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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辩护理由

美国刑法中的辩护理由
美国刑法中的辩护理由

辩护理由

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侧重于刑法的公正性,犯罪本体要件是种种具体罪行的抽象,形成行为样态,体现国家意志和权力,发挥规范行为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刑法功能;责任充足要件,是诉讼活动中辩护理由的总结,上升为实体范畴,体现国家权力自我约束机制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刑法功能。这种模式体现控辩双方对等活动,蕴含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表明“定罪过程”的公正性价值定向。

在一般辩护理由内部还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如美国刑法理论上把一般辩护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责事由(excuse),包括未成年、精神病、错误等;另一类是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包括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尽管行为从表面上是违法的,但在特定情形下,此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不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反而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从道德的角度上看其行为并不值得受到谴责,因此免除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正当化事由的重点在于行为本身,即行为是否正确;而免责事由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即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在道德上不应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谴责或处罚。之所以出现这种区分,是因为在早期的英国法律中,在重罪的情况下,具有正当化辩护事由的将被宣告无罪;而具有免责辩护事由的被告人将会受到与罪犯相同的处罚。支持区分的理由之一:具有共犯的刑事责任。乙在甲实施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乙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第一节未成年(infancy)

现在大约有半数的美国州已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各州的最低责任年龄各不相同。未明文规定的州采用传统普通法的责任年龄。

the common-law doctrine that children below the age of seven are conclusively presumed incapable of committing a crime, that children seven to 14 are merely presumed to be incapable of crime, and that children more than 14 have no presumption of incapacity.

(a) A person may not be prosecuted for or convicted of any offense that the person committed when younger than 15 years of age except:

(1) perjury(伪证)and aggravated perjury when it appears by proof that the person had sufficient discretion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and obligation of an oath;

(2) a violation of a penal statute cognizable under Chapter 729, Transportation Code, except for conduct for which the person convicted 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or confinement in jail;

(3) a violation of a motor vehicle traffic ordinance of an incorporated city or town in this state;

(4) a misdemeanor punishable by fine only;

(5) a violation of a penal ordinance of a political subdivision。

(d) Notwithstanding Subsection (a), a person may not be prosecuted for or convicted of an offense described by Subsection(a)(4)or(5) that the person

committed when younger than 10 years of age.

(e) A person who is at least 10 years of age but younger than 15 years of age is presumed incapable of committing an offense described by Subsection (a) (4)or(5). This presumption may be refuted if the prosecution proves to the court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actor had sufficient capacity to understand that the conduct engaged in was wrong at the time the conduct was engaged in.(V.T.C.A., Penal Code § 8.07)

第二节错误

现在美国刑法学界关于“错误”的通行理论是:法律方面的错误认识或事实方面的错误认识,如果能够否定构成这种犯罪所要求的犯罪心理,可以作为免罪辩护的理由。

一、法律错误(mistake of law)

“不知法者不免责”是世界通行的一句法律格言。然而,随着新法规的不断涌现,人们很难在有限时间里了解那么多的法律,特别是有些专业性条例和行政性法规,不容易凭社会习惯和生活常识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故“不知法者不免责”这个原则得以松动。1957年蓝波特案就是典型一例。据1920年洛杉矶市一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过刑的人在洛杉矶市逗留超过五天的,须向警察部门登记;他公民,在一个月之内进入该市五次以上的,也须登记。”违反者应受到监禁和罚金的处罚。”被告人蓝波特夫人因违反此项法律而被判罚金250美元和三年缓刑。被告人以根本不知道该市有这项法律为辩护理由,对这个判决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被告人不可能知道这项法律为由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以洛杉矶市该项法律同州的有关法令相冲突而裁定中止此案。这事实上是承认,“不知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罪”。

二、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

美国根据是否影响犯罪意图(刑事责任)这一总标准,可以把事实错误分为四类:

1、可以免罪的事实错误。某些只有具备法律特别要求的心理态度才能构成犯罪的,那末轻率或疏忽的心理状态就不能构成犯罪。假如行为人从他人处拿走了误认为是自己的其实是别人的东西,由于这个事实错误,排除了构成盗窃罪所特别要求的“占有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

2、可以减罪的事实错误。有些事实错误虽不能作为免罪辩护的理由,但是可以降低处罚等级。例如,《模范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错误,有两种规定:(1)如果一个罪明文规定被害人的年龄在10岁以下,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任何年龄错误都不能作免罪或减罪的辩护。(2)如果一个罪规定了被害人的年龄界限,但不是10岁,而是稍高的年龄界限,如16岁或者18岁等,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年龄发生合理的错误认识,可以作为免罪或者减罪辩护。

3、不能辩护的事实错误。这又分两种情况:

(1)发生事实错误,但不影响犯罪意图。例如,甲意图杀乙,结果是错把乙的兄弟杀丙死。虽然有事实错误,但并没有改变谋杀罪的心理要件。

(2)事实错误实际上影响犯罪心理,但由于是绝对责任罪,所以不能作免罪辩护。绝对责任罪的成立,法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心态,因此行为人对事实情况发生任何错误认识都不影响定罪。大多数州法律规定的奸淫幼女罪,即使他合理地相信这个孩子在法律限定的年龄以上,也不得免受处罚。

4、加重罪责的事实错误。如果不发生事实错误就不成立犯罪,或者成立较轻的罪;如果发生了这种事实错误就成立犯罪,或者成立较重的罪。这就是所谓加重罪责的事实错误。例如,甲男其同事乙女跳舞过程中,乙突然晕倒在甲怀里。甲把她抱进自己的汽车,以为她醉酒而暂时昏了过去,乘机奸污了她。其实乙已死于突发性心脏病,甲构成了强奸未遂罪。

(b) A person is not relieved of criminal liability for conduct because the person engages in the conduct under a mistaken belief of fact, unless

(1) the factual mistake is a reasonable one that negates the culpable mental state required for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2) the provision of law defining the offense or a related provision of law expressly provides that the factual mistake constitutes a defense or exemption。(AS §

11.81.620)

(a) It is no defense to prosecution that the actor was ignorant of the provisions of any law after the law has taken effect.

(b) It is an affirmative defense to prosecution that the actor reasonably believed the conduct charged did not constitute a crime and that he acted in reasonable reliance upon:

(1) an official 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ained in a written order or grant of permission by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charged by law with responsibility for interpreting the law in question;(V.T.C.A., Penal Code § 8.03)

第三节精神病(insanity)

美国各司法区对精神病的鉴别规则,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并不统一,共有四种:

1、麦纳顿规则。这个规则来自1843年英国的一个判例。被告人麦纳顿被控犯有谋杀罪。案情是这样的:麦纳顿内心被这样一个想法所缠绕,他认为当时的首相比尔爵士正从事一项杀害他的阴谋(其实根本没有这件事),所以他要在这个“阴谋”实现以前先发制人把首相杀死。有一天,他对着被误认为是首相的首相秘书开枪,杀死了首相的秘书。由15名法官组成的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麦纳顿因精神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他的杀人行为是在他的“幻觉的驱使”下进行的。判决书称:“为建立以精神病为理由的辩护,必须清楚地证明,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被告人由于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以致不知道他所从的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或者即使知道但不了解他正在进行的行为是错误的。”这个判决后来就成了被称之为鉴别精神病的麦纳顿规则,普遍地被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纳。

2、不能控制规则。人的心理能力包括两种能力:一种是认识能力,即理解行为性质和知道行为对错;另一种是意志能力,即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没有认识能力,必定没有控制能力;有认识能力,也可能没有控制能力。有一类精神病人,虽然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对错(有认识能力),但是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控制能力)。麦纳顿规则只涉及前一种心理能力,所以采用麦纳顿规则的多数州又在该规则的基础上加以扩展,补充了一条“意志失去控制”也是精神病免罪的。

3、德赫姆规则。1954年,华盛顿地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审理德赫姆案件时认为,“如果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产物,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鉴别精神病的德赫姆规则。可见该规则注重的是精神病认定中的医学标准,即只要医学专家证明其非法行为是精神病的产物既可,而不重视法学标准的作用。1972年该联邦上诉法院自己放弃了这一规则,转而接受“模范刑法典规则”。但是,德赫姆规则的实际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至少还有两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和新墨西哥州)仍采用这个规则。

4、实际能力规则。这一规则是由《模范刑法典》提出来的,所以也称“模范刑法典规则。这个规则是:(1)如果一个人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而缺乏评价其行为是否犯罪或者缺乏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实际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2)在适用本条文时,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这一概念不包括仅仅表现为反复进行犯罪或者其他反社会行为的心理变态。第一点说的是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而缺乏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第二点明确地把心理变态从精神疾病概念中排除出去,这实际上是对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运用了的麦纳顿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的必要限制。因此实际能力规则被认为是“传统的麦纳顿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的现代化版本”。

第四节醉态(intoxication)

醉态是指因服用酒精、药物等造成的精神不清醒的状态。在美国刑法中,根据社会利益原则,主动醉态不能成为合法辩护的理由。醉态如果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引起的,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非自愿醉态”大致由五种情形所引起:被迫、受骗、遵照医嘱、无辜的错误、病理性原因。

The fact that a criminal act was committed while the person committing such act was in a state of intoxication, or was committed because of such intoxication, is no defense to any criminal charge if the intoxication was voluntary.(11 Del.C. § 421)Evidence of voluntary intoxication shall not be admissible for the purpose of proving the existence of mental illness, mental defect, serious mental disorder or psychiatric disorder within the meaning of § 401 of this title. (11 Del.C. § 422)In any prosecution for an offense it is a defense that, as a result of intoxication which is not voluntary, the actor at the time of the conduct lacked substantial capacity to appreciate the wrongfulness of the conduct or to perform a material element of the offense, or lacked sufficient willpower to choose whether the person would do the act or refrain from doing it.(11 Del.C. § 423)

第五节被害人同意

一般认为,被害人同意(consent of victim)不能作为犯罪人进行合法辩护的理由。因为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地侵犯了公众利益,不能私下了结。

然而,有些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有些罪(如盗窃)虽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之一“非法取得”是指侵犯被害人利益而取得,侵犯被害人利益实质上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如果被盗人“同意”,就不是“非法取得”,也就不构成盗窃罪。《模范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对于应构成犯罪而被追诉的行为或结果的承诺,如果可以因此否定犯罪成立要件或可排除规定该罪的法律所欲防止的危害发生时,可以成为辩护事由。

一般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是:(1)被害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被害人具有相应的承诺能力;(3)同意须出自被害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4)承诺必须存在于行为前或行为时;(5)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过被害人所同意的范围。

“欺骗”虽不是外界压力,但常常影响人的真实意志,所以一般认为,“同意”应当排除“受欺骗”。但是,“欺骗”情况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从犯罪构成角度看,欺骗可分为“事实欺骗和“动机欺骗”两类.前者导致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事实”的误解,后者仅仅涉及

对“引起行为发生的有关情况”的误解。例如,医生同女患者性交,而她不知道正在发生什么事,她以为这就是医生对她说的进行特殊检查与治疗。这是事实欺骗,该妇女不能被认为是“表示同意”,因为她没有表示同意性交,同意的是接受治疗,所以被告人医生不能免除强奸罪的责任。如果医生使妇女相信她接受性交就能治好她的病,因而该妇女同意与之性交,这种欺骗属于“动机欺骗”,被告人可以对“强奸”罪进行合法辩护。因为该女患者对性交是同意的,是因受骗而对被告人的动机产生了误解。医生的动机是罪恶的,但自愿性交行为本身不是犯罪。

行为人取得一位女士的同意为其拔牙,但是,这个同意是通过欺骗方式取得的。他说通过拔牙的方式,可以治愈困扰她多年的头痛病。

有人欺骗一位母亲,其子遭遇了不测,为了保存视力,需要进行角膜移植手术。这位母亲听信其欺骗,就为孩子献出了一只眼睛。实际上,行为人却把这项移植改为他用,甚至仅仅是为了伤害这位母亲而将这只眼睛抛弃。

第六节被迫行为(duress)

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是美国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紧急避险”情况下的危险来源,既包括人的行为,也包括自然力量。英美刑法把这两种情况分开,前者叫被迫行为,后者叫紧急避险。

根据20个左右州刑法典的措词不尽相同的规定,被迫行为可作为合法辩护的范围(条件)大致如下:

(1)关于不准许辩护的罪行。大多数州规定在被告人的行为对无辜的第三者构成谋杀罪或者罪该处死(如叛国)的情况下,不准许被告人以被迫为由进行合法辩护。例如,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行为人在死亡或者重伤紧迫威胁之下实施的但不是该处死刑的罪行,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合理地相信要是他不实施这种行为,他就会遭到死亡或者身受重伤。”

(2)关于胁迫的程度。有些司法区要求“被告人合理地害怕死亡”,有些州只要求“被告人合理地害怕身受重伤”。少数州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要求,但一般说来,害怕名誉或者财产受损害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3)关于胁迫的现实性。许多州都要求死伤的胁迫是“紧迫的”而不是遥远的。一般说来,“来得及躲避”时造成的损害,不能辩护。

(4)关于胁迫的真实性。多数州只要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威胁即将实行”就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即使胁迫者只是吓唬。确立判断“是否存在胁迫”的主观标准。

(5)关于受胁迫对象。大多数州规定死伤胁迫是针对被告人本人,少数州也允许这种死伤胁迫针对他人,如被告人的家属。堪萨斯州刑法规定,这种威胁是针对“被告人或者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者姐妹”。

第七节正当防卫

美国刑法把防卫分为自身防卫(self-defense)、防卫他人(defense of another)、防卫财产(defense of property)和执法防卫(defense for law enforcement)四类。

一、自身防卫

自身防卫就是法律许可遭遇到侵害的人对侵害者本人运用适度的暴力。如果他合理地

认为:(1)他处在非法的身体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2)为避免这种危险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构成自身防卫合法辩护的条件是:客观方面,防卫的暴力要适度;主观方面,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他来不及对侵害者诉诸法律并且使用这种暴力是必要的。这些原则在理论上是清楚的,但运用到实际案件中情况仍然很复杂。主要的问题是:

1、暴力度。按美国的理论和实践,把“暴力度”分为两类,即致命暴力和非致命暴力。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致命性暴力,即能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暴力,那么防卫暴力也可以是致命性的。如果侵害的暴力属于非致命性的,那么防卫的暴力也应当是非致命性的。

2、合理地相信。在判例和制定法中都把“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这种暴力是必需的”作为自身防卫合法辩护的一个条件。因此,在发生合理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的防卫行为仍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例如十九世纪有这一个案件:被告人(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开枪杀死了正威胁要杀他的人,当威胁者把手伸向口袋时被防卫人开枪打死。事后查明,威胁者口袋里除一条手绢外根本没有任何武器。虽然发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但这是合理的。

3、侵犯者的自卫权。根据自身防卫的概念内涵,侵犯者无权实行自身防卫,但是在下列两种条件下允许侵犯者有权进行自卫:(1)防卫显然过当。如果侵犯者的暴力显系非致命性的,而防卫者使用了致命性暴力。超过限度便成为“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者有权进行自卫,但应排除防卫挑拨这一情形;(2)侵犯者有效地停止了攻击,并通知了被侵害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侵者仍然使用暴力实行“防卫”,侵犯者有权自卫。

4、躲避的必要性问题。“被侵害者处于非法侵犯的紧迫危险之中”是自身防卫合法辩护的构成条件之一,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被侵害者没有躲避的余地呢?在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见是,对侵犯者躲避无异于鼓励犯罪,是不光彩的丢脸做法,因此即使能够躲避也可以进行自卫。

5、抗拒非法逮捕问题。非法逮捕仅仅涉及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问题,而不涉及暴力伤害问题,能不能用暴力来抗拒非法逮捕作为自身防卫的合法辩护呢?多数州法律允许以非致命暴力抗拒非法逮捕作为自身防卫免罪辩护。个别州甚至允许使用致命暴力抗拒非法逮捕。这些都是宪法保障权条款的精神的反映。

二、防卫他人

防卫他人就是法律许可防卫者为保卫他人而对侵害者运用适度的暴力,如果他合理地认为他人处在非法的身体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并且合理地认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同自身防卫比较,不同之点仅在于被保卫的对象不一样。

英国早期判例不允许为保卫与自己无关的他人而实行防卫;防卫他人仅仅限于同本人有关系的他人,如配偶、父母、孩子、亲戚或者雇员、雇主等。现在英国已不再持这种观点。但是美国现在有半数左右的州仍把“防卫他人”限制在同本人有某种关系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另有半数左右的州取消了这种限制,防卫他人可以包括保卫不相识的他人在内。

三、防卫财产

防卫财产就是法律许可防卫者为保护其财产免于非法侵犯或盗窃而使用适度的暴力,如果他合理地认为他的财产处在非法侵犯的紧迫危险之中,并且合理地认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

之所以要把自身防卫和防卫财产分开规定,主要理由是人身比财产具有更高的价值,对防卫财产作为构成合法辩护时要有更严格的限制。所谓更严格的限制,表现在:为保护财产免于非法侵犯而使用致命暴力是不合法的。如果在侵犯财产时伴以致命暴力的威胁,那么可以使用致命暴力来进行防卫,但这已经不单是防卫财产,而是自身防卫了。

关于防卫财产的合法辩护,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1)应把住宅同一般财产加以区别,在防卫住宅时使用暴力的限制应小于防卫一般财产,这是因为“防卫庇护生命的住宅同防卫生命一样重要”。在强行侵入住宅的情况下,视必要可允许以致命暴力实行防卫。对此有些州的法律又认为失之过宽,于是加以限制,规定在非法侵犯住宅企图犯重罪的情况下才允许以致命暴力实行防卫。如果非法侵犯住宅企图杀人、重伤害、强奸的,那么防卫的暴力度应按“自身防卫”的规定要求。(2)正如一个人不能用致命暴力来保护他的财产免受非法侵犯或盗窃一样,也不能用足以致命的器械来预防其财产免受非法侵犯或盗窃,这类器械有电网、伏击枪、致命的陷阱等。

四、执法防卫

执法防卫就是法律许可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实行合法逮捕或者制止已被逮捕的人犯逃跑而运用适度的暴力。为逮捕轻罪犯或者制止轻罪犯逃跑而使用致命暴力是不合理的。在重罪犯将要逃避逮捕或者从监所逃跑的情况下,抓捕者对其使用致命暴力是许可的。执法防卫可细分为三种情况:

1、实行合法逮捕。警察对罪犯(重罪或者轻罪)实行合法逮捕(上述三类的任何一类)时遇到反抗,使他有理由相信被逮捕者即将对他进行人身伤害(致死或致伤),并且合理地相信对被逮捕者使用适当暴力(视具体案件可以包括致命暴力)是制止其反抗的唯一办法,在这种情形下警察使用暴力是法律许可的,因为这实际上就是警察进行自身防卫。被逮捕者不是企图暴力反抗而是想要逃跑,警察不处于人身受伤害的危险之中,被逮捕者反抗的仅仅是警察的意志,在这样的情形下警察能不能使用暴力(包括致命暴力)?通常认为,警察可以使用致命暴力,如果他合理地相信这是为制止一个正在逃跑的重罪犯所必需;但是警察不能使用致命暴力来制止正在逃跑的轻罪犯。

2、防止已被逮捕的人犯从监所逃跑。原则和要求与上述问题相同。司法官吏无权对正在逃跑的轻罪犯使用致命暴力。

3、预防犯罪的实行和制止犯罪的完成。这个问题一方面同防卫财产(如果涉及侵犯财产罪)和自身防卫、防卫他人(如果涉及侵犯人身罪)这两部分内容有交叉重叠;另一方面,为制止那些既不是侵犯财产又不是侵犯人身的犯罪(如叛国、伪证、色情等)而使用暴力,其合法性就需要另作规定。

第七节紧急避险(necessity)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危险的来源。美国刑法理论中,被迫辩护中的危险来源是人的行为,而紧急避险辩护中的危险来源是自然力量。

(2)危险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关于危险是否存在的标准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被告人标准说、普通人标准说,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客观标准说。如甲杀乙是为了保全丙和丁的生命所必需,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对这种情形,美国多数州的法律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辩护而判无罪的可能性有的州(如威斯康星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把谋杀减为非预谋杀人”。危险的紧迫性是指危险必须即刻能变为现实。如果尚不足以立即危及所保护的法益,则不能进行避险。例如,消防队只有在火势迅速蔓延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损毁一些财产以防止大火危及更多财产,如果火刚起尚不致于危及周围财产时就不得损毁其他财产。

(3)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如果另有更好的选择时,不成立紧急避险合法辩护。

(4)因自身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危难,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5)行为人具有避免更大损害的目的,这是成立这种合法辩护的主观条件。即使一个行为在客观上起到损小利保大利的作用,但主观上缺乏这种认识,仍不足以成立这种合法辩护。例如,甲为报私仇而杀死了乙,后来他高兴地了解到杀乙在实际上是救了丙和丁的命,A仍不能为谋杀罪进行紧急避险的免罪辩护。

(6)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这在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因为这个问题本身是复杂的。在理论上有三项原则应被遵守:价值判断最后取决于法院的意见,而不是当事人的看法;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生命等价,即人的生命价值不因人的种族、年龄、健康、地位等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为救一人而牺牲另一人是不符合紧急避险合法辩护的构成条件。如果在不牺牲一人则必然造成二人丧生的情况下,允许有紧急避险的合法辩护。但是必须附带一定条件,即不存在主观上的任意选择性。例如,两个人同在一条只能承载一人的救主筏上,不牺牲一人,则二人都将死亡,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如果以抽签方式来决定谁应当牺牲,幸免者不是犯罪,因为别人的死和他自己的生都不是由他自己主观任意选择的。

Conduct is justified if:

(1) the actor reasonably believes the conduct is immediately necessary to avoid imminent harm;

(2) the desirability and urgency of avoiding the harm clearly outweigh, according to ordinary standards of reasonableness, the harm sought to be prevented by the law proscribing the conduct; and

(3) a legislative purpose to exclude the justification claimed for the conduct does not otherwise plainly appear.(V.T.C.A., Penal Code § 9.22)紧急避险辩护仅仅发生在立法机关没有在刑事法律中作出明确限定的场合。如果刑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不存在紧急避险合法辩护。

第九节警察圈套(entrapment)

警察圈套就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32年索里尔斯出售烈性酒案和1958年谢尔曼出售麻醉品案两个判例,作为合法辩护理由的警察圈套的构成要件是:

(1)诱使者的身份。必须是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或者是他们派出的“耳目”;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使者即圈套的设计人。

(2)诱使者的行为。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不仅仅是提供了犯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行为去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这是构成警察圈套的客观要件。例如为得到一个盗窃犯的罪证,警察佯装醉酒倒在路边,故意把半个钱包露在口袋外面,引诱那个盗窃嫌疑者来掏兜。假这个人真的去掏了兜,警察当场抓住了他。由于警察没有积极的的诱使其犯罪的举动,该案的盗窃嫌疑犯不能以警察圈套为由进行辩护。

(3)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被告人本来是无辜的,其犯罪念头是因司法人员的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先就有的。这是构成警察圈套的主观要件。例如为抓住一个卖淫的妓女,一名穿上便服的警察对这个妇女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又说:“给你500。”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给你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假如在和上例类似情形下,当警察刚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时,她就立即回答道:“500美元就行!”。判别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否已经存在犯罪心理倾向的标准,通常是被告人以前有没有类似的犯罪记录。

(1)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a person engaged in cooperation with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or a person acting as an agent of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perpetrates an entrapment if,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evidence of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he or she induces or encourages and, as a direct result, causes another person to engage in conduct constituting such crime by employing methods of persuasion or inducement which create a substantial risk that such crime will be committed by a person other than one who is ready to commit it.

(2) A person prosecuted for a crime shall be acquitted(无罪)if the person proves by a preponderance(优势)of the evidence that his or her criminal conduct occurred as a result of an entrapment. The issue of entrapment shall be tried by the trier of fact.(West's F.S.A. § 777.201)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自从2009年发表《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来不断的接到国内同行先后数十次的电话联系和电邮。询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询问此类醉酒犯罪案件在辩护时如何进行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前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材料如何撰写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机关的要求,以及该类案件具体操作上的原则、细节等问题。在此,根据本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本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一并答复如下。并根据本文的内容要点,命名为《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一个原则。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 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要你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具体的情节有什么变化,不论你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中得到什么鉴定结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你在实际的辩护中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这样做的原因如下: 1、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将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这条规定正面相撞和对立。首先在法理上将自己至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为当事人整个辩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和开展。在国家立法机构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前,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念头连想都不要想。 2、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审判法庭对立起来,与公诉机关对立起来。致使你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准备的一切辩护观点和内容,会被整个法庭法官、检察们置若罔闻,听都不愿意听,更何来采信多少一说。 3、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该案件的受害人家属、朋友等等统统对立起来,他们及其他们的家族和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他们所能够影响到的的人,都会千方百计的为该案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使你的辩护工作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读《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有感.

《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读书报告 一、前言 最初我读这本书的初衷就是为了完成作业,但是读着读着就发现这本书有它特有的魅力。戈夫曼用朴实的语言,把我们日常生活中潜意识内的东西写了出来,能够研究并准确把我们下意识里的东西表达出来,这本身就很了不起,更何况,这本书真的很发人深思。这本书的思辨性很强,但是这套理论又很实用。因此,今天我想就这本书来谈点自己的想法。 社会学研究的问题向来都很杂,但是不同的时代的关注点不同。在上个世纪末以前,社会学家关注的重点在社会问题上,属于宏观的范畴;到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社会学家关注的重点转移到了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面,也就转到了微观的层次上。戈夫曼的“戏剧论”就是影响最大、发展最快的芝加哥社会心理学派的“形象互动论”产物。(戈夫曼的理论被称为“戏剧论”或“印象管理”) 二、内容简介 第一章表演 这一章主要讲的是在人际互动中的一些常见表演。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人们总是通过行为来表现自己以给人印象。但是这种表现总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个体相对比较容易控制的表达,包括各种语言符号或他们的代替物;另一部分是行为个体似乎不慎留意或没有加以控制的流露,它包含在广泛的行动中,是隐含的意义。戈夫曼强调的表演主要是指这一部分,以及对这部分表现加以控制的技巧。戈夫曼在“表演”这一章中谈及的误解表演、神秘化表演、理想化表演以及“前台”装置等等都是日常人际互动中最常见的一些表演。而当这两部分表现发生冲突时,我们

更愿意相信后一种,即人们在不经意中流露出来的。因而,如果我们要给别人制造某种印象的话,就要对似乎“未加控制”的流露加以控制,以便让人们产生我们所希望的印象。这就是“印象管理”,或者说,是我们在为别人制造“情景定义”。当然,有时也会出现“表演失误”,这时,作为互动的另一方就会视而不见,使得互动能够进行下去。因此,作为印象管理的表演,在社会互动中时极为基本的要求,也是日常生活中举目所见的现象。 第二章剧班 这一章讲的是如何做好剧班的“印象管理”。“剧班”,是指与个体表演者相对的另一基本表演单位。从字面上来讲,剧班就是两个以上的个体共同组成的一个表演单位。但有时戈夫曼也把某种个体表演者称为“个人剧班”。所以,剧班并不是个体表演者的简单扩大。勿宁说,个体表演者表现的是个体表演者的特征,而剧班表现的是被表演的工作的特征。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侧重点不一致。比如夫妻双方在一起表现的就不是各自作为个体的特征,而是家庭关系的特征。而本章所讲的就是如何做好剧班的“印象管理”,从围绕中心这个角度来讲,作为“印象管理”的研究对象,剧班表演也比个体表演更有价值。而且,剧班在观众面前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剧班成员为共同表演一套常规程序需要相互配合及相互一致,从这个方面来讲,剧班表演也同样重要。 第三章区域与区域行为 这一章主要讲的是前台和后台这两个不同区域的特点、在不同区域表演者的行为特征及相互关系。前台指的是表演场合,后台是相对于前台而言的,后台的现实总是与前台表演相矛盾的,而且也理应是相矛盾的。表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谈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划分(一)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辩护可以作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辩护主体的不同,可将辩护划分为自行辩护和他人代为辩护 (一)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方式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始终,从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直到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及减轻、免除自己刑事责任的主张和理由。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是否实施了犯罪、如何实施的以及犯罪后的后果最清楚,为保护自己不受非法追究或者是罚当其罪,他们会竭力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和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二)他人代为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行辩护之外,辩护权还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状况。 二、根据辩护人设定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辩护划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委托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法律允许的人担任辩护人,为自己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代为反驳指控,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1、委托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即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 1、任意指定辩护,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37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指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个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年高中学习生活的自我鉴定总结

三年高中学习生活的自我鉴定 三年的高中学习生活的自我鉴定 时光如梭,转眼即逝,当毕业在即,回首三年学习生活,历历在目: 三年来,学习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摸索适合自己情况的学习方法,积极思维,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 我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热心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我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努力为班为校做好事。作为一名团员,我思想进步,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投身实践,关心国家大事。在团组织的领导下,力求更好地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性格活泼开朗的我积极参加各种有益活动。高一年担任语文科代表,协助老师做好各项工作。参加市演讲比赛获三等奖。主持校知识竞赛,任小广播员。高二以来任班级文娱委员,组织同学参加各种活动,如:课间歌咏,班级联欢会,集体舞赛等。在校文艺汇演中任领唱,参加朗诵、小提琴表演。在校辩论赛在表现较出色,获“最佳辩手”称号。我爱好运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力求德、智、体全面发展,校运会上,在800米、200米及4×100米接力赛中均获较好名次。 三年的高中生活,使我增长了知识,也培养了我各方面的能力,为日后我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通过三年的学习,我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也就是吃苦精神不

够,具体就体现在学习上“钻劲”不够、“挤劲”不够。当然,在我发现自己的不足后,我会尽力完善自我,培养吃苦精神,从而保证日后的学习成绩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作为跨世纪的一代,我们即将告别中学时代的酸甜苦辣,迈入高校去寻找另一片更加广阔的天空。在这最后的中学生活里,我将努力完善自我,提高学习成绩,为几年来的中学生活划上完美的句号,也以此为人生篇章中光辉的一页。 好范文的小编为大家分享以下这一份关于高中三年学习生活的自我鉴定范文,欢迎大家浏览。 三年的时光如流水一般匆匆逝去,回首往事,在这多姿的季节里,我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往后的日子里,希望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祖国,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治,思想健康进步。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劳动,先后担任过班级的体育委员和宣传委员,能以一名团员和班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团结同学,配合老师工作,任职期间获得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我勤学好问,在高中三年学习生活中取得了较大进步,并做到了各科的均衡发展。在完成课业学习任务的同时,我积极参加了化学学科的夏令营和竞赛活动,拓宽了自己的课外知识面。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A卷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题 (A 号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总分 分值 10 10 20 30 15 15 核分人 得分 复核人 选择题答案栏 一.单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1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答案栏(每小题2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4 5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不属于法律构成要素的是 A.法律文件 B.法律规范 C.法律原则 D.法律概念 2.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 法行为是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决定 C.行政处罚 D.行政许可 3.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A .犯罪终结 B .犯罪中断 C .犯罪未遂 D .犯罪中止 4. 合同法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 A.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B.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C.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D.不溯及既往 5.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下列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是 A.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B.视察和检查行政机关的工作 C.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C.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D.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得分 阅卷人 得分 阅卷人 年级_________ 专业班级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

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 导读:本文是关于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个人工作总结与自我评价】 在近一年半的工作中我热衷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肯定。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通过这一年的工作与学习,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技术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希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以下是我在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如果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须先树立自己的工作思维。作为一名非党员,我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于20XX 年8月上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已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事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

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同时积极主动的了解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新方针、新政策,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党性修养,与党保持一致;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认真的学习和渗透公司的主流文化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求知若渴,虚心向学 作为20XX届的一名新员工,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向师傅和其他同事请教。日常工作中上午在作业区进行软件工作,下午扎入现场对设备多看多问,不断增加自己的现场经验。同时认真的学习公司的各类文件,对管理体制和规范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工作中以公司标准化管理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一直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所以我一直在努力,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努力工作。从身边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设备故障抢修时,无论何时都能够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跟班作业,并提出自己的方案参与抢修,保证设备尽快正常运行。在2012年2月我被作业区内聘为现场专业工程师,我紧跟公司的步伐,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努力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达到理论能指导实践、促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来指导自己的工作。通过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

自我鉴定生活方面4篇

生活方面1 光阴似箭,一晃一年的大学生活过去了。我从XXXX年进入某学校就读以来,一直一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无论如何,过去的是我不断奋斗、不断完善自我的一年。 在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上期向党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党校学习结业时被评为“优秀学员”;有很强的上进心,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考研目标和知识的强烈追求,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而不懈奋斗。通过我的刻苦努力,在上期荣获院设一等奖学金,并被院列为了冒尖生培养对象。 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在担任分团委宣传部委员期间,工作塌实,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多次、配合部长出色的完成了院团委的宣传活

动和系内的各项宣传活动。我结合自身的特长,积极为系增光,曾在院团委举办的海报制作大赛及比赛中多次获奖。由于工作积极努力,成绩突出,被评为院“优秀共青团员”,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出事原则,能与同学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曾在寒假社会实践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各项文娱体育活动中多次获奖。 不足之处就是人际交往能力较差,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会不断的锻炼完善自己,争取作一名优秀的大学生。大学三年中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刻苦,认真,努力,不断充实自我,为我踏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在校学习成绩虽然不是非常好,但我能够端正学习的态度,认真地对待学习。通过大学三年努力学习《会计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税法》等各门课程,我熟悉掌握了本专业所必修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了会计、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锻炼,能运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用友软件,并能熟练office系列办公软件(如word、excel)。 在思想品德上,我能和同学友好相处,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2014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2014 年省委党校法学专业研究生考试复习要点 1、名词解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 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组成。 2、简答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 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 基础;(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3、名词解释.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 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总称。 4、简答题:法的特征。 答:(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论述题:试论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或法律仲裁的确认规范。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 法理) 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 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治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行政 法中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3. 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 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 的原则,例如,宪法、 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 诉讼法) 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 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6、名词解释.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7、简答题: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生活方面的自我鉴定

生活方面的自我鉴定3篇 生活方面的自我鉴定篇1 我认真学习,态度明确。作为一名学生,最重要的就是要把书读好。所以我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完成作业并进行预习和复习。遇到问题时总是能及时向同学和老师请教,并善于总结经验,也尽自己的力去帮助别人。 大一时我早上坚持6点起床,去教室背英语单词,下午上完课,休息一会,吃完饭,就去教室读书,读到10点才回去。一年下来,终于顺利通过了省计算机一级、二级考试和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了甲等奖学金。 大二时我经常读书学习,经过努力获得了甲等奖学金和“三好生”的称号。三年来的学习告诉我:只有奋斗不息才能进步,成功正是来源于“勤奋+聪明才智”。现在英语六级还未通过。但我想只要这学期肯努力、肯下工夫,就一定能通过。 三年的学习培养了我的兴趣,如c语言、数字电路、单片机、专业英语等。平时也有写日记,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及时地记录下来,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写作能力。平时经常去图书馆借书,除了专业参考书外,我还抽出时间来博览群书。在看了《李自成》等历史传记后,觉得自己的人生观有了一定的提高。 我自觉地遵守学校和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卫生,爱护公物,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与周边的.人和睦相处。参加了迎

澳门回归长跑活动、植树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舒肤佳产品 的调查、义务家电维修和义务家教服务等校、系、班组织的各 种活动。我乐于助人,总是尽力帮助在学习和生活需要帮助的 同学。 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我觉得自己很幸福,我觉得自己的 幸福来自社会,所以自己也要报答社会。生活在一个集体中, 就要有广阔的胸襟和博大的胸怀。要让自己的生活更有意义, 生活要有规律,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 要有信念,坚持了信念就能活得更有意义。 现在我还存在着不足。虽然在学校学习了理论知识,但实 践锻炼的机会很少。现在即将毕业,我想最主要的是能多学点 知识,多吸收点经验。现在我觉得学习还是最重要的,不管能 否考上本科。我觉得自己思想还不够成熟,还缺少为人处世的 经验,因此以后应向别人多多学习。时下社会需求的人才越来 越向综合型发展。我一定要认真学习英语和软件编程,以适应 未来的发展。我要提高自身修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被物 欲横流的社会所迷失方向。 生活方面的自我鉴定篇2 春去秋来,时间悄然而去,我们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我想拽住时间的尾巴,可是却抓不到,不禁有些许伤感。蓦然 回首,感慨颇多。 新的学期又要到来,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升级当学姐学长了,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一 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 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自信心会帮助你解脱困境。 6、语言表达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辩论中,还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家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大家都知道,语言的连贯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师的

微信朋友圈中的自我呈现

社会心理学专题 期末作业(论文) 任课教师:汪新建 年级:2016级 专业:应用心理 学号:2120161985 姓名:沈泽南

微信朋友圈中的自我呈现 ——读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移动终端作为传播媒介的作用日益显著,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交模式中的时空限制,更将人们的日常生活呈现搬到了网络。微信作为当下用户基数最大的社交媒介,其朋友圈功能已用户成为发布信息、共享状态的重要手段。戏剧论产生的背景是现实生活,而每一个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中呈现一些内容时,表现出的特点已与戏剧论的部分特点有所差异,集中体现在:前后台的关系、剧班成员互动、印象管理等。 【关键词】微信朋友圈自我呈现表演 戏剧论兴起于19 世纪60 年代中70 年代末,主要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互动以及个人在互动中的自我呈现。互动的场所必须是一个固定的物理概念(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场所中的“前台”与“后台”应当是分离的,而互动也必须发生在面对面进行交往的人群中。 但随着时代的前进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互动中地域空间的限制,移动网络技术的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将自我呈现的舞台转移到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过去“前台”与“后台”分明的界限也发生了变化。而网络社交平台日益成为现代社会人际互动的重要工具乃至新兴场所。至此,网络的发展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研究现代社会中的人际互动及自我呈现方式。而微信,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功能作为当下最具影响力网络社交平台之一,对它的研究将极具代表性。 因此本文将以戏剧论的理论为工具,来分析在微信社交平台上的人际交往及微信朋友圈中自我呈现的新特征。 一、微信带动下的信息传播新变革 (一) 信息时代互动方式的演变 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互联网的应用成为这个时代必不可少的标签之一。现代通讯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交往方式中的时空限制。从手机通讯发展到网络社交,人们们的互动方式从面对面到背对背,从一对一到一对多,信息时代互动方式的演变带来的变革是深刻的。因此笔者以具代表性的互动平台或工具作为互动方式演变的划分依据,来分析信息时代的互动。 电话的发明使互动的双方第一次可以有了不在场交往的可能性,而手机,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将这种可能性扩大到了极致。从QQ到人人网、开心网,再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辩护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辩护的意思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被告方聘请的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从而能够争取到法庭对被告最公正的判决。所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其实也并不难理解的,在下述资料当中,就是详细的给大家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意思是什么?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

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生自我评价在生活方面

大学生自我评价在生活方面 篇一 今年是我在大学里面的我第三个年头,回首这三年来,有成功有失败,有希望有失望,虽然如此,我依然信心百倍,好钢总是百炼成才的,虽然有很多的困难,但是大学生活正 让我逐渐的成为一个能适应社会要求的新时代大学生,并在为以后参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我相信,用心做事就一定会有精彩的回报。 大学的三年,是学习的三年,我认真学习,并全面发展自己的综合能力,在学习方面,我学习成绩不是非常好,在学习的过程中仍然收获了很多,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其他社 会知识。而且在这三年当中,也就真正了很多错误,第一让我端正了学习态度。 经过高中的紧张学习,在进入大学时,总是想着放松放松。但是在大三的一年里,我 个人觉得自己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大三上学期时,我还成功通过了计算机等级三级 考试。 大学生活带给了我很多,给我了重新完善自我的机会,在思想上,我积极的向我党组 织靠拢,并并且认真研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三个代表”和“八荣八耻”的学习,使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三年的大学生活,有喜有悲,碰到过很多的苦难,但是在同学老师的帮助下,还是 使自己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知识水平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在我即将告别大三,马 上将进入大四了,这将会是一个更加紧张的学年,因为我学习的时间越来越少了。我将以 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的一个学年当中,去学习更高深的知识,为以后再社会 中拼搏打下基础! 篇二 我是**大学20**级的在校大学生,通过一年的大学生活和学习,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学习上,本人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优秀,多次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称号,在牢固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如进行相 关课程设计。获得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证书。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 扩展自己的知识体系,曾报考广东省自学考试的行政管理专业和考取了秘书中级证书。 在校园学习生涯和社会实践中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 坚实的基础。一直都认为人应该是活到老学到老的我对知识、对本专业一丝不苟,因而在 成绩上一直都很优秀。在不满足于理论课的同时也注重于对理论的实践。在校期间我参加 了不少校内组织的活动和做过一些社会实践。参加校内的活动可以认识到更多的同学,也 就增加了与其他同学交流的和学习和向其学习的机会,锻炼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学到了别 人的长处,认清自己有时做事会三分热情的短处。在认识自己的不足的地方坚决改掉。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读后感

淺談《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 ——明明知道你是在演戲,但我依舊信任你 404310901 社福三黃子芸 談這本書之前,我想先說說我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情。前幾天是我國中時期的很好的朋友的生日,我給她發了一段很長的生日祝福,儘管我本身並不情願,裏麵包含了很多對類似於“超級高很瘦很美”“全能女神”等等讚美的話,然而,我說這些話的理由只是因為未能在她生日那天十二點准點的時候說一句生日快樂,這讓她很不開心,所以只能補償性地打了這些祝福。其實我們之間還因為其他事情有了不小的爭執,我甚至想要過放棄,但是最終我還是希望扮演好好朋友這個角色,希望她在生日這天能夠過得開心,也希望能夠通過對她的這些讚美留住她,繼續維持我們的長達8年的友情。但實際上,我們現在由於在不同地方念書的緣故,一年只能見到二至三次面,可以說是那種活在“網絡平臺”上的朋友,那麼爲什麽我還是如此在意她對我的評價以及我與她感情的維持呢?這些問題,在我閱讀完《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後,都有了得到了很好的答案。 (一)“世界不過是一個舞臺,所有的男男女女不過是走場跑臺的演員。” 文章的開頭,作者就向我們揭示了人際互動的原理,即獲得特定對象的資訊,定義當前的情景,給予其所需的回應。而有趣的一點在於當我們直接與特定對象面對面時,我們有可能不假思索給予其想要的認可,如若特定對象不在場時,也許我們會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回應,而這樣的原理似乎在大數據時代來臨的今天並不適用了。由於互聯網、電腦、手機的普及,我們的表演變得更加簡單也更容易了。我們只需要閒適地坐在電腦面前或是躺在沙發上拿起手機,動動手指頭,搜尋一下想要瞭解的特定對象的各類社交帳號,就可以得到他的各類相關資訊,而之後只要根據其呈現在網絡上的愛好、期待就可以開始溝通和交流了。由於無法直接看見對方的表情、肢體動作,聽不見對方說話的語氣、語速、聲調,所以在這個表演過程裏,我們和對方都有可能變得“神秘化”,由此可能會提高對彼此的好感度,加深所謂的“感情”,然而彼此的一切是不是真的呈現在對方的面前就值得商榷了,因為正如前文所說,只需熟稔地敲擊鍵盤,一個又一個自己虛幻而理想的自我形象就能輕易地被炮製出來。安靜而客觀地映射在螢幕上的文字符號是我們認識彼此的最主要的途徑,當然在互動過程裏,我們可以借助各種表情符號、圖片加以輔佐,但重要的只有一點,那就是網絡的存在切斷了我們獲知彼此資訊的其他直接途徑。所以只要我們領悟了網路互動的真諦,我們就能隨心所欲操控別人對我們的印象,也更輕鬆自如地扮演我們想要呈現角色,這也就意味著這場互動徹底淪為了一場利己的表演。角色扮演成本的降低,增加了我們表演的機會與次數;而前臺區域的無限制擴張,又延長了我們表演的時長。 (二)“我們所有人都是在劇班活動的參與者,所以我們的內心深處必定多少都有一點陰謀家的甜蜜犯罪感。” 在作者看來,整個社會就是一個大戲院,而我們每個人就是這偌大舞臺上小小的一個表演者,借助著某個生活場景的情景和道具,在與劇班的其他成員的合謀之下,共同在觀眾面前表演一出出真情抑或假意的劇碼。雖然沒有一個固定的劇本,但在互動中已然存在一個達成共識的契約,這個契約是由社會制度、法律條文、組織規定等等諸多外在強制性規定所先驗地框定,根據情景定義的不同而隨之修改。這不經讓我想到了來臺灣的交換生活,我們交換生群體作為一個戲班,由於我們獨特的交換生身份把我們緊密連接在一起,合作配合呈現出一場符合我們集體價值觀和共同認知的表演,以期待臺灣同學對我們留下較好的印象,加深彼此的認識和瞭解,建立良好的人際交往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即使是互不相識的交換生們作為劇班的成員也相互支持和依賴,對彼此也有著區別於他人的寬容以及諒解。我們彼此會一起談論家鄉、一起計劃到臺灣的某地旅行,無形之間就培養出了一些默契感和親切感,這是臺灣學生無法與我們產生共鳴的地方。而這也導致了一個問題,即形成一個交換生的小圈子,我發現由於地域、個性等等的差異,很多交換生的交際僅限於交換生這個圈子內,他們不會主動結識臺灣本地的學生,這就說明交換生劇班其實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在生活上的评价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_在生活上的评价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_在生活上的评价 本人性格热情开朗,待人友好,为人诚实谦虚。工作勤奋,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尽职尽责,有耐心。具有亲和力,平易近人,善于与人沟通。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名列前茅。品学兼优,连续三年获得学院奖学金。 曾担任系学生会外联部干部、系团总支组织部副部长、班级生活委员等,在学生工作和外出拉赞助与商家联系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了自己的办事和处事能力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_在生活上的评价。此外,还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兼职工作等,以增加自己的阅历,提高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体会办事方式,锻炼口才和人际交往能力。曾连续两年获得学院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学生会优秀干事等荣誉称号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_在生活上的评价。 在平时学校生活中,做过很多兼职。例如:家教、电话访问员、酒楼服务员、派传单、问卷调查,还到工厂打过暑期工,亲身体会了各种工作的不同运作程序和处事方法,锻炼成了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从工作中体会到乐趣,尽心尽力。

四年的大学生涯,让我的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应变能力等大大提升,使我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让我在竞争中拥有更大的优势,让我在人生事业中走得更高更远获得了优秀大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 活泼开朗、乐观向上、兴趣广泛、适应力强、上手快、勤奋好学、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坚毅不拔、吃苦耐劳、勇于迎接新挑战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_在生活上的评价。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 忠实诚信,讲原则,说到做到,决不推卸责任;有自制力,做事情始终坚持有始有终,从不半途而废;肯学习,有问题不逃避,愿意虚心向他人学习;自信但不自负,不以自我为中心;愿意以谦虚态度赞扬接纳优越者,权威者;会用100%的热情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平易近人。为人诚恳,性格开朗,积极进取,适应力强、勤奋好学、脚踏实地,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工作积极进取,态度认真。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为人诚恳、乐观向上、兴趣广泛、拥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适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管理策划与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在生活上的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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