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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发包人按照设计、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十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折价、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应付工程款。

十六、工程无效

1、没有资质

2、没资质借用有资质名义

3、必须招标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

(1)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2)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违法所得。

十七、超越资质

签订时超越,竣工前取得,视为具备相应资质。

十八、发包人解除权

1、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延期,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十九、承包人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

2、不履行主要协助义务

3、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采取相应措施,承包人有权解除。

二十、合同解除的后果

1、已完成部分合格,发包人支付

2、不合格,修复,修复后合格支付,不合格不支付。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十一、竣工日期争议

1、竣工验收合格,合格日未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迟验收,提交报告视为竣工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视为竣工

二十二、竣工前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鉴定所用时间。

二十三、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质量标准变化

不能协商一直,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及标准结算。

二十四、欠款利息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二十五、利息起算

1、实际交付,为交付日

2、未实际交付,未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3、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日

二十六、提交竣工验收文件逾期未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支付应付价款。

二十七、工程价款

当时人约定固定价格,一方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二十八、合同履行地

施工地

二十九、争议解决

1、质量争议,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发包人未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十、保修

1、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一、其他内容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或建设人)称为发包人,勘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称为承包人。 (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287条) 2. 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的工作效果是建设工程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成果。 3.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一般协商方式,也可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招标,投标中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 2.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发包,分包与转包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法第53条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

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管理试题1234.doc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在下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是法人。 A. 公司经理 B.施工企业 C.公司董事长 D.施工队 2. ()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 律制度。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A. 抵押 B.担保 C.质押 D.定金。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法律行为。 A. 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第三人 D.自己 4.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是()代理。 A. 委托 B. 法定 C. 指定 D. 再 5. 下列关于保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B. 保证法律关系包括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两方当事人 C.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D.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 依据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 A. 保险对象包括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而不包括公共工程 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C. 发包人未经过竣工验收即提前使用部分工程, 务 D.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7. 要约人要撤销要约,撤销要约通知应在( A.要约到达对方之前 B. C.对方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 D. 8. 对于非受要约人的原因使得受要约人延误的承诺,该承诺( )。 A. 有效 B.无效 C.要约人未表示不接受有效 D.要约人虽表示接受也无效 9. 在下列各种合同中,一般情况下( )的合同有效。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未由法定代理人追认 B. 无代理权人订立,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C.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相对人不知道其超越权限 D.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未经权利人追认 保险公司不再对该部分工程承担保险义 )到达对方。 对方发出承诺之前 对方承诺生效之后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

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项目公司(指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部)投资或管理的建设项目,以及东航集团(含下属公司)委托公司代建代管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编制的目的是为规范上述公司所辖房地产或其他工程类项目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行为,实现操作统一,维护公司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与工作效率。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主要节点及比例第三条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分类,本规定主要就勘察设计类合同、工程施工类合同、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营销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及其他类合同付款的主要节点及相应的支付比例上限进行规定,各项目应在不超过本规定的上限比例范围内视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付款节点和支付比例:(一)勘察设计类合同 1.勘察合同:合约生效后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完成合同约定的正式勘察报告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及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和结算后付清余款。 2.设计合同:合约生效后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方案评审结束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扩初设计与概算编制工作结束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0%;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审核确认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设计交底完成且对所有反馈问题有效处理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5%,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付清余额。 3.设计咨询合同(包含方案设计、方案优化):预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方案或设计文本成果完成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出图并通过审核确认或施工招标后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90%;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付清余款。若设计咨询合同同时带有监造服务的,监造费根据该项施工实施节点支付:配合招标完成后支付不超过监造费的30%,完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后累

合同法无效条款

合同法无效条款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

(完整版)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第十一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宋保卫[案情]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建光,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守勤,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李呈建筑安装公司职工,现住垦利镇李呈村。 委托代理人丛进军,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实华管理部职工,现住钻井。 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守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建光、被告庄守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0年被告承建的原告的商贸楼工程,因被告未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楼房质量合格证。并且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原告财产安全。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46073.46元,并协助原告办理商贸楼合格证,否则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庄守勤辩称,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的相关资料,被告已经全部向原告提交,并且有些资料应由原告提供。商贸楼未能办理质量合格证,责任在原告。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可以说明,原告所诉的维修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我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施工,所以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建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原告使用。因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全,质监部门至今没有给办理该楼房的质量合格证。后该楼一层南立面挑檐板整体断裂。2001年4月13日,垦利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进行了现场检查,结论是未按规范施工檐板钢筋是造成这起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东营乾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依法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损坏部位中,土建部位的复原费用为17472.05元,铝合金门窗的费用为15266.50元。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乙方所给甲方干的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如出现大小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和损失,乙方无任何责任。” 另查明,该商贸楼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是个人组织队伍施工,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再查明,2001年7月20日,原告与王云山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商贸楼中的东头第一套共四层,计597平方米出售给王云山,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000元,计款5970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管理办法thldl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合同免责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免责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免责条款基本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二、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

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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