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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2002年12月20日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

山西:太原市

辽宁:鞍山市

吉林:长春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

江苏:徐州市

安徽:合肥市

江西:南昌市

河南:郑州市广东: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

海南:海口市

云南:昆明市

陕西:西安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

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邯郸市

内蒙古:包头市辽宁:本溪市抚顺市盘锦市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

黑龙江:大庆市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安徽:马鞍山市芜湖市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烟台市淄博市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湖北:黄石市襄樊市湖南: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广东:江门市南海市顺德市湛江市广州市番禹区汕头市河浦区汕头市达濠区

广西:柳州市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

甘肃:兰州市

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汉沽区

河北:秦皇岛山西:长治市大同市阳泉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尖草坪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辽宁:丹东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辽阳市营口市沈阳市新城子区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长春市双阳区

黑龙江: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启东市泰州市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惠山区浙江: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镇海区安徽:淮

南市淮北市福建: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江西:九江市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威海市河南:安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湖北:荆州市宜昌市

湖南:岳阳市广东:潮州市茂名市三水市韶关市阳江市肇庆市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桂林市

青海:西宁市

宁夏:银川市

八等:

北京:怀柔区

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承德市衡水市廊坊市邢台市张家口市唐山市丰润区辽宁:朝阳市阜新市铁岭市辽阳市宏伟区吉林:四平市通化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岗市鸡西市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哈尔滨市平房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常熟市淮安市吴江市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浙江:湖州市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蚌埠市铜陵市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临沂市枣庄市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城阳区烟台市莱山区河南:焦作市开封市

湖北:十堰市湖南:常德市郴州市广东:潮阳市澄海市河源市惠阳市揭阳市开平市梅州市清远市汕尾市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琼山区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巴南区贵州:遵义市贵阳市白云区

云南:玉溪市

宁夏:石嘴山市

新疆:克拉玛依市

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治区张家口市宣化区唐山市丰南区山西:临汾市晋中市大同市新荣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松原市

上海:崇明县江苏: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太仓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上虞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诸暨市福建:龙岩市莆田市三明市江西:吉安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德州市菏泽市莱芜市莱州市聊城市龙口市日照市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市牟平区潍坊市坊子区潍坊市寒亭区河南:漯河市南阳市湖北:鄂州市荆门市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娄底市邵阳市益阳市永州市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高明市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广西: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梧州市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绵阳市

云南:安宁市

贵州:贵阳市花溪区贵阳市乌当区陕西:宝鸡市汉中市铜川市

新疆:石河子市

十等:

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晋城市运城市阳泉市矿区内蒙古:赤峰市通辽市乌海市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白山市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阿城市黑河市呼兰县尚志市双城市双鸭山市绥汾河市绥化市伊春市肇东市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市龙凤区大庆市红岗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金坛市仪征市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贾汪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临海市衢州市瑞安市温岭市永康市安徽:亳州市滁州市繁昌县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宁国市芜湖县宣城市(宣州市)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市南平市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江西:丰城市贵溪市上饶市鹰潭市山东:即墨市胶州市寿光市招远市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河东区河南:鹤壁市濮阳市三门峡市许昌市湖北:黄冈市随州市天门市孝感市沙洋县江陵县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下陆区黄石市铁山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县怀化市浏阳市张家界市岳阳市君山区广东: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曲江县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广西:钦州市武鸣县邕宁县玉林市来宾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海南:儋州市琼海市重庆:双桥区万盛区四川:乐山市泸州市内江市攀枝花市宜宾市自贡市成都市龙泉驿区乐山市沙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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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百色市北流市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江津市涪陵区万州区四川:巴中市达州市都江堰市峨眉山市广元市江油市南充市彭州市双流县遂宁市西昌市成都市青白江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云南:楚雄市河口瑶族自治县陕西:安康市韩城市延安市咸阳市杨凌区

甘肃: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北道区

宁夏: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新疆:昌吉市哈密市吐鲁番市乌鲁木齐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离石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清徐县永济市左云县朔州市平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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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屯昌县

重庆:南川市四川:安县宝兴县苍溪县长宁县达县大邑县大竹县富顺县高县珙县简阳市江安县金堂县筠连县阆中市泸县米易县南溪县彭山县郫县仁寿县荣县三台县射洪县石棉县万源市新津县宜宾县荥经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元坝区贵州:毕节市赤水市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云南:保山市呈贡县澄江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潞西市屏边苗族自治县石屏县水富县思茅市通海县宜良县昭通市昭阳区陕西:安塞县白水县城固县大荔县府谷县富平县富县甘泉县高陵县横山县户县黄龙县佳县靖边县米脂县清涧县三原县子长县子洲县神木县绥德县吴堡县吴旗县延长县宜川县志丹县商洛市商州区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定西县皋兰县合水县合作市徽县两当县宁县平凉市庆城县文县武都县西峰市榆中县张掖市宁夏:贺兰县惠农县平罗县永宁县中宁县中卫县新疆:和田市呼图壁县霍城县精河县库车县轮台县玛纳斯县沙湾县莎车县鄯善县托克逊县新源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泽普县五家渠市

十四等:河北:安新县博野县成安县承德县赤城县大名县肥乡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阜城县阜平县馆陶县广平县广宗县海兴县怀安县鸡泽县巨鹿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涞水县涞源县临西县临漳县隆化县隆尧县滦平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内丘县南和县南皮县平泉县平山县平乡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邱县曲阳县曲周县饶阳县任县涉县顺平县万全县威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蔚县魏县无极县武强县武邑县新河县行唐县盐山县永清县赞皇县涿鹿县山西:安泽县保德县大宁县方山县汾西县浮山县古县广灵县和顺县浑源县吉县交口县静乐县岢岚县岚县临县灵丘县娄烦县偏关县沁县沁源县神池县石楼县天镇县屯留县万荣县五寨县武乡县昔阳县隰县夏县兴县阳高县阳曲县永和县右玉县榆社县左权县内蒙古:阿尔山市阿荣旗敖汉旗巴林左旗达拉特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自治旗二连浩特市丰镇市杭锦后旗霍林郭勒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林西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宁城县土默特右旗土默特左旗翁牛特旗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包头市石拐区包头市白云矿区吉林:长岭县扶余县乾安县黑龙江:宝清县抚远县富裕县集贤县克东县克山县兰西县萝北县明水县木兰县嫩江县绥滨县塔河县汤原县友谊县加格达奇浙江:常山县淳安县岱山县洞头县缙云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化县磐安县浦江县青田县庆元县三门县松阳县遂昌县泰顺县天台县文成县武义县仙居县云和县安徽:机阳县定远县凤阳县阜南县固镇县怀宁县怀远县旌德县来安县郎溪县利辛县临泉县灵壁县蒙城县潜山县全椒县泗县宿松县太和县太湖县望江县五河县休宁县黟县颖上县福建:大田县德化县华安县连城县平和县浦城县泰宁县江西:安义县安远县波阳县崇仁县德安县定南

县东乡县浮梁县赣县横峰县会昌县金溪县靖安县莲花县龙南县南城县铅山县上高县上犹县石城县遂川县万载县武宁县婺源县信丰县兴国县修水县寻乌县弋阳县永新县于都县玉山县资溪县山东:单县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蒙阴县武城县沂南县沂水县河南:范县封丘县扶沟县固始县光山县滑县淮滨县获嘉县浚县开封县兰考县鲁山县栾川县罗山县泌阳县民权县南乐县南召县杞县确山县商城县上蔡县社旗县沈丘县渑池县桐柏县温县武陟县舞阳县西华县西峡县浙川县襄城县叶县伊川县原阳县正阳县湖北:巴东县房县建始县来凤县罗田县通城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兴山县阳新县英山县竹山县湖南:保靖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凤凰县古丈县桂东县花垣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龙山县泸溪县汝城县桑植县双牌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永顺县沅陵县广西:宾阳县崇左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扶绥县横县金秀瑶族自治县乐业县灵山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鹿寨县蒙山县浦北县田林县西林县兴业县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四川:安岳县巴塘县北川县布拖县大英县丹棱县德昌县甘洛县古蔺县汉源县合江县洪雅县华蓥市会理县夹江县犍为县剑阁县井研县九寨沟县开江县康定县乐至县邻水县隆昌县芦山县泸定县罗江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马尔康县茂县冕宁县名山县沐川县南部县南江县蓬安县蓬溪县平昌县平武县屏山县蒲江县青川县青神县渠县天全县通江县旺苍县威远县汶川县武胜县西充县兴文县叙永县宣汉县盐边县盐亭县仪陇县营山县岳池县中江县资中县梓潼县贵州:独山县福泉市金沙县荔波县平坝县施秉公桐梓县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远县云南: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彝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临沧县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彝族自治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文山县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宣威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元谋县沾益县陕西:宝鸡县澄城县定边县凤县凤翔县扶风县汉阴县合阳县泾阳县蓝田县礼泉县略阳县眉县勉县南郑县平利县岐山县商南县石泉县太白县武功县西乡县旬阳县延川县镇安县周至县柞水县甘肃:安西县崇信县宕昌县迭部县甘谷县广河县华池县华亭县环县会宁县金塔县泾川县景泰县靖远县康乐县康县礼县临洮县灵台县碌曲县玛曲县民勤县山丹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武山县西和县夏河县永昌县永靖县镇原县正宁县卓尼县

青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湟中县乐都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平安县

宁夏:固原市原洲区新疆:阿瓦提县巴楚县博湖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额敏县富蕴县伽师县和静县和硕县吉木萨尔县麦盖提县沙雅县疏附县疏勒县尉犁县温宿县叶城县伊宁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

十五等:河北:崇礼县沽源县康保县尚义县张北县内蒙古:阿巴嘎旗阿拉善右旗阿拉善左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陈巴尔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磴口县东乌珠穆沁旗多伦县额济纳旗鄂托克旗鄂托克

前旗固阳县杭锦旗和林格尔县化德县喀喇沁旗开鲁县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克什克腾旗库伦旗凉城县奈曼旗清水河县商都县四子王旗苏尼特右旗苏尼特左旗太仆寺旗突泉县托克托县乌拉特后旗乌拉特中旗乌审旗武川县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兴和县伊金霍洛旗扎费特旗扎鲁特旗正蓝旗正镶白旗准格尔旗卓资县吉林:通榆县镇赉县黑龙江:拜泉县宾县东宁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甘南县呼玛县桦川县桦南县嘉荫县林甸县龙江县漠河县青冈县饶河县绥棱县孙吴县泰来县逊克县依安县依兰县

安徽:岳西县福建:长汀县光泽县建宁县明溪县宁化县屏南县清流县寿宁县松溪县武平县拓荣县政和县周宁县江西:崇义县都昌县奉新县广昌县湖口县乐安县黎川县南丰县彭泽县全南县铜鼓县星子县宜丰县宜黄县余干县山东:苍山县成武县在平县东平县冠县巨野县鄄城县临沐县宁津县庆云县无棱县五莲县夏津县辛县阳信县沾化县河南:郸城县郏县卢氏县洛宁县内黄县宁陵县平舆县汝阳县商水县嵩县睢县台前县息县夏邑县新蔡县新县宜阳县虞城县柘城县湖北:鹤峰县神农架林区通山县咸丰县宣恩县郧西县竹溪县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大新县德保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凤山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灌阳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靖西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州县隆安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马山县那坡县宁明县凭祥市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上林县天等县天峨县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永福县资源县重庆:城口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巫溪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江区四川:阿坝县白玉县丹巴县道孚县稻城县得荣县德格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甘孜县黑水县红原县会东县金川县金阳县九龙县雷波县理塘县理县炉霍县美姑县木里藏族自治县宁南县普格县壤塘县若尔盖县色达县石渠县松潘县喜德县乡城县小金县新龙县雅江县盐源县越西县昭觉县贵州:安龙县册亨县岑巩县长顺县从江县大方县丹寨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凤冈县关岭市依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黄平县惠水县剑河县江口县锦屏县雷山县黎平县六枝特区罗甸县麻江县泥潭县纳雍县盘县平塘县普安县普定县黔西县晴隆县榕江县三都水族自治县三穗县石阡县水城县思南县松桃苗族自治县绥阳县台江县天柱县万山特区望谟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瓮安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习水县兴仁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余庆县贞丰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正安县织金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傣族侗族自治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广南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枯族自治县梁河县龙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蒙自县孟连傣族拉枯族佤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拉枯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威信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西畴县西盟佤族自治县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云龙县云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枯族自治县香格里拉县西藏:安多县昂仁县八宿县巴青县白朗县班戈县比如县边坝县波密县察雅县察隅县昌都县措

美县措勤县错那县达孜县当雄县丁青县定结县定日县堆龙德庆县嘎尔县改则县岗巴县革吉县工布江达县贡嘎县贡觉县吉隆县加查县嘉黎县江达县江孜县康马县拉孜县朗县浪卡子县类乌齐县林芝县林周县隆子县洛隆县洛扎县芒康县米林县墨脱县墨竹工卡县那曲县乃东县南木林县尼玛县尼木县聂拉木县聂荣县普兰县琼结县曲水县曲松县仁布县日土县萨嘎县萨迦县桑日县申扎县索县谢通门县亚东县扎达县扎囊县仲巴县左贡县陕西:白河县彬县长武县淳化县丹凤县佛坪县岚皋县麟游县留坝县陇县洛南县宁强县宁陕县蒲城县千阳县乾县山阳县旬邑县洋县宜君县永寿县镇巴县镇坪县紫阳县

甘肃:东乡族自治县高台县古浪县和政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静宁县临潭县临夏县临泽县陇西县民乐县岷县秦安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通渭县渭源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漳县清水县舟曲县庄浪县青海:班玛县称多县达日县都兰县甘德县刚察县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海晏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湟源县尖扎县久治县玛多县玛沁县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曲麻莱县天峻县同德县同仁县乌兰县囊谦县兴海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玉树县杂多县泽库县治多县宁夏:海原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陶乐县同心县西吉县盐池县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拜城县昭苏县布尔津县策勒县福海县巩留县哈巴河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田县吉木乃县柯坪县洛浦县民丰县墨玉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尼勒克县皮山县奇台县且末县青河县若羌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特克斯县托里县温泉县乌恰县乌什县新和县伊吾县于田县裕民县其他市县

各市、县、区名称及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2》及国务院2002年关于行政区划的有关批复确定。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2002年12月20日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修订草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 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 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 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 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 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附件2: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

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招聘 第十条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 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 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 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 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 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 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 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

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 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 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 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 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 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3385915.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

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和参考标准 (2) 3 定义 (3) 4 网络建设原则和基本程序 (4) 5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 (5) 6 内部局域网建设 (7) 7 网络测试……………………………………………………… 10 附录A: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域名命名规则 (13) 附录B:基本测试项 (15) 附录C:选择测试项 (19)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前言 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管理、调查评价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需要建设覆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确保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实用、稳定安全和易扩展,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建网指导思想,按照技术合理,方便实用,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范,为国家和省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网络建设和网际互联提供指导。 本规范主要包括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内部局域网建设和网络测试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俊杰、李晓波、叶兴茂、咸容禹、刘志刚、祝孔强、贾光宇 本规范于2002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标准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Norm for building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of Land and Resourc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内部局域网建设以及网络测试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凡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2引用和参考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 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 GB/T 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ISO/IEC 11801 建筑物通用布线国际标准 YD5040-9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idt ISO 7498:1984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YD5023-96 用户接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YD/T926.1-97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YD5051-97 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T838.1-4(1997)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建〔201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集中资金统筹用于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重大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际入库数确定本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出预算总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管理;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 (八)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 (九)对承担中央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的预算管理按照各自现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调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支出科目方面,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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