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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力量日益崛起,民间融资乱象丛生,如何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关键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市场为个案,重点分析民间融资的交易形式、供求关系经济与社会效应,以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由于民间融资往往具备区域金融的特征,因此,研究单个省份的民间融资特征对于把握民间融资的社区性和交易范围的局部性都具备现实意义。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式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货币供应量调控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般来讲,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广东民间融资年利率为40%-60%,武汉、南京等地最高达120%,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80%。这种虚高利率破坏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资金价格,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扰乱了国民经济秩序。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

调整和优化升级。如近两年来部分借贷资金大量涌向房地产、矿产资源等高利润行业

进行炒作。

二是滋生投机行为,影响实业经济。据悉,安徽民间融资利息回报年利润率高达60%,有些地方高达100%,而中小企业平均利润率还不到10%。如此虚高的利润率

使部分企业家宁肯卖掉多年辛苦发展起来的企业,而将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

收益,或者进行纯粹的“金融传销”,今年以来,温州市约1100亿元的民间融资有45% 被用来“以钱炒钱”,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削弱了实业经济的发展。

三是存在社会隐患,扰乱社会秩序。因相关政策法规缺位,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

法规监管之外,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民间金融又因自身组织结构

松散、操作模式不规范,加上缺乏抵押担保,一旦投资失败,贷款方损失巨大,导致

暴力事件频发;而高出正规金融利率数倍的借贷利率促使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甚至引

发一些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如2008年,湘西吉首发生

非法集资大案,涉及金额达168余亿元、集资群众达6.2万余人。

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行

为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且不乏存在冲突之处。一些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取缔办法》的规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被取缔。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掌握相关规定,易陷入“一放就乱、一打就死”的怪圈。

(二)在界定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中仍然存在诸多困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

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扩大了“社会公众”、“不特定人”的概念,但在“特定对象”的界

定上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了一定的难度,使得正当的民间融资活动存在

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和《温州市民间融资

管理条例》基本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和整合,对如何区分民

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上也没有突破。

(三)民间融资强制登记备案约束力较弱且依据不足。由于民间融资大多处于不公

开状态,如果不使其浮出水面,就难以找到实施监管的对象,也就无从谈起规范、引

导和监测、监督。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与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相比,不仅要对场内交易进行登记备案,场外达成的交易也应到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但实

际情况是场内交易冷清,场外交易也无一笔登记备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

行办法》第10条规定,民间借贷达成交易后,借贷双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

(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交织,难以监管。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

的风险传导路径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借方)既有民间借贷又有银行的贷款,一

旦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归还民间借贷和贷款,部分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采取从

民间拆借资金的方式进行借旧还新,从个别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其现在的大部分业

务都是作为过桥资金贷给个人或企业用于还贷,部分个人和企业迫于个人和民间借贷

中介机构追债、讨债压力,用银行贷款偿还民间借贷资金。当前对民间融资的外部监

管较为薄弱,没有明确专门的机构对民间融资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都有一定

的监管责任,但是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

沟通和共享,对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规范和治理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民间融资尤如一把双刃剑,其利弊均非常明显。完全抑制民间融资活动不理性,

也不符合实际,民间融资越来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譬如,益阳市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只能满足总需求1/3左右,其余很大一部分通过民间融资进行补充。加强民间

融资治理,建议采取疏堵结合、扶持与打击并重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是探索民间融资活动合法化、规范化新途径。今年1月,中央人民银行公开表示,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建议国

家或某些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贷

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机构组织、设立程序、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

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

和权益保障等,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一是界定民间融资行为,对

于那些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对于

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予干涉;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民间金融组

织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二是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引导和支持发展新型

的操作规范、信用良好的民间融资组织,对涉及民间融资的组织机构实行资质审核,

核查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发

放许可证准予融资,同时要引导它们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则。三是完善监管体系。

明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监管。四是扩

大贷款担保物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和农民缺乏可供担保的物品,建议增加有效担保

物的种类,如可将设备、农产品、使用权证、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生产和经营权利等

纳入合格担保物的范围,增加民间融资担保物适用的灵活性。

二是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一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民间

融资中的高利率,一方面是由投机造成的,另一方面是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造成的。

建议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利率,

强化利率竞争,只有这样,民间融资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近,才能有效

遏制民间融资中高利贷现象。二是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金融服务领域,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的改制工作,发起或参与设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贴

近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机构。

三是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努力化解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鼓励和引

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

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

导民间资本流向现代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

制重组。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使之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避免盲目和无

效投资。

四是加强民间融资监管。通过监管利率水平、资金投向、融资规模、风险状况等,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避免出现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的现象。一是建立

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各民间金融组织应定期披露和上报有关资金借贷的基本情况,包括借贷总额、结构及运行使用的动态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比例及构成情况,不良资

产总额及结构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测管理。二是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设

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民间金融组织,监管部

门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三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

有问题的民间金融组织,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收购或兼并、依法关闭

或撤销、依法破产清算等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强制其退出市场。对于一般的民间

融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同时,注意处理好多方利益关系,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是打击非法融资犯罪活动。要严厉整治非法融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手软,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突出打击重点,紧盯房地产、能源、理财、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密切关注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重点打击三类犯罪:即集资诈骗、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由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因非法集资诱发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涉黑犯罪。通过高压打击,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优良环境。

简述项目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教学总结

简述项目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项目融资又被称为工程项目筹资, 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为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筹资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矿业、发电、高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它建设规模大并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项目融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对其风险的认识与防范尤为重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融资又称工程项目筹资,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为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筹资的一种方式。项目融资往往是针对一个质量较高、预期效益良好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发起人成立一个“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出资方以各种灵活的方式提供资金,风险由各方分担,而资金的收回几乎完全依靠项目预期的经济收入和自身的资产。由于项目融资所投资的均是大型或是特大型的工程项目,而投资的回收仅仅依靠项目的经济收入和自身资产,故项目融资最大的问题是风险和风险防范问题。 国际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第一,政府提供间接保证。第二,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第三,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第四,风险分担。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第五,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鉴于国际融资环境的日趋复杂,如何优化项目融资管理、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融资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项目融资的风险来源 3 开发和建设风险 开发和建设风险最常见的表现是时间超期和成本超支。由于工程庞大, 土建及设备复杂, 术要求高, 很可能给工程的建设施工带来变故和失败,甚至是推延工期或资金超支。随着贷款资金的不断投入, 项目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在项目建设完工时, 风险也达到或接近最大, 这时, 如果因为任何不可控制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成本超支, 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甚至无法完成, 贷款银行所承受的损失也是最大的。降低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是: 与承包商签订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同时需要承包商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或担保; 项目公司要与信用好的可靠的伙伴合作, 就供货、燃料和运输签订有约束力的、长期的、固定价格的合同; 建立项目自给的能源供给, 如建设项目专用运输网或发电站; 购买商业保险, 并确保出口信贷担保支持; 在项目文件中订立严格的条款, 涉及承包商和供货商的有延期惩罚、固定成本以及项目效益和效率的标准。 4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结构、贷款期限等的不合理性导致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风险。财务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411 融资的数量 融资数量即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过大, 会造成资金的闲置与浪费, 增加财务负担, 融资难度也增大; 规模过小, 又难以满足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影响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另外, 要考虑到项目融资的一大特点: 偿债资金来源于未来收益, 与投资者的原有资产和业务没有关系。

中国民间金融研究

中国民间金融利率综述 民间金融一般指游离于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行为,也有很多人把它称为非正规金融。而这些民间金融行为自发形成的资金交易价格便是民间金融利率。但必须意识到民间金融市场远不是统一的市场,该市场往往是高度割裂的,各个分市场有着彼此相对独立稳定的价格和参与群体,其利率往往是多层次的。 第一层次:零利率或低利率。 由于民间金融可以通过“熟人社会”的社会活动来确保资金回收,否则给予舆论谴责等违约惩罚,使采取零利率或低利率进行借贷成为可能。陈锋、董旭操(2004)在《中国民间金融利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的再认识》中指出,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了以互助互济的原则,即并不以获利为直接目的,而是为了相互帮助以应付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其形式主要包括友情借贷、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姜雅莉(2005)在《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浅析》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可能很低,甚至是无息。但这种低息或无息却是以支付面子和人情为代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子和人情就是利息。如把其折合成利率的话,那么此利率水平也是较高的,只是该种利率不是以货币方式直接支付而已。 第二层次:中等利率。 姜旭朝(1996)在《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中提出,中等利率是民间灰色借贷的主要利率形式,是我国利率较为适中的水平,具体高低视期限的长短而定。在资金供求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更高一些,但一般不会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其借贷利率反映了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尤其反映了农村地区的资金供求状况。陈锋、董旭操(2004)认为,中等利率在民间金融中占有主要地位,实际上代表了民间资金的真正价格。陈瑛(2007)在研究民间金融的利率效应时指出,中等利率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意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张凤(2009)在《中国农村民间借贷的路径依赖与发展趋势分析》认为中等利率主要发生在非亲友之间的私人借贷活动中,以盈利为目的,利率一般达到银行同档次利率的3至4倍。由此可见,对于中等利率的水平和适用范围,国内学术界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研究结论。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筹备 一、市场了解和认知 4月18日,威海和荣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调研。 内容: 1.运营方式 2.工作流程 3.风险控制管理 4.盈利方式方法研究 5.贷后管理和坏账处理 6.抵押物保管 7.担保公司的选择和费用问题资金管理和回款方式 8.员工的待遇和提成 预期效果: 1.了解公司基本的人员架构 2.对工作流程有一定的了解,知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学习盈利方式,包括手续费收取,风险管理金收取等 4.建立初步的风险管理体系 5.对客户资金的流通和回款方式的了解 6.对于出现延期和坏账问题的处置方式方法担保公司的费用以及担保方式 7.拿回他们的合同样本和相关的收款凭证等。 8.对于需求大资金的融资方,出借方的债权拆分问题 二、资料准备 1.合同设计和印刷 2.宣传单页设计 3.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4.服装的统一性 5.电脑等设施设备的购买 6.网站平台的搭建 7.公司宣传的活动策划方案 三、人才招聘 1.前台 2.风控与贷款业务员 3.理财业务员 4.会计 5.贷后管理和客户维护专员 已经了解的相关资料: 滕州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

1.收取借款方6‰的手续费 2.业务量:1亿 3.业务成交流程和方式: 3.1出借方在中心登记备案,中心推荐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寻找融资方。 3.2融资方在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在经过风险把控之后推荐给出借方,然后再双方进行 利率和抵质押担保方面协定。 4.资金去向:由出借方直接打给融资方,凭借银行收据作为收据。 5.还款方式: 5.1 先息后本 5.2 等额本息 5.3 到期本息一起 6. 隶属单位:滕州市房管局,工资由房管局直接发放。 7. 建立了滕州市民间借贷征信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风险防范 [ 08-02-19 10:26:00 ] 作者:未知编辑: studa20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据统计,2001 年,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的企业数的比例达99.14%,在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新增产值、社会销售总额、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比50.50%、 76.60%、 7.10%、43.20%和60%。而截至2002 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84024.50 亿元,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为7871.10 亿元,仅占4.28%。由此可见,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是其做大做强的根本保证,而合理的融资结构则有利于中小企业规避财务风险,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结构是指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结构及比例关系,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之比。不同的融资结构所涉及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会有所不同,而合理地利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其未来的融资能力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与大多数企业一样,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也是分成两大类,一是权益资金,二是债务资金。前者主要是指自有资金及各项留存收益,后者主要指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各项商业信用。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融资结构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初创时期,由于受到规模和业绩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此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身积累。进入成长期后,由于企业规模得以扩大,企业的经营走上正轨,经营业绩日益提升,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为扩大生产,会更多地依靠外部融资,特别是外部金融机构的贷款。于是,中小企业会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金融机构惜贷情况。在成熟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业绩增长,内部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企业的社会信用程度越来越高,这时企业会相对容易地获得债务资金。高正平(2004)将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分成三大类,一是以业主 (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注意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企业自主意识的自由主义类型;二是以家族融资为主要渠道,注意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社会和政府作用的集体主义类型;三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类型。而在我国,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要获得外部融资,却是难上加难。据国际金融公司(IFC, 1999)在中国北京、成都、顺德、温州等地开展的一项针对民营企业的调查表明,我国民营企业不论处在哪个发展阶段,其融资来源都严重依赖于内部融资。相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特点: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以内部融资为主,绝大部分是业主投资及企业的留存收益,外部融资所占的比重很小;二是在取得外部融资时,过分依赖债务融资,尤其是银行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98.7%来自银行贷款。以上两方面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业主投资资金占比过大,银行贷款占比过多”。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中小企业由于规模、业绩等方面的限制,难以达到在股票市场融资的条件,加之专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的创业板市场容量较小,债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不 发达,难以满足其融资要求。其次,国有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是一种惜贷的态度。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如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务信息不真实等原因,也使其难以筹集到资金。第四,目前我国中小企

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探讨(一)

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探讨(一) 【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存在已久,但是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分散、隐蔽和不稳定的状态,也时常成为政府打击、取缔的对象。2005年末,随着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挂牌,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出,成为了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能否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民间金融按照活动性质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的,但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它们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则是指对于灰色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地发展。 一、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意义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该报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发布了一份报告——《关于广东民间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上述数据显示,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民间资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这是民间资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尽管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超过了65%,可是民营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原因获得贷款的成本相对更高、获得贷款的几率相对更低。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其从正规机构获得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性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及农业银行的小额扶贫贷款,但这些贷款还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正规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农户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3、有利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研究表明,来自民营金融机构的竞争对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改进和绩效有正的影响,一方面竞争可以鼓励国有金融机构的创新,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民营金融机构学习。只有在出现了大量生机勃勃的民营金融机构之后,国有银行才会真正感到竞争的压力,才能够从比较中认识到自己的差距,从而加快改革的步伐,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因此建立民营金融机构必将有助于加快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改革步伐。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相当大,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巨额社会闲散资金参与民间融资,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三章经营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第十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原则上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即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应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发布、查询、备案等;(二)收集、整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 (三)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任何形式的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直接与借贷当事人交易资金发生账务往来;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违反规定高利放贷; (五)洗钱行为; (六)非法经营;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市与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

经监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跨核准区域经营; (二)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五)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谈;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四章经营规范与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形成决议并存档。应建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流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记录和反映登记服务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为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出借资金,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对单一借出方不分拆资金借出。 第二十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

项目融资风险及防范措施概要

项目融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项目融资意义大、风险大,因此如何优化项目融资管理、防范融资风险就尤为重要。 一、项目融资风险的种类 1、金融环境的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利率变化风险指在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外汇汇率风险指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 以及将丧失所期待的利益的风险。 2、法律方面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法律变动或不健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经济体制也各有特色,如各个国家环保法规的要求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缺乏公平贸易和竞争的法律等以及对东道国法律的不熟悉都会带来风险。 3、政治方面的风险 政治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如战争、国际形势变幻、政权更替或借款人所在国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终止债务的偿还等。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风险,如税收制度的变更、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调整、外汇管理法规的变化等。 4、项目本身的风险 主要包括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完工风险;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劳动力状况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风险;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主要有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 5、管理方面的风险 (1项目融资具体操作困难,加大了融资风险。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除了通过贷款外,一些项目公司也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筹资。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过于严格,使得项目 融资渠道不畅通,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谈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摘要: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之下,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而原先的货币经济也转化为了经济金融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内在要求通过金融深化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且已经被国外许多国家所应用并被证实。对于我国来说,如何借鉴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金融深化道路,需要认真对待。 当前,金融和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血液,其在经济发展中逐渐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也不例外。但是如何推动金融体制的深化,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是当前我国面对的一个战略层次的重要问题。 一、对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阐述 二战之后,各国为了加速恢复国内经济,采用了不同的金融政策,但是在本质上分为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两种。其中,发展中国家多采用了金融抑制的政策,但是其效果却很不理想,甚至出现了经济停滞不前的状况。对此,支持金融深化的学者就纷纷抨击金融抑制的政策,他们认为金融抑制实际上是对金融业的歧视性课税,最终会酿成许多的不良经济后果,所以应该积极推进金融的自由化改革,并以此来助推经济发展。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首先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及资本》一书中对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进行阐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随后,发展经济学家们纷纷将金融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并取得了许多的重要成果。目前倾向于金融深化的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在发展中国家,不完全的市场经济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导致了经济的割裂状态,其金融抑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规模: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 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2.利率: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央 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3.结构:目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流向等方面表现出新的 特征,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承接委托贷款、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开展表外业务,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估计,在温州市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与此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放贷,获取高额佣金和利息。巨额民间资本没有流向实体经济,而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开展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 花凤第、方益花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开展中最容触碰的罪名,第二部分作重点讲解) (2)集资诈骗罪(平台自融,无偿还能力)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吸储蓄业务,形成资金池) (4)非法经营罪(构成该罪名可能是因为债权转让涉及违法销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也有可能是因为从事高利放贷业务) (5)高利转贷罪(未对投资者的资金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明知投资者的资金为银行贷款,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6)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7)洗钱罪(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者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仍对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此意义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是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如果从事吸储业务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某集团公司 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决策流程不规范 防控措施: 1、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公司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制订投资管理流程,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2、公司项目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场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6)项目后评价。 3、公司股标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尽职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 风险点二: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防控措施: 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决策,须有会议记录,反映投资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投资决策结果。 风险点三:投资战略风险,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不符 防控措施: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在实施

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保证企业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方向相符合。 风险点四:个人投资决策风险,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防控措施: 1、公司决策投资项目时,须严格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预审批和正式立项。 2、严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公司民主、科学、规范决策。 二、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风险点一:市场竞争风险 防控措施: 公司在项目审批立项时,须对项目、市场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前景、经济发展远景、财务风险、市场竞争同业者情况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 风险点二: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民间融资公司风险排查报告.doc

第一篇、XX公司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民间融资公司风险排查报告 XX公司2015年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XXXX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XXX2015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根据公司总部印发《关于开展公司系统2015年度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继续巩固和落实前期“压库存,防风险”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成果,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并积极促进公司业务在经济新常态下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工作组织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及时查找、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并遏制库存风险和业务风险,XX公司专门成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小组,并于1月7日至1月16日围绕公司2014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对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风控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自查,检查小组由公司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成员如下

小组组长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 二、自查基本情况 本次排查对象包括公司本部、XXX房产、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项检查小组成员根据业务职能,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查XX理想城商品房库存风险和公司流动性风险,并结合前期“压库存、防风险”专项治理中相关整改问题,重新梳理整改时间节点,对去化措施、时间节点做出了调整。同时认真查找、纠正公司可能存在的资金回流速度隐患和潜在风险。 经自查,公司决策的重大业务和管理事项总体较规范,不存在重大风险,但在自查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风险隐患,公司已采取针对措施进行整改,将定期开展风险测评,最大限度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具体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经营管理方面 问题1自2014年受公司总部委托收购XXXX臵业以及将XX项目房产纳入

企业的融资风险控制(共4篇)

企业的融资风险控制(共4篇) 第一篇 作为一种风险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就存有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当前来说,中国的融资体制有着从过去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转向以直 接融资为主体的大趋势。其资金规模与市场调节性更强,不但能够结 合现代农业的自身特点实行融资结构的调节,而且与过去单一性银行 信贷相比,为解决我国现代农业企业的资金不足问题提供了更好的助力。而风险可控则是金融机构介入现代农业企业直接融资中来的前提。对于直接融资实行风险分析是协助现代农业企业在直接融资资本结构 中实行有效选择,并提升其优化性的重要工作。要利用社会主义市场 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实行直接融资,就应该首先做好 现代农业企业直接融资风险控制工作。而实行直接融资风险控制时, 对直接融资的成本、收益实行综合考虑是其生效的前提。应立足于模 糊数学理论与模糊评判方法,对我国现代农业企业建立起直接融资风 险分析模型,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来实行。在此过程中,首 先应对我国现代农业融资特性作相关研究: 1.我国现代农业融资特性。 融资风险中,因为农业产品的生长周期长,在产业化经营的大形势下,产业链更是拉长了整个生产周期过程。对于现代农业企业来说,一个 生产周期应包括种植期、科研期、粗加工期、深加工期与销售期,最 后才是消费期。在此周期中所产生的经费、自然条件影响下的不确定 性与风险性贯穿着整个循环运作资金链中,也就提升了融资风险。另 一方面,除开自然条件的风险,现代农业企业的农副产品还受到市场 风险的压力。农产品自身供求弹性小,产品对于市场预期的符合度待定,销售情况不确定,也就进一步增大了收益的风险性。同时,在收 购季节,对流动性短期收购资金需求大,占用时间短,最长不过一年。在实行生产基地建设与加工生产、科研开发,生产再扩大与技术改革 等方面,对于资金的需求又是长期性的,也就表现融资需求期限不同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范的基本准则 (试行) 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一、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 2.合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3.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管理结构,包括明确部门的职责权限。 4.建立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聘用、培训、辞职、薪酬、考核、晋升、奖惩等各方面内容。 (二)风险管理 1.针对企业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进行风险预估,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确定优先控制的重点风险。 (1)内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及职业操守、员工专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等因素; 与业务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银行等)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审计等因素;其他内部风险因素。 (2)外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经济形势、宏观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因素;产业发展环境等经济因素;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安全稳定、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服务对象(资金出借方、资金借入方)基本信息、诚信记录、道德风险、资金实力等核心因素; 信息系统合规运作、安全维护等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其他外部因素。 2.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企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三)运营管理 1.建立确保公司合规运营的管理制度:职务分离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业务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 2.建立选择担保机构等配套合作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3.建立完善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涵盖资金结算及监督的各个环节,包括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账户开设、资金拨付依据和程序、还款资金划拨以及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督等方面。 4.建立投融资中介服务、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的业务流程或操作规范。 (四)信息管理 1.建立规范信息登记、收集、发布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度,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3.建立业务运营、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管理办法(详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IT系统指

民间金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

民间金融对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 摘要:自2007年以来,政府为了控制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出口退税率调低、工人工资增加等诸多因素作用下,很多中小型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在我国经济可能出现滞胀风险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无疑会对中国经济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与中小企业息息相关的民间金融受到了格外关注。最近,浙江省出台政策推行小额信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民间信贷合法化的实践工作又一次走上了改革的前台,也掀起了学术界研究民间金融的一股热潮。 关键词:民间金融;诱导性制度变迁;积极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虽然学术界已对民间金融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姜旭朝(2003)提出,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这种说法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虽经过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管理体制之外,应该列入民间金融的范畴。 左柏云(2001)认为,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由单个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从事的合法的、半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资金融通活动。 胡德官(2005)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他认为民间金融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第二类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定的经济转轨背景下,民间金融具有特殊的内涵,不同于外国文献与国内学术界提出的“体制外金融”,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地下金融”或“黑灰色金融”(宋冬林,2005)。本文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及相关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极少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规金融机构,如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另一类的绝大部分是国家金融法规严厉禁止的非法金融组织,如各种金融互助会、私人钱庄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前者为准民间金融,后者才是真正的民间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摘要:民间金融是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它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民间金融虽具有一定消极作用,但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达到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化。 近期,民间金融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这绝非偶然。民间金融问题升温,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当然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其二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内开放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对外要实行国民待遇,对内更要实行国民待遇;其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革面临窘境,金融改革需要更新思路。本文拟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认的定义。

姜旭朝在其《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与国际接轨。按照该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复旦大学的张军教授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为:“一个非正规的部门,是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 信用部分”。这一定义指明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但是并未明确给出“民间”的含义,同时“官方”的含义也很模糊,致使整个定义相当含糊。 吉利斯(《发展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织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适。 笔者在前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民间金融,是与正规金融比较而言的,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合会等。这一定义兼顾了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文[2013]80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5 【实施日期】2013.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3年4月5日泉政文〔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培育和维护竞争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283号)等文件精神,经2013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借贷供求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和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配套业务,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发挥泉州民间资本充裕、活跃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规范运作。借贷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杜绝非法金融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直接协商融资利息,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从源头上杜绝高利贷的产生。 (二)把控风险,完善流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要引入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银行结算等服务机构,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把控形成强有力的配套服务体系,减少借贷双方法律纠纷和借贷风险。 (三)坚守底线,秉承职守。借贷双方的资金流直接结算,杜绝第三方服务中介户头代理结算;借贷双方风险自担,服务公司不承担民间借贷坏账的连带责任。 (四)先行试点,稳妥推开。试点工作初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分步骤、稳妥有序地向全市推开。

关于民间金融的一些书籍和著作

2006-10-07 22:37 关于民间金融的一些著作和书籍 1.李建军,《地下金融规模及其对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中国金融,2005.4 2.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1.3 3.余振武,《非正规金融的成因及政策研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 4.任森春,《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9 5.毛金明,《民间融资的经济与社会效应》,经济研究参考,2005.6 6.高小琼,《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金融研究,2004.12 7.李建军、田光宁,《中国地下金融对宏观经济影响的指数设计与分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8.胡金焱、张乐,《非正规金融与小额信贷:一个理论述评》,金融研究,2004.7 9.安强身、周建霞,《规范与发展---对我国非正规金融问题的探讨》,新疆社科论坛,2005.2 10.贾丽平,《谈地下金融的政府引导与管制》,商业时代,2005.10 11.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金融会计,2004.10 12.孙莉,《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内在性及其正规化》,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2 13.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 金融研究,2004.8 14.李建军,《地下金融对宏观经济影响的表现》,经济研究参考,2005.8 15.王爱俭,《中国地下金融:发展现状与理论思考》,财贸经济,2004.7 16.顾列铭,《二元金融考验中国》,管理与财富,2005.2 17.王江、程红萍,《非正规金融利率形成的因素分析》,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18.徐传谌,刘振强,《非正规金融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税务与经济,2005.2 19.汪洋,《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思考》,现代金融,2004.12 20.刘丽娜、李宏,《关于民间融资“浮出水面”的法制思考》,活力,2005.7 21.张士锋,《关注中国的地下金融》,金融经济,2005.4 22.洪海峰,《规范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的思考》,黑龙江金融,2005.7 23.陈明衡,《宏观调控背景下的温州民间借贷》,温州论坛,2005.2 24.胡金焱、孟庆平,《非正规金融活动:国际经验及启示》,改革,2005.9 25.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社区金融:民间融资的理性抉择--对岳阳市民间融资状况的调查》,武汉金融,2005.6 26.祝礼,《温州民间融资的经验和启示》,华东经济管理,2005.9 27.王德业,《对宏观调控背景下民间融资情况的分析》,济南金融2005.9 28.包春静,《温州民间融资的特点及资金价格的影响因素》,价格理论,2005.5 29.陈铭思、温思美,《我国农户的农业投资行为》,经济研究参考,2004.8 30.高梅,《中国地下金融:现状与监管》,华东金融研究,2003.2 31.朱泽,《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和治理对策》,南方农村,2003.5 32.房德东,王嘉秀,杨秀艳,《试论我国农村领域的金融抑制问题》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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