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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区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自治区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

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区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区统一抽检结果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

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

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

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

第五条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

(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

(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

(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七)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九)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

(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

(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

(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第十一条新闻发言人职责

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

自治区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

风险因素报告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风险因素的调查处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第八条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

(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

第九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十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十二条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四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

第六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七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八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外,应于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自治区政府和卫生部。

第九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

第十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直接接到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或移交有关部门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市、县区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第十二条对投诉举报、领导批示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查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或回访督查,对整改或责任处理不到位的,将下发督办函,督促进一步整改或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查处情况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资料汇总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结果应及时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五条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报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五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并参与研究、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参与制订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五)为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六)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确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从事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科研、

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分设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与质量安全、食品添加剂、食源性疾病控制、食品营养、食品检测与评价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

(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自愿加入专家委员会,愿意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出现下列情形,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二)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九条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四)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我区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课题形成决议时,须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署。

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报告。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鉴定工作的结果,未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六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性食品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不

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管理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食品污染状况监测工作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区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检验,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第十二条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自治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病种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

接到报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的规律,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新产品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指定本制度。第二条新食品产品是指在本地区尚无食用习惯和食用历史以及从外地传入我区的食品品种。

第三条新食品产品实行安全风险性评估,经过严格检验后方可确定是否允许食用。

第四条申请利用新食品产品和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原料名称及来源、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相关产品的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该产品安全标准、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等。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许可并公布。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安全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包括:相关产品的食用或者使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范围、使用量、推荐摄入量、适宜人群、卫生学和毒理学资料、国内外相关资料及与类似食品原料比较分析资料等。

在审查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专家委员会应当确定相

关产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完毕后,应当得出审查结论。

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查结论是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的科学依据。

第九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许可的相关产品公布。公布采用公告名单的形式,公告内容包括名称、种属、来源、采用工艺、主要成分、使用量、适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

第十二条性资源食品和新食品添加剂需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八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区食品安

全风险性评估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治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医学、卫生、农业、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我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发生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自治区政府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予以公布。

第六条风险性评估机构要建立具备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库,除了法定的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外,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吸收必要的专家参加,如卫生、兽医、微生物检验、化学分析、统计、流行病学等专业。

第七条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最高技术权威机构,应当独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研究相关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拟定优先开展评估

的项目;

(三)指导和评价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和其他风险交流任务;

(五)为政府监管部门科学利用风险性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标准、开展健康教育等提供科学建议;

(六)协助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委员会交给的检验和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自治区政府应当保证食品安全评估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九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区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活动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符合经济发展条件、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七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审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评估专家组成。

第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程序: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众、政府相关部门、食品企业的要求确定制定标准的食品;

(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方标准范围的确定;

(三)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确定的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四)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

(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九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修定。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法十项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

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3.食品名 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 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6736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十项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之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 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区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XXXXX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理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食堂的业务管理、卫生管理、操作规程的管理和思想政治的提高工作。 2、整个食堂的人员、工作等做好统筹安排。经理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 3、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考勤工作。做到奖罚分明,责任落实到人。 4、每天做好日报表记录。每月做好成本控制及核算。做到收支平衡,利润合理。 5、做好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整改不足。 6、与领导及时沟通、协调,了解就餐的需要。做到因地制宜。 7、关心爱护员工,对员工的工作热情,整个员工队伍的凝聚力、融合性起一个良好的调控与带头作用。 8、每天召开晨会,做好相应记录。每周开一次例会。总结一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提交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内容,问题所在,准备通过何种手段在多长时间内如何解决,每个人的发言记录。以及对上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程度。) 9、参与监督食堂工作期间关键控制点的工作。 10、负责做好每天食堂各个环节操作中的台账记录。 11、做好对分部新员工的卫生教育及规范操作培训工作。 12、经理每月对每位员工进行公正,严格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总结,汇报上级。 13、经理是整个食堂所有环节的直接责任人。 二、厨师长岗位责任制

1、对公司每月(每周)发放的菜单做到事先熟悉、心中有数。 2、负责每天食品加工前的验收,做好相应记录。 3、负责每天在切配工作开始时做好切配小样工作,并监督员工切配是否符合要求。 4、负责每天食品加工期间各工序操作要求的监督知道。 5、协调厨房生产流程的各项工作,对厨房各工序的人员及时调度,合理安排。 6、按公司要求操作,负责菜肴的营养、品种、口味、色泽的合理安排。 7、督促厨师执行操作规范,各岗位之间分工合作。 8、严格控制食品烹煮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做好每锅食品烹调中心温度的测量和记录(不得低于75度),做到菜肴烧熟煮透,搭配合理,咸淡适中。 9、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规程,进行规范操作。监督盛器严格消毒,生熟分开。冰箱内原料摆放规范按照《冰箱内物品摆放及清洗消毒要求》执行。 10、配合经理、管理员做好员工的卫生、操作规范及业务培训工作。对厨房每个工序的清洁工作、消毒工作、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11、配合上级做好各项工作,服从安排。 三、配合上级做好各项工作,服从安排。 1、厨师在配料或烹煮前,应严格检查原料和调料的质量。 2、配合厨师长按每日菜单要求,菜肴的特点有序烹制,使菜肴色、香、味、形俱佳。 3、食品应烧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度。所有的菜肴从烧好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4、严格执行卫生发操作规程,盛器严格消毒、生熟分开、熟盆专用。 5、生熟食品、半成品、蒸品必须严格分开存放;任何食品不得着地堆放、对码叠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6、隔餐菜要回锅煮透,拒烧变质变味的食品。

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 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 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 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 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 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 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新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厂区卫生制度 (一)厂区应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方。 (二)厂区卫生由专人负责。 (三)厂区所有道路应整洁干净、无积水,不得有杂物、纸碎等物,不得有蚊虫孳生地,垃圾箱应为紧闭式并远离生产区。 (四)厂区内所有排水沟必须为密闭式清洁,流畅,有防鼠设施,不允许有积水,沉积杂物。 (五)厂区所有绿化面积应是整齐、划一,草地上不应有杂物。 (六)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七)进入厂区范围者,需保持环境卫生。 (八)生产区、生活区应为相互隔离,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九)未经允许的车辆、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二、生产车间卫生制度

(一)生产车间必须保持通风采光照明良好,具备防止鼠、蝇、害虫的设施,地板平整、防滑,便于清洁。 (二)生产场地的地面,天花、墙壁、玻璃窗清洁干净,无油污、积尘、蜘蛛网。 (三)生产车间设置更衣室,备有非手动式洗手、消毒、干手装置。 (四)工作前后,生产人员对生产场地、设备、工具、容器进行清洁,并摆放整齐。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并盛放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 (六)照明设施应有防护装置。 三、仓库的卫生制度 (一)保持通风、干燥,具备防虫鼠害设施。 (二)仓储物品分类堆放整齐,离地离墙存储。 (三)仓库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四)温湿度应符合物品的存储要求。 四、生产设备、工用具卫生制度 (一)生产设备及工用具干净清洁,在生产前后进行清洗消毒,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五、生产人员的卫生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

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 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提供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

2020年最新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六、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七、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八、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

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食品贮存管理指导 (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六)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七)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八)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九)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规范

自治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七)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共12项)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第三条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69337教学教材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企业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 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 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食品生产十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实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明日常监督治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治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治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才认识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第五条: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2.1 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2.2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2.3 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2.4 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2.5 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4.1 销售制度 4.2 进销货台账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6.1 索证索票制度 6.2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七、保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八、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保健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二、售后服务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1.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报告

某某某,女,中共党员,2013年担任修文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在全年的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同时,在修文镇的食品安全工作上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创新了工作方法,保障了工作实效,提高了工作效率,2013年修文镇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扎实的开展,为人民群众创造了和谐稳定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稳扎稳打做好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修文镇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处理,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作为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一是做好日常工作,包括每月对全镇流通、餐饮、生产加工企业排查信息的登记,季度报表的填写并上报职能部门,每月信息的反馈上报,本镇食品安全全年的培训工作安排,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本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二是做好专项工作,包括专项整治的数据汇总以及总结上报,配合职能部门的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专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记录,做好全年工作资料的整理,及时完成半年总结和年底总结等等。作为具体工作的落实人员,面对繁杂琐碎的工作,没有不耐烦更没有抱怨,有的是踏踏实实的工作和兢兢业业的付出,整齐、有序、完整的档案资料真切反映出认工作的细致和到位。 二、结合实际创新食品安全工作方式方法。 作为一线的工作人员,仅仅依靠务实和认真的工作是不够的,面对基层艰巨、复杂的工作,还需要有开拓的精神。因此作为修文镇食安办负责人,创新实行了“双结合”模式:一是日常监督监管与教育培训相结合。修文镇村级食品安全专干与食品安全协管员每月对本村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餐饮、生产加 工三个环节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监管,做好协助执法、信息报告的工作,确保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到位。同时,定期开展加强基层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教育与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海南省亿万嘉超市有限公司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促进日常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 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3、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 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 做到货、款分开。 5、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6、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 保质期)等。 二、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 保洁。 2、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 污垢、见本色。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 时更换。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 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 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 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 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 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十项

(单位名称) 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经营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列举相关制度内容供食品经营企业参考。 目录(点击进行跳转): *** 所有制度有公章必须盖章,没有公章负责人签字 *** 食品零售商需提食品批发和大中型市场开办者需提交的 超市经营者应提交交下列制度制度 下列制度 一、食品进货台帐制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度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 二、食品质量承诺制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度 度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查制度制度四、食品贮存和销售标签 四、散装食品标签标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标注管理制度 注制度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五、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 五、不符合食品安全制度度 标准食品下架退市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制度六、运输工具安全、无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毒、无害、清洁制度七、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审 告制度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 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证管理责任制度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八、食品市场开办者定期 制度检查公共卫生和入场经营 九、食品安全质量承诺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制度九、食品市场开办者的赔 偿连带责任制度 十、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一、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主要内容: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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