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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

案实务】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

(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

(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

三、结语

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比如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征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其他地产并购的税筹实操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9月20日推文《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西政资本201709实操版)》)。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1.基本情况 某手机生产厂家2008年生产某型号手机,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每部手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部手机100元。假设当期该厂共委托代销商销售手机10000部,分析当企业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和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时的税收负担。(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 筹划目标 通过比较不同的代销方案得到使纳税成本最小的方案 3.筹划的法规依据 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对厂家来说只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对受托方来说只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加价出售,以差价作为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征营业税。 (2)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只收取委托方手续费,则受托方就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受托方不交增值税。 4.筹划的具体思路 (1)当企业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时 ①厂家:当期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销项税为1000*17%=170(万元) ②代理商:当期营业额为100万元,营业税为100*5%=5(万元) ③厂家与代理商合计:175万元。 (2)当企业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时

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1基本情况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百集团) 是我国中西部地区连锁规模最大、商业网点最多的大型现代化商业上市公司。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37年12月开业的中国国货联合营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1938年因抗日战争爆发而停业。集团本着服务为民的宗旨,积极探索连锁经营,大力创新业态模式,构建了一流的物流配送体系,打造了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和层面消费群体的需求。集团旗下中百仓储、中百超市、中百百货等商业品牌日益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其商业网点达到1090余家,以丰富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为消费者创造全新的购物体验根据全国连锁经营排序,集团连续10年进入全国连锁经营30强,连锁网点数量和经济效益连续10年位居湖北商业上市公司前列。 2筹划分析 2.1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及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轻税收负担,而政府税收征收目标则是应收尽收,形成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税收博弈,但博弈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旦立法者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筹划方案会因此而失去价值,如果不及时进行应变调整,企业难免遭受损失。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税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给纳税筹划带来了不确定性。向偷逃税转化是导致纳税筹划政策风险的另一诱因。在纳税筹划时,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对经营活动变通或在会计政策上进行选择,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把握不当,可能将纳税筹划演变为偷逃税。

中百集团拥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13家,资产总额86亿元。前3名股东持股情况: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18.07%股份;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13.9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持10.01%。 2.2企业纳税情况分析 2.2.1主要税种 2.2.2 中百集团近两年应交税费明细

(完整版)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同1

关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合资项的 合同书 (国有土地示范条款)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 市签订,本合同当事人为: 甲方(土地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非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国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投资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国籍: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土地

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合资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 1.1名称: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1.2住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县/区、路、门牌号码。 1.3经营范围:以商业零售业为主。 1.4注册资本:约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1.5合资公司经营期限:40年,从合资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算起。 1、6双方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持股比例: 1.6.1甲方以其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交地条件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包括配套的能源使用权、相应的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下同)折合人民币___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30%股权。 1.6.2乙方以人民币货币_元(大写: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70 % 股权。 1.7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1.7.1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在持有三分之悦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即可举行,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代多数通过有效。 1.7.2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其他董事由股东推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土地使用权的转换 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大约0.5%左右),缴纳土地增值额30%~60%的土地增值税,按交易总额0.05%缴纳印花税,按交易总额的3%~5%缴纳契税。此外,企业还要按转让净收益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有没有方法降低税收成本呢?事实上通过税收筹划,完全能减轻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例:某单位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该企业成立初期为了征用土地的需要,分别注册了A、B两个公司,A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占地面积80亩。B公司是一家港资独资企业,成立于2003年6月,占地面积80亩。土地当年购买单价为10万元/亩,土地使用期为40年,现在市场价格为40万元/亩。现A公司要将其闲置不用的40亩土地转给B公司。我们拟定出下述三种转让方式。一、土地直接转让:A公司将其闲置土地直接转让给B公司。根据税法规定,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假设契税为3%)(1)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40×40-40×10) ×5.5%=66(万元);(2)应缴印花税 40×40×0.05%=0.8(万元);(3)应缴

土地增值税(40×40-40×10-66-0.8) ×60%-(40×10+66+0.8)×35%=516.54(万元);注:土地增值率为(40×40-40×10-66-0.8〕÷(40×10+66+0.8)=242.8%;(4)应缴企业所得税〔40×40-(40×10- 400/40×3)-66-0.8-516.54〕×33%=213.4(万元);(5)应缴契税(由B公司缴纳) 40×40×3%=48(万元);土地转让应缴纳税费共计:213.4+516.54+0.8+66+48=844.74(万元)。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A公司将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公司的投资进行转让。此种转让方式应缴税费:(1)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2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需缴纳营业税。(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40×40×0.05%=0.8(万元)。(3)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方案,一般是指进行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LT集团为一间香港上市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国内设立全资附属投资子公司,专门从事燃气业务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的专业化燃气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涉及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经营。通过与目标市场内最具实力和市场规模优势的国有燃气生产、销售和储运企业的合资合作,在近10年时间内先后在10个省49个市投资成立了四十九间控股或联营企业,年销售各类燃气亿立方米。 迄今为止,集团公司旗下的营运项目覆盖了中国内地之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及东北等地区,员工总数已达14200人。LT集团因而快速成长为目前国内业务覆盖区域最广,终端用户最多,规模最大的跨区域燃气供应和服务商之一。 集团总部(即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本运作、企业文 化与品牌建设推广、控股公司的管理与控制等,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集团总部下设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策略规划部、工程部、投资评审部、公共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工商市务部、法律事务部、安全及风险管理部、采购部、市务及客户部、人力资源部、综合行政部、编辑部、资讯科技

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在成都市、沈阳市设立了分公司。LT集团对各控股/联营公司的财务管理采取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委派制,并对外派财务人员进行定期述职。LT集团财务部负责建立各控股/联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系统并负责推广,负责收集、处理各控股/联营公司的财务资料信息,同时负责收集各公司税务筹划信息,协助各公司进行税务筹划;LT 集团内部审计部受各控股/联营公司董事会委托每年对各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进行内控评价。 缺乏集团整体筹划系统 集团对税务筹划未进行系统安排,无论在人手上,还是职能上,都未能充分体现,也未针对集团自身以及各控股/联营公司情况制定具体税务筹划方案,造成项目财务人员以及各公司财务经理凭自己的税务筹划知识与经验各显神通,未能做到好的税务筹划方案共享。 投资活动筹划不足 集团在组建部分合资公司时没有对注册地点选择进行统一要求,导致部分公司因未设在当地经济开发区或承诺享受与当地经济开发区同等优惠政策的地点注册,而未能享受更大的优惠。对个别符合条件的控股/联营公司未能灵活运用注册资本税务筹划。在运用再投资退税政策上略显不足。 筹资活动筹划不足 集团未设立集团财务中心,部分控股/联营公司资金富

全面理解税收政策 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 税务筹划 -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

全面理解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税 屋—财税政策法规查询 【洪涛按】2010年9月20日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韩峰、孙彤的一篇题为《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的文章,介绍了一个以土地投资入股,然后再转让此土地的案例。文章提出了两种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错误观点后,作者逐步分析两种观点的错误原因,并给出了作者认为正确的计算结果。笔者发现《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附后)一文中的两种观点和作者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现对《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一文中的案例发表自己的观点。全面理解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2010年9月20日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韩峰、孙彤的一篇题为《土地作价先投资再转让,增值额如何确定引争议》(以下简称:《争议》)的文章,笔者认为《争议》的作者没有正确理解案例涉及的税收政策,曲解了纳税主体,没有考虑扣税凭证,造成计算结果的错误。笔者仍以《争议》中的案例加以说明,发表自己的观点。 案例:A企业是大连一家药业集团,于2009年10月以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 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800万元投资于一家制药公司B企

业,取得了B企业20%的股权。今年8月,B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计算各纳税环节的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一、法理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土地增值税的分析 1、政策回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财税[1995]48号)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目录 第一章目的 (3) 第二章增值税 (3)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3)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申请 (4) 第三节营改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 (6) 第一节申办软件企业资质 (6) 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申办 (7) 第三节重点扶持小微企业 (7) 第四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 第五节利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调节 (8) 第六节集团部转移定价 (9) 第七节安置特殊人员就业 (9) 第四章税务筹划的原则 (10)

第一章目的 在遵循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条件,尽可能减少税费支出。 本策划方案主要是针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目前两大主要税种为策划对象。 第二章增值税 公司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17%,6%),由于公司属于高科技行业,能够取得的进项发票比较少,而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多,因此,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缴

纳增值税的目的尤为重要。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例如,公司软件销售1000万,退税120万。 申请软件退税的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如下图: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申请 技术开发合同是合同双方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申请的前提是客户为小规模等企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在申请。例如,公司当年签订技术开发合同1000万,如果免税申请成功,能减少税费支出57万。 申请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 第三节营改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从2012年在试点以来,自今,营改增已经在全国围实行(除房地产、金融、建筑行业为营改增外),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增加进项税抵扣,减少缴纳增值税。

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税务筹划的五种思路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 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税费问题

关于母公司A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下的税费问题: 一、契税(无)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 (一)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征收)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房地产投资分析报告案例(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房地产投资分析报告 一.总论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石家庄市时光街东,工农路南,项目地块呈狭 长的F型,南北最长距离约1075米,东西最长距离约 470米,总面积4.71公顷,绿化率为3505%,地面条件 较为平整。 2 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

总投资20000万元(不含带款利息) 其中自有资金:4000万元 高层住宅开发成本:1643元/平方米;超高层住宅开发 成本:1777元/平方米 税后利润:4332.87万元 全部投资利率:32.6%:全部有资金内部收益率30.6% 总投资利润率:161.7%;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128.5% 二.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1、项目工程计划说明 项目总工期为一年零四个月(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当完成地下工程后开展预售工作(2006.5.1—2007.5.1)总项目进度分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四个月。 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见附表 三.项目投资估算与投资筹措计划 (一)开发成本 1. 土地成本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2年出台的11号令和有关规定,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 式获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土地以50万元/公顷取得,共4.71公顷,总价合计 235.5万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合计11736.53万元 3.前期工程费 4.基础设施配套费(参见附表3) 附表3 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表4 公共配套设施经社

给用估算表 6.不可预见的费用 (250.3+11736.51+929.87+564.56+1130.44)×5%=498.04 7.开发期间税费(参见附表5) 附表5 开发期间税费 8.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为以上7项之和,共计17868.09万元

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其中,非常特出的问题是,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以及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国家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采取了先按比例预征,然后再予以清算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应当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于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

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财政部确定的一项重要扣除项目是,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所谓“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

税务筹划方案

目录 第一章目的 (2) 第二章增值税 (2)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2)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免税申请 (3) 第三节营改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 (5) 第一节申办软件企业资质 (5) 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申办 (6) 第三节重点扶持小微企业 (6) 第四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 第五节利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调节 (7) 第六节集团内部转移定价 (8) 第七节安置特殊人员就业 (8) 第四章税务筹划的原则 (9)

第一章目的 在遵循现有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条件,尽可能减少税费支出。 本策划方案主要是针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目前两大主要税种为策划对象。 第二章增值税 公司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主要为(17%,6%),由于公司属于高科技行业,能够取得的进项发票比较少,而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多,因此,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尤为重要。 第一条自产软件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例如,公司软件销售1000万,退税120万。

申请软件退税的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如下图: 事业单位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在申请。例如,公司当年签订技术开发合同1000万,如果免税申请成功,能减少税费支出57万。 申请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工作节点及注意事项:

增值税从2012年在北京上海试点以来,自今,营改增已经在全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活动日渐频繁,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由于其在房地产前期开发中地位重要,涉及金额较大,尤其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视,但是,采取何种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能够做到最大限度的节省税费又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结合了工作中的案例,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以期能推动该问题的解决。 一、案例导引 甲公司与乙公司投资设立丙公司,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货币出资;乙公司拥有地块A,采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现甲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希望从丙公司处转让该地块A进行房地产开发,甲丙两公司就此项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但对采取何种转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税费双方产生了疑惑,就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进行了一些探讨,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转让方案,并就每种方案均进行了详细的税务筹划。 二、方案分析 (一)方案一——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该方案的基本操作流程较为简单,即由丙公司直接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其中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分别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在采取方案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满足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特别是目前仍存在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限制。 关于方案一在实施过程中要缴纳的税费,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缴纳负担较重,如按照规定缴纳将大大加重企业的财务负担。 综上,方案一优势在于转让程序简单,但缺点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费成本较高,除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等外,受让方要缴纳较高的契税,而转让方需缴纳较高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开发成本,加重了双方企业的负担。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该方案的基本操作流程为,丙公司以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70%,货币出资30%的方式组建子公司丁。然后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关于转让丁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则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归属于甲公司? 关于此过程的税务筹划应分为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和股权转让两个阶段,下面将分别阐述。 1、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阶段税务筹划 ⑴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1)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 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模式

A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拥有一块土地(营改增后取得),原价5000万元(未进行开发,为生地),现该地块市价9000万元,A公司欲以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一、直接转让土地 (一)增值税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9000÷(1+10%)×10%=818.18万元 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政策的梳理,截止到本文发稿,国家并未出台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销售额能否扣除取得土地原价的相关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18号公告也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因此,从目前的政策来看,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时,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应全额计算应税销售额。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宣传题纲相关解释,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A公司土地增值额:9000÷(1+10%)-5000=3181.82万元; 增值率为:3181.82÷5000×100%=63.64% 应纳增值税为:3181.82×40%-5000×5%=1022.73万元;(三)企业所得税 A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5000-1022.73)×25%=744.32万元。 (四)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随着营改增之后,许多地区政府为了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许多财政扶持奖励政策。由于受地域交通等限制,许多地区无法进行实体招商,这就加快了总部经济招商的发展。 总部经济是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而来的,伴随着商务园区、中心商务区(CBD)的出现才被发现的一种经济模式。它因为某一单一产业价值的吸引力,而出现众多资源大规模聚合,形成有特定职能的经济区域,在此区域高端集合,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模式,在中国称为总部经济,该区域也相应地被称为总部基地或经济开发区或经济园区。总部经济一旦形成,就可以给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外溢效应,比如税收供应效应、产业聚集效应、产业关联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明显的外溢效应。 下面简单介绍总部经济招商的几种方案: 方案一:设立新公司企业可将适合总部经济招商政策的业务板块,在政策地设立新公司,独立运营,享受政策。 优势:独立核算所有税收缴纳在政策优惠地,,能全面享受政策优惠,企业收益大。 特点:1.新成立公司过程中,不影响原公司正常业务。 2.企业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申请独立核算,即可自主开票,享受当地税收政策扶持。 优势:办理简单、方便、快捷,不需要跟原有工商税务沟通。 特点:1.分公司无需注册资本,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资料即可办理。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对外承接业务。 3.分公司可自主选择所得税汇算地。 4.分公司开具的每一份发票,都能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三:设立个人独资咨询服务等企业 可申请享受特惠政策,核定征收,资金任意转至私人账户。 适用于:1.优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5%>个独综合税赋6%) 2.股东分红高管工资提成的税收优化。 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交完个税之后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解决企业无进项发票高利润问题。 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总税赋不超过6%,且账务处理简单。 2.个人独资企业履行完“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义务后,投资者不存在其他税收问 题。 方案四:整体迁移(变更注册地)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一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当前,抓大放小、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科学地处置土地资产是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否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成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其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搞活国有企业。制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活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为自接目的,但要同时兼顾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管理等五种方式予以处置、本文着重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53号文)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十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一、国家股 土地作价入股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特殊途径,经过这种处置方式后,一般应由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股形式。欲真正地理解作价入股这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首先必须弄清“国家股”的内涵。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论文作者: 准考证号: 作者单位: 指导老师: 主考院校: 完成时间:

目录 一、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1)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1)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 (三)土地增值税简介 (2) 1、土地增值税概述 (2) 2、土地增值税税率 (2) 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 (四)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 (3) 二、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筹划分析 (3) (一)采用设立项目公司方式经营 (4) (二)将部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商用地产 (4) (三)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 (4) 三、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筹划建议 (4) (一)选择适当的开发方式 (4) (二)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5) (三)进行合理的销售筹划 (6)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6) 2、将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 (6) 3、确定适当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7)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7) 四、总结 (8) 参考文献 (9)

万达集团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转让房地产所有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房地产企业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势必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阐述,针对万达集团的经营现状,分析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方案,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希望对该公司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促进该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税收筹划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地产企业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公众普遍认为房地产企业利润较高,因此,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也趋于规范和严格,尤其是对房地产税收加强了管理,而土地增值税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一、税收筹划相关理论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1、选择税收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然而,税负弹性又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一个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完成更新改造后因历史成本的差异对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造成的重大影响。当然,就交易方式本身而言,因股权转让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因此在并购的交易时点上仍旧有一定的优势。(备注:股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先例仅为个案批复,如国税函【2000】687号文)值得一提的是,因改革开放对外资的引入,珠三角地区存在大量的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持有物业资产的情形。在该背景下,如转让方(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转让方的境外母公司具备转让条件,则收购方可考虑以收购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其境外母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根据笔者历年来从事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的经验,以下就当前市场主流的并购模式以及税筹分析介绍如下: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1.税费分析 (1)被拆迁方/被搬迁方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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