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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闻出版署[93]801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6.29

【实施日期】1993.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1993]801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部分医学类非法期刊 3

部分医学类非法期刊 经有关部门认定,以下医药学报刊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属于非法刊物。其中有些假冒其他杂志的刊名、刊号,有些从未出版过,而是假借某些杂志的名义乱发各种信函,骗取钱财,请各位医护人员留意,切勿上当。(资料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1. 健康指南(CN45―0056) 2. 美国中华护理 3. 医学学报(只有国际刊号) 4. 中国医药(ISSN1608―3776) 5. 中国医药保健(ISSN1810―363X) 6. 中华护理月刊(CN10―4392/H) 7. 中华临床护理学杂志(CN39―7679/R) 8. 中华临床内科月刊(CN16―1680) 9. 中华临床医药卫生杂志(CN(HK)03―4360/R) 10. 中华临床杂志(CN98―0147/HK) 11. 中华临床综合医学研究杂志(CN10―4803/H) 12. 中华实用医药卫生(CN98―4400/R) 13. 中华实用医药杂志(ISSN1609―6614 CN98―0699/R) 14. 中华实用中西医药杂志(CN(HK)39―7718/R) 15. 中华素质教育杂志(CN(HK)67―4359/R,CN98―4359/G4) 16. 中华现代儿科学杂志(ISSN1681―5459 CN98-0712/R) 17. 中华现代耳鼻喉杂志(ISSN1681―5823 CN98-1082/R) 18. 中华现代妇产科学杂志(ISSN1681―2654 CN98-0313/R) 19. 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ISSN1681―5122 CN98-0527/R) 20.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ISSN1726-7587 CN98-2061/R) 21. 中华现代临床医药杂志(ISSN1606―4666 CN01-4097/R) 22. 中华现代内科学杂志(ISSN1681―6676 CN98-0323/R) 23. 中华现代皮肤科学杂志(ISSN1681―4215 CN98-0016/R) 24. 中华现代全科(CN29-3227/R) 25. 中华现代全科医学杂志(ISSN1680―6344 CN29-3227/R) 26. 中华现代眼科学杂志(ISSN1681―6412 CN98-0605/R) 27. 中华现代医学研究(CN(HK)03-206/R) 28. 中华现代医药(ISSN1681―5572 CN98-0072/HK) 29.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ISSN1728-399 CN98-1199/R) 30. 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ISSN1726-6424 CN98-2050/R) 31. 中华医疗卫生(CN43-7760HK/R)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

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XX 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闻出版署[93]801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6.29 【实施日期】1993.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1993]801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人〔2008〕71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干部试用期规定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7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暂行)

1 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公司以及各分厂科级及其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干部任职试用期 3.1 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新提拔干部给予一定的试用期。通过试用,进一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公司新提拔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 3.2 任职试用期期限 公司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3.3 任职试用期职责待遇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3.4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考核不合格的,不计为任职期限。 4 任职试用期干部的管理

4.1 任职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一个月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分厂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写出半年工作及思想总结,经所在分厂(部门)审查后,报分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4.2 对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应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同时依据其本人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检查其工作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其改正。 4.3 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应定期听取试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试用干部的评价意见,并做好记录。 5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另予安排工作: a)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公司、分厂保持一致的; b)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不认真、不得力,不顾大局,酿成不良后果的; c)有以权谋私,腐败行为和经济问题的; d)使企业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e)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f)不能胜任工作的; g)出现其他重大失误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6 任职试用期满干部的考核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我村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或离任的村干部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是集体资产处置。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二是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

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三是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四是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五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同时,要根据群众来信或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 村委要于每年年底前共同拟定下一年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计划,报镇领导研究后,作为实施审计的依据。村委制定的审计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镇财政所备案。 (二)确定审计方案 村委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定具体负责人,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人员组成审计组,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具体任务,并做好人员分工,依法实施审计。 (三)开展具体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 2.报送有关资料。 3.提交述职报告。被审村干部要按审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调查取证。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办手续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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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 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 任期: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教育类刊物一览表- --转 如何判断教育教学刊物是否正规(2009-06-23 10:23:40) 教育分类:音教文章近年来,在审核科研论文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盗版印刷的CN刊物、假冒CN 刊号等类型的非法出版物,以及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非国内正式出版物,这些现象对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广大教师反响强烈。为了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使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工作能够健康、顺利发展,现将经新闻出版部门和有关单位查实的部分非法刊物及其刊号以及如何判断这类文章公示在校园网上。凡刊登在非法出版刊物上和非正刊上的论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考核和津贴计算及参加职称评定等参评论文。提请教职工在发表论文时谨慎选择。 一、目前出现在校园内的这些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基本上都具有如下特征: 1、报刊的“名头”都很大,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诱惑性。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什么“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学术期刊”“××××××统计源期刊”,等等。对不了解情况的人,光看这套包装就十分引人,这也是第一线教师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2、这些报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对广大第一线教师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一般这类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缺少刊号常识的第一线教师,很容易将它与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混淆。 3、这类报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因此,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查不到他们的任何信息。由于这样的原因,这些非法出版物对广大第一线教师来说,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也有少数蹩脚的非法出版的教育类报刊,有时会自欺欺人地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只要稍微注意就会发现,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在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5日修订)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任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岗位人员的事 业心和责任感,现就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聘免及考核 管理规定如下: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聘用的原则和要求。 选拔、推荐、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真正把懂经营、善管理、有知识、组织 领导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有群众威信的职工选拔到 管理岗位上来。 二、中层干部聘用的程序和方式。 (一)、由公司领导提出人选,分管领导负责考核,综合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然后提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任职条件、管理岗位职数,经 总经理提议,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自 我推荐的方式竞聘中层干部岗位。 (三)、党组织、工会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任免,按有关规 定的程序、权限执行。 三、中层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 1、部门责任人的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领导能力、责任意识、

执行能力和团队建设。经营业务部门,主要考核经营收入、利润额 和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精神面貌; 2、部门副职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敬业精神、执行能力、工作实效、协作配合和群众威信等。重点考核敬业精神和工作实效。 (二)、考核组织和方法。 1、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2、日常绩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中层干部本人述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中层干部和职工代 表评议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和形式。 1、日常绩效的考核。采取定量指标考核和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关键指标考核和辅助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措施按照公 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的考核。 (1)进行半年、年终或任期届满工作总结。部门正职、副职首先要在本部门述职;年终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分别在公司职工大 会上(或在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和各部门选派的职工代表 参加的会议上)作工作总结报告。 (2)民主测评。 ①通过中层干部述职,现场即时进行民主测评。 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及各部门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文章标题: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干部能上能下始终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中能“下”又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为加大干部能下的问题的改革力度,20xx年5月,我区在深入分析我区干部队伍状况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暂行规定》,以街道领导班子调整和乡换届为契机进行了推行。实践证明,明确任期规定,让干部在上时就有下的概念,可以使干部的上与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有利于解决干部不犯错误不下来的问题,使干部能下的问题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一、实行任期制的主要做法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区紧密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以下三个环节着手,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认真制定干部任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干部任期在选任制干部中早已实行,但仅仅是明确了任职期限,缺少必要的配套的任期管理措施;而对委任制干部的任职期限、工作目标的确定和管理,更是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针对上述问题,我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了实行任期制各环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从本质上看,我国党政机构中的非选任制干部和选任制干部是没有区别的,完全可以参照选任制干部实行任期制。因此,我区在制定干部任期制时,不仅仅局限于选任制干部,而是扩大其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委任制的处级领导干部,明确规定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期制,进一步扩大了任期制的外延。 二是合理确定任职期限。本着与有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及保证班子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不同情况,对任职期限进行了合理界定:对区级机关及街道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与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任期为5年,连任期限不超过2个任期;对乡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与乡党委和政府的任期同步,规定届期为3年,连任不超过3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限按各自章程执行。 三是明确责任及管理方式。为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干部任期内的管理,对任期制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要根据所任职位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签署责任书,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进行年度考核、届(期)中考核和届(期)末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的干部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任职期满后,符合任职条件的重新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自然解除领导职务。 四是限定任职年龄和最高任职年限。为真正实现干部最佳年龄、最佳成熟期与所任职务对等,保证优秀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保证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目标得以实现,我区结合干部队伍的现实状况,立足于给优秀干部腾位置、搭舞台,限定了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和最高年限。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个新任期,一般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明确“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一)干部考评制度 1、干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方式 ⑴各支部年度支部大会民主评议副科级以上干部; ⑵党总支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有针对 性地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2、成立干部考评领导小组,公司一把手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后及时汇总有关评议和考核情况,具体考评结果由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干部考评格次及考评标准 ⑴干部考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 ⑵各格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和决策,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绩效突出。 称职: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和决策,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创新精

神,能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较好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⑶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部门,由本部门通报被考评人。被考评人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10日内向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由干部考评领导小组复核后,将复核意见通知本人。 (二)干部淘汰制度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1)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和超过总票数的30%以上者,经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就地免职,或降职重新分配工作; (2)因安全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干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4)在任期内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干部,经核实认定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县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进京赴省的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本系统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州、(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第七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离任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所有与人事调动和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岗位任期制度

管理人员岗位任用、任期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建立规范的企业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公司领导、基层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目的 1、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开发内部管理人才;提高管理者素质;加强管理者团队建设; 2、增强管理者对本职工作的认知与能力以及对企业文化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公司的企业精神, 3、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与晋升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1、凡本公司管理岗位的晋升建议与职位任命、考评以及各项培训计划等,均须依本方案办理。 2、公司外聘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本方案只适用于公司管理岗位员工的内部选拔,不作为公司外聘管理者依据。 第四条:原则 1、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民主集中原则 4、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诚恳; 2、公司正式员工,具有正式合同档案手续,合同末期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3、具有公司承认的中专(含)以上学历; 4、在公司工作中无重大失误,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受过处分; 5、必须为公司的技术或业务骨干,有较丰富的本岗位工作经验; 6、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业务能力; 7、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管理岗位人员任命管理 一、按公司需要,管理岗位人员因晋升、调离、解聘岗位、任期届满、出现空缺或因公司结构调整新管理岗位产生,按本方案选拔并予以任命。 1、视公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干部选拔会议,各级管理人员储备由公司各部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确定人选,领导小组评审,作为干部人员储备 2、干部选拔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1)领导小组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监、部门领导等) 3、人力资源部针对确定人选建立干部个人档案。 4、人力资源部组织不定期的管理人员培训并实施考核,将结果记入档案。 5、当公司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或出现新的管理岗位时,由人力资源部调取个人档案进行人员初步选定提出候选人名单,拟订人员接替方案上报总经理。 6、由人力资源部对候选人员实施考核(任前考察)并记录在案,客观汇报结果。主要包括: 1)与相关领导进行考察谈话,收集意见, (2)与候选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3)对候选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检查及民意调查 (4)对考察谈话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7、人力资源部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总经理办公会议综合评审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发文进行任命。自公司发文任命之日起任命生效,公司授予骋书,候选人即时上岗。 8、自任命之日起,任职人员按所在岗位的标准调整其工资待遇,享有所在岗位的各种福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2、

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6、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血系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积极配合中小学课程改革,出版发行了一批适应课程改革和教学要求的优质教辅材料,较好地满足了中小学生和教师的需要。与此同时,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状况,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出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 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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