態 1.2僵化的形式,包括了個體的各種存在關係,從意識型態到機構制度, 從國家、社群、性別認同、藝術表達到文化政策、教育體制、美學論 述、城市空間規劃 1.3僵化的形式,有其內在的邏輯,會循著此邏輯而發展,增強此形式背 後預設的內外、我他、善惡、合宜或是不妥等規範性制約 1.4僵化的形式,正如海德格所說的「座架」(Ge-stell),大寫的存有狀態, Being,時代的意識型態,或是焦慮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文化時空之下, 會建立了「我」的出現的絕對邏輯,甚至促成事件的必然發生,例如 歷史主體、革命主體 2我們需要提出的問題是── 2.1此僵化的形式如何構成一個具有壓迫性的知識體系、社會結構與壓抑 性的主體出現模式? 2.2此僵化的形式是如何被構成、如何被封閉、如何在日常生活可見與可 觸摸的感性細節與倫理關係之間擴散、如何在藝術呈現與美學論述中 增強? 2.3被壓抑與排除的,不被看見的,如何可以獲得發言的機會? 2.4或者,如同譚嗣同所言,「丰其蔀,日中見斗」,「犁然不可以締合」 的分別,「泰然居之而不疑」的「共名」之惡,我們要如何開始檢視 此共名遮蔽之「蔀」?

3回到本體的持續發生與命名的辯證關係:事物即生即滅,瞬息萬變,若沒有意識,沒有語言,沒有思想,便無法指稱此發生,亦無法意識此發生。 3.1不透過命名,此經驗狀態只能處於混沌之中,無法被得知,無法被捕 捉,無法被思考;一旦以狀態(state)之模式被捕捉,此經驗之生滅消逝 又已經被遮蔽。這是座架(Gestell)及湧發(Ereignis)的矛盾。 3.2意識,是主體遭遇事物經驗的模式,是事物可見、可感、可聽、可觸 摸的感覺模式,是感覺的生與滅,以及其中的節奏 3.3意識,透過語言模式而形成,透過語言而思想,透過語言而指稱,建 立命名體系 3.4意識的感知體系,如同光源,在此光束之下所照亮物體是可被感知的 對象,卻切斷了事物的延展狀態,時間上的延展,空間上的延展。 3.5意識受到此感知體系的侷限,而無法捕捉經驗整體,無法透過命名而 靠近湧發中的真實,同時也否認了無法意識的部分 3.6意識活動的最初,便是意識脫離真實湧發的狀態而反身回顧,便是分 裂。正如德希達所說,這個原初性不可能不被其所排除之物所沾染(this originarity cannot but be ‘contaminated by what it seems to exclude”)(44) 康德式的自由其實決定了人的命運。聆聽此聲音的人,其實已經被放 置在特定的位置上(determines and destines)。它設置了「我與你」的關 係模式,同時在最初之時就引進了「大他者」。它在語言之中是無法被 聽到的聲音。只有透過spaces才能得知此絕對命令。(common sense)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s the absolute voice of absolute consciousness” (46) “Dasein would be being-obliged, its Da would not be a there, but would be its summons by an order. Or the there would only be the there of the being summoned-there by the imperative.” (51) “The ends of man are written because, in the multiple play of their plural writing, man effaces himself, and because it is imperative for him to efface himself.” (50) 3.7命名的開始,是思想的起點,也是分裂的起點,命名本身便攜帶了自 身所指稱與排除的悖反,剖面,riss, reissen, aufriss, grundriss, durchriss, umriss, 都是切割之下的差異。Techné便是透露差異、區分、切割的過 程。(Heidegger, Art and Politics: The Fiction of the Political. 85)。佛洛 伊德與拉岡所說的遙遠而迂迴的闢路,海德格所說的語言的剖面,揭 露與遮蔽,德希達所說的arche-writing,原初的分歧,便是此義。 3.8命名所排除的,以負面的型態依隨著其所命名、肯定而區分的部分出 現

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 病理尸体剖检 (AUTOPSY) (一)病理尸检的意义(The significance of autopsy) 病理尸体剖检可直接观察死者各器官、组织的病变,对于搞清楚主要病症,判断死亡原因,验证临床诊断,分析诊疗措施是否合理得当,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另外,病理尸检还可发现传染病或新的疾病,且可积累教学、科研资料,是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重要方法。对医生而言,病理尸检与临床讨论会是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深刻认识疾病的良好学习方法。 (二)尸检前的准备及注意事项(precautions) 1.一般由临床主治医生提出并填写尸检申请单,并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必须有主治医师与家属签字),由病理医师负责,才能进行。 2.尸检应尽量争取及早进行,以免组织自溶。一般死亡3-6小时最适宜于剖检。若尸体腐败,则一般不作解剖。 3.病理医师在尸检前,须了解死者的临床诊治及死亡情况,以便有目的有重点的进行检查。 4.涉及法律或医疗事故问题,应由法医协同进行解剖,应请求有关领导派人到场。 5.解剖者应仔细核对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及其它情况是否相符。若有疑问,应待查明后方可进行尸检。 6.解剖室除有关医务教学人员外,其他人非经病理教研室或医院领导同意不得参观。进入解剖室的一切人员都应保持严肃和尊敬尸体的态度。 (三)尸检方法与大体观察及记录(The methods of autopsy) 1.体表检查 (1)一般状态:记录死者姓名、年龄、性别、身长、体重、观察其发育、营养状况、皮肤色泽、有无水肿、黄疸、淤点、淤斑、外伤等。 (2)死亡特征: ① 尸冷:尸体体温随死亡时间逐渐下降。尸温下降速度与尸体大小、衣着、外界环境等有关。如有衣物覆盖的成人尸体,气温在13℃左右,约经28小时,尸温降至与周围温度相同。 ②尸僵:死后各部肌肉渐变硬,顺序为下颌至颈部、躯干、上肢及下肢 ② 。尸僵的程度与持续时间和死者生前的状态有一定关联。急死或死前有痉挛者,尸僵出现早,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学问题探讨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学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3-05-22T09:27:37.75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3年第15期供稿作者:黄丽萍潘天伟潘润德 [导读] 建议由协会组织、精神科专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 黄丽萍潘天伟潘润德(广西脑科医院广西柳州 545005) 【摘要】从《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学的角度,探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以便于更有效的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精神科知情同意书法律法规伦理学 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后,由患者签署的表示自愿接受医务人员对其采取某项诊疗或护理措施的文件证明[1-2]。医疗知情同意书作为医疗法律文书,包括各种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病危病重通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检查告知书、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尸体解剖告知书等等。1982年我国开始试行医疗知情同意书,对我国的医疗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至今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3-5]。精神科知情同意书除了共性的不足之外,还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和《精神卫生法》的即将实施,造成了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内容上的复杂性。为了完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我们分别从法律法规和伦理学层面进行探讨。 1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法规问题 1.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在这里,基本前提是已经认定了是“精神病人”,然后是监护人次序。但是,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一些在确诊之前,只能是“疑似病人”,这时候的知情同意书是由“疑似病人”签署还是由其监护人签署?其监护人一定会保障精神病人的利益吗?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必须要规避《民法通则》漏洞的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签署人与“病人”的法律关系;要提供真实全面的病史为前提;要保证签署人与“病人”利益一致。 1.2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主要是强调了医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患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患方对知情同意权放弃的情形,则没有作明确规定。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患方无法对自身的医疗行为能准确认知,难以取舍和选择,难以真实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特别是在精神科知识普及率不高的情况下,医患沟通更显困难,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包括:监护人对精神病诊断意见的认同;对治疗的认同(包括治疗经济负担、药物的毒副作用);对精神科意外情况(如自伤、伤人、毁物、出走)的责任界定。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里,主体是“患者”,当“患者”的利益关系人(特别是与“患者”的利益不一致的关系人)要求复印时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包括:医患双方有责任共同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保护权;保护患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1.4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已发生自伤的精神病人),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实践中,一些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并没有尽职尽责,另一些人又代替了近亲属“行使权利”。为了规避《精神卫生法》的医疗风险,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从内容上要签署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的医疗授权书。 2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伦理学问题 伦理学是与道德、习俗相联系的行为规范。在医学伦理学中有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但是,医疗行为难免会给病人带来有害的后果,即使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和有意的。 2.1患方放弃治疗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是很多人不愿意接受的,精神病药物治疗是有很大的的毒副作用的,精神病人是需要长期服药,有一定的经济负担的,当由于病人或者家属的原因(如经济、习俗、家庭原因)放弃治疗时,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告知病人和家属伦理学的担责问题。 2.2患方知情同意书的过度使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高于患者的一切权利,知情同意权应服从于生命健康权,急危患者家属出于其它因素拒签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出发抢救生命而不是保护知情同意权,因此,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明确告知病人和家属,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2.3伦理学与医疗风险矛盾问题一方面是伦理道德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医疗行为的高风险,如何取舍,与一个人的价值取向有关。目前,还缺乏可操作的医疗免责条款,建立可操作的医疗免责条款将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当医生过多考虑医疗风险的时候,将会导致医疗行为的倒退。 2.4强制性治疗和强制约束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性治疗,《精神卫生法》已经有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约束,在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中要告知病人和家属强制约束的保护意义和条件。 3 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建议由协会组织、精神科专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现行的知情同意书主要是各医疗机构自己的经验总结,过度强调各种意外和风险,缺乏规避风险措施,有推卸责任的嫌疑,降低了患方对医方的信任,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如果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将会更具有社会行为的广泛性和医患双方的可接受性。将全国统一的精神科知情同意书作为临床路径的内容,将更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 3.2精神科知情同意书的起草原则精神科知情同意书要以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保护权、知情权,遵守法律法规为原则。

尸体解剖家属知情同意书

尸体解剖家属知情同意书 死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因患___________疾病,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_分死亡。现由申请人——(姓名)提出进行尸体解剖的申请。 我们作为死者的家属,具有对尸体的处分权。 我们已经了解到有关法律规定,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 (尸体解剖机构名称)依照有关规定,对___________(死者姓名)进行病理解剖。 我们知道,进行尸体解剖需要对死者的体貌进行损坏,同时还需 要取出必要的组织、脏器进行检验,尸体解剖后尸体的体貌会有所损 坏,大部分组织、器官会缺失。同时医师也告知我们,虽然做了全面、 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但是仍然有可能查不出死因。对此,我 们理解并同意。 对于取出的组织、器官,我们同意:保存(半年),保存时限届满以后由尸体解剖机构对有关组织器官自行处理(焚烧、制作标本等);但是我们保留以下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知道,尸体解剖结束后,遗体己无保留价值,我们将及时做 好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我们领回自行处理,或者由医院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或者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同时我们也知道医院有依 法对尸体强制处理的权利。 另外,我们知道尸体解剖的局限性,由于正常的原因无法明确死 亡原因,对此我们理解,同时,我们对尸体解剖提出如下建议: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我们同意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并同意上述的处理。申请人(死者家属):告知医师(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字时间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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