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5811385.html,

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

作者:梁超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

摘要送达是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更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平、公正。但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面临“送达难”,并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何破解“送达难”,逐渐成为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送达难”问题,各级法院和法学界相应提出各种构想、方案,如放宽留置送达条件、扩大签收人范围等。本文在综合我国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法学界提出的理论构想、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在我国现行送达体制下构建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破解“送达难”。

关键词送达难送达地址确认

作者简介:梁超毅,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55-02

一、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诉前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予以认可,司法文书材料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该制度的构想是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诉讼前的延伸。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的做法。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正式提出“诉讼地址确认书”制度。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意义在于自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后再次确认推定送达原则。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仅是将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措施,提前到诉讼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填写。

民事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想另一个立足点是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是现今学界的共识,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题中之义。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可以自主约定发生诉讼后的送达地址,这正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