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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农业部经管司时间:2010-11-05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

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

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

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

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

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

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

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

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

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

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doc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大力扶持和发展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县人大年度工作的安排,农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王三毛的带领下,近期先后深入县农办、冈上、向塘、三江等部门和乡镇,就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近年来,我县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全力打造新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把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加强农产品基地和农业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向“企业+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经营组织发展,加快了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1、龙头企业不断扩大。2007年全县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5家,2008年达70家,2009年达94家,占全市的39.3%,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19家,市级72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17亿元,出口创汇5000多万美元,实现税收2.1亿元,带动27.3万农户,实现户均增收3000元。 2、农产品基地得到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是龙头企业联系广大农民的主要纽带。近几年,政府每年投入资金1000万元左右,扶持龙头企业在“两带”建设农产品基地,基本形成了粮食、生猪两个主导产业和家禽、特种水产、蔬菜、花卉苗木四个特色产业的格局。至2009年底,已形成2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基地25家,20棚以上的规模养殖基地35家,全县生猪饲养达181.3万头,家禽饲养达3686.6万羽,水产品起水量12.02万吨,蔬菜种植26.2万亩,产量69万吨,苗木2万亩。 3、农业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每年投入资金80万元,引导扶持农业服务组织成长,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的有序流通。至2009年底,全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00多家,其中省级示范社3家,市级示范社7家,组建了生猪、蔬菜、水产、粮油等协会6家,各类中介组织30多个,培育各类农产品经纪人2000多人。 4、品牌创建初见成效。培育和发展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9个,国家绿色(有机)食品品牌24个,产品168个,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42个,注册商标124件,拥有“汇仁”、“皇禽”2个驰名商标和“国鸿”、“昌碧”、“稻香园”、“九木堂”等9个著名商标,绿色品牌和商标数量均为全省县(区)之首。 5、“一村一品”、“一乡(镇)一品”基本形成。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挖掘各乡(镇)、村的资源潜力,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目前,已基本形成“一村一品”、“一乡(镇)

培育提升10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培育提升10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着力实施“十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1号)精神,为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集中培育10个以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力争5个在主板上市,5个以上在新三板上市,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创建重点 以六大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选择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和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创建标准 (一)经济实力强。在我省注册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达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特色优势明显、成长空间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70%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不良贷款;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科技含量高。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企业建有研发机构,能开展自主研发,具有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有全国著名(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3年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发展潜力大。企业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 (四)带动能力强。通过建设原料生产基地、领办合作社或订单生产,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合作社和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四、工作措施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农业部经管司时间:2010-11-05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 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部分数据审核是根据表中多个数据计算的,如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当数据审核不合格时,参与计算的数据均会同时变为红色。如总资产报酬率不合格,则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均会同时变为红色,请在各对应的备注栏就总资产报酬率问题作相同的说明。另外,如果资产总额本身也不合格,那么在资产总额的备注栏除了要说明总资产报酬率问题外,还需对资产总额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2、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要求,且与会计报表等材料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三篇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 准或条件三篇 篇一: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

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 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产业化经营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是梦泽乡招商项目,成立于2003年11月,公司集稻米精深加工、储存、进出口贸易、科研和综合利用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孝感市云梦县农产品加工园区(云梦县梦泽乡),属工业用地,公司占地144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660平米;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现有资产总值4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国内领先的生产设备和一流的生产工艺,具有日产糯米150吨、精制大米120吨的生产能力,存储量20000吨;员工108人;年经营量25700吨,年销售额6700万元,产生经济效益358万元。 二、项目投资与技改: 2017年以来,公司新建是加工能力150吨的厂房一座、6000吨新式粮仓一座,2018年新建5000吨新式粮仓一座、引进建成一条先进的粮食加工生产线。并对原有粮食烘干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大米生产线采用多机经碾、三次色选、三次抛光的先进加工工艺。等等。通过一系列大力的技术升级改造,形成了初清、精碾、抛光、色选等等十八种工艺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 三、产品研发与成果应用 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公司还十分注重稻米加工工艺改进,和技术人才的引进,生产人员全部是拥有20多年从业资历

的工程师和技师。公司成立了大米产品开发研发部,聘请长江大学农学院等院校的高级技术人才为顾问,进行水稻种植、精深加工、绿色营养优质精米方面的研究。公司的老品牌“观音岗”大米、最新注册的“岗珠粮”牌优质大米就是研发的成果,它们成为***粮食的拳头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2017年销售18000吨;2018年销售24000吨。 四、产业链打造 粮食加工业的上游为农户种植、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下游主要为粮食流通、食品加工的企业间流转。 ***的上游产业链,重点是抓好与订单农户的合作共赢。这已经是我企业当前的重要工作。 下游产业链的打造,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习惯和饮食结构不断调整,消费形式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对大米及制品的消费需求,已经从基本的生活需要逐渐向优质男经、功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多年的经验让我们知道,下游流通环节对各类产品的需求直接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产品定位。比如米线、速食盒饭、膨化食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粮食以领先同行业的规模、品牌、技术和管理优势,赢得了思念、三全、伍粮液、黄酒集团等国内知名速冻食品企业、酒业企业的青睐,成为他们首先的优良原料供应商和紧密的合作伙伴,糯米、大米等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五、质量安全管控与品牌创建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 [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5市 , 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 (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 20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情况汇报

湘回药发[2011]第09号 湖南省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 情况汇报 公司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由湖南省回春堂制药厂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位于涟源市回春堂路1号,是集中药材种植、中成药生产、农业生态园、水力发电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企业,中成药生产厂区占地50余亩,建筑面积近2万平方米;种植中药材桔梗、金银花、白术等十几个品种,种植面积8000余亩。生态园内有休闲农庄、果园等各种设施齐全。现有固定资产9015余万元,员工35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0余人。 公司是湖南省重要的中成药生产厂家,药业公司拥有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口服液、糖浆剂等六条高标准生产线,2009年3月公司通过了国家组织的GMP换证验收。并多次被评为涟源市“先进企业”和“纳税先进”单位。2010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0892万元,销售收入10500万

元,税收200多万元。企业连续6年位列涟源市财源建设目标管理45家企业前列。已建立了遍布全国二十多省份的销售网络,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农业产业化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己由数量制约为主,转变成质量和品种为主,农村经济由追求农产品总量向追求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我公司是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厂家,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公司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我公司有5000多平方米的中药材储存仓库。共建有古塘、温江、龙山等药材种植基地,面积8000余亩、水面养殖面积100亩、果园600亩、水力发电站2座。我公司所需原料如金银花、板蓝根、白术、桔梗、生地、厚朴等均由基地提供,供给量已达到90%以上。鱼场已引进了回头鱼、湘白鲫等品种,果园已种植了良种乌梅600亩,水力发电站年发电量100万KWH。 近年来,医药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回春堂不断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产品的开发,在现有三十九个产品的基础上,每年投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此创造新的增长点。加大技改投入,去年已投入技改资金2000万元,对现有的前处理车间、提取车间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扩大了四倍。 保证产品质量,关键的是原材料的质量,实行药材种植基地化,是保

2020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总结范文 XX年,xx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紧紧围绕开展“五个一”创建活动这个主题,结合培育x亿元优势主导产业,结合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结合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业,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取得了明显实效。 一、发展态势良好 1 、队伍不断扩大。到XX年底,全市共发展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1家,比去年新增x家。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家,比去年新增1家;镇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x家,比去年新增x家;xx市级农业龙头企业x家,比去年新增x 家。 2 、销售高速增长。XX年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x亿元,比XX年同比增长x%;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共带动农户x万户,同比增长x%。均完成了镇江市下达的“两个10%”的增长目标。XX年农业龙头企业完成出口创汇x万美元,超额完成镇江市下达的x万美元的目标。 3 、带动作用增强。 XX 年龙头企业通过合同、订单及随行就市带动基地面积x万亩,较去年x万亩,增长x%,其中:自建基地x万亩,比上年增长x%。龙头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x人,发放农民x万元,分别比去年增长x%和x%。其中种植类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x人,发放农民x万元,分别占企业总数的x%和x%。 二、主要措施有效 XX 年,针对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缺”(缺少强势企业、缺少加工企业、缺少知名企业)“三低”(企业领导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管理效益低)的发展状况,我们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以开展“五个一”创建活动为主题,以强化动态监测为手段,以管理规范、产品创新、机制创新和项目扶持为抓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1 、摸准情况,开展企业经营诊断服务。我委分管主任和科室人员,把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为企业经营提供诊断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邀请了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丁x、李x等教授先后18次深入到x家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为万山红遍农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

(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企业。 2、加工企业规模: 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年利税6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基地农户5000户以上。产品产销率达到93%以上。 6、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 二、所需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向县市产业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企业提供近年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 3、开户行出据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年度评估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县市农经部门出据的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8、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各类证书。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报。县属企业可通过县农业产业化办向市农业产业化办进行申报。 2、市农业产业化办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市农业产业化办按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核,通过农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市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省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4、省农业产业化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提交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5、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并颁发省级龙头企业牌匾。 四、市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参照此程序办理。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 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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