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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

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

课时安排:4学时

教学手段:讲授

◆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

●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

1.堂考勤

2.习旧课,导入新课

3.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4.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第二学时(第二节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教学目的:学习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范围和解除;先于执行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

●教学过程:

1.习旧课,导入新课

2.点讲授内容: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讼中财产保全

2.前财产保全

3.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诉讼法上叫“ 诉前行为保全”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1.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产保全的程序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四、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四)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3.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

◆第三学时(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教学目的:要求学生学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程序。

●教学过程:

1.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2.重点讲授内容: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 5 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3.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设置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四学时(第四节诉讼费用)

●教学目的: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意义与性质;明确诉讼费用的征收与缓、减、免交的规定;重点掌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3.重点讲授的内容: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二)诉讼费用的性质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和征收

(一)诉讼费用的种类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和免交

4.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诉讼费用是如何负担的?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王国征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修订版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什么是期日?期间与期日有何主要区别?

2.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和耽误期间的补救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3.谈谈送达的特点、方式和效力。

4.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各种送达方式中为什么要以直接送达为原则?

5.谈谈送达回证的作用和送达的法律效力。

6.什么叫财产保全?它有什么作用?

7.简述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各自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规定。

8.怎样正确理解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9.什么叫先予执行?它有什么作用?

10.先予执行在哪些案件中适用?实施先予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11.怎样理解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和性质?

1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它们有什么作用?

13.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4.应当怎样正确认识诉讼费用的性质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15.诉讼费用包括哪几种?它们各自按什么标准征收?

16.什么是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要符合什么条件?

本章实务研究:[案情]某甲于4月1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表示上诉,后于5月2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院,法院于5月4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理。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本案应从4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5月1日,而5月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满前交邮的,不能算过期。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应为5月2日。当事人于5月2日通过邮局发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结]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父),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省XXX 县XXX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系死者XXX之母),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生于X年X月X 日,住XX区XX村5组,系吉林吉AXXX卡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XXX、XXX 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

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XX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1)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1)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畅进行的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权获得实质性的、充分的、及时的保护,具体包括诉讼援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何完善诉讼保障制度也是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从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出发,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主要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角度来完善诉讼保障制度。 一、诉讼援助制度 诉讼援助制度可谓是保障贫困当事人行使诉权、保护实体权利的“希望工程”。目前我国存在诉讼收费过高的问题,这严重障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应当不分贫富对当事人进行平等保护,如果当事人因为贫困而其权利无法获得保护,是违背司法正义原则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因此,国家有义务从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说保障当事人接受裁判权,诉讼援助制度的产生也就成为必然。笔者在此区分了诉讼援助与法律援助两个概念。诉讼援助制度是指对于贫困当事人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或者免除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该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不同,法律援助制度是

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诉讼援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都在于消除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实力差异可能造成的诉讼权利实际行使的差异,以维护当事人的实质平等,这是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 未来的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规定这两种制度呢?这首先应当探讨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现行法并没有规定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目前诉讼费用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其中有些规定不合理、不明确,导致实务操作比较混乱,并对当事人行使诉权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尤为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法院自收自定的做法已经也引起了广泛质疑,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存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关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由最高法院制定明显不具有合法性。其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纳入到各级法院的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使用管理,诉讼费用的计算与征收与法院的利益密切相关,裁判机关与其所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严重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再次,诉讼费用的计算决定于诉讼标的价额计算,而诉讼价额的计算不仅与诉讼费用的征收有关,更涉及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以及级别关系确定等。因此,应当在民事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财物受到犯罪直接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第二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为直接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人等,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条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和遗产,或有遗产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为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第五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9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范文讲课教案

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如何处理?() A、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B、让陈述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 C、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正面回答 D、由人民法院负责继续调查取证 答案:A 2、王权为了在诉讼中取得优势地位,在一审中不出示自己具有的有力证据,而在二审中出示。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王权提供的是新证据,且一旦采纳本案就要发回重审或改判。但是王权所出示的新证据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不具有提出不能地客观原因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不采纳该证据,维持一审判决。 B、不采纳该证据,由人民法院继续调查取证,再行审理 C、采纳该证据,裁定院审判决是错误的,发回重审或改判 D、采纳该证据,发回重审或改判,但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案件 答案:D 3、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期限有争议的是() A、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B、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C、由法院调查确定 D、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公正判定 答案:A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的程序,请问下列有关证据交换的叙述中哪个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的时间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得私下商定 B、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三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C、证据交换,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D、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庭审时再提出 答案:C 5、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33)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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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作者:朱凯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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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一)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 费: ; 4.特别约定:。 第四条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摘要: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价值。文章试图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法理基础、自认的理论分类、自认的效力、自认的制度价值等问题逐步展开讨论研究。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效力。 一、自认的定义。 (一)其他国家法律中对“自认”的定义。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诉讼理念的巨大差异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同,对于自认的定义规定也不尽一致。法国《民法典》规定:“裁判上的自认系指当事人或经当事人专门委托授权的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声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自认,无须再举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已自认的事实,无须证明。” (二)各国学者对“自认”的定义。 在学理上,受各自诉讼文化、司法传统、法律理念和现实国情等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自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对自认的定义为:当事人在起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玮直则认为:自认者,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造当事人之主张事实,在诉讼中为承认之声明或表示也。另一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自认系指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不利于己之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

为真实,或谓当事人一造所主张之事实,于他造当事人不利,而他造于诉讼上为承认此事实之陈述者。 (三)我国关于自认的理论学说与立法实践。 关于“自认”的定义,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也有很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权利主张)的认可或承诺称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三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陈述或表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自认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可以撤回。 立法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加以证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二、自认的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将原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规定,修改补充后从本条移至第一百条单独加以规定。 本条分为二款。第一款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和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

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本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物质损失,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如果在判决生效后才提出,也与法律设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初衷 不符。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我国,检察机关一般不参与公民个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处分权。而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公有财产,一旦被侵害,不能视为单位自己的“私事”。检察机关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 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 课时安排:4学时 教学手段:讲授 ◆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 ●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 1.堂考勤 2.习旧课,导入新课 3.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民诉=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而广义的期间包含了期限和期日。 (一)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和指定期间(法院指定)。 2、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 规律: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可变和不可变的法定期间两种,法律不规定的均为不可变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2、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不变期间: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6个月)、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

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2、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简易程序的审限、二审裁定的审限均为可变期间。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庭外和解。 修改:涉外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缩短为3个月(国内为60日),统一了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均为30日;缩短了再审的期限(6个月)。 二、送达与送达方式 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注意: 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送达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行为。 (一)直接送达 指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2、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第九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概念题 1.证明对象(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间接事实——辅助事实(武大2005年研) 答: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3.举证责任(南开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证明责任(华东政法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4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

4.主张责任——证明责任(武大2006年研) 答:(1)两者的含义 ①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所承担的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的责任。 ②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2)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前者是对案件事实的主张,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也可以行使主张,这是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后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结果。 ②主张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明责任则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 5.证明责任的分配(北交2005年研)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研究证明责任分配,需注意下列问题:①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②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③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的。 6.间接反证(人大2007年研) 答: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庭审流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到庭(分别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和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5、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公安处(局)法医×××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820619,汉族,住:江苏省市区中路41号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男,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9860225,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省蚌埠市郊区乡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14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身体,赔偿原告人吴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在市区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型锁打击原告人吴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市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发表时间:2019-01-03T10:44:34.7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张晓敏 [导读] 摘要:程序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体现为程序保障论。 中共聊城市东昌府区区委党校山东聊城 252000 摘要:程序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体现为程序保障论。作为实现社会正义重要程序之一的民事诉讼,不仅需要程序公正,而且要使程序公正得到保障。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对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宪法基础作出论证,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充实“对论”、保障判决效力和权利实现保障三个方面的制度,并就此阐发作者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制度基础 程序保障在宪法上的含义,主要在于保障公民有获得通过程序实现宪法及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的含义与民事诉讼制度机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传统机能,主要在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按这些机能来理解程序保障的含义的话,就是指保障当事人在审判中充分进行主张和举证的机会,与此同时,法院也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正当的判断。本文主要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 一、程序保障的宪法基础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制度无疑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如果刻意要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寻找程序保障的条文规定,则又不可能。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中确实没有对程序保障所作的明确规定。不过,这并不能简单否定我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对程序保障的关心和重视。就连当今对程序的作用给予高度评价和予以充分重视的国家,他们的宪法中也鲜有直接规定程序保障的条文。然而,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的今天,通过正当的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已经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高度关心和迫切要解决的问题。顺应时代潮流,在法学领域,法学家们通过学理解释,对宪法中一些含有程序保障的条文加以解释,以作为程序保障论的宪法根据。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制度 1.“对论”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以当事人双方对等地进行辩论为基本内容。作为对论制度的前提,当然是要首先保障当事人双方能够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宪法规定的保障获得审判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等,构成了对论制度得以形成的宪法基础。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过程可以分为为辩论而收集证据的阶段和为确认证据而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阶段。作为前者,应该保障当事人有足够的手段收集到必要的证据。作为后者,应该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公开的法庭上提出主张和证据,并互相质证、辩论,而法官则作为程序的管理者处理程序进行事项。因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明确和举证责任的平等分配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为当事人双方收集证据提供了多种选择手段。当事人双方除了手持证据外,还可以通过开示制度要求第三人或对方当事人提交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在获得大量证据的前提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抗辩式的对论方式,保证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主张和提出证据的机会。日本1996年6月新制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强化了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将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即只要当事人一方知道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掌握与案件关联的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向持有证据者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命令提出有关证据。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由于诉讼能力悬殊而产生的实质性不平等,使得诉讼程序本身常有空洞化的危险。充实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程序,可以使程序的正当性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根据。 2.保障判决效力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包括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通过正当的程序过程形成的判决以实质性效力。这就是以既判力为中心的保证审判权威的制度。关于既判力问题,近年来在我国也有些学者作了些议论。不过,立论的基点依然保存着大陆法系浓厚的传统民事诉讼观念特色。突出的表现就是以国家的审判权作为既判力的根据。正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竹下守夫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片面强调国家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的绝对优越地位,甚至将当事人作为审判的对象即客体来看待的话,势必抹煞国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国民权利的作用。 反过来说,国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国民的权益,必须以当事人为诉讼的主体,并赋予他们在程序过程中的各种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利益。既判力的根据,其实也可以从公正程序中获得。也就是说,既判力的根据的另一个侧面应该是,在得到公正保障的程序中,让双方当事人基于程序所提供的对等的各种权利和手段,进行实质和有效的主张和辩论。如果当事人怠慢利用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没有进行充分的主张和辩论而败诉,应该对此负起责任。因此,在程序保障前提下形成的判决,不能够随意推翻。这里在肯定既判力的根据来源于国家审判权的同时,又主张在程序保障前提下当事人的自我负责也可以视为既判力的根据之一,从而采用的是既判力根据的二元说。其根据主要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作必须依靠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主张和辩论)的现实。 3.权利实现保障制度的充实 当事人在实现权利方面,主要的障碍有三:一是低额权利早期实现的困难,二是实现权利的诉讼活动能力不足,三是公正程序的缩短。 关于第一点,主要是指受侵害权利的数额较小,而利用一般的诉讼程序所花费的费用却大于受侵害权利本身。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消费者保护运动中的王海现象所代表的消费者们。在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中,司法保护相对于行政保护来说显得十分乏力,其结果是消费者对审判程序的冷淡。对此,有必要设置有别于简易程序的低额诉讼程序,以解决类似问题。 关于第二点,主要是指经济贫困的当事人,难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或者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经济困难最终没有能够坚持到底,以至诉讼半途而废。为此,有必要充实律师制度,设置统一和完善的法律授助制度,充分保障律师有足够的费用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现权利。 对于第三点,主要指判决效力的空洞化。即败诉当事人不执行判决,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造成有权利的当事人难以最终实现权利。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充实执行制度,使执行程序确实成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并进行彻底的保障,也就是使程序保障有一个完整的结局,而不是只保障法庭审理程序,而不保障权利最终实现的执行程序。否则,程序保障只能是被短缩的保障。其他制度,诸如法官中立、改善执法环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也都是与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相关联的制度或措施。然而,当务之急应该是在宪法的前提之下构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_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感谢您的阅读!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古县岳阳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人:田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街。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人,现住古县古阳镇古阳。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解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人,现住古县古阳镇热留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人,现住古县岳阳镇九倾垣村。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 在古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古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古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古县人民医院

住院治疗97天,住院期间先后在临汾第四人民医院、临汾开发区新立医院、临汾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642.18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年4月10日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张xx(死者之妻)、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2003年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 原告:花xx(死者之父)、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xx. 原告:马xx(死者之母)、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宿舍区。 原告:花x(死者之女)、女、199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xx区。 原告:花xx(死者之子)、男、200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 诉讼代理人:倪晓峰,济南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陈xx,男,39岁,汉族,经常居住地为盐城市xxxxxx宿舍区,现已逮捕归案。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64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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