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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四、借条内容不规范、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实践中除上述的借贷主体、用途、利息外还有常见的主要表现为:将借条写成欠条;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小写的金额数据不规范遭到篡改;还款时间不明确;内容因为太过简单,遭到篡改引发争议等等方面,为后面通过诉讼顺利追讨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建议:借条内容表述用词要准确,书写规范字,语义要严谨,签字处与正文间不要留有太多的空隙等。提倡民间借贷行为应作签订完整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要做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且确保大小写

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具体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利率约定要合法(超

出合法的部分可作规避考虑操作);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有作担保或抵押的,明确保证人以及抵押的物品等等。

五、款项交付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现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或应债务人要求将

借款交付给第三方,事后债务人作否认收到款项所带来的借款交付风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必须要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做出合理的解释。由法官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结合其他事实证据作综合的审查判断,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在本律师代理的一案例中,法院曾以原告即出借人除了借条证据外,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给付钱款的转账凭证或相关事实依据,且以原告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困难,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借给被告等理由,最终判决以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钱款应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方,以获得交付钱款的有效凭证。为有效规避现金交付给债权人带来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释不能以及举证不能造成不被认定的法律风险,以及将借款交付给第三方,因为第三方下落不明等原因,遭到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建议:

1、对现金交付的借贷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贷,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双方作约定的银行账户,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

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交付第三方的要求,应事先作约定明确或事后应取得借款人的认可,保留好相关的把款项交付第三人以及双方约定或应借款人要求打款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六、未作担保或未能实现担保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常见于:未作担保的情形,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

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意或投资股票、甚至有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经济上陷入困境、负债累累已无力作偿还,以致后面债权人发现状况不对作催讨时已太迟,在借款人已无力作偿还,又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最终造成借款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有作担保但却未能实现的情形:比如:保证人口头为借款人的借款作担保,事后否认担保;或保证人自身缺乏经济担保能力,无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借款人提供的机动车、房产作等财产担保,但未办理法定的抵押登记手续,以致未能起到担保还款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

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力偿还借款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权益,避免损失。

本律师建议作以下方面的风险防范:

1、让借款人提供具有经济实力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列明保证人的地位及担保的责任。

2、让借款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和担保都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作车辆、房产抵押的,别忘记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还款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常常被疏忽。这一风险主要在于借款人,特别是借款人在以现金方式作归

还借款后,未向债权人索要出具收款收条,事后,无法证明已作还款。

为防范和完全杜绝此类问题的风险,本律师建议:

在借贷关系中,与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后需出示收据的作法相对应的是在借款人向债权人作归还借款时,债权人也要向借款人作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实借款人已经还款、双方债权债务归于终结。

八、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楚、明确的认识而疏于

催款,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或未保留好中间有过催款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存在,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则是不受法律保护,除借款人作自愿偿还外,依法将会被法院驳回。

因此,为避免借款债权超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在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未作归还的,本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加以防范风险:

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即将期满两年之前,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作延续新的还款期限或落款时间为出具之日的借条;

2、可委托律师签发催款的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作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以确保不过诉讼时效失去法律保护。

3、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损失。

九、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这在生活实践中,常会碰到借款人为外地人,在借款人到期不作归还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交付的履行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到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考虑到各地的司法环境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利的。为此,本律师建议:可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作设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以确保能以最小代价,顺利的实现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除此外,实践中民间借贷还存在着种种的其他风险,诸如民间借贷还大量的牵涉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如何有效的预防或避免借款一方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等等问题,债权人对此应树立正常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会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或有力的挽回经济损失。必要的情况下应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千万别抱疏忽、懈怠心理,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后悔莫及

庞氏骗局的中国案例

庞氏骗局的一般步骤

庞氏骗局的中国例子

比庞氏骗局更凶残的怪兽

文/布尔费墨

来自作者同名公号(获授权转载)

又一个百亿级“理财平台”轰然倒塌。千万人的血汗钱就这样付之东流。今天我就来梳理一下,找到造成这个问题的罪魁祸首。

首先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有“理财”这个东西出现?人们“理财”,到底是为什么?很简单。因为钱越来越不值钱。

那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几年,商品和服务的产出翻了不知道多少倍,如果货币量不变的话,钱应该是越来越值钱才对。那么钱怎么会越来越不值钱?是谁让钱变毛了?

很简单,是央行,利用它手中的发钞权、货币政策,及部分准备银行制度,使得货币一而再地被滥发。根据新华网的一则消息*,2015年12月,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3%。很多人看见数字就头疼。我来给你解读。这个13.3%是什么意思。

我们假设你在2014年底的存款一共有100元。那么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3.3%,意味着在2015年底,你的存款购买力就变成了113.3元吗?不是

的。这意味着你的存款购买力变成了100元,加上一点可怜的利息,大概是2%左右,减去13.3%,大概变成了90元不到。

这个算法就比较好理解了。第一年,100变90。第二年,90变81,第三年,81变72.9,依此类推。有些人可能惊讶了:照这样看,岂不是过几年,存款就少了一半,再过几年就再少一半?对的。你的血汗钱就是这样被央行慢慢吃掉了。你一辈子的努力挣来的财富,你想要留给子孙后代的东西,就这样化为废纸,化为灰烬,化为乌有。

所以你还去管什么庞氏骗局?唉。骗子又不能抢你,只是骗你而已。骗子最起码还要动嘴说服你去“投资”。对于骗子,可以识破嘛,你不投就可以了。而央行是直接明抢啊!但是人民币你能不用吗?社保你能不交吗?税你能不纳吗?这些才是比庞氏骗局更凶猛的野兽。

而且正因为有了央行这头更大,更凶残的怪兽,人群才会四散奔逃,才会寻找“财富避风港”,才会中了庞氏骗局的圈套。对于骗子,我们当然痛恨。但是骗子之所以能成功,不是因为人性“贪婪”。人们只是想保住自己的财富而已。这谈不上“贪婪”,而是非常可怜。

老子在《道德经》里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句话正说明了今天庞氏骗局产生的原因。众所周知,我们使用的货币,实际上是不与任何实物挂钩的,而是因为国家一纸法令而产生的“法币(fiat money)”。法币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国家想要垄断发钞权。而国家垄断发钞权绝对不是为了“稳定经济”。相反,国家发行货币,才是经济动荡的原因,也是理财庞氏骗局产生的原因。

如何分辨财富管理公司是否骗子公司

文/江南愤青

来自公号:风吹江南(获授权转载)

其实看财富管理公司是否是骗子公司,很简单的,主要总结有以下几点:第一看广告。广告越多,基本离开倒闭越快。

第二看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越好,基本离开骗子越近。

第三看员工工资。员工佣金越高,基本出问题越快。

第四点看老板排场。很多老板动辄豪车,出入美女,宽敞办公室,红地毯铺路,基本也都是骗子公司。

这四块本质都是成本,骗你一百万。给你12个点利息,员工佣金加五六个点,再加办公场所,几个点,在加广告几个点,我靠!二三十的成本拿钱,唯一活下去的办法就是不断骗钱!

在简单点的话说,凡是线下理财,碰都别碰,十个有九个九是骗子。

所以,在这个充满陷阱的金融世界,没有人可以帮你,只有你自己!

看吧!现在都是一群什么人在搞金融!

e租宝实际控制人丁宁

大专没毕业就出来打拼的80后,在e租宝之前干过销售,卖过螺丝,你很难想象,他居然用500天吸了740亿!

e租宝董事长张敏80后美女总裁,据爆料e租宝几乎不安排她出席太多公众场合,因为她根本不懂金融。

e租宝首席运营官殷飞这更是一位大美女,还是一位小明星,曾经为e租宝演唱《e租宝点亮梦想》!

e租宝的美女高管团均来自一个高端聚会圈,这里面聚集了富二代、创二代、都是一些非富即贵的人!

金鹿财行CEO张伯伟就是那个在兑付风波当天突然消失,短信不回、电话不接的80后执行总裁。不过金融资历还挺丰富,复旦大学国际金融EMBA。

当天财富总裁程静悦

80后美女。和上面张伯伟帅哥分别执掌了集团下两大金融平台!

中晋资产国太控股董事长陈佳菁

年仅29岁;总裁助理姜琳璘年仅31岁;中晋资产旗下很多负责人都是“年轻貌美”,更有多名专业炫富的美女经理。

漳州汇霖投资控制人90后,卷款3亿嚣张跑路;

四川铂利亚老板滕海川22岁卷款7000万跑路;

一对高中文化的夫妻合开投资理财公司,非法集资8000万!

送快递的、开餐馆的、炫富搞三陪的,今天都进军了金融!

P2P都是骗子!P2P:宝宝好冤!

来源:A股情报

前有泛亚和快鹿,后有中晋系、易乾财富和融宜宝,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丑闻屡屡“曝光,使得“P2P”成为千夫所指、万人所骂的对象,很多人得出结论:P2P都是骗子!真的是这样吗?小编本着客观公正、追求真理的原则独家专访了P2P本人,以下是我们的谈话内容:

小编:P2P,最近总是在头条看见你,你让汪峰老师咋想!

P2P:biè说了,都是泪!

小编:咋回事呢?

P2P:小编,你听我说。我来中国近十年,熬啊熬啊,终于迎着互联网金融的春风从2014年开始正式成为网红,但是高处不胜寒、人红是非多啊。我火了以后,我的那些好兄弟,比如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贵金属交易、融资租赁等纷纷来抱

我大腿,拉客户的时候动不动就报上我的名字。后来,有些人变了,再没了当初的诚信敬业和友善,资金链一断就跑路,我却变成背锅侠!

小编:P2P你别太伤心,连马云大大都说一个人越接近成功,争议越大,委屈越多。有争议,说明你快成功了。不过现在好多人都辨不出真假P2P,你倒是说说,你究竟做的是啥?e租宝快鹿中晋神马的到底跟你有没有关系?

P2P:这就要从我的身世说起了。其实P2P是"个人对个人"的简称,真正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指的是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撮合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我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够触碰到资金,不能够涉足资金池业务,也不具备资金收付和集中投资资格。

你看现在银行存款利率低、贷款要求高,而我可以让有闲散资金的投资人通过我找到并甄别资质好的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让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通过我仅靠点击鼠标输入相关信息就可完成借款申请以及归还借款等操作,既能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又能遏制高利贷。所以说,宝宝真的是个好银!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泛滥的当下,很多人把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同于了P2P平台。于是乎这些平台就假借我的名义,高息引诱投资者投资,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事实上,泛亚做的“日金宝”是一个理财产品,快鹿做的是“众筹+电影“(《美人鱼》也是这个模式,不过快鹿发生了资金链断裂导致兑付困难),中晋是私募基金,这都跟我有神马关系!我跟你说,涉足资金池业务(资金收付和集中投资)的,都不是真正的P2P。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行贿受贿、伪造债务、规避债务、非法集资、支付赌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借贷。 3、有配偶的借款人如不能提交债务归属个人的公证书的,其配偶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将其配偶列为合同当事人。

4、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当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担保物为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当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存档;七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必要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7、同一出借人向多人提供借款且累计数额巨大的,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其资金来源。 8、借贷双方应对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约定,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9、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不得预扣利息。 10、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 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维护x区金融秩序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为x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x区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x〔x〕98号文件精神,并按照方案中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x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健全和完善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有效遏制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x区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紧防、严控、规范”为原则,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为出发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x开展1-2次非法集资、融资风险排查活动,尽快掌握情况,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各类非法融资活动的发生,实现“摸清底子,分类处置,依法打击,维护稳定”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反结合,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民间借贷活动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统一形式,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防止错误舆论引起公众的恐慌。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散发资料、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非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加强警示,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推动民间资本区场健康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对可能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制定处置预案,抓源头、抓苗头,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及时灵敏,处置程度清晰,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应对措施有力,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对全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况。建立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民间借贷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及时排查、掌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规范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委托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经营范围、业务运作进行全面检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模板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封面一: 寻法网, 为您寻找法律援手! 封面二: 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说明前言: 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 官司的律师目录第一章企业设立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封面一: 寻法网, 为您寻找法律援手!

封面二: ”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说明 前言: 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官司”的律师 目录 第一章企业设立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二股东能够哪些财产出资 三、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三知识产权如何出资 四、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四非货币资产的出资评估 五、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五怎样合理设置股份比例 六、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六准备哪些公司设立法律文件? 七、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七制订公司章程的法律技 八、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八设立失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人治理结构 九、避免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方式 十、公司董事的法律规定 十一、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看监事会的作用 十二、企业高管及经理人选聘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股东及股权 十三、代持股隐名投资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十四、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律权利

十五、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条件 十六、公司股权期权激励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十七、不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干股的法律问题 十八、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十九、详谈股权转让收购法律风险的预防 第四章合同管理 二十、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法律应对 二十一、出现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应对 二十二、合同履行中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二十三、解除合同的法律方式 二十四、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二十五、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二十六、详谈借贷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二十七、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二十八、服务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二十九、生产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五章债权管理 三十、论债权管理的法律技巧 三十一、追收欠款的非诉讼方式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 三十二、单位常见劳动违法行为及责任 三十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三十四、哪些行为属于工伤 第七章经营运行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很多时候都存在亲缘关系,很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方面的准备较为欠缺,比如借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也过于简单,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而借款人收到借款后书写借据,借款人还款后由贷款人出具收款条或在借据上标注更有利于对债权 债务关系的确认以及还款情况。 借款合同作为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内容应尽量的充实,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合同中最好写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电话、电子邮件。还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贷双方应保存好所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账凭证、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对利息最高利率有了新的规定。对于这个新的最高利率

限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称之为“两线三区”1,两条线是24%和36%,用这两条线划出三个区,一是合法债务区,二是自然债务区,三是违法债务区。对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了借贷双方对 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此外,还有部分借款人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借款安全和收益,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对于逾期利率与违约金的竞合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 条也作出相应规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24%的最高利率限额。 此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对利率的约定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三)确保民间借贷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未作担保的情形, 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后来因为借款人做生 1罗书臻:《统一裁判标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杜万华详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7日第1版。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中的风险防范 结合自己的业务实践,就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跟大家提几个注意点,以供参考: 1、杜绝所谓的“君子协议”。 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君子协议”。有些出借人认为借贷不会出现问题,或者碍于情面,就不让借款人写借据,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无法起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将款还给出借人时,嘱咐出借人将借据撕毁,而出借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照办,最后竟惹出一场官司。特别是当借款人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款时,出于内疚的心理,不让出借人在收到部分钱后写收条,而出借人之后不承认时,借款人也只有吃“哑巴亏”。所以,必须要掌握“先小人后君子”的协议,哪怕是亲朋好友,借钱时也最好不用“口头约定”、“君子约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借款时应书写借条,还款时不忘讨回借条,如果还款时出借人未将借条带在身上,让出借人收钱后写个收条予以证明也是可以的。 2、借款合同尽量规范一些。 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的计算、还款的时间、还款方式等。计息和还款时间要明确具体;利率表述应清楚,并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们经常看到对利息的是这样的约定,如“月息一分”,这样也并非完全不可。但是尽量要表述明确,比如采用数字表述,如“年利率10%”等等。 除利息外,在还款时间上也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不好意思斤斤计较,有的直接就写“年底还清”,也不写是哪一年的年底,理解起来容易发生歧义。 3、不要随便给他人担保。 借贷就少不了担保,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担保问题的很多。有人把“担保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还有人把“介绍人”又写成“保证人”,那么在出借人起诉时,选择谁为被告就成了一个问题。 4、及时追索借款。 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或发现其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就立即将其诉诸法律,从而也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痛失胜诉权的现象。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

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常见风险建议 一、合同常见问题 1、对借款用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用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 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借新还旧时,应在“借款用途”栏明确填写真实用途。借新还旧及新贷并存时,应分别列明借款用途。 同时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在借款合同中应尽可能填写借款的具体用途,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借款人是否挪用贷款。 2、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对公司类客户,我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中均约定为签字并加盖公章。实际操作中如果客户提出不签字加盖有权签字人的名章,我行能否接受?考虑到实践有需求,方便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此方式,前提是相应修改格式合同的签署生效条件,及实际操作不留矛盾,同时取得客户提交的名章印模和对上述事项的确认承诺书。 3、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经办人员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必须将抵押物具体化、特定化,在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中明确约定每一个抵押物的名称、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并在抵押登记权证上一一注明,而不能仅仅在抵押合同或抵押登记权证上注明“整体资产”、“整厂”、“全部资产”、“全部设备”等概括性、指代不明确的词语。填写尽可能准确无误,不遗漏核心要素、必载事项,确保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在填写抵押财产价值时不要虚高,避免法院裁定抵债的后患。 4、关于保证金质押.合同中填写的保证金账户必需及实际一际,保证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8575141.html, 贷款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文本常见问题 (一)合同文本的选用错误 (二)合同文本填写常见错误 1、对借款用途描述不规范,重组贷款用途含混,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免除 2、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 3、提前还款补偿金条款填写不明,客户提前还款时,容易引起争议 4、抵押物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 5、关于保证金质押

6、合同签署不规范,直接导致合同不生效 (三)差别化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二、担保物的登记、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常见法律问题 1、以房产和土地进行抵押,仅办理土地或房产其中一项抵押登记 2、抵押人仅以房产抵押,将增加抵押物的处置难度,进而影响债务的清偿 3、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4、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时,应正确填写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和担保范围 (二)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三)谨慎对待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的出租问题 (四)账户质押管理常见法律问题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变更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问题) 四、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 (一)借款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二)展期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行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由银行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展期期限 (三)展期协议签订后,除原还款期限条款外,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四)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五、借新还旧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 (二)在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新贷款的真实用途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点提示及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 经济生活往来频繁,因资金周转使用需要,特别是个人之间的借贷往来非常普遍,但因缺乏法律意识,产生纠纷很多,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如下: 风险一:无借款凭据 借款凭据主要有借条、借款合同、银行存款单等。现实中没有上述凭据的纠纷很多,最后闹得需要证人或录音去证明借贷的存在,但这些举证有不会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风险防范: 1、要让借款人出具亲笔署名的借条。 2、大额资金一定要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交付,取得凭证。 3、借款交给第三人的,要有借款人的指示凭据。 风险二:利息不保护 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利息,在没有依据,借款人又不愿意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过高,超出部分,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防范: 1、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要在借条、合同等书面凭证中明确约定。 2、利息约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在诉讼时不被保护。 3、不提倡口头约定,发生争议时没有依据。

风险三:债务人信息不清 借款人的姓名、家庭地址和工作等情况不清。 风险防范: 1、最好附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2、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要有所了解,是个人用还是家庭用。 3、了解借款人的工作、生活和家庭情况。 4、金额巨大的,可以请律师调查借款人的情况。 风险四:过诉讼时效 我碰到过出借人拿着过诉讼时效的借条要求起诉的,他说平时经常在催要的,但没有依据,对方现在不同意支付了。 风险防范: 1、借条尽量不要写上还款时间。 2、有还款时间的,到期后二年内要有催要、还本付息的证据或者在二年内结清债务或者重新出具借条。 3、对已经过时效的,应该取得在时效内权利主张的凭证,或者对方同意支付的凭证。 风险五:无财产执行 除非你借的钱数额少或者根本没有想着对方还,否则这是最大的风险。 风险防范: 1、借款前要看对方的财产状况,除非是只想给予无私的帮忙。对于欠债人数多、金额大、老债本息都不付的,不应借款。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 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系列讲座,将会涉及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企业拆借、典当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引进风险投资者、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各种融资渠道的有关基本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这其中涉及到我们温州人常用的融资手段,也会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一般企业较少采用的融资手段。 古人行军打仗,讲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代人市场商战,必然也必须重视“粮草”问题——资金。企业从其成立一开始,就直接关系到“钱”的问题,“钱”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对此,我们温州商人能深深理解并体悟这一点——没有钱先借钱,创业是硬道理。 然而,恰恰是这一点,往往会使人不小心碰触法律的“高压线”,近几年,我们浙江以及温州因为民间融资而触犯刑法案例为数不少: 浙江东阳吴英案(涉案8亿元)、浙江义乌冯民朋案(涉案7800多万元)、浙江宁波张忠军姐妹案(涉案金额 9.45亿元)、浙江缙云孙振波案(涉案金额1亿元)、浙江诸暨赵婷芝案(涉案金额 2.27亿元)、;浙江宁波天一证券案(涉案金额38亿元)等等,这些一个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重视民间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防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员工民间借贷排查报告

****村镇银行关于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排查报告鹤壁银监分局: 针对近期员工涉及民间借贷、集资融资以及高风险投资诱发的案件风险十分突出,加之岁末年初是案件高发的时期,我行从12月初开始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在全行组织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风险排查组织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可能形成风险的后果,积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展开涉及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风险排查工作。 2、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我行通过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领会其精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行为动态的管理。通过持续开展员工职业操守、风险合规、案例警示教育,重点教育员工深刻认识参与民间借贷、集资等社会融资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后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排查结果 在行长的带领下,我行风险排查小组对全行员工进行了全面排查,并着重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案件风险排查,主要排查员工个人账户交易中蕴含的风险、检查关键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情况、组织对落实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的检查等。经排查,我行无一名员工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无一名员工充当社会融资“掮客”,介绍他人参与社会融资从中收取贿赂、提成、佣金;无一名员工与资金掮客、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无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或银行员工身份,为借款人提供还款资金或借用、盗用我行信用进行民间借贷或集资活动。 三、工作措施 截止目前,我行不存在员工涉及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但是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多起因民间借贷和集资事件引发的银行业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行将继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防范案件的发生。

借款合同—风险防范完整版本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电话:住所: 开户行及账号: 借款人:电话:住所: 开户行及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方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性质: 本借贷行为系民间无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用于,必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贷款人于贷款起始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额偿还给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时,以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未记载的依照本条。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规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贷款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执行。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元;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具体付息时间依照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未注明的依照本条规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条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贷款余额的万分之加付利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部分提前还款的,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3、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

我的人民币我做主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 随着手中“人民币”的增加,大多数人都会考虑通过理财如何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或者能带来更多的收益,让它不停地工作。现在投资渠道也很多,比如股票、基金、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等。但是最传统的流传上千年的民间借贷却依然盛行。自从去年下半年起,浙江省出现了多起债务人无钱偿还民间借款“跑路”的现象。波及的范围之广之大,引起了中央及地方多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老百姓存点钱不容易,不能只盯着民间借贷高利息,却对其中的风险麻痹大意。作为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广大市民分析一下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办法,帮助市民们看好钱袋子。 一、借款人不讲信用的风险 民间借贷也是一种交易。交易中人的因素最重要。同样一宗借贷,发生在不同的人之间,交易的效果会完全不同。借款人自身要是讲诚信、做实业、有经济实力的人。所以在决定出借之前,出借人要通过多种途径调查一下借款人。首先要了解借款的目的是否真实,再要向了解借款人的人调查借款人是否可信,所从事的行业。不要听信直接从借款人所得来的消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一定不能借。因此出借人一定要选择经过核实确实可信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风险 即便经过调查借款人是比较可信的,但是借款人在借款时的现状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可能会丧失还款能力。为了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支付借款前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担保权利。 从法律规定上讲,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是由第三人作保证,如果借款人不还钱,由保证人来承担还款责任,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约定的,一律为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在由保证人担保的情形下,直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行了。抵押担保是由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经过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出借人取得抵押权。如果借款人还不了钱,则可以将该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来偿还借款。质押担保是指由 1作者简介: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设计,创办有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8575141.html,.

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在社会诸多领域日趋活跃,但因相关法规、制度尚未完善,民间借贷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小编就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风险问题和相应要采取的防范给大家讲讲。 一,现状下的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上所述,仅有《宪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其涉及面较窄,层级紊乱,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而且,罪与非罪的界限尚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一旦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问题,通常遵照其他相关法律,在概念上比较模糊,审判难度可想而知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农村和其他偏远山村,一般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往往违法,甚至最后因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所以法律上专门的立法是大势所趋和众望所归的。 (2),缺乏合理的监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民间金融机构归谁管辖?这是监管立法的缺失。 一方面,民间资本游走在体制外,无法被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利率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这些直接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首先,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民间借贷分布广泛,数据来源复杂,央行只能通过估算了解大致规模,无法实时监测,使国家宏观调控更加困难。其次,民间融资运行不规范。其可能被利用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最后,破坏社会稳定。其中,第一,由于借贷手续的缺失,一旦涉及诉讼,法律的救济会因手续的缺失而爱莫能助。第二,民间融资易是诈骗、洗钱等犯罪高发地域。由于民间融资资金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手段薄弱,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行洗钱的工具。第三,制约保障机制缺失。民间融资属私人交易,无跟踪监控手段。出借者出于高利,往往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催款,纠纷频发,不利于社会安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等等,我就不细说了。下面着重介绍一下怎么防范的问题: 二,就现状给与防范的建议: (1)、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 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民间资本运行的阳光化。其次,完善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护。 为确保民间借贷利息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借条中作合法、公道的利息约定。

具体民间借贷中有何法律风险

具体民间借贷中有何法律风险 债务人信用的风险;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借款用途的风险。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损失利息的风险,担保风险与防范。 民间借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在遇到经济困难而向亲友借贷就属于民间借贷。不同于有严格法律规范的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有不少风险,具体民间借贷中有何法律风险呢?此外,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以避免遭受损失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民间借贷中有何法律风险 1、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2、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3、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4、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5、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二、民间借贷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

民间借贷的常见法律风险和防范

通过多年来代理众多的民间借贷诉讼官司,在有效掌握和了解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以及司法审判、审查的倾向变化和有关政策最新动向的基础上,就民间借贷实践中所发现的种种问题,给债权人主张权益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风险,作一定的总结并就规避和预防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出切实、有效的相关法律建议。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贷利息不被支持或约定的 利息过高,未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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